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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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污染物排放口的规范化设置

简述污染物排放口的规范化设置

上 明确记载 . 一 目了然 便于 日常现场检查。 2 . 2 废气排放 口的整治 类环境 空气质量 功能区 、 自 然保 护 区、 风景 名胜 区和其他 需要

特别保护 的地 区, 不得新建排气简 ,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 毒有 害气体 、 粉 环境 监察机构对排 污 口环境保 护设 施的监察应注 意以下几个方 尘、 烟尘 的排 放点 , 凡能做 到有组织排放 的 , 均要通 过整治 , 实 现有组 织排放。对有组织排放的废气的排气筒数量 、 高度和泄漏 情况进行整 面 : 治. 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 物排放 标准的 4 . 1 环保 部门在开发建设项 目立项审批时 .要 明确排 污 口的规范化 有关规定 .还应高出周围 2 0 0 米半径范 围内的最高建筑 物 5 米以上 . 整治要求 和环境保护 图形标志牌的设置要求 , 并将其作为环境保 护设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低予 1 5 米 新污染源 的无组织 排放 应从严 施竣 工验 收的必要条件 . 并按“ 三 同时” 项 目进行监督管理 4 . 2 排 污单位应将规范化排污 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 设备管理 范 整治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 、 监测的采样 1 3 和采样监测平台。 采集尘粒 、 气溶胶样 口和测定烟气 流量的位 置 , 应设在管道 气流 围 . 排 污单位要负责排污 口环保设施 的正常运行 , 其 中环 境保护 图形 平稳段 . 并优先考虑垂直管道 。 标 志必须保持清 晰完整 . 测流装置 、 采样 口及附设装 置必须运转正 常 . 3 环 境保护图形标志设置安装后 . 任何单位 和个人 不得 擅 自拆 除 、 采样 1 : 3 位置原则上设在距弯头 、 阀门和其他变径管道 下游方 向大 4 于6 倍直径处 , 上游方 向大于 3 倍直径处 , 最 低不小于 1 . 5 倍直径 处 ; 移动 和涂改 4 . 4 在 排污 口位置和污染物种类等有变化 时.排 污单 位应及时报 告 采样 口径一般不小于 7 5 毫米 。 圆形烟道原则上设相互垂直的两个采样 口。 矩形烟道根据段面积 当地环境保 护部 门, 经批准后变更标志牌和登记证 相应 的内容 划分 . 一般 0 . 6 平方米小块应有一个测点 . 右测点数确定采样孔数 采样 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 的. 其监测孔位置 由当地 环境监测部门 [ 责任编辑 : 曹明明]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也不断增加。

其中,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较大,对水环境的质量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

为了有效地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环境,我国不断推进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制订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二、排污口的设置2.1 排污口的定义接受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等各类污水的渠道,被称为排污口。

2.2 排污口的设置原则(1)工业污水统一排放:工业企业应当采用统一排污方式,将污染物统一排放到集中处理系统中。

(2)生活污水分隔排放:生活污水应当采用分隔排放的方式,将黑水和灰水分别排放。

(3)雨水分流排放:雨水应当采用分流排放的方式,将雨水和污水分别排放。

2.3 排污口的分类(1)工业排污口:主要是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口。

(2)生活污水排放口:主要是指居民区的污水排放口。

(3)雨水排放口:主要是指城市中雨水的排放口。

2.4 排污口的设置标准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还要考虑到工艺要求、施工条件、运行管理等因素。

具体可参照《城市污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

三、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3.1 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的必要性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能够有效地防止污染物在排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危害。

同时还能够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的效率,保护水环境,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3.2 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措施(1)排污口的登记和标识:排污口应当进行登记管理,并在相关位置设置标识。

(2)排污口的统一管理:通过建立统一的污水管理机制,对排污口进行统一管理。

统一管理可以有效地监督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3)排污口的监测和评估:通过对排污口的监测和评估,及时了解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物的化学成分等信息。

