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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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篇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烟尘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烟尘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烟尘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引言
本文档为烟尘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编制指导,
旨在指导相关单位对烟尘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以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

下面列出了该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

1. 烟尘排放口净化设备要求
1.1. 烟尘排放口净化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环保部门的认可。

1.2. 设备应具备高效的颗粒物净化能力,能够有效减少烟尘排放。

1.3. 净化设备应定期检测、维护和清洁,确保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2. 烟尘排放口监测要求
2.1. 烟尘排放口应配备可靠的在线监测系统,能够实时监测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和其他污染物的含量。

2.2. 监测数据应准确可靠,设备应定期校准和维护。

2.3. 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给环保部门,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3. 烟尘排放口维护管理要求
3.1. 烟尘排放口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2. 巡查和维护记录应详细、完整,并及时上报给环保部门。

3.3. 定期进行设备维修和更换,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结论
本文档所列的烟尘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为相关单位进行烟尘排放治理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治,以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烟尘排放口的监管和检测,确保要求的有效实施和达到预期效果。

注:本文档为试行版,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23•【文号】环发[1999]24号•【施行日期】1999.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修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环发[1999]24号)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

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是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2000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是控制和到2000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门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2000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

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

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新)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新)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废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废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废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废物排放口的整治技术要求,以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涉及废物排放的工业、商业和居民区域。

2. 废物排放口的要求废物排放口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2.1 废物处理设施废物排放口应建设适当的废物处理设施,以确保废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并避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2.2 安全防护设施废物排放口周围应设置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护栏杆、安全标识和安全警示灯等,以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2.3 废物监测与记录废物排放口应配备废物监测设备,并定期进行废物监测。

监测结果应记录并妥善保存,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评估。

2.4 废物处理与处置废物排放口应建立废物处理与处置机制。

废物应经过适当的处理和分类,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 废物排放口的管理与监督废物排放口的管理与监督应符合以下要求:3.1 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废物排放口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3.2 监督措施监督机构应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包括抽查、检测和整改要求等,以确保废物排放口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废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监督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 实施与培训为了有效推进废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落实,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相关培训,以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意识。

5. 结论废物排放口的整治技术要求对于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方应积极予以执行,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以上为废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文档内容。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本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以整治列入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按照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doc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doc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1999]24号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

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2000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到2000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2000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

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

六、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七、排放口标志牌由我局实行统一监制。

环监【1996】470号文件

环监【1996】470号文件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日照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日照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日照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一、总体要求1、一切向环境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排污(采样)口规范化整治按照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在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排污(采样)口位置和整治方案。

3、建立健全排污口档案,实现标准化立标管理。

二、技术要求(一)污水排污(采样)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污情况进行归并,保留一个排污口,并按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治,规范后的排污口必须具备测流和采样条件。

(二)排放一类污染物的单位采样点必须设在处理设施排出口,未经处理的设在车间外排口,医院排污口必须留有取样口,并在距取样口3米内安装黄色警告牌。

(三)排污量大于等于200吨/日的单位,不论污染物是否超标,必须在规范排污口的基础上安装由市环保局认可的明渠三角堰或明渠矩形堰;小于200吨/日的单位,排污口水深应不低于0.1米-0.2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测流段长度应达到5米以上,其污水排放口可设计成矩形、圆形或梯形。

在距排污口5米内竖立废水提示牌。

三、排污口立标要求1、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废水排放口(源)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标志牌上缘距地面2米。

3、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其它单位排污口可视情况选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一般废水排放口(源)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等的排放口(源)设置警告性图形标志牌。

5、标志牌由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填写,提示性标志牌填写单位名称、排污口编号及污染物种类,一律使用黄色硝基漆。

警告性标志牌填写一律用黑色硝基磁漆。

四、排污口建档要求1、排污口验收合格后,由环保部门填写《日照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表》。

2、排污口标志牌编号统一规定如下:(1)编号形式污水WS-×××××字母为排污口类别代号,后五位数为排污口顺序编号。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污染源排放口的整治技术要求,以便减少或消除排放口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涉及排放口整治的企业和机构。

2. 排放口整治的目标排放口整治的目标是降低或消除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并确保排放口与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相符。

3. 技术要求3.1 设计要求- 排放口的设计应满足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考虑降低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手段。

- 设计上应考虑降低噪音和振动,减少对周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 设计上应考虑安全风险,确保排放口运行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3.2 安装要求- 安装排放口时,应确保其与设备和管道连接紧密,无泄漏。

- 安装时应保证排气扇或排气管道与室内或室外空气流通,以防止二次污染或危害。

- 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和运行试验,确保排放口正常运行。

3.3 操作要求- 操作人员应熟悉排放口的工作原理,确保正确操作和维护。

- 定期进行排放口的清洁、维护和检查,确保其运行正常。

- 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监测和检测要求4.1 监测设备- 排放口应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在线监测设备,能够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

- 监测设备的选择应考虑监测参数和准确度等因素。

4.2 监测频率- 对于重要的排放口,应定期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 监测记录应保存并报告相关机构。

