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和本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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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专利制度实施进行具体规定,促进创新创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法实施机关”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的地方组织,依法对专利申请、授权和纠纷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先权”是指在确定专利申请权利的问题上,对优先权申请文件的参照,以及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优先权申请权的特权。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审判实践总结和规范性解释。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查指南”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为指导专利审查工作所制定的文件,用以明确专利申请审查的原则、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对于发明创造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对于发明创造属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其专利申请可以先公开审查,然后再进行授权,但是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应当首先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专利文件”包括发明创造的描述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图纸、实物照片等附件资料。
第十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到专利法实施机关,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缴纳申请费。
第三章专利的审查和授权第十一条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依照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新颖性审查、创造性审查和实用性审查。
第十二条在新颖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进行检索,评估专利申请的主要特征与已有技术方案的差异。
第十三条在创造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在实用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的实施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并符合实际应用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6.15•【文号】国务院令第306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正文:----------------------------------------------------------------------------------------------------------------------------------------------------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实施细则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实施细则绪论:近几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专利申请量不断增加,专利代理业务也相应蓬勃发展。
为了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能力水平,规范行业内部竞争,中国专利局制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并制定实施细则,以明确评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一、评定的目的和意义二、评定的指标1.团队实力评定机构将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人员结构、专业背景、职业素质等进行综合考察,团队实力是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2.办件质量和效率评定机构将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件质量、受理及处理时间等进行综合评估,办件质量和效率是评定的核心指标之一3.项目管理能力评定机构将对专利代理机构的项目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对客户需求的理解、项目组织和协调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
4.服务质量评定机构将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态度、沟通能力、客户满意度等进行评估,服务质量是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三、评定的程序1.申请2.材料审核评定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企业性质、专业人员数量、办公场所等。
3.现场考察评定机构将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主要考察团队实力、办案质量和效率、项目管理能力等。
4.评定结果公示评定机构将根据审核和考察结果,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5.异议处理申请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评定结果提出异议,评定机构将对异议进行核实和处理,并作出相关调整。
6.等级评定证书颁发评定机构将对评定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颁发等级评定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评定的等级和有效期五、激励政策为了进一步激励专利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水平,评定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政策,包括:1.享受相关荣誉和宣传;2.提供优先申请权和优先审查权;3.获得相关资金和项目扶持;4.参与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等。
六、监督和管理评定机构将对专利代理机构执行等级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进行处理并取消相应等级评定。
结论: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能力水平,推动专利代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XX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XX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XX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做优做强,助推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守法合规情况和在XX区开展执业服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记录、评价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全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其服务活动的管理,局行政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一章评价对象第四条绩效评价对象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或备案,在XX区中介超市备案,并参加上一年度XX区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在全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服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遵循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和指导性的原则,采用打分制结合一票否决制进行。
第六条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规范执业手续:机构各类证照及从业人员资质齐全且合法有效;严格履行合同,不超出范围执业,不侵犯商业秘密,无不正当竞争行为,接受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二)推行办事公开:建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情况等各类信息公示制度;(三)提升执业质量:为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七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采用百分制结合加分项,依据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一)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二)存在出租代理资质行为的;(三)泄露委托人代理内容的,或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成重大损失的;(四)专利代理机构或其代理人受到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等行政处分或行业惩戒的;(五)超出范围执业、不正当竞争等其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六)机构或机构从业人员因代理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七)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专利分级管理制度

专利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利管理,规范专利管理行为,提高专利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级部门专利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专利管理是指针对公司内部自主研发的专利进行分级管理和保护,包括专利的申请、审查、公开、维持、转让和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在专利管理过程中,各级部门应当遵循“保护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原则,促进专利的实质审查、及时推进专利申请工作,为公司取得专利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条专利管理工作应当服从公司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专利的战略地位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专利管理等级。
