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出生证管理办法
医院出生证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引言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后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性别、民族、血亲关系等法律效力。
为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了出生证管理制度及流程。
以下将从管理制度、办理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管理制度1. 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2. 签发单位: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及补发由县妇幼保健院签发。
3. 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保管措施应符合规定要求,如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
4. 丢失处理:发生证件丢失时,应及时向院长报告,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原因并做好调查取证。
5. 领用登记:领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6. 签发制度:签发单位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打印机打印签发,手写视为无效。
7. 信息校对: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严禁任何单位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8. 宣传教育: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三、办理流程1. 领取号牌:周一、三、五下午2点半前到医院二楼出生证办理窗口排队,领取号牌。
2. 递交材料:按号牌顺序,递交产妇出院证明1张,报婴儿出生时间,领取出生证填写表格。
3. 填写表格:在窗台上的登记表上填写领取信息,填写出生证填写表格。
4. 提交材料:带上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填写好的出生证填写表格、产妇填写的委托书(若产妇本人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则不需要)、1份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按顺序排好),到2号窗口。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拟)
附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
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合法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定义出生医学证明(Birth Medical Certificate,BMC)是指由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健康状况的医学文件。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1.婴儿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2.婴儿的体格指标,如体重、身长、头围等;3.婴儿的健康状况评估,如生命体征、出生时是否有异常情况等;4.医疗机构的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生签字、出具日期等。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程序1.婴儿出生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前往合法医疗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医疗机构负责核实婴儿的身份信息,并进行体格检查和健康评估;3.医疗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由责任医生签字确认;4.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务必核对证明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5.如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内容有误或不完整,应及时向医疗机构进行反馈并进行修正。
六、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与归档1.医疗机构应对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妥善保存,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2.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一定的时间期限进行归档,归档后应进行密封和标记,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3.对于已归档的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应提供查询和复印等相关服务,便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需要时进行查阅。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1.出生医学证明主要用于婴儿入学、户口迁移、亲子鉴定等相关手续办理;2.出生医学证明应作为合法医学文件被相关机构和部门认可;3.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注意证明内容的真实合法性,禁止伪造、涂改等行为。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机构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2023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
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是指新生儿在出生后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一份医学
证明文件,记录了婴儿的出生情况、体格检查结果、母婴诊断等信息,是公民身份认定、社会福利享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 发放机构和权限:规定哪些医疗机构有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权限,以及各级医疗机构的发放机构和流程。
2. 证明申请和审核流程:明确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和流程,以及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时间要求,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证明内容和格式: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和格式,确保证明文件的统一性和可信度。
4. 证明保存和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期限和方式,以及管理机构的责任和要求,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可靠。
5. 证明使用和查询: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范围和权限,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的查询和使用程序,防止滥用和泄露。
6. 监督和处罚: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保障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使用,提高证明文件的可信度和安全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效进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附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
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文件,由医疗机构负责签发。
本制度适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领取、保管、作废、补发和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规范和信息安全。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与领取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签发的,由医疗机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应当依据实际分娩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应当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和副本一次性交付申请人。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一份交申请人。
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装订、编号、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与作废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专用账户,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应当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出现破损、污损、遗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后,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与登记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如遗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选3篇)出生医学证明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出生证,是每一个新生儿都要办理的证明,是非常重要的证件,相当于新生儿的身份证,因此,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给大家分享《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欢迎借鉴!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1),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2),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
《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Microsoft-Word-文档-(3)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证件申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向省优生优育协会申领,申领程序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得擅自跨机构和跨县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2.单县妇幼保健院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管理机构,在单县范围内出生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由单县妇幼保健所统一签发。
3.签发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分别建立领、发证登记簿,内容包括日期、领证单位、证书起止号、领证人和发证人签名。
4.严格执行卫生部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规定,严禁变相收费。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证件保管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县妇幼保健所根据需要量向省优生优育协会申领。
2.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的证件管理人员在场开启包装箱,1周内向省优生优育协会传真“母婴保健法律证件收货回执”。
3.建立证件出/入库管理台账,认真登记出/入库的日期、数量、编号、领用人和验收人。
4.《出生医学证明》入库后要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做好防蛀防潮。
三、证件发放制度1.签发机构:单县妇幼保健所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统一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打印机套打,手写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证明和印章保管实行证章分开制。
4.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发现提供伪造的办证材料或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要当场查扣。
5.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做好信息上传、统计和资料的归档工作。
6.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7.不得异地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
四、废证报告销毁制度1.所有废证须由签发单位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报废报告单》,并在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明作废。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指由医疗机构颁发,证明新生儿在出生时的相关医学检查结果的文件。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户籍登记与社会福利保障等行政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并符合医学科学规范。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4天内完成。
