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组织的会员费是不是特许权使用费-[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2013.03.0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相关法规』【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解释』[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九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七第五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注:即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若使用费由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支付或者负担,则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使用特许权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设在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向许可一方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就可能绕开中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的预提税。
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包括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协定约定税率低于我国税法规定10%的税率时,适用协定税率。
在我国和美国以及英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就规定了对于租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征税。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案例解析
代垫款(续)
案例分享
需要关注的问题 支付的工资等代垫款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质
S集团
境外 境内 向境外付汇
疑和对对外支付代垫款项的特别要求
当地外汇管理局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 作情况、特别要求 开户银行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作情况、 特别要求
B子公司
• 向S集团支付其代替子公司B代垫的款项 (如工资、机票等)。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 案例解析
2012年6月19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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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关联企业间非贸付汇项目明细解析 2. 案例分享 –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非贸付汇基本流 程及实操要点
3. 案例分享 – 代垫款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4. 案例分享 – 分摊合同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5. 总结
总结关注要点?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业务实质的认识和理解?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实践影响?公司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完善补充资料?与税务主管机关的事先沟通成功经验?熟练掌握并准确理解法规?经办人员对于业务实质有清晰的理解能及时作出反应?项目合同按小时费率计价更易被接受?尽量细分具体服务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及早并及时与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及时按照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反面教训?框架合同和成本分摊的计价方式有可能被税务局机关认定为管理费?没有提前就模糊问题与税务主管机关沟通?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不能正确判断理解交易的实质?不能及时提供补充相关证明材料21whatwouldyouliketogrow
S集团
境外 向境外付汇 计算机软件 许可使用
外经贸部合同登记的具体要求(如:提成
比例或定价是否合理、登记有效期等) 版权主管部门的简化流程(如:在上海, 如版权登记的批复仅为非贸付汇所用,审 批流程可适当简化) 是否能享受税收协定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境外关联支付:技术服务费VS特许权使用费...
境外关联支付:技术服务费VS特许权使用费...案例“您好,我们B公司需要向境外的集团关联M公司支付一笔技术服务费,金额比较大,想提前向您咨询有关对外支付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
”某大型跨国集团北京公司财务人员向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咨询。
税务人员问:“相关服务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答:“都是发生在境外的,金额2000多万欧元,有没有需要特别注意的?”税务人员:“你们常做对外支付业务,流程比较熟悉,没有什么特殊的,根据判断进行对应收入项目的合同备案手续就可以了。
”一次简单的咨询就这样结束了,但是事情的发展却远没有这么简单。
分析1个月后,开发区国税局收到企业提交的合同备案资料。
该合同是境内B公司与德国M公司签订的一份一揽子合同,其中囊括了M公司为B公司提供的所有IT服务项目。
从合同及企业提供的举证资料上看,这份合同下的所有服务都是由M公司的技术人员通过电话、邮件、视频、远程控制等方式完成,因此基本可以判断其劳务真实、完全发生在境外。
合同中包含很多计算机系统专业名词,税务人员一头雾水。
为此,开发区国税局电话联系了企业财务人员,没有得到清晰的回复。
为掌握实际情况,税务人员直接约谈了B公司IT部门的专业人士,这才让税务人员“拨开迷雾见日出”。
B公司技术人员解释道:“公司行政、财务、人力、生产、物流等很多环节,都有专业的软件系统实行管理控制,M公司要协助我们做这些软件系统选用、初始化的系统搭建、权限管理、问题处理等工作,外方经验丰富,大多数问题通过邮件或远程处理解决了。
”税务人员问:“这些软件系统是M公司自己开发的,还是从第三方购买的?”技术人员答:“这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集团公司自己研发,主要用于重要的生产环节,另一种是从第三方购入,主要用在物流、仓储、日常管理等环节。
”税务人员又问:“用这些软件得花不少钱吧?”财务人员答:“我们每年都向M公司支付几百万欧元的软件使用费,这些都做过合同备案,企业所得税也都按时缴纳了。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问: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如何判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答:1、企业所得税问题所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1)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机构、场所的判断可依下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构成了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热门】浅谈非居民企业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以及日常管理
经上述政策对照、详细解释、合同的分析以及企业相关人员的约谈,税务机关判定该境外采购的技术服务费应按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的性质认定、划分确实是一个在实务中长期困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本案判定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的要点在于:
(3)根据中外双边税收协定,其中绝大多数对于特许权使用费一词的规定是:”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二)根据以上案例我们税务机关判定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查阅了相关法律依据。
1、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技术服务费收入的界定及法律依据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该企业认为属于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税务机关判定为专有技术,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认为此项业务属于境外技术服务费,不予征收预提所得税。理由是:
1、服务提供方(B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使用了专门知识和技术,(工程项目支持和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设计,详细设计,执行支持)但并未向服务接受方转让;所有权归属境外母公司B。2、此项设计为一般涉及劳务,不属于专有技术,且在境外完成,以依据双边税收协定属于不征税项目。
