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第八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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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4:我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根据国外B公司询盘,
发盘销售50公吨蜂蜜,限B公司5日内复到有效。B 公司与次日上午以特快专递向我公司发出接受通 知,但由于邮递延误,该接受通知于第6日上午才 送达我公司。此时,我方鉴于市价趋涨,当即回 电拒绝,但B公司坚持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 认为合同有效成立,要求我方按期发货。请问:B 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逾期接受
一般情况下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发盘人不受 其约束。但下述两种情况属于例外: ①《公约》规定:“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的用口 头或书面形式将同意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 ②《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 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 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仍具 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 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第8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商定与履行
主要内容
8.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
8.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15.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
交易磋商
合同订立
交易磋商
磋商程序一般包括询盘(Inquiry)、发盘(Offer)、还
盘(Counter Offer)和接受(Acceptance)四个环节,其 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 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撤销(Revocation):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
生效之后将其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⑴《公约》规定,在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 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 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 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 ⑵《公约》规定,下列发盘一旦生效不得撤销: ①发盘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消
发盘即可由卖方提出——卖方发盘;
也可有买方提出——买方发盘/递盘(bid).
发盘的构成要件
按照《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发盘必须具
备的四个条件: ①要有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受盘人; ②发盘内容必须十分明确; ③必须明确表明发盘人受其约束; ④发盘必须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发盘的有效期
发盘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询盘(Inquiry)
在实务中称为“询价”,在国际商务法律中又被
称为“要约邀请”,是指交易一方打算购买或出 售某种商品,向对方口头或书面探询交易条件的 行为。 买方询盘:邀请发盘 (Invitation to make an offer) 卖方询盘:邀请递盘 (Invitation to make an bid) Please cable offer northeast soybean most favorable price earliest delivery promptly.
②非实质性变更:对包装更改、增加装箱单,重 量单、原产地证书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属于非 实质性修改,只要发盘人不反对,则为有效接受.
Case3:我A公司与5月17日向德国B公司发盘出售
一批货物:“报300公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 期信用证付款,每公吨CIF汉堡USD900,5月24日 前复到有效。”5月22日B公司复电:“你5月17日 电,接受…USD900,适合海运的良好包装。”我 公司未回复。5月29日B公司来电询问时候收到其5 月22日接受电。5月30日我A公司复电:“你22日 电收悉,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5月17日发盘,致使 失效,我货已另行出售。”B公司坚持双方合同已 成立,要求我方履行合同。请问:B公司22日接受 可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不可撤消,并已本着 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Case1:我某公司于5月5日以特快专递向马来西亚
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电子管。5月6日上午,我公
司因在发出发盘通知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即 传真通知B公司,要求撤回其发盘。5月7日下午B 公司收到我公司发盘,即答复我公司,表示接受 发盘内容。事后双方就该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纠
重新接受
指收盘人先对一项发盘最初作出拒绝或还盘,
后来又表示接受,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接受通知与 早前的拒绝或还盘到达的时间。 ①接受通知早于拒绝/还盘:重新接受有效; ②接受通知等于或晚于拒绝/还盘:重新接受无效. 案例:教材P178
接受的撤回(与发盘撤回同)
英美法:投递生效
大陆法:到达生效
Case2:我某纺织品公司向国外S公司发盘,报棉
纺300公吨,每公吨3万元人民币。几天后,S公司 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希望将有效期延 长10天,我方同意。5天后,S公司来电,要求将 货物数量增至400公吨,价格降至2.9万元人民币。 7天后我公司将该批货物卖给另一外商,并在第9 天复电S公司,通知货已售出。但S公司坚持要我 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请 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纷。请问:按照《公约》规定,合同是否成立?
发盘的失效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消的,在下列条件下 也可失效: ①发盘人作出还盘; ②发盘人依法撤回或撤销发盘;
③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④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死亡 或法人破产等; ⑤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未规定的,超过合理期 限 )。
还盘(Counter Offer)
接受(Acceptance)
法律上称为承诺;
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
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以声明
或行动表示出来。
按照《公约》,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即可通
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接受,也可通过 其他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沉默或不行为本身,
并不等于接受。
生效:按照《公约》,“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
效” 。对于口头发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当
即接受方为有效。我国合同法也采取到达主义。
撤回(Withdraw):指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
撤回来以阻止发盘生效。 《公约》规定,即是一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如果撤回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
受盘人,则可以撤回。
又称还价,法律上称为反要约;
指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
修改或变更的表示。即是说,还盘是对发盘条件 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还盘过程可 多次也可以没有,即一次发盘就接受。 两个后果 ①对发盘的拒绝。即原发盘失去效力,发盘人不 再受其约束; ②等于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一项新的发盘。
缔约双方的签字和适用法律、惯例等。
15.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履行
进口合同履行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①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Leabharlann Baidu;
②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③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④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无条件的接受
有条件的接受(对发盘内容作出增加、限制和修改)
①实质性变更:“对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 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 解决争端等的变更”,均视为实质性修改,不能 构成有效接受,只能视为还盘。
询盘是交易的起点,目的在于寻找买主或卖主,
按照《公约》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发盘(Offer)
又称报盘、报价、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
《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
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
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 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合同生效的要件
书面合同的签订
书面合同的内容
约首(Head): 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
编号、 订约日期和地点、订约当事人的名称和地
址、双方的法律关系(序言)。 正文(Body): 合同主体,对交易条件的具体规 定,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 约尾(Tail):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的份数以及
按照《公约》解释,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 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接受得以撤回。但 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销接受 或修改其内容,因为已实质等于修改或撤销合同。
合同订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
根据《公约》规定,受盘人接受发盘并在发盘
有效期内将接受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但 实际业务中,合同成立的时间以订约时合同上注 明的日期或已收到对方确认书的日期为准,即签 订书面合同时买卖双方的关系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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