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困扰团体保险健康发展的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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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困扰团体保险健康发展的因素分析

困扰团体保险健康发展的因素分析

[摘要]当前我国团体保险逐渐进入垄断竞争的新格局,众多保险运营主体的加入使得买方市场已经形成。此时,必须客观认识“议价”和“迁就”行为下的“虚假保险需求”的破坏性,引导其向“真实保险需求”转化;清醒地认识利差损的危害,有效运用产品创新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技术预防利率风险。企业年金是团体保险业务的主流方向,应在制度设计中进壹步强化和完善团体保险的优势。壹、金融压制成为困扰团体保险发展的政策瓶颈

金融压制系指不但没有推进市场化,却使行政化倾向更为浓烈,非竞争因素(如垄断)得以加强,改革的同时也为未来的改革设置了障碍。

金融压制问题在发展中国家的表现为:金融资产单壹化、融资渠道单壹化、市场利率固定化等。从金融压制、金融约束到金融深化是任何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进程中的必由之路。我国政府采取了壹系列举措打破金融压制进行金融深化,使银行、保险和证券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团体保险业务上,明显存在由于相关财税法律政策的缺失而使团险业务受到压制的现象。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X公司恢复开办人身保险业务,当年的保费收入仅为159万元,而2003年全国团体业务保费收入达到530亿元,整体增长幅度接近3.3万倍。其中,从1982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团体保险业务经历从无到有的市场恢复期,保费收入由于基数偏低而表现为超常规增长,因此不适合和同期国民经济进行对比分析,我们把研究的重点时间段放在1993年—2003年。这期间,中国团体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从105亿元增长到530亿元,年均增幅为18%;

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从34634.4亿元增长到111180亿元,年均增幅为12.5%;同期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从144亿元增长到2274亿元,年均增幅为36%。可见,中国团体保险平均发展速度超出同期GDP大约5.5个百分点,俩者呈现典型的正相关关系,表明团体保险业务的增长以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为强大基础,后者是前者有力的助推器。在政府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下,中国GDP经过1993年13.5%、1994年12.6%的高速增长后开始逐渐回落,软着陆成功后稳定在7%-8%的区间,最大波动幅度不超过90%;而团险保费收入最高增幅在1996年达到92%,之后几年壹直呈下降趋势,至1999年降至历史最低的

-50.26%,波动幅度高达140%。表面上见中国团体保险增长的速度曾经远远高于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但中国的团体保险是从零开始起步的业务,和巨大的市场潜力相比,目前的规模仍然太小。中国20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断诞生和壮大,团体保险需求急剧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团体保险的发展是相对滞后的。可见,虽然在壹个较长时间段内团险保费收入和同期GDP呈正相关关系,但保费收入的大起大落充分表明团险业务在GDP之外仍有其它更复杂的影响因素,比如同期监管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等。

从行业内部来见,1996年以来寿险业的平均增长幅度在31.6%左右,大概是同期GDP的5倍左右,但值得注意的是,团体业务保费收人虽然也取得12%的平均增长,但明显逊色于同期行业增幅,具体体现为其在寿险行业收入中的占比从

1996年的51.4%快速滑落至2002年的20.5%,2003年进壹步下降为17%左右,表现为和整个寿险行业发展的相关性有所下降,甚至表现出负相关。2004年整个寿险行业自身结构性调整明显,银行代理和个人业务增速放缓,团体业务占比有所提升,但这种趋势能否持续值得进壹步关注和研究。

二、客观认识“议价”和“迁就”行为下的“虚假保险需求”

买方市场是指在供需关系中买方处于主动地位,成为主导者的市场。在我国结束短缺经济特征之后,买方市场已经广泛地存在于日用消费品、生产资料、金融服务行业等领域,它给消费者带来的是充分选择和比较的益处,给生产和服务商带来的则是激烈的竞争和挑战,从而推动市场形成良性循环,不断发展。

上个世纪80年代末,我国保险市场结束了由中国人民保险X公司独家垄断运营的局面,进入垄断竞争的新格局,众多保险运营主体的加入使得买方市场已经形成。不过由于保险合同具有要式合同的特点,使得普通投保人无权根据自身利益对价格、服务等内容进行协商修改,但在团体保险市场上则不同,大客户通常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经常会提出超越保险合同范围的要求,通过和保险X公司签署附加协议的方式达成约定。透视附加协议,能够从壹个侧面见到现阶段我国团体保险的特点:

1.认识虚假保险需求的破坏性。投保人的保险需求有“真实的”和“虚假的”之分,所谓“虚假的”是指脱离真实保险保障需要的投保行为,通常会演化成资金型业务,如把保险X公司当作账外存款机构,利用长险短做回避政策限制和财务

管理规定,达到“延期支付工资”和“谋取额外利益”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通常会提出歧视性投保、要求返仍手续费、提高保证收益、短期内退保不扣费、长险短做、伪造投保人名单谋取高收益等违反《保险法》和《保险X公司管理规定》的不合理要求,而处于激烈竞争中的保险X公司或迫于提高市场份额的压力,或基于短期利益的考虑,或者是由于不明确的运营战略导向所指引,采取了妥协和迁就的做法,从而纵容了虚假投保行为。在团险市场上表现为市场份额快速提升的同时,业务品质和X公司效益却没有同步增长,甚至出现不断下降的虚假繁荣。尤其是在这种环境下培养的客户基础薄弱、营销和后援支持队伍不足以支持真实保险需求所要求提供的服务,从而从根本上削弱了X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2.真实投保的议价行为体现了团险运营的本质特征。在深刻认识到虚假投保行为的系列负面作用之后,也要见到在真实投保中团险客户的议价行为实际上体现了团险运营的低成本和低风险特征。和个人业务相比,在寿险和年金业务中大规模团体业务能够使保险X公司以较低的运营成本获得较好的业务收入和运营效益;大客户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降低短期险和健康险的赔付率;团体投保能够有效降低逆选择的风险。

3.针对我国团体保险市场上出现的“议价”和“迁就”行为,需要壹个全面深刻的认识。第壹、且非所有的议价行为都是违规和伤害保险X公司利益的,真正需要治理的只是那些对保险X公司实际偿付能力有伤害的议价行为;第二、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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