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规范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规范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规范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要求

1、要使用可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填写或者使用打印机打印(建议使用0.5mm黑色中性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做到字迹工整,大小适当,清晰明了,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能让阅卷人轻松辨别每一个字。文字一律使用标准中文汉字(简体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文书不得私自撕毁,不得涂改。(因轻微错误涂改的应有当事人加按手印或执勤民警印章,确因特殊情况作废重填的应注明原因并将第一联至第四联保存好附卷内整本缴销)。

2、对当事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时,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拟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然后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二、具体内容

1、“处罚日期”栏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201×年×月×日。

2、“被处罚人”栏填写违法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上的姓名。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填写违法行为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

3、“联系方式”栏填写地区区号加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或当事人指定的其它电话号或通讯方式,拒绝提供的填写拒绝提供,不能简单的填写“无”。

4、“驾驶证档案编号”栏按驾驶证上的填写,无驾驶证的档案编号不填。

5、“驾驶证/身份证”栏填写违法当事人驾驶证号,无证的填写当事人身份证号,无法确定身份证号的写无,并在右上角空白处写“无证”,非机动车在右上角空白处写“非”,行人在右上角空白处写“行”。

6、“发证机关”栏应写某省(区、市)某市。

7、“车辆牌号”栏应写完整,有牵引车、挂车两个行驶证的,两个都要填写,“车辆类型”应按行驶证上的填写,有牵引车、挂车两个行驶证的只填写“半挂”。外籍车辆括号内加外字。

8、“违法事实”栏当事人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24小时制)要用阿拉伯数字写清楚,证据材料上有明确的违法时间的,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证据材料载明的时间一致;地点应具体到某某路与某某路交会处或交会处哪个方向的标志性建筑(按照文书记录能够准确定位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实施某某违法行为要写得准确、简单、明了。用词以违法行为代码表上的违法行为全称或简称为准,(代码_______)按照山东省违法行为代码标准填写。

9、在罚款具体数额前囗内打勾,罚款金额应使用汉字壹、贰、伍、零,不能空格,也不能画圈打叉,应填写“零佰伍拾圆整”、“壹佰零拾圆整”、“贰佰零拾圆整”。

10、当场缴纳罚款的只适用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只有对此三种情形当场收缴罚款的在囗内打勾。其余一律在“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代收银行缴纳”前囗内打勾,并口头告知其可到就近的大队服务站刷银联卡缴纳。

11、对当事人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在3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被处罚人签名”应签到冒号后面,由被处罚人填写年月日并在左下角填写处罚地点。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在备注后注明。

13、“交通警察”栏处一律使用总队统一的民警执法章。

14、年月日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写201×年×月×日,决定书上有三处须填写年月日,前两处由执勤民警填写,最后一处由被处罚人填写。

15、处罚依据应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前囗内打勾,适用条款精确到条、款、项。第____条第____款第____项应用汉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零、百填写。注意区分“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的不同,违反的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禁止”、“应当”等)是指的违法代码表中“违法条款”对应内容;处罚依据要填写确定罚款数额依据的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是指的违法代码表中“处罚依据”对应的内容。对有多条法律依据的,在相关依据前囗内打勾并填写条款项,如《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16、“记分分值”栏后横线上用阿拉伯数字(0、1、2、3、6、12)如实填写记分分值,不能空,也不能填写潦草,一次记12分的一定要慎重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保存相关视频资料证据,录入微机后可同时适用代码50560(满12分的)扣留驾驶证。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 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制作笔录;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备案; 8、执行。 ▲二、处罚有法定依据; 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制作笔录;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备案; 8、执行;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1、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

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 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简建[ ] 号 案由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机关___________ 适用简易程序理由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

. . . 检 简 建 [ ] 号 . . .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副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简建[ ] 号 _________一案,经本院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 . . 检 简 建

] 号 . . .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简建[ ] 号 _________一案,经本院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 附: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

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确认书_New

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确认书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确认书 一、简易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关系明晰,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事实清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由仲裁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简易程序案件审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五天内审结,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三、在简易程序中,举证期限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举证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二)当事人双方未协商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 (三)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举证期限。 四、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开庭前5日通知当事人的限制。仲裁员已经在开庭前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仲裁权利义务的,仲裁员在开庭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可。 五、在简易程序审理中: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被申请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异议成立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仲裁通知书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应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但应当扣除此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 六、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决书可以使用统一的格式化文书,仲裁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填充制作。 七、庭审结束,对裁决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决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决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指定领取裁决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后公告送达。公告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公告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内容告知本人(单位),且本人(单位)已阅读和知悉,同意依照简易程序处理本次劳动人事争议。本人(单位)确认上述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无误。 当事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3〕15号 ?【颁布时间】2003-9-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 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txt33学会宽容,意味着成长,秀木出木可吸纳更多的日月风华,舒展茁壮而更具成熟的力量。耐力,是一种不显山石露水的执着;是一种不惧风不畏雨的坚忍;是一种不图名不图利的忠诚。【颁布日期】2003.03.14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3.03.14 【分类号】11371020030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普通程序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文号】法发(2003)6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将这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重要意义。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等,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确保司法公正。这是在近年来实行控辨式庭审方式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深化,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要加强这两个文件的学习、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这两个文件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试行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要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紧密结合各地的工作实际,

