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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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和档案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和档案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用户及密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本市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安全,规范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及北京市房地产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用户权限和系统密钥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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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系统用户分为市、区两级交易登记工作部门用户(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用户)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企业用户(以下简称企业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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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登记管理处负责系统中登记事务的用户权限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市场管理处负责系统中交易事务的用户权限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信息中心统一配置系统用户权限;市城建研究中心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分别负责管理单位用户和企业用户的密钥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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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管理单位用户和企业用户使用系统办理房屋交易登记业务前,需先申请系统用户并领取密钥。

管理单位用户必须按照所在岗位及工作需要如实申请功能权限;企业用户权限根据组织机构类型统一设置(具体权限划分情况见附件1和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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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系统用户及密钥均采用实名申请,各类用户应按要求进行用户及权限申请。

(一)市、区两级管理单位用户提交书面申请及以下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登记管理处或房屋市场管理处申请新增或变更用户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登记管理处或房屋市场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告知市城建研究中心,由城建研究中心负责密钥发放及告知工作: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1.申请新增用户及权限的:填写并提交用户及密钥申请表(见附件3)。

2.申请密钥换领的:填写并提交用户及密钥换领表(见附件4)。

3.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的:填写并提交用户名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4.申请用户权限变更的:填写并提交用户权限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二)企业用户使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填写身份信息并打印申请表单加盖企业印章,依据企业类型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新增或变更用户权限,由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密钥发放及告知工作: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登记机构 (1)1.4 登记原则 (1)1.5 不动产单元 (2)1.6 不动产权籍调查 (2)1.7 不动产登记簿 (3)1.8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3)1.9 登记的一般程序 (4)1.10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5)1.11 代理 (8)1.12 其他 (9)2 申请 (11)2.1 单方申请 (11)2.2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11)2.3 一并申请 (11)2.4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12)2.5 到场申请 (12)3 受理 (12)3.1 查验登记范围 (12)3.2 查验申请主体 (12)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3)3.4 询问 (13)3.5 受理结果 (13)4 审核 (14)4.1 适用 (14)4.2 书面材料审核 (14)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4)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5)4.5 实地查看 (15)4.6 调查 (15)4.7 公告 (15)4.8 审核结果 (16)5 登簿 (16)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7)7 不动产登记时限 (18)分则 (19)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9)8.1 首次登记 (19)8.3 转移登记 (20)8.4 注销登记 (21)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2)9.1 首次登记 (22)9.2 变更登记 (23)9.3 转移登记 (25)9.4 注销登记 (27)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8)10.1 首次登记 (28)10.2 变更登记 (30)10.3 转移登记 (31)10.4 注销登记 (35)11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36)11.1 首次登记 (36)11.2 变更登记 (37)11.3 转移登记 (37)11.4 注销登记 (38)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9)12.1 首次登记 (39)12.2 变更登记 (41)12.3 转移登记 (42)12.4 注销登记 (43)13 地役权登记 (44)13.1 首次登记 (44)13.2 变更登记 (44)13.3 转移登记 (45)13.4 注销登记 (46)14 抵押权登记 (47)14.1 首次登记 (47)14.2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49)14.3 变更登记 (50)14.4 转移登记 (51)14.5 注销登记 (52)15 预告登记 (53)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3)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4)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4)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5)16 更正登记 (56)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6)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7)17 异议登记 (57)17.1 异议登记 (57)18 查封登记 (59)18.1 查封登记 (59)18.2 注销查封登记 (59)19 换证、补证登记 (60)19.1 换证登记 (60)19.2 补证登记 (61)20 登记资料保护与利用 (61)20.1 登记资料范围 (61)20.2 登记资料管理 (61)20.3 登记资料查询 (62)21 法律责任 (63)21.1 登记人员责任 (63)21.2 当事人责任 (63)附则 (64)附录 (65)1.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5)1.2 通知书、告知书 (69)1.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9)1.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70)1.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1)1.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2)1.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3)1.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4)1.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75)1.2.8 公告异议申请审查结果告知书 (76)1.3 公告文书 (77)1.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7)1.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78)1.3.3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9)1.3.4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80)1.3.5 公告异议申请表 (81)1.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2)1.4.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2)1.4.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3)1.4.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4)1.4.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85)1.5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86)1.6 接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 (87)1.7 授权委托书 (88)1.8 询问记录 (89)1.9 承诺书 (90)1.10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91)1.11 不动产登记送达回证 (92)总则1 一般规定1.1 依据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京规自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44号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19年2月15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审慎、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对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网上查询系统的运行维护,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本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

第四条查询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后进行查询。

查询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注册界面输入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原件。

