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PPT课件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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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平方米;三等地段年税额2元/平方米;五等地段年税额1元/平方 米;当地规定托儿所占地免税。) (1)企业总部应纳税额=5000×4=20000(元) (2)分厂应纳税额=3000×2=6000(元) (3)仓库应纳税额=8000×1=8000(元) (4)商场自办托儿所按税法规定免税 (5)全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20000+6000+8000=34000(元)
(十一)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 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包括 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二、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
❖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 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包括国有 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屆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 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十分复杂,为 确保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税法根据 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 纳
❖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 用人纳税
❖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纳税人 应根据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分别计算并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
❖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 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 平方米土地年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 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 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 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项目十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
1 任务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8
一、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 占用的土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 地。 (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女保健机构等卫生 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由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
荣程度各不相同,税法很难对全国城镇的具体征税范围作出统一规定,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 定》中确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征收管理
❖ (二)纳税期限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一般分 别确定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 (三)纳税申报
❖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 报表》,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 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 件资料。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 登记。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从转移之日起 ,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
2
3
4
对占用土 地的行为
征税
征税对象 是土地
征税范围 有所限定
实行差别 幅度税额
三、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1
促进合理、节约使用 土地
2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鼓励平等竞争
3
广集财政资金,完善 地方税体系
项目十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
1 任务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 ,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 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上述大、中、小城市是以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
依据,依照国务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 ❖ (1)人口为50万人以上的称为大城市 ❖ (2)人口在20-50万人之间的称为中等城市 ❖ (3)人口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8
一、征税范围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规定 如下:
❖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 ❖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
规定的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一、税收优惠
(九)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
(十)为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 、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 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 地划分了征免税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 (四)纳税地点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 责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 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 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 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
❖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 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 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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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 例15-1 某市一企业坐落在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企业在城市不同 地段分别设两个分厂、一座仓库、一个自办幼儿园,经税务机关核定 后得知:
项目十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
LOGO
项目十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
1 任务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8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的级差收 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城镇土地管理,2006 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主要是提 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征税范围扩大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对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 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
❖ 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 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 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 土地面积为准。
❖ 3.尚未组织测量,且尚未持有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纳税,待核发 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 (1)企业总部土地使用证书记载占用土地的面积为5000平方米,属 于一等地段;
❖ (2)两个统一核算的分厂,共占地3000平方米,属于三等地段; ❖ (3)一座仓库位于市郊,占地面积为8000平方米,属于五等地段; ❖ (4)自办托儿所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 ❖ 要求:计算该商场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一等地段年税额
项目十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
1 任务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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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依据
❖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 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 用土地面积的规定如下:
(十一)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 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包括 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二、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
❖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 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包括国有 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屆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 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十分复杂,为 确保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税法根据 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 纳
❖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 用人纳税
❖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纳税人 应根据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分别计算并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
❖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 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 平方米土地年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 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 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 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项目十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
1 任务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8
一、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 占用的土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 地。 (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女保健机构等卫生 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由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
荣程度各不相同,税法很难对全国城镇的具体征税范围作出统一规定,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 定》中确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征收管理
❖ (二)纳税期限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一般分 别确定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 (三)纳税申报
❖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 报表》,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 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 件资料。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 登记。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从转移之日起 ,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
2
3
4
对占用土 地的行为
征税
征税对象 是土地
征税范围 有所限定
实行差别 幅度税额
三、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1
促进合理、节约使用 土地
2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鼓励平等竞争
3
广集财政资金,完善 地方税体系
项目十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
1 任务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 ,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 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上述大、中、小城市是以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
依据,依照国务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 ❖ (1)人口为50万人以上的称为大城市 ❖ (2)人口在20-50万人之间的称为中等城市 ❖ (3)人口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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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范围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规定 如下:
❖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 ❖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
规定的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一、税收优惠
(九)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
(十)为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 、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 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 地划分了征免税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 (四)纳税地点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 责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 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 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 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
❖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 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 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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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 例15-1 某市一企业坐落在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企业在城市不同 地段分别设两个分厂、一座仓库、一个自办幼儿园,经税务机关核定 后得知:
项目十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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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十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
1 任务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8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的级差收 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城镇土地管理,2006 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主要是提 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征税范围扩大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对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 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
❖ 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 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 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 土地面积为准。
❖ 3.尚未组织测量,且尚未持有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纳税,待核发 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 (1)企业总部土地使用证书记载占用土地的面积为5000平方米,属 于一等地段;
❖ (2)两个统一核算的分厂,共占地3000平方米,属于三等地段; ❖ (3)一座仓库位于市郊,占地面积为8000平方米,属于五等地段; ❖ (4)自办托儿所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 ❖ 要求:计算该商场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一等地段年税额
项目十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
1 任务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8
一、计税依据
❖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 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 用土地面积的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