浅谈非居民企业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以及日常管理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参与到中国的经济建设当中,同时也就形成了大量的非居民税源,随之非居民税收管理也逐渐成为我们税务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然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非居民企业的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在实务工作中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非常困扰。非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技术服务费依据劳务发生地,原则上不需要在我国境内缴纳所得税,专家们各持己见,虽然相关文件和政策有具体定义和解释,但是并没有一个硬性的划分标准,完全取决于税务干部的主观判断和分析,因此存在着很大的执法风险。以下仅就在日常工作中办理非居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应纳所得税案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近年来,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特许权使用费在产品要素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海关也加大了对特许权使用费不主动完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中,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该定义,可以总结出特许权使用费的3个特征:一是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了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
根据该办法,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
适用范围海关规定,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
除此之外,特许权使用费均须计入完税价格。
下列4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被认定为与该货物有关:一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
二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附有商标;进口后附上商标即可直接销售;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
三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形式;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
非贸付汇合同分析之特许权使用费合同
非贸付汇合同分析——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下图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交易示意图,一个是境外,还有一个是中国。
境外的A公司给境内B公司提供技术许可合同或服务合同。
在服务合同当中,A公司可能会派人员入境,为B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
怎么去区别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呢?这就需要去看国税函[2009]507号文当中的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内容。
技术许可或委托开发合同如果合同本身是技术许可的合同,很明显就应该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但在实务操作当中,经常会委托机构进行研发的服务,研发服务到底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服务?看上去委托研发像是服务,但是国税函[2009]507号文第三条规定:“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
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铂略财务培训举个例子,境外的母公司每年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向境内子公司收取技术使用费。
比如汽车制造公司,可能要使用境外公司发动机的技术。
至于境内子公司怎样使用,今年生产多少车辆,卖的怎么样,境外公司是不管的。
或者授权境内公司使用境外公司国际知名的商标,境内公司使用品牌所支付的费用,就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第三条还列举了,如果是技术的委托开发的合同,技术委托开发完成之后,在合同中列有些保密等限制使用的条款。
像这样的情况下,税务局认为即便写的是委托开发合同,但由于这些限制条款,还是会被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合同。
当然,不一定加了保密条款,就一定是特许权使用费合同。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使用技术国税函[2009]507号文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介绍
2023.03
目录
一
• 基本概念
二
• 计入条件
三
• 具体表现
四
• 计算方法
五
• 费用梳理
相关法律法规
1992年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5条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13号令) 海关总署 公告 2016 年第 20 号 ,首提 报关单 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填报 海关总署 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 ,增设 监管方式, 9500 特许权 使用费后续 征税
【例9】 国内某机车制造厂A与奥地利P公司签订《机车进口项目协议》和《机车进口技术 引进协议》, A从P处分别购买机车和部分关键件,海关在审核协议时发现:
A需向P支付专利费和专有技术费,以获得机车和关键件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同时A在P 的指导下逐步掌握机车的组装加工技术;
《机车进口项目协议》首款内容明确规定,本协议应与《机车进口技术引进协议》一 并理解和执行。 ——该笔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计入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
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有关; “与进口货物”的定义会因特许权使用费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详
见下页)有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
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一方作为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项技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与他人签订合同,授权其使用,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
海关估价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估计价值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就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进行详细阐述。
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贸易中十分常见,许多企业通过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技术或品牌,以获得额外的收益。
这种授权的费用通常会包括一笔初始授权费和一定的Royalties(特许权使用费)。
初始授权费是一次性支付的,用于购买授权使用权;而Royalties是根据授权期限、销售额等因素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海关估价是进口和出口货物要进行清关的必要步骤之一、在特许权使用费方面,海关估价通常会对其进行评估,目的是确保进口商或出口商报关的价值真实、准确,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估价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完成:1.商品归类:海关首先要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归类,确定其所属的商品类别。
不同商品类别的海关评估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2.商品价值评估: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海关会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评估。
具体评估标准可能包括合同金额、特许权使用期限、使用范围、销售额等因素。
3.评估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海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估价,如根据进口商出示的合同文件评估价值,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估算,或者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4.检查与核实:海关可能会要求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以核实特许权使用费的价值。
这可能包括特许权合同、销售报告、财务报表等。
5.税务处理:特许权使用费通常需要根据相关的税务规定进行处理。
海关可能会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回报进行税务计算,并将其加入货物的总价值中进行计算。
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问题解答
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问题解答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业务,很多企业对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收问题不太确定,因此,我们将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经常涉及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下归类并予以解答。
问: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定义注解,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界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类款项。
也有一些税收协定中还明确规定,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也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问: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设计稿或设计方案而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答:特许权使用费是围绕对财产使用的权利而产生的所得,所以,如果某境外企业或个人已经拥有某项设计方案、计划或商标,因许可境内居民企业使用该方案、计划或商标而收取的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若境外企业或个人按境内居民企业需求专门进行有关设计或制定计划,且设计方不拥有成果所有权的,那么,设计方收取的服务费属于劳务费,非特许权使用费。
