2018考研政治:现代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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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分析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分析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分析摘要: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问题,是当今社会分歧比较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之一。

本文首先对德治与法治的概念进行简单的分析,而后对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进行研究,由此可知德治与法治存在差异,又相互贯通、相辅相成。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也需要我们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进行研究分析。

一、德治与法治的概念分析“德治”与“法治”是日常生活和学术研究中经常被人们提起和使用的概念,两者似乎浅显易懂,实则至今仍存模糊之处。

对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进行定义和诊释,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研究问题。

为此,本文简单区分了“德治”与“以德治国”、“法治”与“依法治国”的含义,以便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德治”与“法治”的概念。

关于“德治”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与我们平日里所说的“以德治国”基本上是同义的,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区分,但是仔细分析这两者可以发现还是存在区别的。

“以德治国”侧重运用道德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国家治理,突出道德治理的手段性;而“德治”除了这种治理手段歪还包括其产生的良好社会效果。

具体地来说,以道德作为手段治理国家是不同于道德治理成效的,“以德治国”侧重的点在治国方略上道德功能与作用的发挥“德治”除了这层含义,还要包括道德作用所取得的社会成效。

由此可见“以德治国”与“德治”并不同,“德治”包含了道德手段与治理成效。

如果“以德治国”单单作为一种治理手段,而达不到道德治理的最终目标,就谈不上真正地实现了“德治”。

“法治(rule of law),即‘依法治国’,是‘以法为根据和准则来治理国家’,是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的普遍根据’。

这句话的意思是认为“法治”跟“依法治国”是等同的,然而,这两者有所差另‘依法治国”具有工具性和手段性的特征,而唯有“法治”,强调“法的统治”,意味无人居于法之上,无人处于法之外,才真正把国家权力预设在了法律的框架内[Cz7。

所以说,“法治”相较于“依法治国”而言,在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同时,也表现出国家的良好状态。

试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试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试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摘要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是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因此,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

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地位与功能,体现着上层建筑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又体现出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凝聚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相结起来,坚持法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

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现阶段的共同发展和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体系。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时期发展提出了极其重要的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体系,意义十分深远。

一道德概念在我国古籍上由“道”和“德”两个概念组成。

“道”即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和做人的道理。

“德者,得也。

”实行原则有所得即如果一切都按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境界。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的传统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在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法治与德治关系论析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法治与德治关系论析

