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今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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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在实践中两者经常互相影响,同时也需要互相补充。
法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重视法律的适用和执行,通过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德治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素质,通过教育等途径来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平。
在一个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是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基础,确保了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文明社会的稳定。
法治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制度,还是一种社会文化的表现。
在法治中,法律是治理的核心,它通过法规、法律裁判等手段来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法律体系不能完全替代德治,德治的作用更加广泛和长远。
德治在培养公民个人的道德品质和自律能力方面具有深远影响,可以帮助个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习惯,远离犯罪等不良行为。
在这种德治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施法治,让法律与市民的普遍意识和道德观念相适应,效果才能更加显著。
在现实中,法治和德治也相互影响,彼此的缺失会互相妨碍。
如果法治体系不完善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那么德治环境也会变得不稳定,犯罪率上升。
同样地,如果德治环境缺乏,那么法治也可能会成为虚幻的口号而导致律法失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制度不会得到公民的普遍遵守,法律禁止的行为仍然存在于社会中。
所以说,法治和德治是紧密关联和互为条件的两个方面,在社会治理中是必不可少的。
要促进法治与德治的有效结合,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完善法律体系。
在法律制度上,要保证法律权威性、科学性、实效性。
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规和标准,并且加强司法体制和司法权威,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普及。
通过扩大底层法治宣传、加强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监管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
其次,推进社会德治。
社会德治需要重视长期的基础性工作,要注重道德教育,通过各种途径配合教育机构完善德育内容,通过激发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积极参与文化活动、扶贫济困等方式,促进公民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最后,加强德治与法治互动。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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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的,法治与德治虽然范畴、内涵不同,但二者是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的。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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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它们在推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幸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差异和互补。
首先,法治强调的是依法治国。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准则,人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
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都需要依靠专业的法律机构和司法系统。
通过法律的实施,社会的秩序得到维护,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保护。
法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公正性,即依据公正的原则,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德治注重的是道德和价值观的引导。
在德治的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受到道德和品德的约束和规范。
德治注重培育人们的良好品格和行为习惯,通过道德伦理的引导,人们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德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自觉性,即人们能够自觉地遵循道德规范,形成自己的正确判断和行动。
法治和德治是互补的关系。
法治需要德治作为基础,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道德伦理的支持。
没有良好的道德底线和社会共识,法律的实施将缺乏有效性。
同时,德治也需要法治的保障,即道德的引导需要法律的支持和维护。
只有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实践中,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和道德规范也需要跟进和调整。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现实、人民意愿和道德价值观的变化。
同样,道德的引导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制约,只有将道德要求与法律规定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民幸福。
在实际治理中,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综合运用法治和德治的原则和方法。
政府应该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培育和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形成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
只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才能促进社会的持续稳定和人民的幸福发展。
综上所述,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它们在实践中存在互补的关系。
法治注重依法治国,强调公正和平等;德治注重道德引导,强调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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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引言1.介绍德治和法治的概念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它们在国家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治强调的是德性与德行的重要性,通过道德自觉和规范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管理社会。
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 德治在我国古代的重要性在我国古代, 德治曾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的时代,君主通过提倡“仁政”的治国理念,强调君臣之间的德行和道德规范,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和谐。
这种德治思想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并深入影响了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风气。
3.德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 德治理念也得到了重视。
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以爱国主义、民族团结、诚信友善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
通过弘扬这些价值观,将社会道德与国家治理相结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4. 德治与国家形象建设在国家治理中,德治还可以帮助塑造国家的形象。
通过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国家可以树立端庄、文明的形象,提升国家的软实力。
德治也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