以便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达到污水的规范治理。

3.3 排污口的整改要求排污口整改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污水的分流处理:将生活污水黑水和灰水分开收集,并采用二次处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我国政府对排污口进行了规范化整治。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理论研究1.1 排污口的分类与设置排污口是指企业或个人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口。

根据污染物性质、排放量和控制方式的不同,排污口可以分为废水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和固体废物排污口。

废水排污口主要用于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废气排污口主要用于排放工业废气和生活废气;固体废物排污口主要用于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排污口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布局:排污口应尽量集中设置在便于管理和监测的地方,避免分散设置。

要考虑到周边环境和居民区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2)便于监测:排污口应设置在便于监测的地方,便于采集样品、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要保证监测设备的质量和稳定性,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3)便于治理:排污口应设置在便于治理的地方,便于进行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控制。

要考虑污水处理厂、废气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情况,确保污染物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1.2 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衡量排污口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重要依据。

我国现行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水质、大气和固体废物三个方面的内容。

(1)水质标准:主要规定了废水中的重金属、有机物、悬浮物、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对于不同行业的废水排放,有不同的水质标准要求。

(2)大气标准:主要规定了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对于不同行业的废气排放,有不同的大气标准要求。

(3)固体废物标准:主要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排放限值。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㈣.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标准细则

排污口规范化标准细则

排污口规范化标准细则排污口是指工业生产或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直接或间接排放到水体中的出口。

为了保护水环境,减少污染物对水体的危害,规范化排污口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排污口规范化标准细则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排污口位置规范。

1. 排污口应远离饮用水源地,距离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排污口应设置在水体流速适中的位置,避免在水流缓慢或湍急处设置排污口,以减少污染物在水体中的滞留时间。

3. 排污口应远离游泳区、饮水区等人类活动区域,以防止人体健康受到威胁。

二、排污口建设规范。

1. 排污口应设置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

2. 排污口应设置防止倒流装置,避免污水倒灌造成水体污染。

3. 排污口应设置标识牌,清晰标明排污口的性质、排放物质、排放标准等信息,便于监管和管理。

三、排污口排放物质规范。

1. 排污口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排放标准,不得含有超标的污染物。

2. 排污口排放的污水中禁止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对水体造成严重危害的物质。

3. 排污口排放的污水中禁止含有油脂、悬浮物等会影响水体水质的物质。

四、排污口监测和管理规范。

1. 对排污口的排放水质应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对排污口的排放量应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量不超过相关标准规定。

3. 对排污口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档案记录,包括排污口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五、排污口应急处理规范。

1. 对排污口的突发污水排放事件应建立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

2. 对排污口的污水泄漏事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助进行清理和处置工作,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六、排污口的处罚规范。

1. 对违反排污口规范化标准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

2. 对排污口的违法行为应进行公开曝光,以警示其他排污口从业人员,加强对排污口的管理和监督。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排污口规范化标准

排污口规范化标准

排污口规范化标准
排污口是指用于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工业废物的出口,是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的不规范操作,排污口管理混乱、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有必要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标准管理。

首先,排污口的位置应当合理。

排污口的位置应当考虑到周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排污口的位置也应方便管理和监测,以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其次,排污口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

排污口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确保排放的废物能够得到有效处理,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排污口的设计也应当考虑到日常维护和清洁的便利性,以确保排污口的畅通和正常使用。

再次,排污口的管理应当严格规范。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排污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排污口的监测和检查,确保排污口的正常运行和合规排放。

同时,对于排污口的使用和维护也应当进行规范化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

最后,排污口的监测应当及时有效。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排污口监测系统,对排污口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应当建立相关的数据报送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外部监督和公众参与,确保排污口的排放情况公开透明。

总之,排污口是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其管理和标准化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有必要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标准管理,确保排污口的合规排放和环境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加强排污口管理,共同建设美丽的环境。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污染源排放口的整治技术要求,以便减少或消除排放口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涉及排放口整治的企业和机构。

2. 排放口整治的目标排放口整治的目标是降低或消除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并确保排放口与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相符。

3. 技术要求3.1 设计要求- 排放口的设计应满足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考虑降低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手段。