2018年第4期(总第13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4㊀2018(SumNo 133)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法治与德治关系论析卢肖汀(东南大学法学院ꎬ南京211189)摘要: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ꎬ如何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事关国家建设㊁社会治理全局ꎮ目前学界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法治与德治关系的论述主要有吸收论㊁并行论㊁并重论三种观点ꎬ但这三种观点都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缺陷ꎮ从法治与德治的理论界定入手ꎬ分析当前学界关于二者关系的相关观点ꎬ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应为: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应坚持法治为主德治为辅ꎬ法治是德治的支撑点ꎬ德治是法治的辅助和补充手段ꎮ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ꎻ法治ꎻ德治ꎻ法主德辅中图分类号:D90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8)04-0008-04收稿日期:2018-03-21㊀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设定为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ꎻ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其又再次强调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ꎮ实践表明ꎬ真正有效的国家治理应是合法有序又合理有德的完整治理ꎬ而不是单纯的法律治理或者道德治理ꎮ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ꎬ道德是内心的法律ꎮ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ꎬ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ꎮ法治和德治相互补充㊁相互促进㊁相得益彰ꎬ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ꎮ [1]长期以来学界对德治和法治关系的研究言人人殊ꎮ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进一步探讨德治和法治的关系ꎬ对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ꎮ㊀㊀一㊁法治与德治理论界定㊀㊀研究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法治和德治关系的首要任务在于明晰法治与德治的概念内涵ꎬ这是本文最为基础的工作也是最为重要的工作ꎮ也许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能够听到法治和德治这两个词ꎬ也有可能我们常常使用到这两个词ꎬ但是对于法治与德治的概念内涵多数人都是较为模糊的ꎮ法治的内涵究竟是什么?从古到今ꎬ不同的思想家给出了不同的解释ꎮ从历史上看ꎬ在古代中国就出现了法治一词ꎬ而且在相关古书上也有明确的文字记载ꎬ比如«晏子 春秋 谏上九»中ꎬ 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ꎬ修法治ꎬ广政教ꎬ以霸诸侯 ꎮ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ꎬ我们所强调的法治与古代的法治是有本质区别的ꎮ古代的法治本质是人治ꎬ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ꎮ而今天的法治虽然学者们给它下了许多不同的定义ꎬ但这些定义都包含了法治最为核心的观点 法治是良法之治ꎮ同时ꎬ当今的法治思想是从西方当时的语境产生并发展起来的ꎮ我党当今建设的法治国家ꎬ虽然与西方的语境相异ꎬ但其法治的基本精神是相通的ꎮ法治思想的源头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ꎬ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内涵应该包括两个基本的要素:法律应得到大家的普遍遵守ꎬ被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法ꎮ进入近代社会以来ꎬ西方的法治呈现出自然法学派㊁分析实证法学和社会法学派三足鼎立的局面ꎬ这三个学派分别关注法律的价值㊁规范和事实三个方面ꎮ概括来讲ꎬ现代法治主要是沿着形式法治理论与实质法治理论这两条路径而展开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ꎬ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立法质量进一步强调ꎮ在立法层面上不再局限于法律的有无ꎬ而是着重立法的科学性ꎮ要想实现科学立法ꎬ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与人性标准相符ꎬ遵从良知并尊重人权ꎮ缺乏这些价值指导而确立的法律ꎬ很容易成为 恶法 ꎮ不仅不能达到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ꎬ反而会造成更多的社会纠纷ꎮ简单来说ꎬ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法治就是依据良法治理国家的动态过程ꎮ德治是在国内语境中出现的一个概念ꎮ有学者认为德治就是将道德法律化ꎬ使道德要求或规则变成法律命令ꎬ这一道德观念可以来自传统学说ꎬ也可以出自现代思想ꎬ并至少为掌权者所信奉ꎮ由于与刑罚相伴的法律具有很强的威慑力ꎬ因此这些要求或规则便得到了良好的遵守ꎬ从而更有效地发挥道德的作用ꎮ还有学者认为现代德治应是构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ꎬ培育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党政干部的社会主义理想信念ꎬ从而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到实处①ꎮ本文对德治概念的界定采第二种观点ꎮ㊀㊀二㊁当前法治与德治关系的主要观点评析㊀㊀在初次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法治应当与德治相结合时ꎬ有学者认为ꎬ法治与德治之间是对立的ꎬ两者不可能相容ꎮ对此ꎬ笔者认为ꎬ法治与德治是可以相容的ꎮ首先ꎬ从发展起源上来看ꎬ法律之所以被称为道德的底线ꎬ是因为它最原始的内容和内涵来自于道德ꎬ换句话说ꎬ法律是道德演化的结果ꎮ因此ꎬ法治和德治其来源的内容具有一致性ꎮ其次ꎬ在实施的过程中ꎬ不管是法治还是德治ꎬ都是借助于人的力量得到贯彻实施的ꎬ法治是人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ꎬ德治是人通过社会上的教化以及统治者的带头作用来实施ꎬ二者的实施主体是一致的ꎮ最后ꎬ不管法治还是德治ꎬ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以及利益ꎬ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设ꎬ两者的目标具有一致性ꎮ因此ꎬ在国家的现代化治理过程中二者是可以兼容的ꎮ对于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相互关系已有众多学者进行阐述ꎬ目前学界对于二者的关系主要存在吸收论㊁并行论㊁并重论三种观点ꎮ(一)吸收论坚持吸收论的学者认为ꎬ德治是指国家机关把某种道德规范作为约束公民行为㊁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和标准[2]ꎮ按照此观点ꎬ道德规范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ꎬ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道德规范实施其职能ꎮ法律规范被道德规范所涵盖ꎬ因此以道德规范为基础的德治与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也就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ꎮ法律和道德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价值体系ꎬ法律的价值和存在的渊源要从道德中寻找ꎮ在这种关系中ꎬ道德具有优先性和上位性ꎬ表现为法律对道德价值的需要ꎬ即法理念㊁法价值和法原则源于合理的道德价值ꎬ或者说道德精神和原则总是以渗透的隐形方法而存在于法律之中ꎬ法律需要从道德中获取精神资源ꎮ这种法治和德治的关系说明了无论如何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具有的主要性和重要性ꎬ都不能离开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价值原则ꎮ因此ꎬ法律要受制于道德ꎬ道德是法律获得正当性的基础ꎮ吸收论对德治产生了误解ꎬ错误地把德治与法治之间概括为吸收关系ꎬ此理论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ꎮ一方面ꎬ吸收论没有准确界定以德治国理念中 德 的范围ꎮ当前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德治可概括为 治国者须有德ꎬ治国必用德 ꎮ其中的 德 