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特许经营权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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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务特许经营权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批复
市国资委:
你委《关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整体上市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请示》(渝国资文〔2007〕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改制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管理的规定,市政府同意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
营权。有关实施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具体事项,按照你委上报市政府的《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和《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特
许经营权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1.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2.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二○○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1:
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鉴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务集团)拟整体改制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股份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同意授予水务股份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
一、关于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一)特许经营授权对象。本特许经营权授予水务股份公司。考虑到水务股份公司供水业务的经营模式,该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供水企业自动获得本实施方案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市政府授予水务股份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为市水务集团在重庆市主城9区(不含市政府已授予重庆中
法供水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万盛区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区域范围。水务股份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供水企业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为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区域范围。
(三)特许经营范围。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上述区域内享有独家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和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权利。
(四)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水务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则依据最新法律规定重新确定。
(五)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市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水务股份公司实现排他性经营。
(六)市政府同意在水务股份公司成立并正式运行后,逐步关闭特许经营区域内有关单位自备水厂所覆盖的城市居民供水部分和非居民供水部分,除非出现水务股份公司的服务未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水务股份公司可以与具有自备水厂的单位进行协商,争取其自愿同意将非居民用水纳入水务股份公司的供水范围。水价原则上与该供水片区公共供水价格一致,如执行公共供水价格确有困难的,可有1―2年的过渡期,其过渡期水价由水务股份公司与具有自备水厂的单位商定。如出现因关闭自备水厂、更新原有管网等而引起水务股份公司成本上升的情况。
(七)水务股份公司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内对所有愿意支付水费和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八)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出于公共服务的目的,以及出于合理投资、经营、维护、设施更新的需要,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享有无偿或有偿合理使用
公共土地的权利。因有偿使用土地产生的费用,可合理计入成本。
(九)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殊或紧急事件发生时,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紧急进入企事业单位、私人用地或建筑物,并对其物理形态进行合理改变,或暂时改变后进行恢复。因突发、紧急事件等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经市政府物价及相关部门审核并与水务股份公司协商一致后,可合理计入成本。
(十)市政府授予水务股份公司为保证向特许经营区域内用户提供符合标准的充足供水,使用重庆市辖区内自然水资源的权利。
(十一)市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对原水水质进行保护,使之符合国家原水水质规范。水务股份公司应在其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取水口下游100米处按照规定建设原水水质监测预警设施。在得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原水水质污染的警报时,水务股份公司的取水口应当及时关闭,由此造成的供水暂时性中断,水务股份公司不承担
责任,但不影响其仍需履行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尽快恢复供水的义务。如水务股份公司已得知突发事件,但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水务股份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如突发性事件造成原水水质污染而引起水务股份公司水处理费用上升,经市政府物价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其增加部分可合理进入成本。
(十二)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享有对那些愿意并且已经接受供水服务的用户直接收取水费的权利;享有对那些愿意接受服务但不履行付费义务的用户中断供水的权利;享有对那些已经接受供水服务但却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水费的用户进行追索的权利。如出现在集中供水的建筑区域内个别用户拒绝、拖欠水费,但无法实行集中断水的情况,水务股份公司有权通过有效手段(包括通过法律程序等)追索应收款项,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直至追回应收款项。
(十三)水务股份公司有义务根据市政府的
授权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向用户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代为收取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或其他规费,这些由市政府授权并由水务股份公司代收的费用应视为水务股份公司向用户收取的费用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水务股份公司应在收取后的1个月之内将这些代收费用划入市政府指定的账户。市政府按照代收的实际金额确定并提取合理的比例对水务股份公司由此增加的相关财务成本给予补偿。
(十四)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独家负责经营、维护和更新所有直径300mm及以上输水管网及相关设施。水务股份公司有权对非由水务股份公司承担的所有直径300mm以下的输配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建设、质量、接驳标准提出规范性要求并进行监管,以确保入户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在被监管单位或个人不服从监管时,水务股份公司有权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必要方式对其进行强制性执行。
二、关于水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