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811法学综合(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考研核心题库之民法学法条评析题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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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的制度的构成要件。

(2)《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制度的构成要件。

(3)对比分析《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制度的差异。

【答案】(1)《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其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②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③损害后果同一。④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

(2)《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是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其构成要件为: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②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③损害后果同一。

(3)两种数人侵权的区别。两种数人侵权的区别在于,虽然数人侵权行为都给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但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同一损害,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任何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此种损害,只有这些行为共同作用之后才能产生该损害。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是谁?

(2)如何理解第2项规定?

(3)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本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赔偿义务主体是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本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依下列条文分析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答案】本条是关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不是仅仅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同时要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替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偿还了债务,消灭了抵押权。

物权法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财产抵押实际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抵押物转让,交换价值已经实现。以交换所得的价款偿还债务,消灭抵押权,可以减少抵押物流转过程中的风险,避免抵押人利用制度设计的漏洞取得不当利益,更好地保护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担保法规定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也就是说,只要是通知了抵押权人并告知了受让人,抵押权人就不能阻止抵押人的转让行为,而只能在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债权的价值时,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抵押财产的价值是随着市场价格波动的,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明显低于债权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与其为抵押权的实现留下不确定因素,不如在转让抵押财产时,就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第三,现实中往往是在实现抵押权时才发现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已转让了抵押财产的情况,此时即使宣告转让合同无效,转让的财产可能也已无法追回。而转让抵押财产前就取得抵押权同意,可以防止以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节省经济运行的成本,减少纠纷。

但是,本条对抵押权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法律效果未作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一般认为,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才对抵押物有完全的处分权。因此,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应适用无权处分的规则进行处理。

4.《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制度及含义。

(2)本条规定的“条件”的特点。

(3)本条规定中“生效条件”“解除条件”的含义及效力。

【答案】(1)本条规定的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

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条件具有如下特点:①未来性: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②或然性: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③非法定性: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④合法性: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3)生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生效条件的效力表现在,该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条件成就,该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不成就,则一直不生效。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解除条件的效力表现在,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当条件不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则仍然有效。

5.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规定,“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答案】本法条是关于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为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1)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作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是:①欺诈人有欺诈的行为;②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③意思表示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④意思表示人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2)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包括威胁和强迫,是指以不法损害相恐吓或以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是:①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②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③胁迫的本质在于对意思表示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④意思表示人因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⑤意思表示人因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

(3)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而接受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是:①意思表示人在客观上有急迫需要或正处于危难处境;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③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意思表示人违背自由意思的行为;④行为人的行为与意思表示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⑤意思表示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从我国司法实践和各国法律规定看,将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更妥当,《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无效外,其余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在《合同法》实施后,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除损害国家利益无效外,其余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我国新《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修正。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该条规定将欺诈这一被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规定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列为合同无效的原因,这实质上是过分强调国家干预的结果,显然不够合理。首先,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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