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5.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6. 法治与国家治理在国家治理中, 法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家依法治理,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也可以提升国家的治理效率,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7. 法治与公平正义法治的准则可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它通过法律的平等适用,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社会创造公正和平等的发展环境。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8. 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德治与法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种理念,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崇高品德,而法治则着眼于法律的制约和社会规范,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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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2019.7.下|政法研究|摘要:法是一种调整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
道德是一种人们的思想精神,同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社会生活和关系的规范。
法治与德治在当前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我国道德文化对法治文化建设具有影响意义。
另一方面,法治与德治也具有社会治理功能的互补性。
因此,立法应当积极吸收道德标准与文化,司法应当积极考虑道德因素,以法治推进德治,以德治提升法治,形成健康和谐的社会治理格局。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治理并举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文/缪浩文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在学界和实务界不断出现有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探讨。
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而如何将二者相统一,以谋求法治与德治的协同配合,进而有效地推进法治国家的进程和发展,这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探讨与研究,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联和相互作用,对我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的界定(一)法治的含义法是一种调整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治则是以这样的社会规范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
以刑法为例,我国《刑法》的颁布实施,定义了犯罪和刑罚。
如果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成立犯罪,必然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法治方式。
法在社会生活中给予了人们具体的自由尺度和范围,保障了符合要求的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同时惩处违背法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正义感。
(二)德治的含义道德是一种人们的思想精神,同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社会生活和关系的社会规范。
德治则是以这样的社会规范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
例如,宋朝时期,宋神宗听取了司马光的治国策略:以“仁、明、武”作为修身理念;以“任人、信赏、必罚”作为治国理念,这就是我国古代典型的以德治国的一种手段。
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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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在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则。
阶级社会中的道德,由于人们的经济利益不同,每一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但是,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起主要作用的道德只能是统治阶级的道德,而不可能是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所以,德治就是道德建设,其中主要是指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
法治,就是以法制为依据治理国家与社会,使国家成为法治之国,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
因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一个阶级的判断总比一个人的专制好;法是没有感情的,“法无偏私”,依法办事,对谁都一样,而且,法是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具有高威望的特点。
所以,法治是一种倾向于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方法。
正如“十五”计划纲要中写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的目的相同,都决定于同一经济基础。
就其调节的对象来说,都是享有权利并依法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等;就其调节的依据来说,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相互渗透的,有时甚至是直接重叠的。
比如,统治阶级把本阶级的道德内容与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那么,两者就具有同一性了。
正是这个道理,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德治、法治要一起抓。
当然,德治与法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但它们毕竟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现象,因而又有许多区别:(1)两者的依据及其实现方式不同。
德治的依据是道德,而道德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实现,是由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其中主要的是通过个人内心的义务感和责任感来实现;法治的依据是法律,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一般是通过外在的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尽管社会主义社会里,法律的实施可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但仍然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即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为后盾。
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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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法学所探讨的热点。
法治与德治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正确的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对于中国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法治德治区别联系法律是提供公平、提高效率、形成秩序的工具,没有法律对人进行有效约束和激励,社会中就不会有公平、效率与秩序。
但我们在强调“法治至上”的今天,必须认识到法治应有的限度。
法治并不能解决好一切问题。
如果一味地强调法治,认为“法力无边”,试图以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方方面面进行深度制约,以法律作为唯一的社会规范,以法律去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则有可能导致法治的异化,最终走向法治的反面。
恩格斯曾经说过,“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权威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和统帅,也可能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
”这从一个侧面可以说明法律与道德伦理在生活中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和功能,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扬长避短。
一、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区别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一些与之对应的常见词,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结构由其功能决定,并随着功能的变化不断构建,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是功能性差异,其差别决定了法治与德治区别。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从作用形式和作用效果看。
一方面,德治重在防,强调抑恶扬善,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群众安居乐业,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而法治重在治,强调惩恶扬善,是暂时的。
