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济中法破〔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济中法破〔2020〕1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第7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为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规范破产案件的简化审理,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降低破产成本,依法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营商环境的改善优化和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1.(繁简分流)为确保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审判部门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决定是否简化审理程序。
2.(效率优先)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并联破产进程事项,压缩程序时间,优化审理流程。
3.(公平保护)坚持效率优先应兼顾公平,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与程序的启动4.(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应当简化审理程序:(一)债权人人数较少的;(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相关材料显示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三)债务人经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已经基本确定的;(四)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自愿简化审理程序的;(五)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已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5.(其他适用情形)对于查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企业”,应当简化审理程序。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成中法办〔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更好服务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压缩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破产案件审理中相关程序、事项的简化方式,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一)债权人人数少于10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万元的;(二)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四)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移送破产审查的;(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经对破产案件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简化审理的,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审查阶段提交摇号产生管理人的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时,应附《委托函》《清算、破产案件随机指定清算组成员、管理人确认书》原件,及拟裁定受理的合议笔录复印件。
裁定受理时,审理法院应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我院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符合本指引第一条规定,由我院在作出裁定前开展管理人指定的准备工作,形成的工作资料随案移送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在接收案件后,应及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第三条债务人可直接送达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文书、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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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为切实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偏长的实际情况,尽力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确保企业破产制度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本院审判委员会就有关试行简化部分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分配、费用相当原则)破产案件是否需要试行简化审理程序,应区别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破产财产的多寡,繁简分流,审慎决定。
2、(效率原则)对破产案件试行简化审理程序必须坚持效率原则。
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能够缩短的期限尽可能缩短;能够并联的事项,尽可能并联。
二、关于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3、(案件范围)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试行简化审理程序:(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2)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3)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程序的;(4)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5)其他适宜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4、(排除适用)对下列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试行简化审理程序:(1)有重大维稳隐患的破产案件;(2)裁定破产重整的破产案件;(3)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
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
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
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正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功能,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就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1.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的申请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可以简化审理程序。
2.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前提下,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通过创新工作机制、缩短办理时间、并联破产事项、简化审理流程等方式加快办案进程,但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最短期限。
3.管理人应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控制破产成本,充分运用已经完成的财产查控结果、评估结论及处置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充分借助各种平台,降低变现成本等。
4.简化审理程序中,应突出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性和强制性,注意保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以适当弱化债权人的意思自治。
二、适用范围5.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简化审理程序:(1)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2)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无资产或者资产较少的。
(3)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主要管理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财产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保障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列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从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所等机构及个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资源共享、便捷高效、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为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实行名册制。
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机构管理人分为三级:根据执业能力、从业经验、社会信誉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
个人管理人不分级。
第四条企业破产案件分为三类:根据破产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人状况,结合企业注册地、资本金、债务和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是否为上市公司、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由复杂到简单分为一类破产案件、二类破产案件和三类破产案件。
社会影响是指企业破产案件在全国、全省或全市辖区内造成的影响。
法律关系是指案件是否涉及国计民生、民刑交叉、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
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债务人财产权属、财产总额、财产分布状况等。
债权人状况是指债权人人数、债权人结构、债权数额、民间借贷处置风险、金融债权与金融生态环境影响等。
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商司法技术部门根据当地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案件分类标准。