不仅是指道德规范ꎬ还包含科学思想㊁先进理论㊁理想信念等内容ꎮ我国所进行的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内容丰富㊁体系完善的系统工程ꎬ其内容覆盖意识形态领域的方方面面ꎮ而吸收论却片面地把德治理解为依据道德规范治理国家㊁约束公民ꎮ另一方面ꎬ根据吸收论观点ꎬ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志ꎬ国家机关依据道德规范约束公民行为ꎬ从而本应依靠人们内心遵守才能得以实行的道德规范具有了国家强制力ꎬ违背了我们平时所强调的道德的自发性本质ꎮ(二)并行论根据并行论的观点ꎬ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ꎬ虽然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所起的作用不同ꎬ但是它们所服务的目的是具有一致性的ꎬ二者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㊁优势互补ꎬ共同为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而服务ꎮ法治与德治各司其职㊁彼此独立ꎮ针对某些社会关系㊁社会秩序ꎬ只有法律能起到调整作用ꎮ法律因其自身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ꎬ对社会的正常运行也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ꎬ违反法律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有些社会关系㊁社会秩序也只能由道德来调整ꎬ行为人内心的道德素养和社会舆论是监督每个人行为的重要途径ꎬ违背道德要求者将受到舆论的谴责ꎮ法律和道德分属社会治理过程中两个不同的领域ꎬ彼此不能 越权 ꎮ否则不仅无法实现国家治理的目的ꎬ而且很有可能破坏原有的社会关系ꎮ因此ꎬ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坚持法治和德治并行ꎬ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 相加 ꎬ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ꎬ共同发挥好治理国家㊁调控社会的作用[3]ꎮ坚持并行论的学者在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德治和法治共同发力的基础上ꎬ针对吸收论的缺陷提出了法治与德治应各司其职ꎬ功能相加的主张ꎮ并行论的观点虽已认识到在社会治理中德治与法治应当共同发力的事实ꎬ但对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描述过于笼统ꎮ从理论上讲ꎬ法律不等同于法治ꎬ法律是一个静态的概念ꎬ而法治是治理国家的一个动态过程ꎮ同样ꎬ道德也不同于德治ꎬ道德也是一个静态的概念ꎬ而德治是指道德建设ꎬ也是一个动态过程ꎮ在法治化进程中ꎬ法律只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已ꎬ而在德治的过程中ꎬ道德也只是德治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己ꎮ无论法治还是德治ꎬ它们的内容要比法律和道德的内容丰富得多ꎬ法治和德治的内容ꎬ社会意义及其艰巨程度决定它们不可能处于同一层面ꎮ此外ꎬ并行论观点并未详细指出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处理二者关系的具体方法ꎬ其说理也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与系统性ꎮ(三)并重论坚持并重论的学者认为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相辅相成㊁互为保障ꎬ二者同为治国之本且无主次之分ꎬ共同发挥着治理国家㊁调控社会的作用①ꎮ首先ꎬ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具有互补性ꎬ这是法治和德治同为治国之本的根本依据ꎮ法律规范是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ꎬ具有明确性㊁强制性等特点ꎬ公民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后承担的后果也不一样ꎬ法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ꎬ主要依靠法律的预测作用㊁惩罚作用㊁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ꎬ违反法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ꎻ但法律调整本身也具有调整范围有限㊁调整层次仅限于外部行为㊁社会成本高等局限ꎮ而德治主要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㊁传统习俗和社会舆论等对公民和社会组织进行道德教化ꎬ并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舆论谴责ꎻ同时道德规范在其社会功能上自发性这一特点恰好可以弥补法律调整局限性大这一缺陷ꎮ同时ꎬ我国的传统治国理念也说明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坚持德治与法治并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必要性ꎮ他们认为ꎬ我国礼法合治的传统注重以德治国ꎬ推崇法律道德化[4]ꎬ虽然其与当今的依法治国方略相冲突ꎬ但为论证当今社会 德治与法治并重 提供了理论依据ꎮ在这种关系中ꎬ法治和德治处于同一层面发力ꎬ而且二者同等重要且地位平等ꎬ二者不分先后ꎮ并重论依据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性ꎬ以及礼法合治的传统治国理念便贸然得出 法治与德治皆为治国之本 的观点ꎬ很难具有说服力ꎮ首先ꎬ并重论也错误地理解了法治与德治㊁法律与道德这两对关系之间的区别ꎮ从理论上讲ꎬ法律不是法治的全部ꎬ道德也不完全等于德治ꎮ法律是一个静态的概念ꎬ而法治是一个国家的动态治理过程ꎮ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中ꎬ法律只是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条件ꎬ同样ꎬ道德也只是实现德治的一个基础ꎮ其次ꎬ法律和道德在社会治理层面上的互补性ꎬ只是说明了二者有同时一起发挥作用的必要性ꎬ但无法证明其共为治国之本ꎮ按照马克思主义矛盾观的观点ꎬ法和德作为一对矛盾ꎬ必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ꎬ这也从哲学层面论证了并重论的缺陷ꎮ最后ꎬ并重论学者认为我国传统德治思想为其主张提供了理论依据ꎬ殊不知中国传统法以个人义务为本位ꎬ主张法律道德化ꎬ合乎道德就是遵守法律ꎬ这与当前国家治理中强调的道德与法律相分离不相协调ꎮ㊀㊀三㊁法主德辅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条件㊀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ꎬ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ꎬ即法治与德治相结合ꎮ文章第二部分已对目前学界二者的关系的三种主流观点进行了阐述ꎮ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ꎬ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应从法治为主㊁德治为辅的角度对二者进行分析ꎮ(一)法治与德治良性互动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ꎬ作为两种基本社会调整手段ꎬ二者具有同一性ꎮ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ꎬ法治与德治ꎬ从来都是相辅相成㊁相互促进的ꎬ二者缺一不可ꎬ也不可偏废ꎮ通过对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相互关系的分析ꎬ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治和德治不可能都为治国之本ꎬ在国家治理层面上ꎬ法治为治国之根本ꎬ德治起到辅助和补充作用ꎮ完善的社会治理内在的要求法治来构建严格的治理秩序ꎬ而法治的实现不仅要求国家已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ꎬ同时还与一国的道德状况紧密相联ꎮ依法治国需要德治的辅助从而达到二者的良性互动ꎮ一方面ꎬ在实践中再完备的法律都依赖于人的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ꎬ特别是需要有具备良好道德素养的执法者ꎬ正如哈尼所言: 对正义的实现而言ꎬ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ꎮ [5]另一方面ꎬ加强道德教育ꎬ提高全社会的道德素质ꎬ为法治的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基础ꎮ如果人们的心中缺乏基本的道德信仰ꎬ那么内在包含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很难得到人们的信奉ꎬ法治社会也就无从谈起ꎮ我国目前还未到法治国家的标准ꎬ法律的权威还未完全确立ꎬ人民内心中还未完全形成对法律的信仰①ꎮ在这种情况下ꎬ我们需要强调法律的主导作用ꎬ把法治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和方法ꎮ但是ꎬ仅把法治或者仅把德治作为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手段的情况是史无前例的ꎬ也没有可操作性ꎮ因此ꎬ在强调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的同时还要强调道德的教化和支撑作用ꎬ只是德治要处于法治的框架体制内ꎬ发挥相应的辅助作用ꎮ(二)法治是德治的支撑点首先ꎬ从法治和德治的本身建设而言ꎬ法治对德治起到支配作用ꎮ法律通过立法手段将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㊁主导内容等予以明文规定ꎬ将其作为法律目标推进实施ꎬ这也是我国道德建设的一项鲜明特色ꎮ比如我国«民法»中的诚信原则㊁«教师法»中体现的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ꎮ国民素质的提高㊁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转ꎬ都离不开法治的支撑作用ꎮ在日常生活中ꎬ能时时刻刻以道德的高标准要求自己㊁约束行为的人毕竟占少数ꎬ大多数人都是有限度地进行道德选择ꎮ因此ꎬ相比较德治而言ꎬ法治因其自身的强制性等特点不仅可作为国家现代化治理中的根本手段ꎬ也对德治的建设起到了支撑点的作用ꎮ随着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的快速推进ꎬ我国的思想道德建设也将稳步向前ꎮ坚持以法治为支撑ꎬ完善思想道德建设的体制结构ꎬ消除与现代化建设相违背的极端行为ꎬ使道德建设更加充满生机活力ꎬ最终建成一个法治和德治水平高度发展的现代化中国ꎮ其次ꎬ从治国层面上来看法治起到了主导作用ꎮ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明确提出了 