第七条政府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公民有权申请并获得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第九条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新生儿的个人身份信息;(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新生儿的户籍登记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亲自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代理或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一条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理服务,不得设置障碍或增加不必要的程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安排医学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对于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新生儿,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质量抽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档工作,并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应当与户籍信息、计划生育信息等进行比对,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第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新生儿户籍登记的依据,应当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新生儿接受社会福利保障的依据,应当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500字出生医学证明是指记录新生儿出生时的相关医学信息的文件,通常包括出生日期、体重、身长、性别、母婴双方的医学情况等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在人口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真实、准确、安全、方便”的原则,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护婴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卫生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具体的操作。
三、证明申请与发放1. 证明申请:新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需在出生后的一周内,带着新生儿的出生登记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 材料准备: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新生儿的出生登记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新生儿的照片、住院医师或助产专业人员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
3. 证明发放: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经过核实确认无误后,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给申请人。
四、管理流程及责任1.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流程,并监督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执行情况。
2.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于核实通过的申请予以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3.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证明的安全保存和隐私保护。
4.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与制度完善1. 卫生部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卫生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时俱进。
3. 申请人和公众对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卫生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应和处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XX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管理 (2)第三章首次签发 (5)第四章补发、换发与报废 (7)第五章监督检查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及卫健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和在XX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XX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应依法获得卫健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省卫健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健局负责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事务。
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签发机构向本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发放制度,省卫健委每年按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申领计划(附表1)确定各设区市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数量,申领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本设区市上一年度妇幼卫生年报活产数的120%。
(一)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附表2),到所在地县(市、区)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二)县(市、区)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县(市、区)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附表3),到设区市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2013年第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现就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未使用的旧版证件按废证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将旧版证件登记和销毁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切实落实部门职责(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实现计算机打印签发,逐步实现各省(区、市)和全国的信息联网。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公安部门职责。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引言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后办理户籍、享受社会福利、接种疫苗等事项的重要法律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1)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地的医疗机构签发。
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立专门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
(2)签发程序:新生儿出生后,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a. 收集新生儿父母基本信息、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相关资料;b. 核实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体重、身长等基本信息;c. 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确认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等异常情况;d. 确认无误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1)保管: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确保档案安全、保密。
(2)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查阅,查阅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3)补办: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可向原签发医疗机构申请补办。
医疗机构应核实申请人身份,确认无误后予以补办。
(4)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有误,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原签发医疗机构申请更改。
医疗机构应核实申请人身份,确认更改事项无误后予以更改。
3.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与检查(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责任与处罚1.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
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目录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 (1)1、申领和发放管理制度。
(2)2、出入库登记制度。
(2)3、保管制度。
(2)4、签发管理制度。
(3)5、印章管理制度。
(3)6、档案管理制度。
(3)1、申领和发放管理制度。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按季度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2名证件管理人员一同申领,并提交领取审批表、申领经办人(委托人)证明、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号码顺序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2、出入库登记制度。
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级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3、保管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保存、签发场所为独立房间,布局合理,领证人与签发区域合理分开,不得从事其他业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要达到房屋、环境、防盗等相关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要严格执行证件存放双人双锁和专人管理制度;当日当班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保险柜,并做好当日当班的交接记录。
4、签发管理制度。
签发人员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首先告知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指导产妇及家属做好新生儿姓名等申领准备;管理和签发机构受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5、印章管理制度。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遵守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管理使用制度。
落实备案、专人管理,证章分开,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严禁盖章等相关规定。
6、档案管理制度。
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分类归档,永久保存。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汇编XXXX医院2024年3月目录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1)二、领取登记制度 (1)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管理制度 (2)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4)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图 (6)五、《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及流程 (7)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图 (8)六、《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8)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制度 (10)八、《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12)九、《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3)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4)十一、《出生医医学证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
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本院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出入库登记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上报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
二、领取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发放人签字,做好登记。
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1.保存场所房间独立,布局合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至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
3.《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出生的婴儿,包括内地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出生医学证明》,是指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文书,用于办理户口登记、国籍申报、社会保障、入学、就业等事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核发、补发、回收、销毁等工作。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对出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核发、补发、回收、销毁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出具与签发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设有妇产科或者儿科;(三)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四)具备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新生儿出生后,接生人员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二)接生人员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出生情况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由接生人员签字;(三)医疗保健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签字;(四)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十三条新生儿父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二)新生儿出生证明;(三)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证件。