另一方面,法治重在调整行为,而德治不仅调整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信仰、内心世界都提出要求,它不但可以制约人们的公共关系行为,也能制约人们的私人关系行为。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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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它们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生活的管理起着不同的作用。
德治侧重于道德和自律,而法治则侧重于法律和规则的制约。
虽然德治和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补充和促进,但它们之间也存在一些独立的特点和区别。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德治和法治的关系进行讨论。
首先,德治和法治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
德治强调道德和信仰的力量,通过塑造良好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在德治模式下,个体具有内在的道德约束力量,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并自发地追求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相比之下,法治主要依赖法律和规则的制约,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法治模式下的社会秩序依赖于法律的执行和法庭的司法裁决。
其次,德治和法治在权力运行和权威认可方面有所不同。
在德治中,权力由具备道德威信的领导人或机构行使,人们的服从和遵从基于对其道德权威的认可。
德治模式中的领导者通过道德榜样的力量来获取权力,并基于人们的信任和尊重来实施治理。
相比之下,法治模式下的权力运行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依靠法律和法律机构来行使和制约权力。
法治依赖于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客观公正性,通过法律体系的建立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再次,德治和法治的运行方式和效果也存在差异。
德治更强调人的自觉和内在的道德约束力量,通过教育和道德宣传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行为规范。
德治强调培育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自律精神,鼓励人们自愿遵守规范,形成自发的社会秩序。
而法治则更加依赖于法律和制度的执行,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治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司法程序来实现公正和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
此外,德治和法治在适用范围和条件上也有所不同。
德治侧重于社区和群体的管理,通过道德约束和社会共识来塑造社区的文化和价值观。
德治在小范围的社会群体中更为显著,而在大规模和复杂的社会中可能难以全面实施。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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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得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这就是法制得发展,也就是时代得呼唤。
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得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得过程中得必然要求。
但在进行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得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得上层建筑得重要组成部分,都就是为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得,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得地位与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得互补性。
依法治国就是外在得,从外面得力量、从强制得角度来规范人得行为得话,以德治国就就是从内心、从人得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
法律得实施依然需要道德得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得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得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
处于弱者得消费者面对一个乂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得判决无所适从。
我们不缺少市场得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得关照,我们缺少道德得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
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
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
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
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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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两个因素。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各种行业和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而德治则是在个人道德自觉的前提下,实行约束行为的传统而有效的方式。
二者在保障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具有着不同的作用,但也相辅相成,相互支持。
因此,对于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说哪种优于另一种,而应该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相互协调,实现社会治理的最佳效果。
首先,法治和德治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底线和规范,明确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证了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正和公平。
而德治则是一种道德约束力,在传统文化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治是一种人人皆有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
在习惯的约束下,人们能够更加容易地寻求公平、和谐和依法行凶。
这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才能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其次,法治和德治都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
法治可以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和创新,确保社会制度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社会对于权力和责任有足够的信任和尊重,它也需要社会的反馈和监督。
而只有在社会意识和公民素质得到充分提升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健全法律制度。
因此,德治是法治的基础和支撑,只有有责任感和素质较高的人才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才能够支持社会制度的发展。
另一方面,德治的重要作用也在于预防犯罪和社会问题的发生。
人们在个人道德自觉的约束下,会更容易抵制犯罪行为,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道德争议。
最后,对于法治和德治关系的实质,我们应该看到二者的差异和互补。
法治强调的是规范和惯例,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和执行。
它潜在地强调了人们之间的权力和关系,更关注的是公正和公平。
而德治则强调的是个人教育和文化的深入,更强调的是每个人自己的内心模式和个性特点。
它重视道德观念的培养和人格建设,是一种文化习惯和传承。
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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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1. 引言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挺有意思的话题,那就是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可能有人会想,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咱们可以想象成一对好朋友,虽然性格不同,但在生活中却互相影响,互相成就。
说到底,法治和德治就像是两条腿,缺一不可,走路都不稳。
2. 法治的魅力2.1 法律的权威首先,咱们得说说法治的魅力。
法律就像一把大刀,刀锋锐利,威慑力十足。
想象一下,大家在马路上开车,信号灯红了,咱们都得停下来,这就是法律在起作用。
它能让社会秩序井然,大家都能安安全全地出门、回家,真是太重要了。
2.2 法律的公平而且,法律还讲究公平公正,不论你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得遵守同样的规则。
这就好比打麻将,大家都得按牌规来,谁也不能特权。
法律让我们有了安全感,让大家知道有问题就能找法律解决,挺靠谱的吧?3. 德治的温暖3.1 道德的力量不过,光有法律可不行,咱们还得谈谈德治。
道德就像阳光,温暖人心。
很多时候,法律管不了的地方,正是道德来帮忙。
比如说,邻里之间的和睦,谁规定你不能主动关心一下邻居呢?这种亲情和温暖是法律无法强制的,却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
3.2 道德的引导而且,道德能引导大家的行为,让人心向善。