依法治国 的战略目标ꎻ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 依法治国 写入宪法ꎻ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发展提出了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宏伟目标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又再次强调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ꎻ党的十九大提出了 坚持全面依法之国 的基本方略ꎮ树立法律的权威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重要前提ꎬ而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人们内心忠诚的信仰与尊重[6]ꎮ在以德治为传统的中国ꎬ树立法律的权威并不是一件一朝一夕便可达成的易事ꎬ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ꎮ在立法上ꎬ 法律就是秩序ꎬ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ꎮ我们制定的每一项法律都必须遵循宪法的精神ꎬ体现人民的意志ꎬ维护人民的利益ꎮ在司法和执法环节ꎬ要坚持秉公执法ꎬ公正司法ꎮ让每一位公民体会到法的正义ꎬ让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ꎮ最后ꎬ法治的支撑作用在市场经济领域也有所体现ꎮ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ꎬ市场经济的运行不仅依赖于经济规律ꎬ同时需要法律的维系ꎮ法律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㊁稳定的政治局面以及安全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ꎮ市场经济的参与人也应依法从事各项经济活动ꎬ遵守市场规则ꎮ但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ꎬ有竞争就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ꎬ此时就需要法治予以规制ꎮ倘若没有完善的法治保障ꎬ市场的竞争机制很可能产生扭曲ꎬ进入无度的自由竞争状态ꎬ致使社会秩序混乱ꎮ当然ꎬ道德手段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也不容忽视ꎮ我们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一种有序经济ꎬ它的正常运作不仅需要完善的运作体制及法律保障ꎬ还需要公正㊁诚实的市场操作者和参与者ꎮ市场主体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促使他们进行竞争ꎬ但是竞争结果的合理合法ꎬ并不当然意味着道德上的公正公平ꎮ道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一种自律性行为规范发挥着重要的调整作用ꎬ同时也为法律的实施发挥了强有力的辅助作用ꎮ比如在市场经济中我们强调的商业信用的维护就是法治和德治共同作用的结果ꎬ其既需要经济参与人本身对良好商业信用的追求ꎬ更强调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事后保障ꎮ(三)德治是法治的辅助和补充手段首先ꎬ在调控社会关系方面ꎬ法治的作用范围有限ꎬ需要德治的辅助ꎮ其一ꎬ法律注重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ꎬ很少关注行为人的内心动机ꎮ一个人的思想虽然不会必然地引起相应的行为ꎬ但其内心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促使其行为的源动力ꎮ完备的法律可以直接明确地规制人们的行为ꎬ而高尚的道德则可以净化一个人的思想ꎮ当道德鼓励人们遵守法的要求时ꎬ法律可能会得到更好地实施ꎬ整个社会风气也可能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ꎮ其二ꎬ法律发挥作用的社会领域也是有限的ꎮ法律因具有相对稳定性ꎬ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ꎬ不可能全部妥善处理ꎮ比如爱情关系㊁朋友关系等众多领域无法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ꎮ因此对法律暂时未纳入调整范围的行为ꎬ可以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来予以制约和调整ꎬ形成社会的道德秩序ꎬ弥补法律治理的缺陷ꎮ其三ꎬ道德可以对法律起到正确的评价作用ꎬ道德会对法律的评价标准产生影响ꎬ因此无论是在立法㊁司法㊁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正确的道德引导ꎮ此外ꎬ从法治国层面来看道德规范虽然对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ꎬ但由于其内容的非确定性㊁效力的非强制性以及制定过程中的非标准性ꎬ使得现代德治不可能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与法治同样的作用ꎮ比如法律可通过部门法对各种社会关系给予直接或间接调整ꎬ而道德本身不可能单独对国家治理发挥作用ꎮ其次ꎬ德治思想作为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ꎬ影响深远[7]ꎮ传统德治思想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统治者要提高自身 德 的修养ꎬ第二层次为执政者治国要推行德政ꎬ第三层次为统治者要制定以 德 为中心的治国理政规范ꎮ古代中国众多帝王对德的理解停留在第三层次ꎬ历代执政者也热衷于标榜自己实行 德治 ꎮ究其本质ꎬ传统德治以个人义务为本位ꎬ强调君主对臣民的统治㊁臣民对君主的服从[8]ꎮ虽然第三层次的德治在某些时候难免沦落为一种虚伪的政治表演ꎬ但其强调的 民为邦本 ㊁ 法者ꎬ治之端也 等思想影响了历历代代的中华儿女ꎮ因此ꎬ虽然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德治思想在很多方面与当前的国家治理不相适应ꎬ但我们不必以现代的眼光来非议甚至全盘否定ꎬ传统司法过程中的情理法裁判体现的 执政为民 ㊁ 公平正义 等思想仍可为现代法治借鉴传承ꎮ最后ꎬ法治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僵硬性ꎬ仅依靠法律往往很难达到期待的治理效果ꎮ法治主要依靠法律规定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社会管理ꎮ法律的制定是对以往的经验进行总结或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先规制ꎬ任何法律的制定都难逃其所存在的时代的历史局限性ꎻ同时法律一经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修改ꎬ具有稳定性㊁连续性等优势ꎬ但稳定的法律发挥作用时难免有所僵化ꎮ现实生活是生动多变的ꎬ当有新情况㊁新问题出现时ꎬ法律的滞后性㊁僵硬性等缺陷必然影响法治作用的发挥ꎮ相反ꎬ道德是一种广泛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信仰ꎬ其内容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充实㊁修正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ꎮ因此ꎬ当法律对新问题新情况无法调整时ꎬ人民可根据内心的道德信念做出正确的选择ꎮ㊀㊀四㊁结语㊀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永远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所要考虑的问题ꎮ法治与德治相互结合ꎬ为建设法治中国ꎬ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良好基础ꎮ针对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ꎬ已有很多学者进行论述ꎬ但较为详细的描述却很少见ꎮ学界也出现了吸收论ꎬ并行论ꎬ并重论等观点ꎬ在这些观点的引导下很容易导致轻法重德㊁法德并重等错误趋势ꎮ法治与德治之间ꎬ应为法主德辅的良性互动关系ꎮ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下ꎬ同步推进德治ꎮ参考文献:[1]戴木才.深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J].中国司法ꎬ2017ꎬ(7).[2]池海平.法治误区论[M].北京:希望出版社ꎬ2004:175. [3]张卫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兼论法治与德治并重观点的理论误区[D].兰州:兰州大学ꎬ2007.[4]苗丽ꎬ吴大华.法治现代化视阈下礼法合治传统的创新传承[J].江西社会科学ꎬ2015ꎬ(8).[5]EvanHaynes.TheSelectionandTenureofJudgesꎬNewarkꎬNJꎬNationalConferenceofJudicialCouncilsꎬ1994. [6]徐朝明.德治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ꎬ2003:37. [7]韩克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德治与法治的结合[J].学术探索ꎬ2016ꎬ(12).[8]张宗卿.中国法治与德治的现实与内涵[J].中国城市经济ꎬ2011ꎬ(23).[9]杨长泉.法治与德治互动结合及协调发展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ꎬ2003.[10]吴俊明.论现代中国治理模式地选择 以法治与德治并举为分析视角[J].法学杂志ꎬ2017ꎬ(5).[责任编辑:陈㊀晨]。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