- 设计上应考虑降低噪音和振动,减少对周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 设计上应考虑安全风险,确保排放口运行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3.2 安装要求- 安装排放口时,应确保其与设备和管道连接紧密,无泄漏。

- 安装时应保证排气扇或排气管道与室内或室外空气流通,以防止二次污染或危害。

- 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和运行试验,确保排放口正常运行。

3.3 操作要求- 操作人员应熟悉排放口的工作原理,确保正确操作和维护。

- 定期进行排放口的清洁、维护和检查,确保其运行正常。

- 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监测和检测要求4.1 监测设备- 排放口应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在线监测设备,能够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

- 监测设备的选择应考虑监测参数和准确度等因素。

4.2 监测频率- 对于重要的排放口,应定期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 监测记录应保存并报告相关机构。

4.3 检测要求- 检测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

- 检测结果准确,采样和样品处理应符合相关要求。

5. 结论本文档规范了污染源排放口的整治技术要求,包括设计、安装、操作和监测等方面。

相关企业和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排放口的整治工作,以保护环境并符合法规要求。

请注意,本文档为试行版本,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环保制度)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环保制度)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简述污染物排放口的规范化设置

简述污染物排放口的规范化设置

简述污染物排放口的规范化设置简述污染物排放口的规范化设置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是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是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基础性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化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可以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使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计划落实实处。

1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原则根据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文件,具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按照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原则进行,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技术要求进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规范化整治工作,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重点污染企业名录得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要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

以管辖区内的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为主。

对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的排污口为主的原则。

即对排放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进行重点整治。

2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方法和要求2.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每个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原则上只允许设置废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因特殊原因需要多设置排污口的,须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排污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超过允许数量设置排污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厂区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种类情况进行管网归并。

凡排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单位,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出口设置专门的排污口,其他污染物采样点设在排污单位总排放口,应合理确定排放口的位置,一般设在厂内或厂围墙(界)外不超过10米处。

废水排放口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设置在排污口旁醒目处。

废水水面在地下面1米以上的,应配件取样台阶和梯架。

设置规范的便于测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一般要求排污口设置成矩形、圆管型或梯形,使其水深不低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

测流段直线长度应是其水面宽度的6倍以上,最小1.5倍以上。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1、实行雨污分流,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二、废气排放口1、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2、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四、固定噪声排放源1、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2、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并设立标志牌。

五、排污口立标要求11、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1995)(GB.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

设置高度一般为: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3、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6、辅助标志内容:(1)排放口标志名称;(2)单位名称;(3)编号;(4)污染物种类;(5)XX环境保护局监制。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白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一、前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污口的设置已成为环境保护的关键环节。

合理规范的排污口设置可以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本文将介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以供相关单位参考。

二、排污口设置的必要性1. 保护环境:合理设置排污口可以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2. 保护人类健康:排污口的设置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合理设置排污口可以减少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

3. 符合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排污口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否则将受到处罚。

三、排污口设置的技术导则1. 合理布局:排污口的位置应该考虑周边环境,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排污口的位置应该方便管理和监测。

2. 排污口数量:根据污染源的类型和规模确定排污口的数量,不宜设置过多或过少。

3. 排污口的尺寸和形式:排污口的尺寸和形式应该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类型和浓度确定,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

4. 排污口的监测和管理:排污口应该设置相应的监测设备,以便实时监测排放情况。

同时,应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排污口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 排污口的处理设施:对于一些特殊的污染源,应该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

6. 排污口的标识和警示:排污口应该设置明确的标识和警示,以便相关人员了解排污口的位置和性质。

四、排污口设置的注意事项1. 合法合规: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否则将受到处罚。

2. 安全性:排污口的设置应该考虑安全因素,避免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3. 可行性:排污口的设置应该考虑其可行性,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和麻烦。

4. 环境保护:排污口的设置应该考虑环境保护因素,避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五、结语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相关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导则进行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最新版】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最新版】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说明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说明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说明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排污水综合排放标准》((58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口已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0已15562.1-1995,0巳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

