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注册商标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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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该规定明确商标注册人在享有法律所赋予权力的同时,也须通过连续的使用来维护,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商标专用权就会丧失。因此《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注册商标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商标的作用。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到撤销注册商标要件为:

①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3年。

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3年者,仍不得撤销。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

②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时间。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③须无正当事由

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

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

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

⑤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提供使用的证据应该是和注册商标一致或视觉无差异。

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注意保存使用商标的证据。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有些商标注册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

此外,在涉外注册过程中有些国家的注册管理部门也要求提交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使用证据来确权。因此企业要特别注意保存商标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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