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

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

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1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

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

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

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

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

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摘要:庞德曾说过: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个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

而德治和法治作为法律和道德的动态系统也理所当然的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突出的问题之一。

本文试着从德治和法治的释义以及结合当今的社会现在探寻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德治法治动态系统关系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历史上首次明确将其区分的是康德。

康德认为,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是外在的。

而在人类文明时期,法律与道德的混合是一切法文化类型的共同特征,并不是中华民族独有。

而在这所要论述的德治和法治即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之间的关系也是要从道德和德治以及法律和法治着手。

一,道德与德治“礼法结合,一准乎礼”是我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我国古代立法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一准乎礼”,礼的精神上是尊尊,亲亲,即维护“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明友有信”的人伦关系。

从大量的文献中可以得知,中国在西周时期已经进入了礼治(德治)的时代,而在以后的年代里,礼治(德治)就一直贯穿着各个时期。

如“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完善了礼法结合”,“曹魏首创“八议”“入律””,“西晋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当”的条目”,“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 。

而自《唐律疏议》以后,“一准乎礼”就是封建律典的楷模。

如是的回看一下历史,可以看到在很长的时间里德治(礼治)占据着主导地位。

那么,什么又称为德治呢?德治是道德的动态系统,要了解德治,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道德。

道德在我们古籍上是由“道”和“德”两个概念组成的。

“道”即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以及做人的道理。

“德者,得也。

”实际原则有所得即如果一切都按照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境界。

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一词是起源于拉丁语“摩里斯”(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引申其义,也有偶规则,规范的行为品质和善恶评价等含义。

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在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则。

阶级社会中的道德,由于人们的经济利益不同,每一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但是,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起主要作用的道德只能是统治阶级的道德,而不可能是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所以,德治就是道德建设,其中主要是指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

法治,就是以法制为依据治理国家与社会,使国家成为法治之国,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

因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一个阶级的判断总比一个人的专制好;法是没有感情的,“法无偏私”,依法办事,对谁都一样,而且,法是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具有高威望的特点。