第五条一级管理人办理一至三类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办理二至三类破产案件;三级管理人办理三类破产案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鲁高法〔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简易程序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的通知鲁高法〔2023〕5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已于2023年7月1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23年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民一庭反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为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的程序(以下简称“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全面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提高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案件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矛盾纠纷快速化解。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下称小额诉讼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以下要求:(一)应用必用。
凡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法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约定适用条件的案件,要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约定适用。
(二)简化适用。
畅通小额诉讼案件流转环节,简化案件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健全程序配套措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三)保障权利。
山东法院2021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2021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9•【分类】其他正文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邱某个人债务重整案关键词个人债务重整公平保护基本案情邱某系个体工商户,从事日用陶瓷、家具的生产销售,2017年因生产环保不达标被停业,陷入债务危机。
2021年11月2日,邱某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对债务人基本状况(包括文化程度、劳动技能、从业经历、收入能力、家庭成员、社会评价等)、财产状况、负债经过及原因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调查核实,形成了债务人状况报告、个人财产调查报告、个人豁免财产清单及必要生活及事业发展支出标准,审核确认四名债权人债权总额共计152万余元。
根据上述各项报告、邱某的未来收入测评以及经营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制定了债务重整方案并于12月24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同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并终止债务重整程序。
债务重整方案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将获得清偿65万余元,未受清偿的87万元债务将予以免除,债权综合清偿率为42%,远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14% 。
典型意义该案是山东省第一例个体工商户债务重整案。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的重整路径和考量要素进行了有效探索。
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了障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邱某个人重整方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中“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文理念,公平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的利益。
该案的顺利审结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避免陷入债务绝境,重获新生,实现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当的功能,为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现实路径。
案例二高某夫妻个人债务清算案关键词自然人担保性负债清理基本案情高某系J集团的原实际控制人,其配偶孙某系原股东。
J集团系重整企业,经法院依法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将高某夫妻等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 2009 年4 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次会议通过, 2009 年6 月18 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且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第四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本院管辖。
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一节申请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一)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二)存在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人经营困境;(三)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四)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来清偿到期债务;(五)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六)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七)本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九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鲁高法〔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9〕50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已于2019年8月5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9年底24次(总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二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明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职责,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山东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册地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裁定受理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且该案件由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财产处置、节约破产成本的,可将案件移送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处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设区的市级(含本级)以上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上海高院发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指引

上海高院发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指引目录一、基本原则二、适用范围三、审判组织、程序启动与转换四、管理人指定与接管五、债权申报与送达方式六、债权人会议七、财产调查与处置八、破产宣告与终结九、其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沪高法〔2018〕167号为更好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依法高效处置“僵尸企业”,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实现繁案精办、简案快办,努力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1.(繁简分流)本市各区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的申请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可以简化审理程序。
2.(效率原则)在坚持依法审理、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通过缩短办理时间、并联破产事项、简化审理流程等方式加快办案进程,但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最短期限。
二、适用范围3.(优先适用情形)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简化审理程序:(1)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破产;(2)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无资产或者资产较少;(3)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主要管理人员下落不明。
4.(可以适用情形)破产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审理程序:(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数量较少的;(2)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程序的;(3)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
5.(不适用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简化审理程序:(1)涉及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或者拖欠薪酬、社保费用的;(2)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或者资产处置、变价存在较大困难的;(3)申请重整或者有重整可能的;(4)有风险处置隐患和维稳因素的;(5)其他不适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繁简分流改革规定审理银行卡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繁简分流改革规定审理银行卡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繁简分流改革规定审理银行卡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统一裁判标准,提高银行卡纠纷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程序方面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银行卡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以下民事纠纷,适用本意见:(一)以发卡行作为原告,以持卡人作为被告,以持卡人经催收仍不予偿还欠款为基础诉讼事实,以要求持卡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超限费及滞纳金等为诉讼请求的欠款类信用卡纠纷案件;(二)因不法分子盗刷银行卡的行为而引发的持卡人要求发卡行承担给付借记卡内被盗刷资金本息,或者返还被发卡行扣划信用卡本息责任,或者抗辩其不应偿还被盗刷信用卡本息的盗刷类银行卡纠纷案件。
