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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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促进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稳健经营,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工作部署;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等工作。

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监管部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以及变更事项的会商审查、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以及终止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人向县(市、区)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县(市、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初步意见报设区市监管部门。

设区市监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县(市、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后,根据批复出具会商意见。

登记注册机关根据会商意见依法办理融资租赁公司登记注册。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1.27
•【字号】通市政函〔2015〕99号
•【施行日期】2015.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融资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
通市政函〔2015〕99号
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融资工作有关事宜的请示》(通信投控发〔2015〕77号)已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作为此次融资的借款人,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此次委托贷款的委托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作为本次委托贷款的受托人,融资额人民币30000万元,融资期限2年,融资成本8%/年(其中管理费:0.20%/年,每半年末20日及本基金到期日支付;委托贷款费:0.10%/年,资金到达目标企业后一次性支付;投资人预期收益率:7.7%/年,每半年末20日及本基金到期日支付)。

资金用途为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二、将你公司持有的通化市财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通化市林场持有的
3174公顷林权抵质押给委托银行,为本次融资提供担保。

特此批复。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相关立法条文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向立法部门反映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增加由出租人自行处置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的规定的建议,我们将通过调研及时论证完善的具体方式。

一、关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与主张赔偿损失是分别基于物权和债权而提出的不同主张,不存在抵偿关系的问题。

从立法的体系角度看,根据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第七百五十三条)、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七百五十四条)等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您在建议中关注的问题,我们主要分析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请求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因租赁物的归属不同,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其他费用和损失(未付租金占有的利息损失等)的,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的清算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也可以请求参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拍卖、变卖租赁物发挥的是担保功能。

租赁物已经登记的,出租人享有优先权,租赁物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会因为租赁物归属不同而有所区别。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7•【文号】汇综复[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你分局《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SPV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12]7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设立的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按规定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二、金融租赁公司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及相关文件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

承租人应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的通知书和其他证明文件,自行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支付和购汇手续。

三、金融租赁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结汇。

四、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应当以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

五、金融租赁公司或其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借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或经批准借用的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12年9月27日。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13•【文号】银监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各银监局,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为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内保税地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而专门设立的租赁项目子公司。

二、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可开展融资租赁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受让和转让应收租赁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经济咨询等业务,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可以购买的设备类型包括飞机(含备用发动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以及经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

四、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遵守境内保税地区有关海关监管、税收、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取得业务资格。

六、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二)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三)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四)具备开办业务所需要的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会计核算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五)制定了开办业务所需的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2014年3月1日)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2011年11月11日〕二、融资租赁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一〕综合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004年10月22日〕2.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方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2005年3月5日〕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2006]160号,2006年4月12日〕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 号,2011年12月15日〕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2013年7月11日〕6.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2013年9月18日〕〔二〕金融租赁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2004年4月2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2. 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2005年1月1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3.《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2005年8月25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2007年8月7日〕5.《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2007年12月6日〕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08 年第1 号,2008年1月24日〕7.《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年1月13日〕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2007年3月1日〕【注:本法规已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2014)》〔发布日期:2014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3日〕废止】9.《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3日〕10.《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2014年7月11日〕〔三〕会计*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财政部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四〕外汇*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1.《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登记假设干问题的复函》〔[96]汇资函字第247号,1996年9月27日〕2.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2012年9月27日)3.《关于进一步改良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2014年2月10日〕〔五〕其他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2005年6月1日)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标准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 号,2008年4月2日)3.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2013年7月31日)三、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注:本规则已于2014年6月30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废止】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4.《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等级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2014年12月4日〕5.《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四、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均为国家税务总局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注:本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标准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宣布废止或失效】2.《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4.《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5.《关于营业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9.《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0.《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11.《关于进一步标准飞机租赁中的大修储备金、赔偿金和企业所得税等费用的海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47号,海关总署〕12.《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5号,海关总署〕14.《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16.《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该法规已于2014年10月1日被《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废止】1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8.《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20.《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1.《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2024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2024

引言概述: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它结合了租赁和信贷两种金融服务的特点。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是指对融资租赁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最近,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了最新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融资租赁市场的运作。

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的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一、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1.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最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应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2.符合资格审查: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业务前,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资质。