行政处罚法试卷及标准答案.doc

行政处罚法 二、多项选择 1. 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包括ABC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开、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D.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的含义包括ABC A. 依据合法 B. 主体合法 C.程序合法 D. 处罚公正 3.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ABCD A. 陈述权、申辩权 B. 听证权 C.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D.要求行政赔偿权 4.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D A. 警告 B. 罚金 C. 收容教育 D. 责令停产停业 5.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ABCD A. 着手地 B. 经过地 C 实施地 D. 危害结果发生地 6. ABCD 不予行政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BCD A. 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罚款 B. 警告 C.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D.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 8.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ABCD A.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9.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ABD A.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B.抽样取证 C.将证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D.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0.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BCD A. 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11. 行政机关作出ABD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责令停产停业C.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D.较大数额罚款

1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BD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D.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4.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ABC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A.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5.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AB。 A.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只要当事人愿意当场交纳D .对边远地区当事人予以处罚的 16.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可以设定CD 的行政处罚。 A.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C.一定数量罚款 D .警告 17.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C A.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 者技术鉴定 D.与委托组织有业务联系 18. 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D A. 责令限期改正 B.暂扣驾驶证 C.暂扣物品 D.没收非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19.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ABC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A.罚款B.警告C.行政拘留 D .劳动教养 20.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应包括ABC A.主体合法 B .有法定依据 C.程序合法 D .过罚相当 21.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有(ACD) A.吊销营业执照 B .行政拘留 C.大额罚款 D .责令停产停业 22.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C)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doc 10页)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doc 1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4页)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4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 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

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范文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除一般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易程序的步骤简单,操作简便,相关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规范比较简单。 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实际中,行政执法机关遇到的大多是违法行为简单、违法情节轻微的普通违法行为。一方面,这类行为具有违法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这类违法行为数量大、查处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办案机构如果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办理,会影响行政效率。因此,法律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外设定了简易程序,并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及相关要求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在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部分规定了简易程序的具体要求、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以及案件的归档等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核心是办案机关可以不经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核审等程序,由执法人员代表办案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般而言,简易程序有以下几个适用条件。 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并且有法定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构不必调查取证就能清楚掌握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同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类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如果没有法定依据,无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多么简单,办案机构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认定其行为违法,更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后果比较轻微,处罚种类和幅度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违法后果比较轻微即违法行为性质不严重,情节不恶劣,造成的危害后果容易消除。在实践中,违法后果是否轻微需要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断。 此外,法律还具体限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不出简便易行,或简而不易,或易而不简,始终受普通程序的束缚,不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不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原告不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当然也不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口头诉讼的,还是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应诉的准备。这样就方便了群众的诉讼。(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院和它 1 / 16

派出的法庭,在接受当事人双方请求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审理案件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开庭时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这样简便了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三)传唤方式简便,便于法官办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例如,通过基层组织的干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捎口信带条子,或者用电话、广播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或者依口头约定,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听取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这样,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和优良传统。(四)简化了审判组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简易程序的又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与普通程序的重要区别。但也有人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一种误解,混淆了两种不同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界限,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当然更不存在陪审问题。但是审判员一人审理不等于审判员自审自记,必须由书记员担任记录。这种审判程序手续简便、方式灵活,避免了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费工、费时,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国家财政负担,降低了办案成本。(五)审理的期限短,缩短了办案周期,能集中更多的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和从事调研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规范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要求 1、要使用可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填写或者使用打印机打印(建议使用0.5mm黑色中性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做到字迹工整,大小适当,清晰明了,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能让阅卷人轻松辨别每一个字。文字一律使用标准中文汉字(简体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文书不得私自撕毁,不得涂改。(因轻微错误涂改的应有当事人加按手印或执勤民警印章,确因特殊情况作废重填的应注明原因并将第一联至第四联保存好附卷内整本缴销)。 2、对当事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时,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拟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然后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二、具体内容 1、“处罚日期”栏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201×年×月×日。 2、“被处罚人”栏填写违法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上的姓名。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填写违法行为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 3、“联系方式”栏填写地区区号加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或当事人指定的其它电话号或通讯方式,拒绝提供的填写拒绝提供,不能简单的填写“无”。 4、“驾驶证档案编号”栏按驾驶证上的填写,无驾驶证的档案编号不填。 5、“驾驶证/身份证”栏填写违法当事人驾驶证号,无证的填写当事人身份证号,无法确定身份证号的写无,并在右上角空白处写“无证”,非机动车在右上角空白处写“非”,行人在右上角空白处写“行”。 6、“发证机关”栏应写某省(区、市)某市。 7、“车辆牌号”栏应写完整,有牵引车、挂车两个行驶证的,两个都要填写,“车辆类型”应按行驶证上的填写,有牵引车、挂车两个行驶证的只填写“半挂”。外籍车辆括号内加外字。 8、“违法事实”栏当事人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24小时制)要用阿拉伯数字写清楚,证据材料上有明确的违法时间的,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证据材料载明的时间一致;地点应具体到某某路与某某路交会处或交会处哪个方向的标志性建筑(按照文书记录能够准确定位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实施某某违法行为要写得准确、简单、明了。用词以违法行为代码表上的违法行为全称或简称为准,(代码_______)按照山东省违法行为代码标准填写。 9、在罚款具体数额前囗内打勾,罚款金额应使用汉字壹、贰、伍、零,不能空格,也不能画圈打叉,应填写“零佰伍拾圆整”、“壹佰零拾圆整”、“贰佰零拾圆整”。 10、当场缴纳罚款的只适用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只有对此三种情形当场收缴罚款的在囗内打勾。其余一律在“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代收银行缴纳”前囗内打勾,并口头告知其可到就近的大队服务站刷银联卡缴纳。 11、对当事人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在3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简易程序的适用特点.