最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
最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出生医学证明是指通过现代医技手段对生后儿童的身体状况、遗传病风险评估、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医学等方面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形成的一份具有政府认可权威性的医学证明文件。
在我国,出生医学证明已经成为保障新生儿健康、维护家庭幸福的基本条件之一,其作用得到了广泛认可。
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流程,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我国政府发布了最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该制度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是该制度的全套内容:1. 出生医学证明的概念和作用(1)概念:出生医学证明是指通过现代医技手段对生后儿童的身体状况、遗传病风险评估、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医学等方面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形成的一份具有政府认可权威性的医学证明文件。
(2)作用:①建立新生儿健康档案,为新生儿健康监测提供科学依据;②保障新生儿健康,预防遗传病等疾病的发生;③减少新生儿死亡率,提高优生优育水平;④维护家庭幸福,保护新生儿权益;⑤建立现代化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出生医学证明的范围和要求(1)范围:所有国内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要求:①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具。
②出生医学证明应包括新生儿身体状况、遗传病风险评估、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医学等方面的信息。
③出生医学证明应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不得弄虚作假、夹带私人意图或者虚构病情。
④出生医学证明应随新生儿出生30天内完成,医疗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注明办理时间和有效期限。
3. 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流程和要点(1)流程:医疗机构根据新生儿检查情况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同时开具相关检查报告和体检数据。
家长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家族遗传病史等方面的资料。
医疗机构填写并盖章,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2)要点:①出生医学证明应开具纸质证明文件,并应确保文档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出现涂改、遮挡等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启用和规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公安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公安分局,市妇幼保健院:按照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厅要求,我市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启用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
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启用和规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陕卫妇发[201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部门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承担组织全市《出生医学证明》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和信息汇总等相关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各级公安部门职责。
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
户口登记机关要加强培训,尽快掌握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Word文档资料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法。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犯罪行为。
二、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一)首次签发情形各级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2、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3、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出生地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首次签发,领证人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如下相关证明材料:一是在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和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是在非助产机构或在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途中或家中)新生儿,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新生儿父母亲的户口簿、新生儿父母任一现居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等相关证明。
(二)首次签发要求Word文档资料《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容准确。
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新生儿出生一年以上首次签发的,还需向原分娩机构提供未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说明、新生儿父母亲的户口簿、新生儿父母任一现居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签发时应当使用规汉字和符合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1、新生儿信息(1)新生儿父母一或双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如遇外籍姓名无法用中英文书写的情形,可到省级翻译部门翻译后进行填写)。
(2)在具有助产机构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名称”栏填写该机构名称,其他情形填写“/”。
2、新生儿父母信息(1)一或双为外籍人士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如遇外籍姓名无法用中英文书写的情形,可到省级翻译部门翻译后进行填写)。
(2)“年龄”栏填写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
(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澳门特区和地区居民的,在“国Word文档资料籍”栏分别填写“中国()、中国(澳门)、中国()”。
(4)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5)“住址”栏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
(6)“有效身份证件”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薄的填写。
(7)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8)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信息登记的产妇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3、签发机构信息(1)“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
(2)“签发日期”栏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3)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应当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三、规《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及补发Word文档资料(一)换发1、换发概念:换发是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换发机构:原签发机构。
3、换发需提供资料: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领证人非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证件及换发原因证明材料:①户籍部门出具的不能上户需更改新生儿信息的证明;②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换发流程:申请人提供所需证明材料到原分娩机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工作人员审核原始发放记录及领证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换发。
5、换发证件相关要求: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换发后收回的原证件不能作为废证)。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二)补发1、补发概念:补发是指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原《出生Word文档资料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证件。
2、补发机构:原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3、补发需提供资料: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领证人非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双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原证件丢失的登报声明(须刊登在当地党报,其余报纸刊登无效)及加盖新生儿出生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公章的原证件签发记录复印件。
4、补发流程:申请人提供所需证明材料到补发机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工作人员审核原始发放记录复印件及领证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给予补发。
5、补发证件相关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未报户口前遗失者,补发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者,只补发正页。
补发的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四、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一)提高规化管理水平。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格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的签发流程,完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和出入库登记核对制度,加强印章的管理使用和废证管理,做到证章分离,依法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各县区、各助产机构要定期开展《出Word文档资料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落实签发机构的院、科领导和相关管理、签发人员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制订风险防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
认真做好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使用,切实保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二)明确《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
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对在国外出生的婴儿或儿童,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格信息变更。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对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相关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为其换发,并将原证件永久保存。
(四)做好真伪鉴定。
《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申请鉴定的户口Word文档资料登记机关书面反馈鉴定结果。
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当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要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
在对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后,当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书面鉴定结果,并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
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鉴定。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备案。
(五)加强沟通协作。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定期沟通交流,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逐渐实现全市的信息联网和共享,共同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卫生和公安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
Word文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