二、融资租赁合同管理:1.合同内容规定:最新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租赁物的描述、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以确保合同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2.合同公示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合同内容及有关信息进行公示,以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1.监管机构的设立:根据最新规定,设立专门的融资租赁监管机构,负责对融资租赁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2.监管措施强化: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四、融资租赁风险管理:1.风险分析和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对租赁项目进行合理评估风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风险防范措施:最新规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警示机制、风险分散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五、融资租赁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相关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包括财务状况、风险情况等,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2.定期报告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运营情况,以便监管机构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总结: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形式,其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旨在加强对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

在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融资租赁合同管理、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融资租赁风险管理以及融资租赁信息披露等方面,最新规定均有详细规定和要求。

最高院最新批复:小贷、担保等七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可达24%

最高院最新批复:小贷、担保等七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可达24%

最⾼院最新批复:⼩贷、担保等七类机构不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可达24%⽇前,最⾼法院发布了《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以下简称“新批复”),明确了⼩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融组织,因⾦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贷、保理等公司是否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最⾼法先后四次颁布规定,分别是1991年8⽉13⽇、2015年9⽉1⽇、2020年8⽉20⽇及2021年1⽉1⽇⽣效的四个版本。

2020年8⽉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法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为四倍LPR。

这对经地⽅⾦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贷、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产⽣了重⼤影响,按照当前⾏业风险及4倍LPR利率的最⾼上限,许多⼩贷公司将⽆法⽣存。

实务中,对经地⽅⾦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贷、保理等公司是否属于⾦融机构,争议很⼤。

最⾼法做出的(2019)最⾼法民申2218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认定⼩贷公司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因此,在最⾼法本次批复前,各地法院及仲裁机构均将⼩贷等公司的借贷定性为民间借贷,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针对上述问题,⼴东省⼈民法院向最⾼⼈民法院请⽰,最⾼法于2020年11⽉9⽇经审委会会议通过《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范围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由地⽅⾦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融组织,属于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该《批复》于2021年1⽉1⽇起施⾏。

最⾼法的批复,终于让争议尘埃落定。

⼆、何为“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法律界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约定俗成的简称。

关于融资租赁批复

关于融资租赁批复

关于融资租赁批复关于融资租赁批复1中国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国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中外金租〔xxxx〕29号)收悉。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第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此复xxxx年8月10日关于融资租赁批复2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备组:你们关于设立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一)公司英文名称:xxxxxxx公司注册地址为:xx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154;公司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投资者为:xx长江投资有限公司,润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Rato International Trading (Hong Kong) Co., Limited)。

(二)公司经营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年。

(三)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20xx0万元人民币。

xx长江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5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5%;润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以境外人民币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投资者认缴出资的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同意公司投资者于xxxx年10月8日签署的公司章程。

接文后,请速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xx市外经贸委xxxx年月5日关于融资租赁批复3xx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备组:你们关于设立xx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

详解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

详解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

详解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虽然年初几大银行都收紧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但是随着各地方政府相继下发关于68号文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相信行业也会得到真正的认知。

那么熟悉相关的条件,做好申请筹划,对企业开展业务也是非常有帮助的。

编者整理了关于商业银行对融资租赁授信审批的一些资料,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授信的品种1,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授信;银行对于综合实力较强、以其综合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有保障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贷款业务,以及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同业拆借等业务;2,融资租赁质押贷款,银行向租赁告诉发放贷款,条件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一笔或若干笔应收租金债权等权利质押给银行;3,融资租赁保理,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由银行支付对价受让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业务,银行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

4,租赁资产证券化,银行为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债权,设计与对公或对私信托理财业务对接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提供结构设计、承销发行等金融服务。

授信对象的选择商业银行拟授信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二)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三)现阶段以优先支持政府背景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为主,审慎介入外商、民营资本投资企业;(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融资租赁业务且经营作风稳健;(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七)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

授信对象的控制指标融资租赁公司除须满足银行产品准入的底线要求外,还应设置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指标:(一)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资产减去非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这是国家监控融资租赁类公司的核心指标。

根据银行相关管理要求及行业惯例,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以内为宜;(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

融资租赁书范本解读变更与终止的程序

融资租赁书范本解读变更与终止的程序

融资租赁书范本解读变更与终止的程序融资租赁是一种商业租赁合同,通过该合同,租赁人(出租方)同意将资产租给承租人(租赁方),以供其使用。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涉及到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或终止合同。