排放口规范化

排放口规范化

排放口规范化排放口规范化是指对工业企业、矿山等排放污染物的各种管道、喷嘴、烟囱等进行设计和管理,以控制和降低对环境的排放危害,保护人民生活环境和自然生态平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的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产生了严重威胁。

因此,排放口规范化成为了非常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排放口规范化的意义在于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减少工业企业和矿山等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设计和管理,可以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降低环境污染的程度。

排放口规范化还可以提高工业企业和矿山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同时,它也是工业企业和矿山等企业在法律法规约束下的责任和义务,符合社会责任和企业形象的建设。

为了实现排放口规范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工作: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同时,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企业和矿山等的遵守度和合规性。

其次,要加强排放口的监测和管理。

工业企业和矿山等应建立完善的排放口监测系统,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总量和排放速率等进行实时监测。

而政府部门则应加强对排放口的监测和监管,对违规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排放口数据管理和共享机制,提高污染物排放数据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再次,要加强技术支持与创新。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环保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力度,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排放口技术和设备,提高排放的处理效果。

同时,还应加强对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高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最后,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排放口规范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矿山等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还应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环保技术和排放口规范化的认知和理解。

总之,排放口规范化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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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装注意事项——排放口规范化
1.堰式流量计
①堰板上游水路要设置整流段、整流装置段和导流段。

若不设置整流装置,则整流段的长度应为渠宽10倍以上。

②导流段的储水容量应尽可能大,导流段的宽度和深度可以比整流段大些,导流段的侧壁高度应比整流段侧壁高些,以防止水位上涨溢出。

整流装置段的宽度和整流段相等,侧壁高度则与导流段相等。

③整流段底部水平面要求与侧面垂直,充满水后不变形;轴线应为直线,宽度要大体一致。

④为防止下游侧水面影响,堰板下游水位应低于零水位(即堰缺口)150mm。

若下游水位上升要影响自然落下的水流,就不能准确测量流量。

因此要事先调查下游侧水位。

⑤须为清除堰板上游堆积物提供条件。

用于下水道或污水排放时,液体中沉积物堆积改变尺寸,从而影响流量系数,且堵塞整流装置,破坏正常流速分布,因此须为清除堆积物提供条件
2.巴歇尔槽流量计
流入侧水路的流速分布会影响测量精度,因此要注意以下各点:
①要有一段截面积不变的直渠道。

在急弯道或与支路汇合产生局部混合流动时,至少要有5~10倍喉宽长度的直渠道,尽可能更长些。

②渠道与槽本体连接部位底平面要有1:4斜率,侧壁要有曲率半径为2倍以上最大流量水位高度的曲面,或与中心线成45°倾斜的平面。

③如渠道某处产生水力学水跃现象时,槽体应远离该处,至少应装在有30倍最大流量水位高度距离的下游。

④为改善流动条件,可在水位测量点上游10倍最大流量水位高度的距离设置整流板。

⑤设置槽体后渠道上游水位升高,注意防止水溢出渠道,必要时按现场条件挖深渠道或加高渠侧壁。

流出侧水路要注意勿使其产生淹没流或逆向流,注意清除堆积物。

槽本体内流动状态要注意以下两点:
①喉道处的流动必须是临界流。

为满足吼道段水位h
b 和收缩部水位h
a
的比值
(即淹没比)符合规定值,槽顶要有一定高度。

并且停止流动时流出端水位不超过槽顶。

②要检查和确认安装后状态和尺寸;收缩部底面(即槽顶)的水平;喉道两侧平行度和垂直度;渠道中心线和槽本体流动方向中心的一致性。

液位计安装要注意以下各点:
①直线测量水位测量位置应在槽本体中心线和导水口垂直交点,安装时液位计应尽量接近该点。

②间接测量间接测量需设静水井和导水管,应注意以下事项:
静水井应尽可能靠近槽本体垂直安装,静水井底部应低于槽顶;
为清洗静水井底部沉积物,应设排污阀和冲洗用水管;
导水管内径原则上为20~50mm,导水管距离较长时应选择较大内径。

液位计的零点应以槽顶为设定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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