所以,法治是一种倾向于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方法。

正如“十五”计划纲要中写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的目的相同,都决定于同一经济基础。

就其调节的对象来说,都是享有权利并依法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等;就其调节的依据来说,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相互渗透的,有时甚至是直接重叠的。

比如,统治阶级把本阶级的道德内容与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那么,两者就具有同一性了。

正是这个道理,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德治、法治要一起抓。

当然,德治与法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但它们毕竟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现象,因而又有许多区别:(1)两者的依据及其实现方式不同。

德治的依据是道德,而道德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实现,是由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其中主要的是通过个人内心的义务感和责任感来实现;法治的依据是法律,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一般是通过外在的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尽管社会主义社会里,法律的实施可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但仍然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即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为后盾。

如何深入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

如何深入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

如何深入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将"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概括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之一。

十六大通过的新修改的党章,也郑重加入了以德治国的内容,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这就从理论和实践的新高度,再一次昭示全党和全社会必须充分认识以德治国的重要地位。

在当前的形势下,深入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是全面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特别是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课中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点内容之一。

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关系,重要的是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相互关系。

自从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以来,一些同志在思想上的疑惑,主要是在如何看待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并由此引申出如何看待德治和人治的关系等问题上面。

一些观点认为法治排斥人治,而德治注重人治,因而提倡德治就会导致削弱甚至否定法治,最终会退回到人治的老路上去。

对于这样一些疑惑问题,应当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力求释疑解惑。

不然的话,就会妨碍真正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意义。

一、如何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据统计,在20多年的时间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人大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已达9 000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7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都已制定出台。

可以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

正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些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庄严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基本目标。

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作者:战春雨来源:《现代交际》2018年第07期摘要: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一个长期结合的过程,现在,对于德治与法治间的关系,在理解上仍有很大的分析。

本文解读了德治与法治的可能性及必要性,结合理论与现实依据,对二者关系进行具体分析,阐述了在国家治理中如何体现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德治法治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7-0251-02从国家建立之后,德治与法治便出现在政府管理的视野中。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德治重要,以德为主,另一部分人认为法治重要,应以法制国。

在这个社会里,不仅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辩证的理解,同时,它们之间存在的价值是互补或重叠的,也会让两者的结合具有了实践的合理性。

一、德治与法治的含义德治不仅仅是一种文化管理方式,也不仅仅是政府国家的一种治理模式,而且是可以影响人们的精神和生活的方式,让人们的价值理念和信仰都有一个衡量的标准。

德治,在社会治理中代表着一种靠价值观衡量的规则,并不是用法律标准可以衡量的德治的内涵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德治必须体现施政的社会公正性;二是教化;三是治者的道德垂范;四是在法与道德之间寻求平衡,使立法司法具有道义性。

德治是一种治理工具,也是一种价值体现,两者既是对立统一的,也是相辅相成的。

要把人的德的境界涵养体现出来,同时又不能忽视它所带来的工具制度化。

让德治不仅仅只是德化,还有治理的环节,使得德治具有操作性。

“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

”[1]法治是在社会治理中遵循一定的规则,在规范中的规则。

法治是要有一系列完整的、严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约束人们,从而让社会有良好的秩序,有制约、有秩序地进行社会活动。

从人管理到法律监管进入法治社会,它不仅从外在约束人的行为准则,也从内在克服自身,这要求人们坚信法律的威严,对法律产生信任,相信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生活并且维护好个人利益,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摘要】自古以来关于“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关系的问题就是各时期思想家和法学家争论的要点,在西方关于二者的研究也早有显现。

在明确二者含义、功能、目标等问题基础上,现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正确认识二者关系,并分析我国在此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收效,以及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相应对策。

【关键词】法治;德治;关系【中图分类号】G468.32 【文章标识码】B 【文章编号】1326-3587(2014)02-0016-02自古以来,与“德治”、“法治”相关的问题一直都备受各时期思想家、法学家、政治学家等的青睐。

管子在探讨这一问题是曾得出“法出于礼,礼出于俗”的结论。

据此可见二者本同根,且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以德治国”的“以”是“用以”的“以”;“依法治国”的“依”是“依据”的“依”。

二者虽音近,但字不同,意更不同。

就此我们可以看出二者的关系是以道德作为治国的方法、手段和途径,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

而道德又要以法律为后盾、为原则、为依据。

进入2000年以来,在市场经济这一大背景下,在我国第三代领导人的带动下,关于德治与法治的研究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二者的关系又被进一步赋予了时代的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的内涵(一)法治。

在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大背景下,法治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第一,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众所周知,一部好的的法律对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一部“恶”的法则会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甚至会导致整个社会形态的瓦解。

因此,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以形成一个高效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

就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而言,可以说是相当完备的,但就我国的执法状况来看,确实还有许多要改进的地方,而加强政府和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等方面的管理和能力的提升则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执行力。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

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

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

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1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

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

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

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

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

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制定的重要治国方略,只有弄清和把握其辩证关系,并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

“德治”与“法治”二者之间既是相互区别,又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依法治国”是一种相对而言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实行“法的统治”,依法治理国家,依法管理社会。

而“以德治国”则是在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努力使进步道德精神贯彻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中,使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都符合和体现进步道德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历来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手段。

