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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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可归责性)
一、因果关系概念
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向构成要件结果现实化的过程。
1、因果关系的起点是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引起结果的,不成立犯罪既遂。
2、因果关系首先是存在实行行为引起结果这样的事实关系(事实判断);然后是基于
刑法目的而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定(价值判断)。
二、事实关系的判定——条件说
(一)条件公式:
“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1、条件关系是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最低限度要求。完全遵循条件公式,意味着任
一条件都是原因(等价理论)。
2、构成要件的结果必须是具体的结果。
(二)代替的原因
1、因果关系的断绝:条件公式意味着“没有前者行为,也会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不是后者的原因”。
2、择一的因果关系:甲、乙都在被害人的饮料中单独投入足以致死的毒药。
3、假定的因果关系:被害人亲属在死刑犯执行现场先于法警开枪。
三、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定——客观归责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
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追加认定因果关系的要件,通过“相当性”来限定因果关系:
1、要求实行行为通常会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的结果之间的关系
不是异常的、不适当的。(经验上的通常性,此所谓“相当性”)
2、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人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行为人特别认识、预
见的。
(二)客观可归责性
实行行为产生的危险被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的结果,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
1、实行行为制造了或者将已有风险升高到不被容许的风险。
2、风险以一般人能够预料(非罕见)的方式被实现为构成要件的结果。
3、因果过程的异常,是与实行行为的危险性不同的其他危险实现为结果。
四、具体应用
根据当初行为的危险性是否现实化成了结果,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
(一)被害人特殊事情
【典型】对被害人实施了暴行,因其存在着特殊的事情而死亡。
【处理】在考虑被害人特殊事情的基础上,再去判断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特殊事情是因果关系发生的背景)
例:(1)开枪射人,造成被害人失足坠崖死亡。(2)挥拳打人,引发被害人原有疾病,导致死亡。
(二)被害人行为的介入
【典型】在行为人的行为后介入了被害人的行为,该被害人的行为成为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原因。
【处理】如果因为行为人的当初行为给被害人的行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并且这种危险性现实化为结果,则当初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
1、当初行为造成被害人不得不实施该行为。
2、被害人的行为即使不适当,但仍然处在当初行为的实施者可以预测的范围。
理解为当初行为就具有导致被害人不适当行为的危险性,并且这种危险最终现实化
成了结果。
3、行为人当初的行为再加上被害人不遵医嘱,导致治疗效果未能发挥。
是否承认因果关系取决于当初行为本身对结果的作用是否重大(即假设行为人引起
的伤害正常地恶化下去会出现何种结果)。
例:(1)被害人遭受严重暴力,为逃生而情急之下逃入旁边的高速路,被车撞死。(2)受害人受致命伤,不服从医院安排而亡。(3)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4)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5)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
(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
【典型】行为人的行为后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因此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
【处理】
1、当初行为对引起结果具有重大的、决定性的作用时,当初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不能肯定当初行为对结果的重大危险性,而是介入的第三人行为对结果发挥了重大
的、决定性的作用时,否定当初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例:(1)甲伤害乙,乙在去往医院的路上被车辆轧死。(2)甲伤害乙后,乙前往医院治疗,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3)甲开车撞丙,丙落在甲车顶,同车的乙从车窗口抓住丙垂下的手,将其拽下汽车,丙被摔死。
(四)行为人行为的介入
【典型】在行为人的当初行为后介入了行为人的新的行为,并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
【处理】当初行为产生的危险性是否通过新行为而最终现实化为结果。
例:过失伤人后,又开枪杀死伤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