查询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的,应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五条查询申请人登录查询系统,根据需求选择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第六条查询申请人可即时获取查询结果(样式见附表1、附表2),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地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北京地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细化查询标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属状况、不动产限制、提示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不动产权籍图等。

第三条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对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及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部门(以下简称查询部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其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由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查询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第五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查询主体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审慎的原则。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逐步通过开通互联网端口、设置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为申请查询人提供查询便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区的查询部门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与档案.doc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与档案.doc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与档案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用户及密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本市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安全,规范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及北京市房地产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用户权限和系统密钥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用户分为市、区两级交易登记工作部门用户(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用户)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企业用户(以下简称企业用户)。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登记管理处负责系统中登记事务的用户权限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市场管理处负责系统中交易事务的用户权限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信息中心统一配置系统用户权限;市城建研究中心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分别负责管理单位用户和企业用户的密钥发放工作。

第四条管理单位用户和企业用户使用系统办理房屋交易登记业务前,需先申请系统用户并领取密钥。

管理单位用户必须按照所在岗位及工作需要如实申请功能权限;企业用户权限根据组织机构类型统一设置(具体权限划分情况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五条系统用户及密钥均采用实名申请,各类用户应按要求进行用户及权限申请。

(一)市、区两级管理单位用户提交书面申请及以下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登记管理处或房屋市场管理处申请新增或变更用户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登记管理处或房屋市场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告知市城建研究中心,由城建研究中心负责密钥发放及告知工作 1.申请新增用户及权限的填写并提交用户及密钥申请表(见附件3)。

2.申请密钥换领的填写并提交用户及密钥换领表(见附件4)。

3.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的填写并提交用户名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4.申请用户权限变更的填写并提交用户权限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二)企业用户使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填写身份信息并打印申请表单加盖企业印章,依据企业类型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新增或变更用户权限,由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密钥发放及告知工作1.企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操作用户的身份证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须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金融机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操作用户的身份证件;3.事业、机关或社团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操作用户的身份证件。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1988.3.18)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1988.3.18)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3号市房办字[1988]111号)各区、县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关于办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告》、《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计划安排》,已经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1988年3月18日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关于房屋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社会团体房屋等。

第三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除外国政府、企业、个人及中外合资企业所有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外,其他房屋均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第四条城镇房屋所有权人(含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全民所有制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集体所有制房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申请登记;私有房屋及其他房屋,由所有权人申请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因卖买、赠与、继承、析产、交换、调拨、投资等产权转移以及翻建、改建、扩建、增建、拆除等现状变更的,公有房屋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1年内;私有房屋应自转移变更3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或变更登记。

新建的公有房屋应在竣工后6个月内申请所有权登记,新建的私有房屋应在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所有权登记。

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

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

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两年多了。

国土资源部称,在国家层面职责机构整合全面完成的基础上,截至目前,全国省份完成了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市、县级职责机构整合工作也在加快推进。

那么,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第1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北京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北京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北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北京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北京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北京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北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北京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八条不动产以北京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北京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北京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北京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北京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北京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近日正式印发,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范是规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仅供参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明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于2015年11月9日实现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国首个在省域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全覆盖的省级单位。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范的出台是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该规范主要对登记权利种类、职责分工、基本原则及各环节办理业务的一般性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既是不动产登记人员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操作规范”,也保障了普通市民的交易安全。

该规范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

对此,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

但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规范实施的配套文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统一规范。

据了解,规范实施后,与以往登记工作规范比较,压缩了办理时限,统一了办理标准,便于权利人办理登记业务。

该规范新确定和规范了遗失声明不需登报;境内自然人办理业务可现场委托等便民措施。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一、《规范》起草的背景和基本情况我市于2015年11月9日实现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国首个在省域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全覆盖的省级单位。

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原有政策规定已与现有登记现状不相匹配。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不动产登记1.1.2 操作规程1.1.3 暂行办法2.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1 登记范围2.1.2 登记对象3.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3.1.1 申请人资格3.1.2 申请材料4.1 登记程序与流程4.1.1 申请提交4.1.2 受理与审核4.1.3 登记与发证5.1 登记费用与支付方式5.1.1 登记费用5.1.2 支付方式6.1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使用6.1.1 查询范围6.1.2 使用规定7.1 登记异议的处理7.1.1 异议提出7.1.2 异议处理程序8.1 登记错误的责任与赔偿8.1.1 登记错误8.1.2 责任承担8.1.3 赔偿方式9.1 登记信息的公开与保护9.1.1 信息公开范围9.1.2 信息保护措施10.1 操作规程的变更与废止10.1.1 变更条件10.1.2 废止程序11.1 违反规程的行为与处罚11.1.1 违规行为11.1.2 处罚措施12.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1.1 协商解决12.1.2 调解程序12.1.3 诉讼途径13.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1 生效条件13.1.2 变更程序13.1.3 终止情形14.1 合同的附加条款与补充协议14.1.1 附加条款14.1.2 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动产登记本合同所述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权利、限制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1.2 操作规程本合同所述操作规程,是指为实施不动产登记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步骤、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