问: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而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答: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无论是否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但是,如果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视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适用于税收协定规定的营业利润条款。
问: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收取的有关资质证明等服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答:境外公司通过网络、通讯等手段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包括提供某些资质认证而收取的服务费,一般来说属于劳务性质。
支付境外服务费税务如何处理
支付境外服务费税务如何处理2018年11月30日来源:中国税务报刘剑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持续推进,跨国劳务、服务、资金占用等业务不再是新鲜事物,越来越多企业的经济行为与跨境业务相关,向境外支付设计费、佣金、利息等业务也时有发生。
对于支付的这些境外费用,存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费等问题,进而延伸出这些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以及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的问题,需要企业财税人员予以关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A公司委托境外非居民企业B公司设计图纸,且B公司在中国境内无经营机构和代理人。
A公司所支付的境外服务费,应如何做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A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含税设计费÷(1+6%)×6%。
同时,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等规定,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按照相应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A公司应按照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扣缴相关税费。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0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尚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因此,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尚未正式实施生效前,对支付境外设计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仍应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议企业关注后续具体规定,并相应作出调整。
海关估价的难点 特许权使用费
海关估价的难点特许权使用费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提升,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问题的重要性也愈见凸显。
然而作为复杂的技术性海关估价难题,各国对同样问题认识不一普遍存在,即便在WCO每年召开的估价研讨会上,各国提出的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疑难案例经过反复讨论,也经常无法达成共识;在国内,有些地方的海关发现企业存在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后,未经质疑和磋商程序就认定应该全部应税,有的海关则持相反观点。
所以即使世界500强外商投资或合资企业也遭遇困惑,在接受海关稽查、核查和海关缉私部门调查时,对于巨额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问题上也会与海关产生争议,甚至对随之而来的违规乃至犯罪风险浑然不觉。
现笔者对近来办理案件中涉及、相关企业关切的有关问题进行梳理、不完全总结如下:一、我国海关法上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海关法上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关法上和税法上对特许权使用费无论是在权利类型还是在范围上都是有区别的。
海关的特许权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不但包含使用权还包含所有权或全部权利,而税务机关的特许权在权利范围上仅包含使用权而不包含所有权。
但是,税务机关的特许权在类别则更为广泛,还包含了动产的租金、设计、模型和图纸等和技术许可过程中的支持指导服务。
二、是否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都需要计入完税价格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宣布实施WTO《海关估价协定》,这一协议正式成为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基本依据。
然而《WTO估价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的规定因过于简单而缺乏操作性,在实务中最常被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应税判断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
非贸付汇合同分析之特许权使用费合同
非贸付汇合同分析——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下图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交易示意图,一个是境外,还有一个是中国。
境外的A公司给境内B公司提供技术许可合同或服务合同。
在服务合同当中,A公司可能会派人员入境,为B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
怎么去区别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呢?这就需要去看国税函[2009]507号文当中的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内容。
技术许可或委托开发合同如果合同本身是技术许可的合同,很明显就应该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但在实务操作当中,经常会委托机构进行研发的服务,研发服务到底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服务?看上去委托研发像是服务,但是国税函[2009]507号文第三条规定:“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
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铂略财务培训举个例子,境外的母公司每年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向境内子公司收取技术使用费。
比如汽车制造公司,可能要使用境外公司发动机的技术。
至于境内子公司怎样使用,今年生产多少车辆,卖的怎么样,境外公司是不管的。
或者授权境内公司使用境外公司国际知名的商标,境内公司使用品牌所支付的费用,就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第三条还列举了,如果是技术的委托开发的合同,技术委托开发完成之后,在合同中列有些保密等限制使用的条款。
像这样的情况下,税务局认为即便写的是委托开发合同,但由于这些限制条款,还是会被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合同。
当然,不一定加了保密条款,就一定是特许权使用费合同。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使用技术国税函[2009]507号文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缴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缴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某企业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需支付合同价款100万元,应如何缴税?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营改增试点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自我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负有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支付人作为扣。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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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一个工地或者同一个工程承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业 的时候,应该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到最后完成的项目作业
终止来计算它的连续日期。
三个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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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待料或者季节性变化,导致中途停顿作业的这段时间不 能扣除,也要算连续的时间。
总承包一个工程同时将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 3 工的时间也要算在内。若分包时间在合同实施前就开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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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税率) 5% 5% 5% 5% 5% 5% 5% 10% 5% 5% 10%
