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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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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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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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目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1)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2)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22)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8)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30)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费收费办法(暂行) (3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3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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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一、《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拟参与的产权转让项目(下称“该项目”)的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动态报价承诺函》等竞买文件,同时还应按该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
经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成为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
三、参加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应知悉并遵守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四、该项目动态报价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竞价,《信息披露公告》是对转让标的的一般性说明,仅供竞买人参考。
五、竞买人在参加动态报价活动之前,应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接受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对受让方的要求和相关条件,对竞买行为负责,且动态报价实施后不得以不了解所竞得标的为由予以反悔。
六、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使用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竞价平台——北交互联综合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北交互联”,https://)组织竞价,竞买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北交互联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七、竞买人使用已认证的北交互联帐户,登录北交互联,参与竞买活动。
若竞买人尚未注册北交互联帐户,该竞买人通过资格确认后,将同步获得北交互联初始帐户。
竞买人应于报价前,登录北交互联了解相关操作指引。
八、动态报价标的起始价为标的转让底价。
九、动态报价采取加价的方式进行。
十、动态报价加价规则:动态报价的加价幅度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
各竞买人每次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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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实物资产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物资产转让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拍卖公告期间办理竞买手续并获得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北交所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实物资产转让拍卖活动由北交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实物资产转让方应与拍卖机构签订《实物资产拍卖委托合同》,并提交北交所备案。
第七条拍卖机构应根据《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一)拍卖公告期;(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五)拍卖的时间、地点;(六)拍卖的特别事项。
拍卖机构应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北交所应对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拍卖机构应在北交所认可的报刊和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拍卖公告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资料。
转让方、拍卖机构应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条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经北交所确认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应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不得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3887a252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82.png)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是一家专门从事实物资产交易的交易所,旨在提供便捷、透明、公正的交易平台,促进实物资产的流通与交易。
为了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本文将对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交易对象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进行交易的实物资产种类,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产权、矿业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交易对象必须具备完整的产权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报与挂牌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前,交易方需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交易所根据资料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交易方发给交易挂牌通知书。
交易方在收到通知书后,需支付相应的挂牌费用并将挂牌资料提交交易所。
交易所审核挂牌资料并进行公示,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挂牌资料将正式发布。
三、交易方式实物资产交易可采用一对一协商交易、公开拍卖交易以及竞标交易三种方式进行。
交易双方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
四、交易流程实物资产交易的流程主要包括:挂牌公告、资格审核、交易条件确定、交易协议签署、交易保证金缴纳、交易价款支付、过户手续办理等环节。
交易方需严格按照交易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
五、交易成本除了挂牌费用外,实物资产交易还需要支付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包括交易服务费、交易手续费、过户费、评估费等。
交易所对交易成本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交易方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交易风险控制交易所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交易所要求交易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并对交易信息进行验证。
同时,交易所还要求交易双方保证交易履约,如出现违约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信息披露北京产权交易所要求交易方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情况、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并要求交易所及时向公众披露交易信息。
交易所还提供相关公告、公示和查询服务,确保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9766a2d67ec102de2bd8947.png)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 2016-12-01 18:09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本规则所称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第四条转让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一般包括:(一)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二)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三)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按照本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四)其他股东应及时关注北交所网站,查阅项目公告信息。
上述内容均已在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协商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在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时,应向北交所书面承诺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已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二)将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三)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的,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并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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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产权转让中的拍卖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北交所内进行的产权拍卖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产权拍卖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确定第五条产权拍卖活动由具有北交所服务会员资格的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北交所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负责拍卖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业务摇号程序》的有关规定,北交所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具体组织实施拍卖活动的拍卖机构。
第三章拍卖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拍卖的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拍卖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按照北交所规定的程序申请成为北交所会员、在北交所内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九条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其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机构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资料。
拍卖机构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双方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条委托人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时商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留价一经确定,如需改动,须经拍卖机构与委托人双方协商并另行签署合同。
拍卖标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法院涉民事执行资产统一进入北京产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法院涉民事执行资产统一进入北京产权](https://img.taocdn.com/s3/m/7205da2776c66137ef06191b.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法院涉民事执行资产统一进入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司法拍卖的规定(试行)【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3]28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08.14【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法院涉民事执行资产统一进入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司法拍卖的规定(试行)(2013年8月14日京高法发〔2013〕289号)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委托拍卖工作,高效、透明处置涉民事执行资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院鉴拍办”)和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市司法拍卖工作。