1.3 暂行办法本合同所述暂行办法,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完善之前,暂时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以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 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及其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一)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一)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一)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随着不动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交易的重要环节,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出台,是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登记效率的重要举措。

下面就该工作规范进行详细介绍:一、规范登记业务范围为确保登记业务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北京市规范了登记业务范围。

凡是涉及到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注销等不动产权益变动的,必须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登记。

同时,对于公租房的不动产权益变动登记,应在公房数据管理系统中进行。

二、优化登记流程为了提高登记效率,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采用“标准化全流程应用系统”进行登记流程的优化。

同时,还将实行网上预审制度、微信“自助式”等一系列方便快捷的登记方式,简化登记流程,节约时间成本。

三、规范登记条件在不动产登记时,申请者必须满足规定的登记条件。

如拥有不动产权利人身份、具有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材料等。

这样可以规范登记条件,防止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申请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规范登记内容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了登记内容,以确保登记准确且完整。

要求提供的资料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权属证明、继承证明,以及经过公证或代理的委托书等。

此外,还要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性,确保不会在登记中出现问题。

五、加强登记监管在规范部门内加强登记监管,特别是对登记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和监管,对于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人员,将给予行政和刑事处罚。

此外,还要加强对办理登记的代理人员的管理,提高代理行业的服务质量。

六、完善登记投诉机制规范登记投诉机制对登记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该机制要求尽快收集处理好登记投诉,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并加强日常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掌握市场情况和信息变化,对登记工作进行及时调整和优化。

总之,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出台,对于保障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登记效率、增强市场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办法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办法第⼀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作,实现档案管理⼯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条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北京市国⼟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作进⾏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

第四条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应当设⽴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提供必要条件,建⽴健全管理制度和⼯作标准,明确⼯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下列职责:(⼀)贯彻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健全本单位的档案管理⼯作制度;(⼆)负责接收、整理本单位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移交的登记档案;(三)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作;(四)统⼀管理本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提供利⽤。

第六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应当⽴卷归档的材料,集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有。

第七条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作⼈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档案管理⼈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卷归档的要求。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作相适应的库房、办公室、阅览室。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集约化管理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集约化管理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集约化管理
赖俊峰;穆晓菊;乔双双
【期刊名称】《中国档案》
【年(卷),期】2015(0)4
【摘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加以整合,使其由一个部门承担,基本做到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随着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推进,如何管理登记中形成的原始凭证——?不动产登记档案,如何理顺机制、保管好和利用好相关的档案信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4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机构以课题研究为先导,在集约化管理模式上做了有益探索。

【总页数】2页(P26-27)
【作者】赖俊峰;穆晓菊;乔双双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如何整合和集约化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探讨
2.试分析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与集约化管理
3.试析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与集约化管理
4.浅析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与集约化管理
5.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和集约化管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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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35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35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35号)无【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2【摘要】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修订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经2023年第1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总页数】1页(P13-13)【作者】无【作者单位】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修改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2个文件的通知(京规自发〔2022〕62号)2.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82号)3.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74号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168号5.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215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22•【文号】自然资发〔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7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2020年5月22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是指:(一)中央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二)机关事务分别属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上述机构以下简称各管理局)归口管理的中央各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但中央企业及所属单位通过招拍挂等市场运作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用于出售出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进行管理的其他不动产。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28
•【字号】市规划国土发〔2018〕333号
•【施行日期】2018.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发〔2018〕333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经2018年9月10日第15次委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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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北京11月9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据北京市住建委消息,北京市现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定于201X年11月9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北京市编办《关于整合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规定,北京市国土局为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北京市、区县相关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市国土局承担。

不动产的管理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

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

过渡期后,改由北京市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具体承担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等不动产登记的事务性工作;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不含军产、央产、保密产)登记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市、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为方便群众办理房屋交易和申请不动产登记,减少群众办事成本,原则上在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公场地保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交易窗口,尽量实现同址办公。

二、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时间及原有证书效力自201X年11月9日起,北京市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即日起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之前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有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