(三)持卡人因发卡行收取费用、开通业务、提供服务等产生争议而起诉发卡行,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类银行卡纠纷案件,主要包括持卡人对银行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争议、发卡行擅自为持卡人开通的增值业务、持卡人对存入银行的欠款数额有争议等类型的案件。
第二条【诉前调解】对适宜调解的银行卡纠纷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前可以先进行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可以由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十五日。
破产清算裁定申诉流程(3篇)

第1篇一、概述破产清算裁定申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清算裁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的一种诉讼程序。
破产清算裁定申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法院监督和纠正错误裁定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破产清算裁定申诉的具体流程。
二、申诉条件1. 申诉人须是破产案件当事人或者与破产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 申诉人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3. 申诉人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4. 申诉人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状申诉人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申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和理由。
(5)证据材料。
2. 递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须在提交申诉状的同时,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3. 受理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和证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诉人是否符合申诉条件。
(2)申诉请求是否明确。
(3)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
(4)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 通知答辩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5. 审理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申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应当认真审查申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依法作出裁决。
6. 裁决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后,应当作出如下裁决:(1)维持原裁定:认为原裁定正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维持原裁定。
(2)撤销原裁定:认为原裁定错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原裁定。
广西关于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操作规程

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破产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为了有效解决破产案件,提高审判效率,广西司法部门发布了关于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操作规程,以便更快速、高效地审理简单破产案件。
二、简单破产案件的定义与范围1. 简单破产案件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件:a) 债务人的债务总额不超过一定金额;b) 债务人的资产不超过一定金额;c)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 简单破产案件包括但不限于:a) 个人破产案件;b) 小型企业破产案件;c) 其他符合条件的案件。
三、快速审理程序1. 立案程序a) 债权人或债务人提交简易破产案件的申请;b) 法院受理申请,进行立案登记。
2. 财产保全程序a) 债权人可以在申请破产程序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b)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财产保全。
3. 信息披露程序a) 法院责令债务人进行资产说明和债务清单的信息披露;b) 债务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信息。
4. 清偿债务程序a) 法院会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确定清偿债务的方式和方法;b) 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清偿申请。
5. 判决程序a) 法院对破产程序作出决定;b) 确认债务人的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
四、快速审理的优势与挑战1. 优势a) 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b) 有效解决了简单破产案件的纠纷;c) 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更快速的救济途径。
2. 挑战a) 快速审理需要法官和相关人员的高效配合;b) 对于案件信息的披露和审核需要更加严谨和准确。
五、操作规程的落实与展望1. 操作规程的落实a) 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操作规程;b) 加强法官队伍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法官的审理能力。
2. 展望a) 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操作规程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法治保障;b) 操作规程的不断完善和总结经验,将有助于推动破产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
六、结语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操作规程的出台和实施,为解决简单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加规范和便捷的途径。
破产清算法院协助公司清算的受理程序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法院协助公司清算的受理程序是怎样的1、成立清算组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3、召开债权人会议4、确认破产财产5、确认破产债权6、拨付破产费用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热门城市:滦平县律师容城县律师衢州律师新华区律师涞源县律师舟山律师运河区律师望都县律师淮北律师公司在入不敷出即将面临倒闭之时,就会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就会成立清算组协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那么破产清算法院协助公司清算的受理程序是怎样的呢?一、法院受理程序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进行: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鲁高法〔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高法〔2021〕25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打通破产企业注销瓶颈,发挥市场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各自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确保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1.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可在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查询相关市场主体内档,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2.对于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3.对于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应当场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4.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具体按照《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推进破产企业简易注销5.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管理人可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简易注销,企业登记机关不再额外设置注销条件。
6.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或公章无法缴回、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公章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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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济中法破〔2020〕1号2020年4月24日)为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规范破产案件的简化审理,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降低破产成本,依法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营商环境的改善优化和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1.(繁简分流)为确保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审判部门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决定是否简化审理程序。
2.(效率优先)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并联破产进程事项,压缩程序时间,优化审理流程。