第六条公司设立专利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主任负责,在公司内负责具体执行专利相关工作的领导任命专利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以保证专利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各级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专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各级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情况,确保公司专利布局与市场需求的一致性。
第九条各级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专利管理流程和工作条例,规范专利申请、审查、维持等操作,确保所有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提高处理效率和效果。
第十条各级部门应当严格保护公司专利资料和专利权益,加强保密和安全管理,防止泄密和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专利动态,保持专利信息的及时更新和调整,确保专利权的有效维护。
第十二条各级部门应当加强与专利代理机构、法律部门等外部专业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专利管理工作的分级和分类第十三条根据专利的领域和实质内容,各级部门应当将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不同类别。
第十四条针对不同类型的专利,各级部门应当确定不同的管理级别和管理办法,确保专利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编制说明

湖南省地方标准《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编制组2023年6月《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本标准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下达2022年地方标准制修订第一批项目计划的通知》,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由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湖南省专利代理师协会、北京风雅颂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单位参与编制工作。
(二)标准制定目的与意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知识产权服务作为知识产权事业重要环节,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纲要明确提出,“要提高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水平”,"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
”《湖南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服务向专业化和高端化发展。
”“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和职业胜任评价机制“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行业自律。
”规划指出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还存在一些问题,“知识产权服务业整体水平还有待提升,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偏少,服务质量不高,服务能力亟待加强。
”专利代理机构是知识产权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现有专利代理机构159家(含分支机构),其中本土机构104家,外省分支机构55家。
受发展环境、产业、人才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湖南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起步较晚,行业管理标准体系还不够规范,竞争模式单一,全省知识产权业务人员业务技能和执业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手段也比较落后。
服务机构发展理念、品牌意识、标准意识等方面还有所欠缺,普遍存在着规模小、人员少、投资少、资源少,品牌意识不强的状况,向企业提供专利战略咨询、专利分析、维权保护等深度服务的能力不足。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重要作用在于对专利法的具体实施进行规范和细化。
通过细则的制定,可以更加清晰地解释专利法的条文内容,确保专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良好发展。
本文将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全面探讨,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细则的制定背景和意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专利法的具体实施,并解决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它在落实和执行专利法的同时,也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增强了专利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二、细则的基本原则1. 公平:细则制定应以公平为基础,确保各种主体在申请、审查、保护和利用专利的过程中享有公平的待遇。
2. 透明:制定细则应遵循透明原则,确保细则的内容和制定过程对公众具有可见性,增加行政执法的可预见性和可信度。
3. 简明:细则应该简明扼要,以确保易于理解和实施。
4. 健全:细则应在反映科技发展和法律需求的基础上,具有科学性、严谨性和完备性。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1. 专利申请细则对专利申请的准备工作、申请书的要求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申请材料的递交形式、电子申请的要求、申请范围的确定等。
2. 专利审查细则对专利审查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审查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等环节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并对审查中涉及的技术问题、专利文件的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说明。
3. 专利授权与登记细则对专利授权与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授权的条件、授权的效力和期限、专利权的继承与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4. 专利权的行使与保护细则对专利权的行使与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专利实施许可的程序、专利权限制的应对措施、专利权的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5. 专利权的终结与无效宣告细则对专利权的终结和无效宣告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无效宣告的适用条件、无效宣告的申请程序和审查要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说明。
四、细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细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和质量细则的制定有助于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的主观判断,增加审查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标准

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标准专利代理机构是为客户处理专利申请和相关业务的机构,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于申请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专利代理机构的评估标准合理和科学,有必要制定一套权威的评价标准,以确保其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本文将探讨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应当考虑的几个关键因素。
第一,专业能力是衡量专利代理机构的关键标准之一。
代理机构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技术实力决定了其能否胜任专利申请和代理的工作。
一个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高度的技术素养和全面的专业知识,能够对不同领域的技术进行准确的识别和理解,并为客户提供权威的专利申请解决方案。
此外,代理机构应当有丰富的案例经验和成功的代理记录,这可以作为评价其专业能力的重要参考。
第二,服务质量也是评价标准的重要因素。
专利申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代理人与申请人保持紧密的沟通和协作。
一个优秀的代理机构应当有良好的客户服务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流程,能够及时回复客户的疑问和需求,并且能够按照客户的要求准备相关文档并提交到专利局。
此外,代理机构还应当定期向客户提供专利申请进展情况的报告,并及时介入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
第三,道德操守是评价专利代理机构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代理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如保密客户信息、遵守法律法规等,以维护客户的利益和代理机构的声誉。
此外,代理机构还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为客户申请专利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费用合理性也是评价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
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专利申请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合理收费,而不是漫天要价。
客户应当有权要求代理机构提供费用详细清单,以便对费用进行合理评估和比较。
此外,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与其服务质量相匹配的价格,确保客户获得物有所值的服务。
综上所述,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对于申请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专业能力、服务质量、道德操守和费用合理性是评价标准的重要因素。
申请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申请得到专业和高质量的代理服务。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专利实施细则

