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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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因素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录音整理稿)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能跟各位同仁一起交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可以说是整个刑法体系中难度系数最大的专题, 这不仅仅体现在当年我们参加司 法考试时,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也都是块硬骨头,另外,拿我国、德国、日 本、美国四个国家来说,每个国家在处理因果关系的时候所采用的通说标准也都 不同。

、因果关系概述

行为

结果

行为

介入因素

结果

根据实务中以及教学中的案例,我把因果关系的基本类型分成了两类: 两个 因果的案件和三个因素的案件。

案例1.张三杀死李四。

这个有行为有结果,行为-结果两个因素,这类案件在判断因果关系时相对 来说比较简单。

案例2.甲在海边持刀把乙砍成重伤,海潮来临将乙吞没。

如果没有甲的行为,甲没有把乙砍成重伤,乙很可能就不会被海潮吞没。这 里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海潮,即自然力。

案例3.甲在山崖边砍伤乙,乙昏迷醒后迈两步跌下山崖摔死。

同样,没有甲的行为,乙很可能会好好走路,不至于摔死。这个案件中的介 入因素则是乙自身的行为,即被害人自身行为。

案例4.甲持刀追杀乙,丙和乙有仇,恰巧开车经过,猛踩油门撞死乙。

如果没有甲的追杀,乙就不会跑,如果乙不跑,很可能就遇不到丙,也就不 会被撞死。这里介入了丙的行为,即第三人的行为。

通过这几个典型案例,我们把因果关系的流程类型化。两个因素的案件:行 为一结果;三个因素的案件:行为一介入因素一结果,介入因素主要包括自然力、 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三种情形。

二、两个因素的案件 (一)条件限定和结果限定

三个因素

刑法上有一句格言叫“无行为则无犯罪”,即犯罪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一个行为侵害了法益,被认定为犯罪,在事实和证据上需要证明是由行为引起了结果。比如张三持刀杀死李四,没有张三的杀人行为,就不会有李四的死亡结果。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条件公式:无A则无B, A即是B的原因。没有张三的行为,就没有李四的死亡,所以张三的行为是李四死亡的原因,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这个公式在应用时也有问题,比如张三他妈生张三,没有张三他妈就没有张三,也就不会出现李四的死亡,无A则无B,那么张三他妈也就成为李四死亡的原因。这就会导

行为

致条件会无限的回溯,并进而扩大刑罚的处罚范围。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对条件公式进行限定,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需要进行刑法的评价,也并非所有的结果都具有刑法意义。具体方式在行为上砍一刀,在结果上连砍三刀。

1•行为上砍一刀。

案例5•侄子想继承叔叔的财产,设计杀死叔叔,希望叔叔坐飞机失事而死,于是给叔叔买了一张飞机票,结果飞机真的出事,叔叔死亡。

行为上砍一刀,是为了进行条件限定,只评价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即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行为,这一刀就需要将对法益没有侵害的生活行为给切掉。侄子的行为与叔叔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买票让人做飞机的行为属于生活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

案例6.昨天有个学生问了我个问题,她说她跟男朋友说了好多次分手,男朋友都不肯,并一直强调,你要是敢跟我分手我就跳楼。学生的问题是,如果她执意分手男孩真的跳楼了跟她有没有关系。

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咱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真跳了,跟女孩提分手有没有因果关系。女孩的行为是生活行为还是危害行为,行为本身能不能创设危险侵害法益,没有因果关系,应当被切掉。

2•结果限定需要切三刀。

第一刀,切掉危险结果,因果关系讨论的是因与果,没有实害结果的发生,即没有“果”,就没有讨论因果关系的必要性。

第二刀,切掉假设结果。

案例7. 甲想杀死乙,在乙准备徒步穿行沙漠的前夜,悄悄向乙的水壶投放了毒药。没有想到的是,丙也想杀死乙,于是在乙临行前偷偷把乙的水壶钻了一个洞,注意甲、丙之间无通谋。乙启程后第二天发现水壶里根本没有水,乙渴死。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当然我们可以设想,就算丙给乙的水壶钻孔,乙也会死亡,然而这只是假设,根本就没有发生。这一刀就需要切掉这个假设的结果,甲投毒的行为和乙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甲投毒的行为属于危害行为,已经给乙的死亡创设了现实的危险,涉嫌故意杀人的未遂。