就像是家长教孩子,除了告诉他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还要让他明白为什么这么做是好的。
这样长大了,孩子自然而然就会做出正确的选择,形成良好的品德。
4.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4.1 二者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其实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法律如果太死板,缺乏道德的润滑,可能会让人觉得冷冰冰的,像块冰。
反过来,道德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可能就变成了“说说而已”,那样社会可就乱套了。
咱们得让这两者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才能让社会更和谐美好。
4.2 共同推动社会进步举个例子,像咱们国家的很多法律法规,实际上就是基于道德的原则来制定的,比如保护环境、保护弱势群体。
这些法律的背后,都藏着社会的道德共识。
德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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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之间的关系
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它们之间存在一些联系和区别。
联系:
1. 德治和法治都是治国方略,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2. 德治和法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
3. 德治和法治都强调法律和道德的作用,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道德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
区别:
1. 德治侧重于通过道德教化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强调个人修养和内在的道德约束力;而法治则侧重于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强调外在的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
2. 德治通常适用于传统文化背景下的社会治理,而法治则更适用于现代社会的治理。
3. 德治和法治在实施手段上也有所不同。
德治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仰等手段来实施,而法治则主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等手段来实施。
总之,德治和法治各有其优点和不足,在实际应用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治国方略,或者将两者结合起来,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如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平衡发展作文
![如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平衡发展作文](https://img.taocdn.com/s3/m/5772cb6f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5a.png)
如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平衡发展作文法治和德治,这两个词听起来就像是一对亲兄弟,一个是爸爸,一个是妈妈。
法治就像是爸爸,它严肃、公正、无情,它让我们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
而德治就像是妈妈,它温柔、关爱、有爱心,它让我们知道什么事情应该做,什么事情不应该做。
法治和德治,这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只有适合与不适合。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时候我们需要法治的严格约束,让我们知道什么是底线,什么是不能逾越的红线。
而有时候我们又需要德治的引导,让我们知道什么是善良,什么是美好的品质。
法治和德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场舞蹈。
法治就像是领舞者,它带领着我们一步一步地前进,让我们知道什么是正确的方向。
而德治就像是伴舞者,它在我们身边陪伴着我们,让我们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快乐。
法治和德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架钢琴。
法治就像是琴键,它让我们知道什么是高低音,什么是快慢节奏。
而德治就像是琴弦,它在我们心中奏响美妙的音乐,让我们知道什么是和谐,什么是美好。
法治和德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杯咖啡。
法治就像是咖啡豆,它让我们知道什么是苦涩,什么是香醇。
而德治就像是牛奶,它在我们口中流淌出甜蜜的味道,让我们知道什么是温暖,什么是幸福。
总的来说,法治和德治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两个重要的伙伴,它们相互依赖,相互支持,共同为我们的生活增添了色彩。
我们不能只看到法治的严格,也不能只看到德治的宽松,我们需要的是法治和德治的平衡发展,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
2018考研政治:现代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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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考研政治:现代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德治、法治、人治;在现在社会如何看待他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呢?一、如何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据统计,在20多年的时间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人大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已达9 000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7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都已制定出台。
可以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
正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些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庄严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基本目标。
这一思想随后还写入了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党的十六大再一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党心、民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德建设同样也取得了重要的进步。
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克服物质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硬、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软的现象方面成绩显著。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在全社会得到强有力地弘扬,思想道德建设成为发展先进文化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协调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充分反映了党在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包括道德建设的经验教训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绘制的战略发展的总体蓝图。
然而,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相对而言,道德建设的成就仍然未尽如人意,尚未达到党和人民所期望的发展目标。
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指出的,”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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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作者:张婧来源:《卷宗》2018年第08期摘要: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施行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法治作为管理社会与国家的一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公民的行为准则,同时也加强了公众的法治理念,从而更好地进行依法治国的政策。
然而德治是从道德层面对公众的行为进行约束,强制力虽远远弱于法治,但又是不可或缺的一种社会管理模式。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相辅形成,都是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管理模式关键词:法治;德治;管理模式一、法治的内涵法治的定义一直以来也并未有有一个准确的涵义,但这并不影响法治的核心价值的存在。
法治的涵义从古代到现代已经发生了许多的变化,在古代法治的涵义大多是约束公民,而法律的治理程度也要远远小于帝王手中的权力,因此与其说古代中的法治应该就是辅助帝王治理一个朝代的工具[1]。
而在现代,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民主与法治的理念相结合下,法治的作用可以被完全的发挥出来。
现代社会已经不能缺少法治,法治的管理模式使得社会的秩序稳定,使得公民的法治思维得以提升,因此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模式之一是具有极高价值的。
