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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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FZD-2019-0110液氮供应合同书

山西丰之达工贸有限公司

2019年1月

气体供应合同书

供方:山西丰之达工贸有限公司

需方:山西正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丰之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正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友好协商,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本合同载明供方与需方达成购销气体的条款,供方承诺为需方提供高质量的供气服务。

第一条定义

(A)“供方”指依法具备国家相关经营资质要求的气体提供方,即山西丰之达工贸有限公司。

(B)“需方”指医用液氮需求方,即山西正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C)“气体”(或“货物”)指医用液氮及《其他气体价格表》包含的气体。

(D)“起始日”指本合同生效日。

(E)消费价格指数: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称为“消费价格指数”的指数。

(F)“交付点”指供方与需方移交货物的所在地。

(G)“不可抗力”指有超出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情况。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电信破坏、交通中断、民众骚乱、罢工、停业、政府行动等其它不能预见,或虽可预见但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致使本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第二条供应条款

2.1本合同书始于年月日,且自起始日起有效期为年。需方或供方是否续签合同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若双方未提出终止合同,则原合同延续执行。

2.2供方在收到要求用气通知后,按照本合同及用气通知要求,在规定交货时间的24小时内交付气体产品送至交货点。

2.3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条质量及质量保证

3.1质量

供方的气体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二部要求,及GB/T8980《液氮国家标

准》和使用单位的要求。

3.2质量保证

供方的气体将按国标《中国药典》2015版二部的要求供应气体。

第四条商业计划

4.1气体基本价格说明

本合同气体单价包含供方根据需方要求送到需方所在地的一切费用(包含税金)。

液氮单价为元/罐;

二氧化碳单价为元/瓶。

4.2付款形式与周期

4.2.1付款每月支付一次:供方每月出具发票一次,需方收到供方出具发票后,次月付货款,结算支付与医用气体同步。

4.2.2需方如发现发票有任何错误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通知供方。

4.3交货与接收

4.3.1气体运输由供方货车送至需方指定地点。

4.3.2需方应于收货时检验货物,验收货物时若有异议应在3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

4.3.3供方气体的交货应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称重计量单及送货通知单作为货物送达的证据,并开具发票为结算货款的依据。

第五条供气量计量方法

瓶装气体以按照瓶数进行结算。

第六条通知

6.1需方的用量如有大幅度增减,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

6.2有关本合同中要求的或允许作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七条责任和免责

7.1责任

7.1.1需方:

(1)向供方气体提供合适、安全进入需方目的地及使用通讯设备接触信息的便利,以使供方便于履行本合同职责和权利。

(2)保证为气体提供安全、合理的运行环境,为送货车辆提供适合的通道,充装液体时提供足够的安全照明。

7.1.2供方:

(1)安全运送液氮至交货地点,严格按照液体货车的说明进行操作。

(2)提供技术支持、优质服务和紧急情况帮助。

(3)对因供方疏忽而导致人身伤害及客户资产的损坏承担责任。

(4)遵守需方的规章制度,在需方工作人员指导下,按规定卸货。

7.2免责

7.2.1需方验收货物时如发现货物品种、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可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予以回复,并立即予以更换。

7.2.2如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双方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并且应发生后15天内提供对该事件的详情陈述及证明意向(或协议),说明不能履行或部分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双方应评估该事件的影响,相互协商,以便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协议、暂停部分合同义务还是延期履行。在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合同双方均应免责。

除非特别加入或书面协定,双方所作的任何声明或陈述或提供的任何信息不得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7.2.3如果供方认为需方气体站储槽或操作方法不安全,经通知需方后,需方未采取相应改善措施,供方可暂停气体供应。

第八条赔偿

若供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供气,并因此导致需方遭受损失,需方应得到赔偿。

如需方因设施问题不能接收,可提前通知供方,如不通知造成费用损失可协商解决。

第九条违约和终止

9.1若供需双方中任一方做出破产行为,或进入清算(重组或合并的情况除外)或做出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严重违约,则供需双方均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

是否终止本合同。

9.2即便合同实行终止,并不影响双方产生的债权及债务。

第十条其他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0.2若供需双方就签订、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方:供方:

山西正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丰之达工贸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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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税号: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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