利息(税率) 10% 10% 10% 10% 7% 10% 10% 10% 7% 10% 10%
特许权使用费(税率) 10% 7% 7% 7% 7% 6% 10% 6% 6% 7% 7%
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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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设机构的概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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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
主要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者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就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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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续)
六个月的起终止时间的确立 一般是按照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的开始之日起,到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
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点一:营业场所 是实质存在的
特点二:营业场所 是相对固定的,并 且在时间上具有一 定的持久性
特点三:全部或部 分的营业活动是通 过该营业场所进行 的
税务局网站:/n810341/n810770/index.html
向境外企业支付股息的会计处理
向境外企业支付股息的会计处理境内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并且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而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该法还规定,企业履行代扣代缴股息所得税义务并不仅限于实际支付时,对于有些企业虽然并未实际汇出股息,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股息部分,即使未实际支付也应在实际计入费用时代扣代缴所得税,而且在此处的支付不仅仅包括对外实际以外汇支付的方式,同时也包括权益的兑换支付。
“支付”及“到期应支付时”的概念是目前被多数企业忽视的一点。
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于协定税率低于10%时则可按下述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22]112号)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该文件明确,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需要符合表中所列条件,方可享受协定待遇。
此外,居民企业在向境外汇出股息时还需要注意下列问题:1.境外企业是否为我国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82号)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是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并且同时符合企业实际管理机构的4个判定条件,则这种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在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审核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后,可以将其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如何代扣税
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如何代扣税特许权使用费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是指权利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而向非权利人收取的费用。
支付境外单位或个人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扣缴哪些税费?一、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转让特许权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负有在我国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在增值税扣缴的计算上,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即支付境外单位或个人代扣增值税时,一律不考虑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代扣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同时,还应当依法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销项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许权使用费的会计处理
特许权使用费的会计处理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为获得特定特许权而支付的费用,例如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专利、技术等。
特许权使用费的会计处理通常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一般性的处理方式:
1. 首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应将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资本化处理。
即将特许权使用费作为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并按照一定的期间进行摊销。
2. 特许权使用费的摊销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法进行:
- 直线摊销法:将特许权使用费平均分摊到特许权使用期限内的每个会计期间。
- 加速摊销法: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经济效益情况,前期摊销较多,后期摊销逐渐减少。
3. 摊销期限一般根据特许权合同的约定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估计。
如果在特许权使用期限内发生特许权终止、撤销等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4. 特许权使用费摊销后的金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上以“累计摊销”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进行呈现。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许权使用费的会计处理中,还需要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因此,具体的
会计处理方式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准则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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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支付境外组织的会员费是不是特许权使用费?[会计实务,会计实
操]
按:非居民税收业务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问题,特别是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在与技术服务之间的界定问题,一直是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各方研究的重点、难点。
本文以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中的案例为背景,介绍了税务机关对支付境外组织会员费认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过程,较好的区分了技术服务费与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的界线问题,同时,对税务机关如何加强非居民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会员费特许权使用费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
一、案例介绍
A公司是中国内地一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某专用蓄电池产品的生产、销售,B组织是美国一专用蓄电池协会组织,主要从事该类蓄电池生产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A公司为了解国际蓄电池技术知识,参与交流,申请加入B协会组织成为其会员,2013年度4月份A公司向B组织支付当年会员费6万美元;会员期间,B组织不派人到中国提供技术服务,A通过互联网访问B 官方网站获取会员服务。
A公司已按照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对支付的境外会员费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教育附加等税款。
2014年,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2013年度纳税情况开展评估,A公司向B 组织支付的会员费引起了评估人员的注意。
评估人员对A公司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的情形没有异议,但对于B组织向A公司提供会员服务的具体内容产生了疑问:B组织收取会员费向A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其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提供技术服务采取了何种方式?技术服务内容是否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