第二条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试点法院”)委托的涉民事执行资产的司法拍卖活动,统一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
第三条凡入选市高级人民法院名单的拍卖机构可以报名参加试点法院委托的司法拍卖工作。
最终接受委托的拍卖机构,由高院鉴拍办在报名参加的拍卖机构中随机确定。
司法拍卖财产价值较大或案情特殊、委托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案件,高院鉴拍办可以决定随机选择三个以上的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
相关规则将另行规定。
第四条因案情特殊不适于进行网络竞拍的,试点法院应当报请高院鉴拍办、执行局批准同意。
第五条高院鉴拍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管理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二)选择确定拍卖机构;(三)牵头组织制定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竞买须知、竞买协议等拍卖文件范本。
最高法新规明确涉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须进场
![最高法新规明确涉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须进场](https://img.taocdn.com/s3/m/17d01184240c844768eaee08.png)
时间年月日来源: 人民网作者月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地若干规定》出台地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了通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背景:各地法院司法实践地需要据最高法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孙万胜介绍,重庆、上海等一些地方探索在司法委托拍卖中借助网络平台,突破地域限制,使拍卖标地信息公开程度更高,交易价格最大化.随之而来地是,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现行地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亟需出台新地司法文件加以指导.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制定《规定》遵循四项原则一是注重推动原有规定落实.原来有规定且规定得很明确,则仍遵照原有规定,我们从推动落实地角度进一步强调.如统一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地管理机构、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等.二是符合社会管理创新要求.由于经济社会地飞速发展,原来没有规定地,我们作了新地规定.如统一委托评估、拍卖场所和平台,利用电子手段实现网络竞价公开化,实现充分竞价.三是注重以公开促进公正.如通过统一信息平台使拍卖标地信息披露最大化,法院不再组织建立拍卖机构名册.四是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到重庆、上海、湖北、广西、云南等地实地调研,召开了次不同形式和不同范围人员参加地座谈会,先后两次到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交换意见,并向有关单位发了份征求意见函.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即通过统一管理机构、职责、委托方式、场所等,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根据《规定》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地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地评估、拍卖活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通过标地信息公开,严格保密竞买人信息,实现拍卖价格最大化.拍卖前,受委托地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地信息平台统一发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信息,拍卖后对委托评估、拍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加强严格管理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对评估、拍卖机构地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明显错误、评估报告严重失实,拍卖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拍卖结果地,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主管和监管部门对评估、拍卖机构作出相应处罚,并取消其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地依法依规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地若干规定》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九月七日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地若干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地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地评估、拍卖活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地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地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地除外.第五条受委托地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地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第六条涉国有资产地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地实施细则进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地证券资产地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地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地实施细则进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其委托地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地,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地,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评估结果明显失实;()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其他有关情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地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地,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纠纷调处规则及印发北京市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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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纠纷调处规则及印发北京市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7.08.15
•【字号】京国资综[1997]344号
•【施行日期】1997.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纠纷调处规则及印发北京市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的
通知
(1997年8月15日京国资综〔1997〕344
号)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国家局1994年第1号令)和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相应成立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处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事宜。
二、区县调处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可参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市局调处委员会备案。
附件: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略)
2.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试行)(略)。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财企一[2001]2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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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财企一[2001]2639号)第一条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财产权益。
第三条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对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行使下列职责:(一)管理、监督和指导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二)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三)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产权交易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二)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三)对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及产权交易相关行业机构的交易业务进行指导;(四)认定产权经纪人的会员资格;(五)调解产权交易纠纷;(六)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七)统计本市产权市场交易情况;(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行使下列职责:(一)依法组织产权交易;(二)审核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三)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四)监督交易双方交割的内容;(五)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七)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产权交易情况;(八)制定和健全会员自律性管理的规章制度;(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管理,应当制定会员章程,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会员大会由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总经理负责召开。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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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和促进北京市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各类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市房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证券等各类产权交易活动,以及与产权交易活动有关的各项服务活动,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以及产权交易参与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北京市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让产权交易市场成为推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改造城市面貌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是全市范围内的产权交易管理机构,主管全市的房地产、企业、证券等各类产权交易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证与登记第五条参与主体认证参与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房地产公司、企业、证券机构等,要在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认证。
认证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法律注册情况、财务状况等。
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认证结果进行审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六条产权登记产权交易的参与主体,应当在产权登记机构进行产权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类型、产权归属、面积、用途、转让价格等具体信息。
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登记信息公示在产权交易市场上。
第七条其他登记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房地产、企业、证券机构等,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进行其他必要的登记。
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对产权信息进行管理的同时,为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三章交易与清算第八条交易模式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交易方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条参与申请产权交易参与主体,应当在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参与登记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的规则、方式、数量、起拍价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1a4cdfe90508763230121227.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互联网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34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8.11【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11日京高法发﹝2014﹞349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司法拍卖工作,高效、公开处置涉诉财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院鉴拍办”)和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市司法网络拍卖工作。