实现法治的目标,实现“善法之治”的社会理想,法律的制定必然要受到道德因素的制约。

法律应以完善道德为目的,必须以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作为基础才能不失其存在的社会根基。

同时,法律又以其所独有的稳定性、强制性、程序性等特征,在社会控制的过程中发挥着道德无法替代的作用,并促进道德的进步。

法律与道德的这种辩证统一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 一方面,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国为基础。

法律的制定以及整个法律制度的建设,都必须以一定的道德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

道德对法律的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道德是立法的基础。

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

法律的产生源于道德规范,并且主要是吸纳了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可以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第二,道德是法治的价值取向。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良好的道德规范的目标就是惩恶扬善、伸张正义,而法律正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上述目标,促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道义的要求。

因此,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整个参照系数。

第三,道德是执法的基础。

法律规范不可能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集方面的权力,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更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浅谈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浅谈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浅谈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德治国”是江泽民同志在新世纪之初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的深层次的、全面性的思考中提出来的。

“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的补充和完善。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

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就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

它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

不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而生产的发展是以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前提的。

因为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

实行“依法治国”正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一项重要举措。

“以德治国”讲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

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机结合的产物。

所以“以德治国”既有五千年优秀传统道德的土壤为积淀,又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是时代发展与历史继承相统一的道德。

“以德治国”并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而是在强调加强法治的前提下实行德治。

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惩恶扬善,道德的本质是劝善,只有对违法犯罪以严厉打击,才能不断强化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提高人们扬善的自觉性。

历史证明,离开法治的所谓德治或者离开德治的所谓法治,结果都必然会使整个社会失范,甚至变成人治或专治。

同时要看到,德治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证。

法与德均属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上层建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来维护;法律则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强迫人们遵守。

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保证,再完备的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特别是对执法者来说,如果道德水平低下,就会把法律作为谋私或滋生腐败的工具和土壤。

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首先要做到依法治吏,以德治官,从而推进整个社会法治与德治的实行。

论今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论今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1
法治概念的内涵必须以适当的道德理论为基础。法治的首要问题是:究竟依什么“法”治国?“法治”概念本身并不能完全回答这个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 事实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理念成为宪法规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改革实践中,法治理念的提出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设想如果没有健全的民主程序,一部法律并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它可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并驾驭社会的工具,并在实施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受到各种抗拒和阻碍。这在古今中外并不少见,战国和秦朝中央集权时期的法家所崇尚的“严刑峻法”就是一个例子。强求实现这样的“法治”,显然不能达到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由此可见,我们崇尚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种基于民主之上的合理决策机制;“法治”的“法”应该是符合民意的“良法”,而不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维护社会少数人利益的“恶法”。
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是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总结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这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所以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正文
一、德治与法治的概述
(一)
“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作者:骆斌来源:《科教导刊》2018年第02期摘要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重要的治理工具,其作用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但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中,这二者的作用模式和效果互有差异,在以工作和生活层次为主要纽带的城市社会,法治的作用更加凸显;而在以乡情和传统宗族为牵系的乡村社会,德治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加明显。

这二者都归一并服务于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水平的现代化。

关键词社会治理城市社会乡村社会德治法治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系统总结和阐释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他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

”同时他也指出,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上需要下更大气力。

这就对新时期党的执政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而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也用了长达千字的篇幅进行了论述,将全新的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到了新的理论高度。

1 城市社会和乡村社会的差异性社会是个抽象表述,如果按照人类社会来说,从人类出现到开始有目的有组织地聚居,社会就已经产生了,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内容也逐渐丰富,所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将社会的定义不断扩充,同时,也不断分割。

大的来说,有按照种族、宗教信仰、国度、语言文字等进行的区隔。

从小的来说,由按照生活、工作、收入和消费、受教育层次、传递和接收信息能力等进行的区隔。

在同一个国度,比较单纯的政治制度,统一的语言文字,自上而下共同遵循的经济生活规律,关于社会的分割就较具概括性,在我们国家,我们习惯用“城”“乡”二元概念来区分城市社会和乡村社会,它们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异。

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关系密切,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道德是一种自律,它强调人们具有责任感和自律的行为,而法律则是用来维护社会公正的一种工具。

法律是道德的一种具体表达,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人们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德治是指以道德为基础的政治管理,它强调以人的道德素质为基础,以道德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而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的政治管理,它强调以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总而言之,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它们是相互补充和促进的。

道德是以人的道德素质为基础的社会管理,法律是以法律的形式约束人们的行为,德治和法治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而存在的,它们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

2018考研政治:现代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2018考研政治:现代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2018考研政治:现代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德治、法治、人治;在现在社会如何看待他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呢?一、如何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据统计,在20多年的时间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人大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已达9 000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7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都已制定出台。

可以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

正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些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庄严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基本目标。

这一思想随后还写入了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党的十六大再一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党心、民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德建设同样也取得了重要的进步。

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克服物质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硬、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软的现象方面成绩显著。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在全社会得到强有力地弘扬,思想道德建设成为发展先进文化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协调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充分反映了党在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包括道德建设的经验教训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绘制的战略发展的总体蓝图。

然而,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相对而言,道德建设的成就仍然未尽如人意,尚未达到党和人民所期望的发展目标。

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指出的,”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2篇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2篇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每篇3000字,共2篇。

第一篇: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它们在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治强调的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强调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德治则注重的是道德准则的引导和个人行为的自觉性。

法治和德治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各自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相互促进和制约的关系。