第三刀,切掉不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结果。

案例8. 甲开车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重重的撞在了一个电线杆上。这突如其来的一撞,把一路过的老太太吓得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

如果按照无 A 则无 B 的条件公式来套,没有甲的撞击老太太就不会被吓死,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刑法设立交通肇事罪这种罪刑规范,是为了防止违章驾驶导致的死亡结果,行为被吓死这种结果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因此这一刀就要切掉此类结果,甲的撞击行为与老太太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案例9. 甲这次撞倒了老太太,老太太昏迷,甲逃逸,乙路过偷偷拿走了老太太的包,里面有 5 万人民币。

老太太的财产损失也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不能将老太太被盗5万元的结果归属到甲的行为上。

(二)两个因素案件的特殊类型

1. 重叠的因果关系

案例10. 甲乙之间没有意思联络,都想杀死丙,甲先投了50%左右的毒药,乙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投了50%,最后丙死亡。

条件 1 对结果有50%左右的作用,条件 2 对结果有50%的作用,经查明,不论是条件 1 还是条件2,都不能单独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对于结果的发生都又起到重要的作用。本来50%不会致死,但两个人加起来量上够了,虽然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同时起作用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结论: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择一的因果关系

案例11. 比如甲乙无联络,同时开枪杀丙,且都打中了心脏。两个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在甲、乙无联络的情形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甲乙无联络,同时开枪杀丙,且都打中了心脏。没有甲的行为丙会死亡,没有乙的行为丙也会死亡,这就不符合无 A 则无 B 的条件公式。50%的量有因果关系,100%的量更有因果关系,但择一的因果关系要考虑两个行为发挥作用的先后顺序,如果一个行为已经导致了丙死亡,就不能把结果归属到另一个行为上。

案例12. 绝情谷主给杨过吃了绝情丹,让杨过去杀掉郭靖黄蓉,否则七日之内必会毒发身亡,完成任务即可换取解药。杨过路上碰见尹志平,尹志平给杨过下毒,杨过当场死亡。

择一的因果条件下,需要判断哪一个行为先发生作用。尹志平虽然比绝情谷主晚投放毒药,但尹志平毒药先发挥作用导致杨过死亡,这时候就要把杨过的死亡归属到尹志平的行为上,绝情谷主只能是未遂。如果两个行为同时发生作用则都有因果关系。

3. 合义务的行为

案例13.德国19 世纪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有个工厂生产毛笔,在中国进口来了羊毛,按照当地的法律和生产规定,工厂需要对羊毛进行消毒,但是工厂负责人没有给消毒,导致几个女工感染了羊毛上的一种病菌死亡。后来经检验证实,在当时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即便工厂给羊毛消毒,也不能杀死这种病菌。

在这个案例中,即便行为人遵守了这个义务,行为符合这个义务,结果仍然会发生,根本不存在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就是不管你做与不做,结果都会发生,这时候就不当将死亡结果归属到行为人身上。

案例14. 再比如护士没有遵守做皮试的规定,直接给病人打青霉素,病人过敏体质,导致死亡。事后查明,即便护士做了皮试,现有的皮试根本无法查出病人的这种过敏性。

也就是说,即便护士遵守了这个规定,病人还是会死,没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不能将病人的死亡结果护士归属于护士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4. 特异体质

案例15. 张三讨厌李四,故意打了李四一个耳光,李四嘴角流血,由于李四患有罕见的血友病,流血不止死亡。

如果没有张三的行为就没有李四的死亡,符合无A则无B的条件公式,我们认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必须要注意,有因果关系不等于一定构成犯罪,有因果关系只是归因的问题,也就是在客观层面符合了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主观层面是否知道李四患有血友病。可能是故意,可能是故事,也可能是意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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