第二条全市法院涉诉财产(京牌小客车除外)的司法拍卖,以法院直接在淘宝网开发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主,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补充(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试点的四个法院暂不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网络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诉财产的方法。
司法网络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司法拍卖管理工作维持各级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但全市未统管的法院应逐步实现司法拍卖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级法院监察室应加强对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督工作,拓宽监督举报途径,充分发挥好廉政监督职能。
第五条各法院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应贯彻司法网络拍卖优先的原则。
因当事人选择拍卖模式或者案情特殊等原因不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的,由各院主管拍卖部门逐级报请本院领导批准同意,并报高院执行局备案。
第六条高院鉴拍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法院司法拍卖模式的确定;(二)负责全市法院与淘宝网及支付平台的协调沟通、技术培训等司法拍卖平台的建设工作;(三)负责委托拍卖公司司法拍卖过程中的拍卖机构随机确定工。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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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1. 引言北京产权交易所是中国的一家专业化、规范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致力于推动企业国有产权市场的发展。
为了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以规范和引导相关交易行为。
2. 适用范围本操作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的企业。
3. 交易准备3.1 信息披露卖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料、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
同时,买方也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应信息以便进行资格审核。
3.2 评估与定价卖方在申请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
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对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定价参考。
4. 转让流程4.1 挂牌卖方在选择合适的挂牌方式后,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挂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挂牌。
4.2 摘牌在挂牌期限届满后,如果未能成交或达成协议,卖方可以选择继续挂牌或自行摘牌。
自行摘牌的卖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摘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3 成交与过户当买方与卖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双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等。
4.4 结算与交割买方在支付全部转让款项后,卖方应向买方交付相应的国有产权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同时,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办理结算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5. 监督与管理5.1 监督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将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将定期对交易活动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5.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操作规则的行为,北京产权交易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纠纷调处规则及印发北京市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纠纷调处规则及印发北京市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11a893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62.png)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纠纷调处规则及印发北京市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8.15•【文号】1号令•【施行日期】1997.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号令)现发布《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使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公正、有效地进行,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处委员会),专门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事宜。
第三条各级调处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人的委员组成。
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外,还可适当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委员,委员会主任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调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立案、受理、分办、法律审核、档案及公章保管、发文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调处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调处中央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二)调处地方与中央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三)调处不属于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范围的地区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四)处理不属于上述范围之内,但在全国有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五)审查中央级全民单位在与其他所有制单位发生产权纠纷时提出的协调意见;(六)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七)指导中央部门及地方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八)其他。
第六条地方各级调处委员会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其职责范围可参照前条内容确定。
第七条上一级调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将所辖范围的产权纠纷委托下级调处委员会进行调查或处理。
第八条当事人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调处委员会请求调处。
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
![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ecb72ca6cc22bcd126ff0c83.png)
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企一[2001]232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1【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20日)废止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京财企一[2001]2328号)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办理:1、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3、集中、公开、公平、公正;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5、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的活动。
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城镇集体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1、竞价拍卖。
2、招标转让。
3、协议转让。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五条进行产权交易应当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此作为确定产权交易底价的依据。
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制,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产权经纪人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直接向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应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实行委托代理进行产权交易的,委托方应与接受委托的产权经纪人(执业会员)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委托出让或受让企业产权。
第八条《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1、标的;2、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3、协议履行的期限;4、佣金标准和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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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产权交易所
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细则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的文件精神,实现涉诉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涉诉国有资产的拍卖,在法院选定拍卖机构并向选定的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后,由受托的拍卖机构与北交所联系、商定具体拍卖事宜。
拍卖采取网络竞价或者传统拍卖方式进行。
第二条被选定的拍卖机构将拟拍卖资产的项目材料递交至北交所,并制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成交确认书等拍卖文件。
由北交所对上述材料和文件进行审核,并报法院备案。
如遇特殊情形,北交所将及时向法院进行汇报。
第三条北交所及选定的拍卖机构将通过网站、纸媒体等渠道对拟拍卖资产进行信息披露并发布拍卖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和拍卖公告中应告知意向受让方司法拍卖存在随时撤回或者暂缓的风险。
第四条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到北交所进行登记,并由北交所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第五条北交所将设立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结算专项账户对拍卖处置相关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该账户运行受法院监管。
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将拍卖保证金交纳至该账户。
法院要求撤回拍卖的,北交所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意向受让方。
第六条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了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且其最高应价不低于拍卖保留价的,该意向受让方即成为最终受让方。
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交所组织法院选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七条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场与受让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八条受让方交纳的拍卖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剩余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交纳至北交所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结算专项账户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交易凭证,并提交至委托法院备案。
第十条北交所将已拍卖资产的全部处置资料进行整理,制作成完整的交易档案(包括拍卖报告、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结果、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竞买报名情况、交易凭证等相关文件)送交至委托法院和市国资委备案,并将成交价款上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