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党员示范岗申报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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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先锋示范岗”申报表所在单位岗位地点

岗位负责人“示范岗”申报类别

岗位成员

基本情况

1.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党员先锋示范岗”活动,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在安全素质、业务技能、团结协作、遵章守纪等方面率先垂范,在全厂范围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提升员工素养和现场质量标准化水平。

2.创建措施

(1)注重发挥优秀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优秀党团员在先锋示范岗的创建工作中要时时处处起到带头作用。通过示范和激励作用带动员工个个奋发向上,人人争先创优。

(2)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党员先锋示范岗”实施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特色亮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党员先锋示范岗”的创建取得实效;

(3)狠抓机电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岗位设备完好率95%以上,各种保护设施齐全、有效,消防设施完好;

(4)加强岗位生产组织,确保岗位工作量,严格按章操作,严抓劳动纪律,杜绝“三违”;

(5)完善现场文明卫生面貌,推进现场设备设施标识化工作,提高现场质量标准化水平;

(6)加强岗位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业务技能水平。

3.创建承诺

要立足本职岗位,进一步树立主人翁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争做“安全目标优,工作业绩优,团结协作优、遵章守纪优,业务技能优”模范员工。

所在单位

意见单位负责人:

所在党支部

意见

党支部书记:

(公章)

附加考场须知:公务员考试考场纪律及处罚规定

公务员考场纪律是什么?公务员考场常见注意事项,公务员考场规则介绍以及公务员违纪行为处罚规定。

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进

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

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公

务员录用考试不得提前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2B铅笔填涂

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 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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