4.3 检测要求- 检测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

- 检测结果准确,采样和样品处理应符合相关要求。

5. 结论本文档规范了污染源排放口的整治技术要求,包括设计、安装、操作和监测等方面。

相关企业和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排放口的整治工作,以保护环境并符合法规要求。

请注意,本文档为试行版本,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附件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各种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维护管理的原则。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减排单位和排放总量控制12种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当首先进行整治。

第三条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污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并创造条件建立在线监测设备。

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污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

一般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污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装置。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的整治要求第四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五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长、宽、高要规则,便于测量)。

凡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六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必须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以满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一)利用排污渠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堰槽法进行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堰槽测流规范》(SL24-1991)。

使用其它方法测流时,可按测流仪器说明进行测量,测流仪器前应设置调节池和平稳过水段,确保水流为稳定流状态,以保证测量精度。

(二)利用封闭管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电磁流量计进行测量。

新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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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有毒废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有毒废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有毒废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
行)
一、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有毒废物排放口的整治技术要求,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有毒废物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对于减少有害物质的释放、预防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二、技术要求
2.1 排放口位置
有毒废物排放口应当合理选择位置,远离人口密集区和水资源保护区,最大程度减少环境和人体接触风险。

2.2 排放口设施
有毒废物排放口的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 排放管道应采用耐腐蚀、密封良好的材料制作,确保有毒废物不会泄露或渗漏;
- 排放口周围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如围栏、警示标识等,以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 排放口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3 排放口监测
有毒废物排放口应配备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排放口有毒物质的浓度和排放流量,并将监测数据及时提交给相关监管部门。

2.4 废物处理措施
有毒废物排放口应采取适当的废物处理措施,以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

具体措施包括:
- 废物预处理:有毒废物在排放前应经过适当的预处理,如中和、稀释等;
- 废物分离:有毒废物应与其他废物分开收集和处理,以防止交叉污染;
- 废物再利用:尽可能对有毒废物进行再利用,减少排放量。

三、总结
本文档列出了有毒废物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包括排放口位置选择、设施要求、监测要求和废物处理措施等方面。

遵守这些要求,有助于减少有毒废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排放口管理,根据环境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第三条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第四条重点污染源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及监控装置,应并入市环保局微机监控网络;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一般工业污染源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装置;第五条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1、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废水排放口;现有排放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第六条废气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1、有组织排放废气的,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2、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第七条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的整治及规范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水喷洒等防治措施;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和规范化;第八条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及规范凡厂界噪声超出所在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第九条排放口立标要求1、排污单位进行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l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2、标志牌应设置在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监测点附近的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的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3、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4、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5、标志牌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总体协调;第十条市环保局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放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登记证与排放口标志牌应配套使用;登记证的一览表中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污水 WS X X X X X X 噪声 ZS X X X X X X废气 FQ X X X X X X 固体废物 GFX X X X X X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第一至第四位为排污单位顺序编号与排污申报登记号第九至第十二位一致,第五至第六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多个排污口的编号顺序,污废水排放口以排污单位的主大门为起点,按顺时针方向排列;废气排气筒烟囱以生产主装置到辅助装置,按工艺流程排列;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监测点与污废水排放口排列方法相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按使用时间先后和出入口顺时针方向排列;第十一条市环保局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1、实行雨污分流,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二、废气排放口1、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2、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四、固定噪声排放源1、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2、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并设立标志牌。

五、排污口立标要求11、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1995)(GB.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

设置高度一般为: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3、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6、辅助标志内容:(1)排放口标志名称;(2)单位名称;(3)编号;(4)污染物种类;(5)XX环境保护局监制。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部门对排污口的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在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要求,以确保排放达标,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首先,在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中,应根据排放源的具体情况确定整治措施和技术方案。

对于污水、废水排放口,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备等,确保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其次,在整治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排污口的监测和管理。

对于已整治的排污口,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清洁,以确保排放正常。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定期对排放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此外,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还需要注重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环保技术的不断更新,应及时采用新的环保设备和技术,提高排放的治理效果。

总的来说,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包括确定整治措施、加强监测管理和注重技术创新等方面。

只有全面落实这些技术要求,才能有效改善排放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环发[1999]24号)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

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是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2000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是控制和到2000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门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2000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

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

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附件2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1 、范围适用于本省现有排污单位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指对污(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优先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省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5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污(废)水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等。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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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 环境监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放总量控制12种污染物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整治。

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并创造条件建立微机监控网络。

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

一般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装置。

一、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
流段和采样点。

二、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措施。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四、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五、排放口立标要求
排污单位经过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
存、处置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

排放口标志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定点监制,有专用的防伪标志。

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总体协调。

六、排放口建档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放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登记证与排放口标志牌配套使用,具有防伪标志。

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子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

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 WS-X X X X X 噪声 ZS-X X X X X
废气 FQ-X X X X X 固体废物 GF-X X X X 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七、管理要求
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范围。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放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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