(一)立法机关层面法治对于立法机关来说的内涵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起草法案的过程中应该要时刻遵守法治理念,不能脱离我国现在的情况制定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另外,不仅要符合我国国情,更要按照我国已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不可存在主观立法的情形,立法之所以要严格遵守法治理念是因为所立之法涉及到整个国家的运行与发展,有因为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道路上前行,立法是尤其重要的一个环节[2]。
(二)司法机关层面法治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的内涵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在判案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照法律,不得滥用司法职权来谋取个人利益[3]。
司法机关对于我国司法进程的推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司法审判,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正公平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法治社会下,我国对于人权的保障也越来越强化,司法机关的职权如果滥用职权,那么造成的后果将会及其的严重[4]。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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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每篇3000字,共2篇。
第一篇: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它们在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治强调的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强调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德治则注重的是道德准则的引导和个人行为的自觉性。
法治和德治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各自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相互促进和制约的关系。
首先,法治和德治既相辅相成又互相制约。
法治的实施需要德治的支持和参与,法治的存在和有效性建立在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基础上。
如果缺乏道德素养和自觉性,社会成员将不能自觉遵守法律,法律的实施也就无法发挥作用。
因此,道德教育和德治的推进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只有通过提高公民素养和道德觉悟,才能够使法律真正得到贯彻和执行。
另一方面,法治的实施也能够促进德治的推进。
法律的明确和强制力使得违法行为受到制裁,这对于缺乏道德观念的个人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进而促使其重塑自身的道德准则。
法律的制裁机制对于某些弱势群体和少数人的权益保护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而减少了道德准则的侵蚀。
其次,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法治是一种制度化的治理方式,通过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保证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治对于国家的权力行使者和公民来说都是具有约束力的,它能够避免权力滥用和个人独断。
德治则注重个人的自觉和良好的道德行为,侧重于内心的修养和自我约束。
德治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观念和人文精神,及时便捷地解决社会问题,减少了对法律的依赖。
在国家治理中,法治通过确立规则和权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德治则以培养良好道德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
两者相结合,能够更好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
最后,法治和德治对于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度量。
法治是一种普适的治理模式,它不同于人的主观意志和感性选择,可以提供相对公平和公正的规则和制度。
法治能够摆脱主观意识的干扰,使得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和可靠。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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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与德治是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因果。
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准,依法办事、依法行事的原则;而德治是指依德行事、依德待人的准则。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能够更好地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本文将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社会的重要性以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法治离不开德治。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需要有良好的道德支撑,仅仅靠法律规定是不够的。
如果社会成员缺乏道德约束,就会出现法律空洞的情况,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德治也离不开法治。
良好的道德水平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只有法治的保障才能使得人们的良好道德得以实现和维护。
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法治和德治在社会发展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法治的建设需要德治的支撑,德治的发展则需要法治的保障。
只有当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相互作用,才能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法治社会的重要性法治社会是指国家依法治国、公民依法行为的社会。
它既是国家治理模式的基础,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基石。
法治社会的建设对于一个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法治社会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只有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法治可以有效地规范权力的行使,避免滥用权力,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法治社会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法治社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只有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才能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建设法治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需要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共同推进。
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一)强化法制建设,完善法律制度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有力的法律支持,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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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论文导读: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
但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遵守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都以追求公众幸福和人类社会的和谐为共同目标而相互之间形成互补,从而使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成为当今民主、法制社会治国安民不可缺少的举措。
关键词:法治,德治,国家管理1.法治与德治的内涵及特点1.1法治的内涵及其特点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确认法律在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
法治的特点是确立“人民民主”;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个人平等、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政府国家置于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并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
在现代社会,法的普遍性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其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自由、民主、公平、人权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
