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及消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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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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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地 • 定义
– 全部现行
铁 – 不同的法律规范形成 – 有机联系
与 – 统一整体
• 分为
轻 –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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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法律
地 • 上位法
铁 • 居于最高层
• 地位和效力高于下位法


包括
轻 – 专门法律 – 相关法律
• 严肃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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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
地 • 改革开放
–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加强劳动保护
• 搞好安全生产

• 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 防止事故和职业病
21世纪
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规范宗旨、方针和政策
• 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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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第三节 给水排水及消防系统


一﹑消防设计

二﹑给排水设计

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一﹑消防设计

⒈设计原则:
铁 ⑴地铁消防设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原则;

⑵消防用水量按照全线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
灾考虑;

⑶车站所有用水水源均采用城市自来水,不设

备用水源;
⑷消火栓布置,按照任何位置失火,同时要有

• 组织之间

• 组织与从业人员之间
– 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
轻 • 保护人员

– 人身安全 – 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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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国家强制

地 • 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 生产经营单位
铁 – 行政机关
– 社会团体
与 – 从业人员
– 相关方
轻 • 违反并造成重大后果的

– 行政处分 – 经济处罚
地 • 建筑法 铁 • 煤炭法
• 电力法



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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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法规
地 • 地位和效力

– 行政法规 • 低于法律

• 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 地方性法规

• 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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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规章
地 • 部门规章

⑹《洁净灭火剂灭火系统标准》(NFPA 2001)。
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
地 • 解放初期
– 三大规程

• 工厂安全生产卫生规程
•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 五项规定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 加强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
两股水柱到达的原则;
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地 ⑸消防与车站内的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分开设 铁 置;
⑹除气体灭火采用进口产品外,其余均尽可能 与 采用国产设备; 轻 ⑺仅在设有商业网点开发的车站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其他车站设消火栓给水系统与化学 轨 灭火设施及灭火器;区间隧道内仅设消火栓给
水系统。
• 安全生产标准 轨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 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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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地 • 安全第一 铁 • 预防为主
• 综合治理
与 轻 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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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
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地 • 国家机关为
–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铁 – 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与 – 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 促进经济发展
轻 • 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

– 制定 – 颁布实施
•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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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任务
地 • 调整
– 生产经营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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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安全生产法
地 • 法律地位和立法宗旨 铁 • 适用范围
• 基本规定 与 •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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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法律地位
地 • 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 • 地位和效力最高
铁 • 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 生产经营单位
与 – 从业人员
轻•
法律依据
–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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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专门法律
地 • 安全生产法 铁 • 消防法
•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与 • 海上交通安全法 轻 • 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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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相关法律
地 • 劳动法
铁• •
职业病防治法 工会法
与 • 矿产资源法
• 铁路法 轻 • 公路法
轨 • 民用航空法 • 港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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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有关部门
铁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授权 – 制定发布
与 – 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轻 • 地方政府规章

– 最低层的安全生产立法 – 低于其他上位法
– 不得与上位法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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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地 • 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铁 • 分为
– 国家标准 与 – 行业标准
轻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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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地 铁 与
安全生产法
轻 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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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安全生产法
地 • 2002年6月29日 铁 •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0号主席令 与 •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轻 •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铁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与 – 消防安全

– 道路交通安全 – 铁路交通安全
轨 – 水上交通安全 – 民用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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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基本规定
地 •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铁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与 • 工会的地位和权利 轻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轨 – 行政执法 • 法律武器
– 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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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立法宗旨
地 • 立法目的

– 所要解决 • 主要问题

• 基本问题
•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轻 •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轨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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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适用范围
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第六章 地铁与轻轨设备系统
地 设计规范

⑴《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修订本);

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⑸《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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