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道部公布新《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
关键字:旅游列车,铁路局,铁道部来源: 中国铁路更新时间:2008-02-23 第一条为满足旅游市场需要,促进旅游列车规范有序发展,打造旅游列车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局应当以方便旅客、质量优先、发挥路网整体效率和效益为原则,协调、统一组织旅游列车开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列车是指由旅行社等单位(以下简称包车人)往返全部包用、运载旅游团体旅客的列车,
两个以上(含本数)单位同时包用一列车时,应当由一个牵头单位作为包车人。
第四条开行旅游列车应当在图定旅游列车运行线中选择,不得开行图外旅游列车。
第五条旅游列车开行计划应当提前两个月提报,跨局旅游列车由铁道部批准。
包车人应于每月5 日前向始发站或当地铁路局提出第三个月的开车要求。开车要求包括列车编组、往返开车日期、运行区段、中途停车站、经由及运行时刻等内容。
铁路局应于每月10日前以电报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第三个月旅游列车的开车申请报告。(见附件2)
铁道部运输局于每月15日前以局电下达第三个月的旅游列车开行批复意见。在旅游列车开行前5至7日内,铁路局将开行计划再次确认后电话报铁道部客调,由铁道部客调下达开车命令。
第六条开行旅游列车应当在列车始发站(局)具备相应的旅游客流量。
开行跨局旅游列车的,载客车辆不少于14辆;经过限制区段的,载客车辆为限制牵引辆数减3辆;宿营车只能使用1辆。
第七条开车计划经批准后,铁路局应当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就列车运行线路、经停车站及时刻,包车费用及支付办法,列车基本硬件设施质量,发生铁路运输事故、旅客伤病、不可抗力等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争议解决和责任承担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八条旅游列车票价按相应的设备条件(非空调或空调,空调车按新空票价执行)、普快和标记定员的90%核收,车辆标记定员不足32人的按32人计算;使用豪华车辆(每辆车定员不足20人)的另核收服务费。使用宿营车内铺位时,按实际铺位计费。
旅游列车实际运行技术标准高于前述规定的,按相应等级核收票价。
旅游列车享受上款优惠后,不再同时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票价优惠。
第九条旅游列车在始发站发车前及终到站停车后,因调用车辆产生空驶的,不收取空驶费。
第十条旅游列车编挂一辆餐车时,不核收使用费;超过一辆时,对超过部分核收相应等级硬卧车标记定员票价。
旅游列车编挂娱乐车、会议车时,均按相应等级硬卧车标记定员票价核收使用费。
第十一条包车人对车辆设备、服务设施等有高于规定标准的特殊需求时,可以就特殊要求部分协商收取费用,但不得低于第八~十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旅游列车中途站停留24小时、折返站停留48小时以内的,免收停留费。超过上述时限的,自超过时起,不足12小时的,按半日核收停留费,超过12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的,按1日核收停留费。
第十三条旅游列车单程里程通算计算票价;运行径路涉及国铁、地铁、合资铁路等特殊运价区段的,可分段计算,加总核收,但优惠幅度比照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铁路局可以在签订包车合同时,要求包车人向发站交付包车费用20%以内的定金。定金按照预付款管理和核算。
收取定金时,填写“预付款存入凭证”(财收一33)。制票时,已收定金填制“预付款抵用凭证”(财收一33—1)冲抵运输费用。
铁路方违约致双倍返还定金时,加倍部分填写“退款证明书”,在车站运输收入进款中垫付,月末向财务部门清算。包车人违约时,填写“客运杂费收据”核收定金、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
第十五条包车费用由始发站使用代用票一次收清,其他站、车不得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代用票交包车人持有,并另复印一张交折返站。二个以上(含本数)单位共同包用一列车时,可以按包车人数量出具代用票。
填写代用票时,发、到站栏填写如下:
北京——广州
广州——北京
旅游列车不从原径路返回时,按实际径路计算,以距始发站最远的停车站作为折返站填写票据。
代用票记事栏应当载明团体旅客证(见附件1)的起止号。经由栏必须按列车实际经由填写。
第十六条旅游列车按标记定员数发放团体旅客证。团体旅客证随代用票使用有效。旅客进、出站时,应当出示团体旅客证,包车人应当派员随同并出示代用票。站车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团体旅客证和代用票。
第十七条旅客不能凭团体旅客证办理改签、变径或退票。
旅客中途下车中止旅行的,团体旅客证失效;恢复旅行时,应当另行购票。但因铁路责任造成的除外。
第十八条旅客旅行途中因伤、病需中途下车时,应当编制客运记录,载明系旅游列车旅客并记录代用票票号,交列车前方停车站。包车人应当派员陪同处理。
第十九条除经批准的中途站、折返站及有伤病旅客交接等特殊情况外,其他站不得为旅游列车提供旅客乘降服务。
第二十条列车乘务组不得允许包车人组织旅客在停留的车底上留宿。
第二十一条旅游列车不得超员运输,但随同成年人旅行的免费儿童除外。
第二十二条不得使用铁路免费乘车证乘坐旅游列车,铁路各级检查人员凭有效证件上车检查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开行旅游列车必须使用25B型以上客车。车辆设备、设施、服务备品应符合规定标准,经过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并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旅游列车的值乘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持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旅游列车运行时分标准和技术站作业标准应不低于普通快车旅客列车标准。遇特殊情况,铁路局可以适当调整局管内图定普通旅客列车时刻。
第二十六条旅游列车由客运机车牵引,机车交路按图定客运机车交路办理,车辆技术检查和上水作业、上餐料等按照图定旅客列车办理。
第二十七条旅游列车在旅游点车站停留时,车站所在铁路局应当根据需要提供列车上水、整备、供电及乘务员住宿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旅游列车中途需补油的,担当铁路局应当与相关铁路局协商解决,补油局应当提前做好为列车补油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行车有关部门应加强运输组织.确保旅游列车安全正点。旅游列车的安全正点列入旅客列车正晚点统计;由于开行旅游列车而影响的其他货物列车.根据调度调整命令统计正晚点。
第三十条旅游列车服务、设备质量差的,责令担当铁路局限期整改。
发布开车命令后因包车人原因取消开车,或者因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引起旅客投诉、影响旅游列车品牌形象的,担当铁路局与该包车人已经签约但尚未履行的包车合同应予中止,并不得新签包车合同。
第三十一条旅游列车按票面记载人数分别统计始发局和折返局发送人数,杂费列发生局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铁路局于每月10 日前将上月旅游列车(分直通与管内)开行统计表(见附
件3)统计后电传(或电子邮件)报运输局营运部和调度部(办公网邮箱地址:11200和113220)。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