3.(公平保护)坚持效率优先应兼顾公平,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与程序的启动4.(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应当简化审理程序:(一)债权人人数较少的;(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相关材料显示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三)债务人经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已经基本确定的;(四)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自愿简化审理程序的;(五)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已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5.(其他适用情形)对于查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企业”,应当简化审理程序。
6.(不适用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不宜简化审理程序:(一)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二)破产重整案件;(三)债务人资产情况复杂或者难以变现的;(四)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维稳隐患的;(五)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7.(决定程序)审判部门决定对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应当制作简化审理程序决定书,层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8.(程序转换)对已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继续简化审理程序情形的,应当转换为普通破产程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审判部门应当制作转换程序决定书,层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时送达管理人、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9.(审判组织)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均可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
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三、时限压缩或限定10.(财产接管与财务状况调查)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印章、相关资料接管和财产状况调查,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11.(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三十日,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
12.(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
管理人应当提前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应当将会议审议、表决的事项告知已知债权人,并以方便与会人员查阅的方式提供会议材料。
13.(无异议债权确认)人民法院应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人、债务人无异议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后五日内裁定确认。
经审查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口头裁定确认。
14.(破产终结的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15.(注销登记期限)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6.(审理期限)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申请延长三个月。
四、事项合并或简化17.(简化公告方式)人民法院、管理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公告的事项,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18.(简化送达方式)对于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原则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六部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23条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19.(简化银行账户开立、印章刻制)管理人经初步调查未发现债务人任何财产的案件,管理人可不开立银行账户,不刻制管理人印章。
20.(财产估价)管理人按照简便快捷、降低成本的原则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进行。
21.(执行程序中审计、评估效力)对于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完成的审计、评估、鉴定报告尚在有效期的,破产程序中可以延续使用,不再进行重复审计、评估、鉴定。
对审计、评估、鉴定报告已经超过有效期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以继续使用或者委托原中介机构作出补充。
22.(会议次数、召开方式)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网络视频会议方式或者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3.(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除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通信群组等非现场表决方式。
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或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对会议或表决过程进行有效记录保存,对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或其他载体应当及时提取保存。
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或表决后的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债权人。
24.(合并表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管理人可以将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25.(简化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6.(财产处置方式)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原则上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
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以将破产财产通过内部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变价。
破产财产中的非货币财产变价所需费用超过财产变价所得,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以不再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置。
27.(财产分配方式)在简化审理程序中,管理人应一次性分配破产财产,但不妨碍管理人实施追加分配。
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以不将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而直接进行实物分配、债权分配或产权分配。
五、其他简化事项28.(管理人选任)决定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选取管理人。
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济南地区管理人名册中的二级、三级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中选取破产管理人。
29.(申请费减免)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六条规定,经管理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酌情减免。
30.(破产费用保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市财政破产费用综合保障基金或向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申请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
31.(普通破产案件部分事项简化)对普通破产案件,可在征求破产参与人的意见后,针对部分事项参照本规程简化。
六、其他32.(参考适用)本规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的规定。
33.(解释部门)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4.(施行时间)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书(债权人或清算义务人申请用)》(作出简化审理程序决定用)2.《决定书(债务人申请用)》(作出简化审理程序决定用)3.《决定书(债权人或清算义务人申请用)》(转换程序用)4.《决定书(债务人申请用)》(转换程序用)。
附件1:xxx人民法院决定书(债权人或清算义务人申请用)()鲁破号xxxx年xx月xx日,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xxx (债务人名称)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受理。
……(写明债务人是否符合本规程第4条规定的适用情形)。
本院认为,……(写明决定简化审理程序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依照……规定,决定如下:对XXX破产清算一案简化审理程序。
年月日附件2:xxx人民法院决定书(债务人申请用)()鲁破号xxxx年xx月xx日,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受理。
……(写明债务人是否符合本规程第4条规定的适用情形)。
本院认为,……(写明决定简化审理程序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依照……规定,决定如下:对XXX破产清算一案简化审理程序。
年月日附件3:xxx人民法院决定书(债权人或清算义务人申请用)()鲁破号xxxx年xx月xx日,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xxx (债务人名称)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受理,并于xxxx年xx月xx日决定简化审理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宜继续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本院认为,……(写明不宜继续简化审理程序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依照……规定,决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破产程序。
年月日附件4:xxx人民法院决定书(债务人申请用)()鲁破号xxxx年xx月xx日,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受理,并于xxxx年xx月xx日决定简化审理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宜继续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本院认为,……(写明不宜继续简化审理程序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依照……规定,决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破产程序。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