首先,法治和德治既相辅相成又互相制约。

法治的实施需要德治的支持和参与,法治的存在和有效性建立在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基础上。

如果缺乏道德素养和自觉性,社会成员将不能自觉遵守法律,法律的实施也就无法发挥作用。

因此,道德教育和德治的推进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只有通过提高公民素养和道德觉悟,才能够使法律真正得到贯彻和执行。

另一方面,法治的实施也能够促进德治的推进。

法律的明确和强制力使得违法行为受到制裁,这对于缺乏道德观念的个人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进而促使其重塑自身的道德准则。

法律的制裁机制对于某些弱势群体和少数人的权益保护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而减少了道德准则的侵蚀。

其次,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法治是一种制度化的治理方式,通过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保证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治对于国家的权力行使者和公民来说都是具有约束力的,它能够避免权力滥用和个人独断。

德治则注重个人的自觉和良好的道德行为,侧重于内心的修养和自我约束。

德治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观念和人文精神,及时便捷地解决社会问题,减少了对法律的依赖。

在国家治理中,法治通过确立规则和权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德治则以培养良好道德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

两者相结合,能够更好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

最后,法治和德治对于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度量。

法治是一种普适的治理模式,它不同于人的主观意志和感性选择,可以提供相对公平和公正的规则和制度。

法治能够摆脱主观意识的干扰,使得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和可靠。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论文导读: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

但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遵守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都以追求公众幸福和人类社会的和谐为共同目标而相互之间形成互补,从而使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成为当今民主、法制社会治国安民不可缺少的举措。

关键词:法治,德治,国家管理1.法治与德治的内涵及特点1.1法治的内涵及其特点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确认法律在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

法治的特点是确立“人民民主”;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个人平等、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政府国家置于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并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

在现代社会,法的普遍性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其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自由、民主、公平、人权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

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以及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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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考研政治:现代社会的德治与法治
的辩证关系
德治、法治、人治;在现在社会如何看待他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呢?
一、如何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据统计,在 20 多年的时间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人大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已达 9 000 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 7 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都已制定出台。

可以说,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

正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些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庄严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基本目标。

这一思想随后还写入了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党的十六大再一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强调指出: "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 , "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 , "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党心、民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德建设同样也取得了重要的进步。

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克服物质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硬、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软的现象方面成绩显著。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在全社会得到强有力地弘扬,思想道德建设成为发展先进文化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协调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充分反映了党在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包括道德建设的经验教训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绘制的战略发展的总体蓝图。

然而,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相对而言,道德建设的成就仍然未尽如人意,尚未达到党和人民所期望的发展目标。

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指出的, "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
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

"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执法部门也屡屡发生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如汕头海关重大走私案、厦门海关重大走私案等,涉案人员中有不少人是海关、公安部门的中、高级领导干部。

这些人违法犯罪的一个共同原因,不是由于无法可依或不懂法、不知法,而是由于在道德上被首先打开了缺口,产生了道德防线上的 " 管涌 " ,导致思想道德大堤的崩溃,最终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他们是明知故犯,执法犯法。

前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在案发受审的过程中曾自述,他从一开始就十分明确地认识到他正在走上一条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但由于自己在道德防线上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最终一步步地被拉进了泥潭而不能自拔。

类似的 " 自述 " ,在不少违法犯罪的中、高级干部的所谓 " 悔过书 " 中,几乎都可以见到。

从这些问题中,特别是从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大案要案的教训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为什么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为什么一定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法律和道德始终是相辅相成的,没有道德作为基础,法律的威严终究会受到挑战。

因此,加强法治,必须同时加强德治,没有德治的支持,法治的效用也会受到极大的削弱。

第一,德治不但不是对法治的否定和削弱,而且是对法治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的支持。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规范也可以说是道德规范。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发挥的都是行为规范的功能,但各自起作用的手段不同。

法律规范主要依靠国家强力机器作后盾而发挥强制的作用,道德规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人的良心而发挥劝导和教化的作用。

由于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强制手段来发挥效用的,同时,法律的一个重大优越性,在于它可以不顾及人们对它是否赞成的主观因素,只要人们违犯法律,都可以靠强制手段来照样发挥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

但由此也同时显露了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即法律一般而言主要是禁于行为的 " 已然 " ,也就是对行为后果的一种惩戒,而且,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没有漏洞或 " 盲区 " ,正是因为这样,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不可能是万能的。

要克服法律的这种局限性,必须充分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

道德的作用主要针对行为的 " 将然 " ,即靠人们的道德自律性,靠道德良心,防止越轨行为的发生。

而且,道德规范的覆盖面是无所不包的,道德没有 " 盲区 " 。

只要人们真心服膺道德规范,就会成为一个守德守法的合格的社会成员。

一般来说,违犯法律规范,同时就意味着违反道德规范;而违反道德规范,则不一定同时违犯法律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范可以理解为道德规范的最后防线。

社会通常是把一些最基础、最重要的行为规定,用国家强力机器作后盾的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化,以防止社会成员超越这道最后的防线,破坏社会的基本秩序,损害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

正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这种
特殊的共性与个性兼而有之的关系,使道德成为法律的伦理基础。

因而加强道德建设,同时就意味着加强法律建设,强化德治的同时就意味着强化法治。

在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中,在正常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相辅相成的环境下,没有道德建设加强了而法制建设反而削弱了的现象,也没有德治强化了而法治反而弱化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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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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