专利实施细则专利实施细则的重要性以及应遵守的原则专利实施细则是指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规定他人在实施专利技术时应遵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它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专利技术实施的作用,提高了专利技术的应用效果,促进了技术的推广和创新。
在专利实施过程中,要遵守一些原则,确保专利技术的实施得到合理利用。
首先,专利实施细则的制定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专利权人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制定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合法合规的实施细则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确保专利技术的合理应用。
其次,专利实施细则应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专利技术实施涉及到的细节非常繁琐,需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指导实施者的行为。
实施细则应尽量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保证人们能够根据细则的规定来实施专利技术。
同时,实施细则要具备可操作性,不仅要明确规定,还要有相应的操作方法和步骤,以便实施者能够依据细则的要求来实施技术。
第三,专利实施细则应尊重市场经济原则。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公平和竞争的经济体制,专利实施细则不能干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细则不能限制他人的正当竞争权利,也不能妨碍技术的自由流通和创新。
细则应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高技术含量,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专利实施细则应体现公共利益的原则。
专利技术的实施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细则的制定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合理利用专利技术的前提下,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细则还应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五,专利实施细则应具备监督和制裁的机制。
专利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实施方违反了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细则的有效执行。
对于恶意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裁,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推动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合法合规、明确可行、尊重市场经济、体现公共利益和具备监督制裁机制的实施细则,才能促进专利技术的合理利用,推动技术的进步和创新,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为了规范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同日废止。
局长王景川二00三年六月六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必要的资金。
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专利法实施细则(优秀10篇)

专利法实施细则(优秀10篇)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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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总则篇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无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附送中文译本。
第五条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和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七日,其他地区满十五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一个月内,可以说明理由,请求顺延期限。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附件: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规范、健康和快速发展,尽快形成一批管理先进、业务精湛、质量优良的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特开展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比活动。
第二条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设定五个星级等级,即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等。
第三条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委托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立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星评委”),委员会成员由省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省星评委下设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星评委办公室”),省星评委办公室设在省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评定组织工作。
第四条参加星级评定主体条件(一)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二)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且连续两个年度通过专利代理资质年检。
第五条星级专利代理机构评比内容(一)机构规模。
主要指参评单位拥有专职代理人员的数量;(二)人员素质。
主要指参评单位拥有专利代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水平,以及年龄情况;(三)基本条件。
主要指参评单位拥有固定工作场所、宣传网站建设、信息管理设施等;(四)经营能力。
主要指参评单位目前经营业务所涉及内容范围与能力,以及业务收入情况;(五)基本业绩。
主要指参评单位专利代理案件的数量与质量情况;(六)组织管理。
主要指参评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建设情况;(七)文化建设。
主要指参评单位在激励职工开展专利代理工作规范、高效、高质等方面的内部培训、宣传工作等情况;(八)社会贡献。
主要指参评单位在服务企事业以及个人自主创新、服务政府决策参考,以及服务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等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尤其是一些典型案例对行业和社会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第六条申报星级专利代理机构所需提供的材料(一)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申报书;(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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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专利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DB11/T 1182-2015)地方标准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委托市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实施〈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DB11/T 1182-2015)的工作。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和AAAAA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依法成立并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项目、运行管理、办公场地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对专利代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证明:(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四)税务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持证上岗,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知识产权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二)业务部门主管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背景;(六)其他工作人员持有从事岗位所需资格证书;第六条参与评定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一)成立满2年,2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5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3人。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5人;(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30㎡。
第七条参与评定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一)成立满3年,2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10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4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5人。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10人;(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0㎡。
第八条参与评定A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一)成立满5年,3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20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8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5人。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10人;(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并有客户接待洽谈区域;有公司网站。
