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宪法
1.《宪法》规定我国教育的性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目标:(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途径:(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制度:
(①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2.《宪法》规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
①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②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指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宪法》中规定的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4.《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劳动前进行的就业训练权利;
残疾公民也具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公民具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
国家对于那些有益人民利益的创造性工作应给予鼓励和帮助。)
5.公民受教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教育法
7.《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共有十章八十四条)
8.《教育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9.《教育法》根据(《宪法》)指定。
10.《教育法》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
11.《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12.《教育法》规定的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3.《教育法》规定受教育公民权利的公平性:(A.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B.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C.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D.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E.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1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15.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1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17.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18.(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19.教育的基本制度:(①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③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④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⑤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⑥国家实行学位制度;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制度;⑧国家实行教育监督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20.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具备的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等;④有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学籍管理及奖惩;⑤颁发学业证书;⑥聘任教职工及实施奖惩;⑦对本单位设施及经费使用和管理;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
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为受教育者和监护人提供了解情况的便利;⑤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2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其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4.《教育法》对教师权利保护的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地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9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25.受教育者权利;(①参加教育活动和使用教育设施;②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获得学业、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的不合理性提出申诉和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6.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27.《教育法》对教育投入的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资,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28.教育经费其他来源:(①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②个人捐赠;③金融、信贷手段。)
教师法
29.《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地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九章四十三条)
30.《教师法》的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31.《教师法》适用的对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2.《教师法》中对教师的定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33. 《教师法》中规定的人民政府对教师管理的职责:(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敬教师。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③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34.《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权利;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③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④获得工作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
⑤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⑥参加进修和培训。)
35.《教师法》对教师义务的规定: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6.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学校等应履行的职责:
①提供安全的设施和设备;
②提供必须的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用品;
③对教师的创造性工作给予奖励;
④支持教师工作。
37.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38.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的学历:
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型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级教师资格应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及其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