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关于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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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州浪奇协议约定一致行动”是指协议双方在奇化化工交易中心各种会议提案及表决、公司董事、高管提名及投票选举以及在奇化化工交易中心的其他有关经营决策中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一致行动意见。
一致行动”的事项范围包括:
1•协议双方应当共同向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东大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
2.协议双方应当在奇化化工交易中心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投票;如若协议双方未经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仍然无法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南海添惠同意无条件依据广州浪奇所持意见,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或南海添惠不作投票指示而委托广州浪奇代表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
3•南海添惠同意在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董事、监事投票选举、高管提名及投票选举中与广州浪奇决定保持一致。
4•协议双方在参与奇化化工交易中心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意思表示保持一致。
南海添惠同意与广州浪奇的决定保持一致,以广州浪奇的决定作为南海添惠的决定。
协议自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二、英威腾
1、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前四大股东黄申力、杨林、张波、徐秉寅于2008年1月21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
(1)一致行动人各自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各自按所实际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享有公司红利分配、股本转增等收益权,各自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处分权。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一致行动人保证在行使依据公司章程所享有的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时一致行动并互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股东黄申力保持一致。
本协议有效期内,一致行动人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股东黄申力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一致行动人同时还担任公司董事的,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该等一致行动人亦与黄申力保持一致。
如担任董事的一致行动人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黄申力代为投票表决。
(4)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时止。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三、海联讯为巩固章锋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2010年10月22
日,公司前三大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
疋:
在公司下列事项上,三方将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1、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
3、向股东大会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4、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
若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各方有不同意见,孔飙、邢文飚承诺将与章锋的意见保持一致。
该《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章锋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日止。
在上述期间内,孔飙、邢文飚若作为公司的股东或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即不得退出一致行动。
该《一致行动协议》还约定了股份锁定期内,各方不得辞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孔飙、邢文飚如提出辞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在确认其辞职对公司无重大影响的前提下,由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辞去;锁定期届满后,孔飙、邢文飚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时,应保证章锋的优先受让权;在章锋作出不受让的意思表示后方可转让给其他方,并须保证受让方知悉本协议的内容并同意成为公司股东后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四、博彦科技王斌、张荣军、马强、龚遥滨四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
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王斌、张荣军、马强、龚遥滨于2011年2月18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主要条款包括:
(1)王斌、马强、张荣军及龚遥滨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无论是否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在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诸方面保持一致行动,对发行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在内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依法行使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及决策权保持一致:
1)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7)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8)修改章程;9)对聘用、解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0)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11)决定停止经营现有业务,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作出
重大改变或调整;12)股份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2)王斌、马强、张荣军及龚遥滨承诺,在股东大会对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各事项进行审议前,王斌、马强、张荣军及龚遥滨须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及如何行使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
如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相关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及如何行使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各方同意在各方内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一人一票制内部表
决)确定使何种表决权及如何行使表决权;如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一人一票制内部表决)仍无法最终确定使何种表决权及如何行使表决权,则各方同意无条件地按照王斌的意见进行表决。
各方(或通过其持股公司)向发行人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之前,就相关提案之内容,应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
(3)王斌、马强、张荣军及龚遥滨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包括股份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益委托第三方行使。
(4)王斌、马强、张荣军及龚遥滨承诺股份公司依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王斌、马强、张荣军及龚遥滨作为一致行动人及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影响股份公司的规范运作。
五、东方国信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管连平、霍卫平于2009年12月2日共同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主要条款包括:
“①双方确认:
双方为多年的合作伙伴,多年来一直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和信任关系。
②双方确认:
自东方国信设立以来,对所有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双方均事先进行了充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正式决策;自东方国信设立以来,双方在东方国信有限或东方国信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中对各项议案的表决均保持一致,均做出了相同的表决意见。
③鉴于双方因多年合作而形成的信任关系,双方决定继续保持以往的良好合作关系,相互尊重对方意见,在东方国信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
见,以保持东方国信经营稳定并发展壮大。
④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方拟向东方国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