本文将对融资租赁书范本中变更与终止的程序进行解读。

1. 变更程序当融资租赁方案需要进行变更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1 变更申请: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申请应包含变更的原因、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1.2 审批程序:出租人收到变更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变更。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1.3 变更协议:若出租人同意变更,双方应签署一份书面的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后的租金、期限、责任等事项。

1.4 合同更新:签署变更协议后,双方应进行合同的更新,以保持合同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2. 终止程序终止融资租赁合同可能发生在以下情况下:2.1 合同到期: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在合同到期前,应提前通知对方是否续约或终止合同。

2.2 违约情况: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行为,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3 协商一致: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终止合同,双方应就终止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终止协议。

2.4 法律裁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裁定可能导致合同的终止。

比如,出租人或承租人宣布破产或解散。

终止合同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承租人应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并支付相关违约金或赔偿金。

出租人应及时返还承租人的押金或其他款项。

总结:融资租赁书范本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对于变更与终止的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

变更程序包括变更申请、审批程序、变更协议和合同更新;终止程序包括合同到期、违约情况、协商一致和法律裁定。

在进行变更或终止时,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并进行合法、公平、协商一致的处理。

融资租赁租赁项目放款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租赁项目放款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赁项目资金的投放程序,防范租赁业务操作风险,提高投放的整体效率,形成租赁项目申报、审查、投放三分离的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租赁项目投放是指在租赁项目经必要的手续批准同意后,在运作过程中向租赁标的物的出卖人支付货款的行为,它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租赁项目经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风险控制部对拟投放项目的投放条件进行审查核实通过后,方能通知财务管理部安排所需投放的项目资金,并办理付款手续。

实际投放前必须经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通过。

第三条租赁项目投放管理的原则:(1)以公司审批通过的最终项目方案为租赁投放的依据,原则上各租赁要素不得更改,如确有需要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执行;(2)如项目审批中明确提出项目实施前提条件的,必须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投放”的原则,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经重新审理、决策的,不得实施投放;(3)资金投放前须严格审核有关材料,确保合同文本等业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如授信批复所表述的意见不够明确的,应参照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进行审核把关;如以上会议纪要内容也不够明确的,则应由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作进一步解释,解释不清的应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再次审议并予以明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常规租赁业务的投放。

如有其他业务如委托贷款等放款需求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落实投放条件第六条资金投放前,风险控制部必须审核有关材料,确保下列条件(如有)已经落实:(一)租赁项目整套合同文本已签订,资金投放金额、时间等要素符合合同约定。

(二)租赁项目服务费、保证金等应收款项均已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相关权证过户和质押、抵押手续已办妥(直租租赁物做抵押除外),以设备作抵押的发票原件已收到(抵押登记部门需要留存发票原件的以抵押人盖章的发票复印件替代),风险控制部审查意见要求落实的登记、审批、备案等其他法律手续(操作提示部分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要求落实的意见或建议部分)已经得到落实。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7]57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7]57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7]575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请示》(交银〔2007〕174号)收悉。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

该公司中文名称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为“Bank of Communications Financial Leasing Co., LTD”;公司住所为:上海市九江路399号2楼。

二、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由你行独资设立。

三、批准该公司经营以下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三)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五)同业拆借;(六)向金融机构借款;(七)境外外汇借款;(八)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九)经济咨询;(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核准该公司以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林加群董事长程东跃董事、总经理童学卫董事果志刚董事陈荷兰董事赵树栋董事朱军先董事竺叶群副总经理哈斯副总经理五、批准《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接此批复后,你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结束——。

融资租赁项目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项目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项目操作从收集项目材料信息开始,包括通道类和非通道类业务的不同材料要求。接下来确定交易结构,明确交易参与方和合同关系,并确定商务条件如融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之后发起项目立项审批,出具立项意见,包括承租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况、交易结构及商务条件等。立项通过后,对接资金方,明结构和项目材料,注重宏观与微观分析,全面审查融资租赁要素。根据尽调结果,撰写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并跟踪落实再融资进展。随后发起项目评审,落实评审意见,获得资金方批复后落实放款条件及头寸。接着落实各方银行开户事宜,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等法律文本,实现项目放款。最后,项目进入租后管理程序,确保租赁业务的顺利进行。