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以及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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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概念的内涵必须以适当的道德理论为基础。法治的首要问题是:究竟依什么“法”治国?“法治”概念本身并不能完全回答这个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 事实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理念成为宪法规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改革实践中,法治理念的提出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设想如果没有健全的民主程序,一部法律并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它可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并驾驭社会的工具,并在实施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受到各种抗拒和阻碍。这在古今中外并不少见,战国和秦朝中央集权时期的法家所崇尚的“严刑峻法”就是一个例子。强求实现这样的“法治”,显然不能达到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由此可见,我们崇尚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种基于民主之上的合理决策机制;“法治”的“法”应该是符合民意的“良法”,而不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维护社会少数人利益的“恶法”。
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是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总结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这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所以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正文
一、德治与法治的概述
(一)
“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2
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自古以来,德治一直是中国的治国理想,甚至在境界上被认为超过了法治。或许是由于中国历史上法治不完善,中华文明的延续和儒家所提倡的“德治”是分不开的。以上的讨论说明,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德治。德治和法治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就是成文化的道德。”事实上,法治理念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诉求。德治也存在着以什么样的“德”治国的问题,而这是一个“德治”本身所不能回答的问题。一个显著的问题是,现代社会是一个讲求平等的民主社会。只有当德治带上法治意义上的平等,它才能为现代民主社会所接受。但传统的“德治”(尤其是“礼”所体现的道德规则)是以家长制的封建社会为背景,因而具有现代民主社会所不可接受的不平等倾向。这种倾向即使在儒家的经典名著中也体现得十分明显。但是,片面依赖德治将损害法治,并最后损害德治本身。这是传统德治中的一项根本缺陷,其首要原因还是在于它对人类行为所作的不平等的二分法假定。在儒家思想家的眼中,有的人是“君子”,有的人是“小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他们假设,用胸怀大义的“君子”去统治社会,自然就达到了天下太平的境界;而赋予那些自私自利的“小人”们以统治自己的权利,则似乎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儒家在这里忽略了一个基本社会事实:即人类在本性上是共同的;在某种意义上,每个人都是“君子”,也都是“小人”,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虽然德治的理念可以为社会普遍接受,它也未必能获得有效的施行。正如孟子本人指出,“徒善不足以为政”。传统的“德治”强调用道德力量去正面感化人的心灵,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人自觉遵循社会的道德规范。但现实生活的经验表明,治理国家不可能完全依靠道德教育;在必要的时候,社会必须对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二)德治与法治的
“德治”与“法治”之争在中国与西方很早就有了。在中国,其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之争。这两家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针锋相对,见仁见智,古代中国的“德治”学说与“法治”学说就诞生在这场纷争的硝烟之中。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关系的变革导致了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在这种局面下,有大批有识之士以满腔热情一边思考,一边参与社会实践,纷纷提出了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开始了后世学者所称道的先秦诸子之间的“百家争鸣”,儒家德治思想的孕育和发展成熟,主导了中国德治思想的发展方向,构成了中国德治传统的主要内容。儒家的德治思想垂范两千年而不衰,是中国封建社会绵延两千年的重要的思想文化基础;春秋时期,法家还没有成为独立学派,法治思想还在萌发时期。当时,管仲、子产已有重视法治的思想,是法家的先驱者,战国时期,法家正式形成,商鞅是法家法治思想体系的奠基者,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从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到商鞅治国重“法”,再到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的构建,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发展再到成熟的衍变过程。特别指出的是,在管子丰富而杂的思想中,以法家思想略为占多。在重视经济学意义上的德治的同时,管子特别重视法治,法治思想应该是管子根据当时社会形势变化的新发明。管子及其后来的法家都强调经济和法治对政治的根本意义,反对儒家的亲亲原则,即反对儒家以伦理代替政治或者以伦理干涉政治。他们认为,伦理无法信任,不能被当做政治的根本;即使伦理有些积极意义,也由于其生效太过缓慢而变得微乎其微。
二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需要,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核心内容、主要手段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了道德建设的意义。他指出: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在现在这个社会,人情味变得越来越少,轰动一时的“小悦悦”事件更是对全民道德的考验,我们要呼吁社会,在这个法制逐渐健全的时代,道德不能丢。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听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家富的《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讲座后,江泽民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对"依法治国"的内涵、基本要求、现实意义作了说明,号召各级领导干部加强法学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这两个理念的提出以及对两者互相关系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人国家管理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创举,是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创造。
(二)
“法治”与“德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不可偏废的两种途径,而两者的理性统一实际上要求建立一种宪政秩序。作为法治的最高形式,宪政不但为法治提供了道德源泉,而且也为实现德治提供了法治的保障,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就能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
2.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德治和法治具有宏观上的一致性,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与普遍的道德规范必然具有并存在着差异性,不管是法还是德同样受到各阶层,各自利益的制衡,在某一阶段认为是符合道德准则,却不符合法律规范,另一阶段可能判定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却符合法律规范,这就产生了道德与法律的差异。如目前存在私营企业雇用工人做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营企业主获取了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从国家社会长远发展利益而言,只有允许存在诸如类似情况的一定“获取”,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充分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能增强综合国力,然而,这种人们普遍认为不符合道德范畴的东西,法律却往往难以禁止,甚至从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目标出发,不仅不加以禁止,反而视其为合法收入加以保护。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一)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1
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