第九条参与评定AA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一)成立满5年,3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30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10人。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15人;(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200㎡,并有客户接待洽谈区域;有公司网站。
第十条参与评定AAA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一)成立满5年,3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获评AAAA级专利代理机构1年以上;(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50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15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30人;(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300㎡,并有客户接待洽谈区域;有2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公司网站。
第三章评定组织第十一条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组建评定组织。
第十二条评定组织负责建立专家库,专家工作组从专家库中产生,专家工作组人数为单数,不少于5人,专家库成员应满足如下条件:(一)在专利行业从业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专利工作经验;(二)掌握本行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最新标准工作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四)热衷促进行业发展相关工作;(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六)身体健康,有完成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三条专家库成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二)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等级评定的申请条件、基本要求和具体评定指标;(三)专利代理机构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第十四条专家工作组在评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其职责如下:(一)审核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材料;(二)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评审;(三)参与其他评定组织指定的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工作组由评定组织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指定成立,并于评定工作结束后解散。
专家工作组的数量根据参与等级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量来确定。
第四章评定内容第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内容包括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及其环境、规章制度、专利代理服务、客户服务和其他六个方面。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具体评定内容包括:(一)专利代理机构人员数量;(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持有情况;(三)专利代理机构人员学历及参与培训情况;(四)专利代理机构中专业骨干比例,如中层以上负责人从业年限、从业3年或5年以上专业骨干在代理人中的占比等。
第十八条“经营场所及其环境”具体评定内容包括:(一)经营场所面积;(二)专利代理机构基础设施情况,如是否有明显的公司标识、是否有服务网站、是否有客户接待洽谈区域、是否配备工具书、停车便利状况等;(三)经营场所环境,如满足基本办公需求情况、是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书(包括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以及税务登记证)、服务场所布局及卫生状况等;(四)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交通状况,如机构所在地是否位于主要街道、附近公交或地铁便利程度等。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具体评定内容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包括有无管理制度、员工对管理制度知晓率、有无岗位说明、员工对岗位说明知晓率、有无服务流程及规范、员工对服务流程及规范知晓率、有无客户服务评定和投诉机制、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保留年限等。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服务”具体评定内容包括:(一)能够提供服务项目的种数;(二)营业收入情况;(三)主营业务所占比例情况;(四)专利申请代理数量;(五)专利申请代理质量,如专利申请补正率、专利代理人人均年代理量状况;(六)高端服务项目开拓情况;(七)流程管理情况,如有无流程管理规定、有无专人负责流程管理、有无案件档案管理规定、是否使用流程管理软件、有无自动化网络办公系统等;(八)国内服务情况,如国内客户数量、国内客户在总客户数量中的占比等。
第二十一条“客户服务”具体评定内容包括客户满意度、投诉处理状况、长期客户占比等。
第二十二条“其他”反映专利代理机构的其他能力水平,具体评定内容包括:(一)学术水平,如发表刊物、创办机构内部刊物、出版论著等;(二)参与公益服务情况,如机构是否参与公益服务、是否组织公益服务、公益活动覆盖率等;(三)获得荣誉情况,包括机构或员工获得的市级及以上的荣誉;(四)加分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有无风险防范机制、是否通过国标推质量管理体系、业务拓展方面成绩是否突出、特色业务开展方面成绩是否突出、有无重大贡献行为。
第五章评定程序第二十三条凡符合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可自愿向评定组织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评审材料,由评定组织负责组织专家工作组进行等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专家工作组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时,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三)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管理;(四)对不适宜公开内容严格保密;(五)评定与专家工作组有利益关系的专利代理机构时,专家工作组专家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专家工作组负责审查相关资料,对所有申请等级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书面评审;根据工作需要,评定组织指派专家工作组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评审;专家工作组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提交评定组织;评定组织审核批准后,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应在公示期内可向评定组织提出申诉,申诉应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申诉缘由、证明文件等;评定组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评定组织发现,取消其当年等级评定结果,并取消下一年度等级评定资格。
第六章申报时间和材料第二十八条评定组织每年定期组织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三)财务报表资料;(四)在职人员花名册;(五)其他资料。
如客户评价表,机构荣誉证书、参与公益服务证明文件,创办刊物样本等。
第三十条专利代理机构提交材料需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
纸质版材料需符合评定组织的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章标志设计与管理第三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等级标志由文字“北京市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和英文字母A的数量表示。
第三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的评定等级标志由评定组织确定。
第三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等级标志由评定组织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通过等级评定后,由评定组织授予相应等级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等级标志使用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受到相关部门惩处,或给委托人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害行为时,评定组织可根据情节进行处理: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等级标志、取消等级标志;被取消等级标志的机构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评定申请。
第三十五条等级标志有效期为3年,专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标志使用有效期满不重新提出评定申请的,不应继续使用等级标志。
第三十六条在标志有效期内,专利代理机构应接受评定组织年度抽检。
标志使用期满申请复评仅需提交评定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经过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主动注销评定等级,但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评定组织,评定组织撤销等级标志。
第八章费用第三十八条申请等级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需支付专家评审费用。
专家费评审费用支付标准为:根据机构申报情况,评定组织可对专家评审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九条参与评级并获得相应等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缴纳等级标志制作管理费用,等级标志的制作管理费用为会员2000元/年,非会员3000元/年。
等级标志制作管理费用应根据实际制作管理的成本进行年度调整。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2016年5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