关于徐工租赁归口管理融资租赁的通知

关于徐工租赁归口管理融资租赁的通知

关于徐工租赁归口管理融资租赁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徐工租赁归口管理融资租赁的相关人员:
根据公司管理的需要,我们特此通知,对于徐工租赁归口管理融资租赁事宜进行调整和规范。

1.归口管理:为了提高徐工租赁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我们决定将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归口管理。

这意味着所有与融资租赁相关的事务将由指定的管理团队负责处理和监督。

2.融资租赁项目:我们将继续开展各类融资租赁项目,包括设备租赁、车辆租赁等。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将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筛选和审查,确保其信誉和资质符合公司要求。

3.审批流程: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和减少不必要的延误,我们将优化融资租赁项目的审批流程。

相关部门将积极配合,确保审批程序的规范和高效。

4.风险控制:作为徐工租赁的核心价值观之一,风险控制将继续得到高度重视。

我们将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监测,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定。

5.合规要求: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我们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融资租赁业务的合规运营。

公司将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合规要求的认知和理解。

请各位相关人员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执行,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以确保徐工租赁的融资租赁业务顺利进行。

谢谢大家的支持和合作!
此致
敬礼
徐工租赁归口管理融资租赁部门。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
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3.15
•【字号】沪银保监复〔2021〕189号
•【施行日期】2021.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金融债券的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1〕189号
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请示》(太平石化金租〔2021〕1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总规模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5年的金融债券。

二、你公司金融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你公司应在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此次金融债券发行情况向我局作书面报告。

此复。

2021年3月15日。

国企融资批复

国企融资批复

国企融资批复
以下是我写的关于国企融资批复,仅供参考:
近日,南昌金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功获取正式批复。

融资租赁是类金融机构中含金量较高的牌照,是实现有效和高效融资的重要工具,是金开集团继基金管理人牌照、供应链金融牌照、融资担保牌照后,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第四块金融牌照。

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也是金开集团着力打造金融生态全产业链的重要一步,为打造综合性金融平台奠定了扎实基础,将为园区企业有力缓解融资困难,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在成功取得牌照后,金开融资租赁公司将迅速进入经营状态,按计划开展各项经营工作,积极走访经开区内企业,推出标准化的融资租赁服务产品,为金开集团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服务经开区内企业发展,为经开区提升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金开集团将继续与省金融监管局积极汇报沟通,争取下半年获得商业保理金融牌照。

根据金开集团官网介绍,南昌金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集团”)于2015年11月成立,是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0亿元。

金开集团旗下拥有工匠集团、项目公司、正
合公司、金开资本公司、金匠置业公司等30多家公司,形成了以项目代建与建材贸易、项目设计施工管养一体化、综合地产、投资、资产运营与园区服务五大业务板块为主,涉及资本运作、资产经营、融资代建、设计施工、综合地产、物业管理等相关产业链的多元化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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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批复
关于融资租赁批复1
中国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中外金租〔xxxx〕29号)收悉。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第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此复
xxxx年8月10日
关于融资租赁批复2
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们关于设立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一)公司英文名称:xxxxxxx公司注册地址为:xx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154;公司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投资者为:xx长江投资有限公司,润通国际贸易(香
港)有限公司(Rato International Trading (Hong Kong) Co., Limited)。

(二)公司经营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年。

(三)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
买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20xx0万元人民币。

xx长江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5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5%;润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以境外人民币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投资者认缴出资的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
个月内缴清。

二、同意公司投资者于xxxx年10月8日签署的公司章程。

接文后,请速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xx市外经贸委
xxxx年12月5日
关于融资租赁批复3
xx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们关于设立xx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xx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一)公司地址为:xx市巴南区鱼洞龙洲大道2号江南华都12幢负1-3号;公司类型为:外资企业;公司投资者为:哈基姆(亚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设立)。

(二)公司经营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0年。

(三)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
买租赁资产,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
联合租赁;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等。

(四)公司投资总额为:297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9700万美元。

哈基姆(亚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美元现汇出资297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公司投资者认缴出资的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
年内缴清。

二、同意公司投资者于xxxx年11月24日签署的公司章程。

接文后,请速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xx市外经贸委
xxxx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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