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根本特征,在于简便易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作出了一些简化的规定,其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方式简便 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简便。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简易程序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简易程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简便方式指用口头约定或打电话、捎口信、发传真、电子邮件、广播等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4、实行独任制审理 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由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审判员在独任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5、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在开庭审理时,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大步骤,也不严格受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先后次序的限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灵活掌握,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以达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解决纠纷的目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完成。 6、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较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7、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简建号 案由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机关___________ 适用简易程序理由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 . . . 检 简 建 [ ] 号 . .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副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简建号 _________一案,经本院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 . .

简 建 [ ] 号 . . .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简建号 _________一案,经本院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附: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例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 作者 考试批次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奥鹏学习中心 层次高起专 专业法律事务 完成时间2012年3月1日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于虎在2009年2月7日深夜23时半左右,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企图未逞。被告人逃跑时,恰遇该区法院审判员黄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虎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区检察院便建议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法院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遂由审判员黄玉良和陪审员两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于虎有期徒刑5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元。宣判后,告知被告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5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于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3天上诉于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接到案件后,以审判员黄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两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于虎有期徒刑10年。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结合上述材料,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论述(1)本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2)本案一审时区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那么,区检察院应向区法院移送哪些材料?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条文中,刑事案件的审理包括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程序通常采用两种程序来进行,即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立法上看,它被规定在众多程序之首,涉及此部分的条文也,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并因此成为其它诉讼程序的基础,比较于简易程序,它具有着程序完整性、程序独立性与广泛适用性之特点。 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其含义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某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简易性体现在审判组织构成的简易化和审理期限的缩短等。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明确充分简单刑事案件。对于简易程序,当案件涉及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或属于自诉的案件第三类的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托克逊县建设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托建罚字【】号 当事人:地址: 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证件号:□□□□□□□□□□□□□□□□□□证件类型: 发证机关: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托克逊县建设局依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元整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 收款银行:户名: 帐号: 送达地点送达方式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签名) 年月日送达机关 (签章) 托克逊县建设局 年月日 备注

简易程序文书填写规范 一、文书说明 ㈠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送达。 ㈡文书为无碳复写式,第一联需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㈢文书为填空式,“”为填空式,在“”上填写检查情况。 ㈣文书归档可多案一卷。 ㈤国家机关收费的案件不适用本文书。 ㈥本文书中所涉及数字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二、告知程序 可采用囗头方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当场处罚决定书》的使用要求 ㈠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多收价款的当场处罚案件; ㈡处罚种类:警告和罚款; ㈢处罚金额: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㈣当场收缴的范围:按照行政机关实施罚缴分离时可以当场收缴范围的规定执行 ㈤归档所需文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款统一收据; ㈥备案号: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后一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并编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0〕24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高级法院以前有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000年七月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0年7月10日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改革措施不仅有利于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机制,有效规范和充分行使法官的审判职权,而且对于公正、高效地审结民商事案件,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坚持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原则。 为贯彻上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破产案件; (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 (五)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 (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如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行规定。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审理。

申报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流程

简易程序填报说明 一、符合简易程序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2009年5月-2011年5月)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得市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成绩显著;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新技术引进奖、发明奖。(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相应奖项证书的复印件)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者。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单位聘书的复印件)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考核周期内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合格者。(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成绩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简易程序网上填报说明 1、打开“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网址,用户名+密码登录,点击“考核信息”——“简易程序填报”

2、填写“医师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理由”(详见以上5条)和“考核意见(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方面写述职报告)”后,确认无误,点击“提交申请”。 3、从“文件与法规—医务处文件”中下载《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填写完毕,科主任签字。 4、以科室为单位,统一收齐:(1)个人填写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和相关证书复印件,每个人的资料整理后订在一起。(3)上缴省医师协会的考务费:简易程序50元/人,一般程序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目录 一、适用范围 二、起诉与答辩 三、审理前的准备 四、开庭审理 五、宣判与送达 六、其他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返回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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