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冬是清寒的。

站在有风的地方,悄然回首,看见来时的路。

一路有花的娇艳,有草的青葱,有树的挺拔,有鸟的鸣叫。

抬起头,天空蓝的清澈。

风起时,有笑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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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四条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1—(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二)负责接收、整理本单位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移交的登记档案;(三)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集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库房、办公室、阅览室。

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档案—2—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

对于已过保存期限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鉴定小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审核,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档案散失和泄密,定期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密级进行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档案密级。

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应设有独立的专用库房,由专人负责管理。

利用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严禁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提供必要条件,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检索工具,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方便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实现档案数据库与登记簿数据库之间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利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分局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不动产登记档案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收集、保存和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二)涂改、伪造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四)出卖或者转让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五)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管理工作规范》2.《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规范》—4—附件1: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管理工作规范1.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收集1.1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1.1.1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询问笔录;(3)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4)实地查看记录;(5)其他必要材料。

1.1.2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后,应复印留存的登记申请材料。

1.1.3司法协助执行文书(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1.1.4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询登记信息过程中形成的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证明复印件。

1.2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移交1.2.1登记工作完成后,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交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对接收的各—5—种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

1.2.2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与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档案应当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

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签字后各执一份。

1.2.3数字化整理扫描人员对档案进行整理、扫描、录入、装订等工作,整理立卷、检查验收完成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1.2.4移交清册包括序号、权证号、权利人、坐落、页数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

1.3不动产登记档案归档的质量要求1.3.1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字迹清晰。

材料的书写、纸张、装订应当符合档案保护技术要求。

1.3.2接收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文件要求对案卷质量进行抽检。

2.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和立卷归档2.1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对象与内容数字化整理扫描人员负责档案材料、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整理和扫描工作。

整理项目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材料目录的编写、卷内备考表的编写、填写案卷封面、纸质档案的电子化、案卷的装订、档案的入库排列等内容。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管利用工作。

—6—2.2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人员职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由数字化整理扫描人员立卷归档,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数字化整理扫描的具体工作。

数字化整理工作应细化内部岗位职责标准、作业流程、技术要求、质量控制和人员统筹等方面事项。

2.2.1接收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按时接收登记业务部门当天已办结件的档案,并且核对实物档案与移交清册是否相符。

2.2.2数字化整理扫描工作负责人工作职责(1)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章制度;(2)组织、协调、沟通数字化整理扫描与档案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加强数字化整理扫描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及考核,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指导档案装订、扫描档案等各个环节出现问题的分析、处理及疑难问题呈报工作。

2.2.3档案扫描人员的工作职责(1)将材料按照顺序进行扫描;(2)按照扫描操作的要求,生成的图片材料按要求存放在指定的文件夹下;(3)扫描材料要求图像清晰,色彩真实,没有斑点坏点,图—7—片要正;(4)扫描过程中注意不要损坏档案,扫描后要将材料按照目录顺序摆放好;(5)检查扫描件是否合乎要求,不能有遗漏、错扫、重复扫的现象。

2.2.4档案整理人员的工作职责(1)按规范整理档案,托裱,并排序、编页、编目;(2)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3)不得擅自处理和销毁档案材料,对档案中有里外号不相符的情况需要更改时,须进行登记,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后方能修改;(4)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损坏档案材料;(5)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2.2.5装订人员的工作职责(1)对已经扫描完成的档案进行装订;(2)案卷装订前要将材料上的金属物剔除干净;(3)折叠取齐,以A4纸张大小为标准;(4)装订采用三孔一线法在材料左侧装订。

2.2.6抽检人员的工作职责(1)检查纸质档案是否符合档案整理标准;—8—(2)检查电子档案是否符合数字化标准;(3)将抽检档案情况在记录本上登记。

2.3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立卷原则2.3.1不动产登记档案以每一不动产登记为立卷单位,每变动一次产生的材料立为一卷。

2.3.2立卷后,要及时建立相关案卷之间的联系,做好档案信息的动态管理。

2.3.3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1)目录;(2)审核表单;(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4)图纸;(5)其他;(6)备考表。

2.4不动产登记档案页号的编写2.4.1每一页材料编写一个页号。

单面书写的材料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正面在右上角编写、背面在左上角编写页号。

图表、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其背面。

2.4.2编写页号后要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重号:将重号改为支号式。

如6号为重号,可改为6-1和6-2,—9—在备考表内注明第6页共两页。

漏号:采用分号式。

如6页后应是7而编写成8,可将第6页改成6-7,在备考表中注明6-7页共1页。

错号:将错号划掉,重新编上正确的页号,并在备考表中加以注明。

2.4.3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页号。

2.4.4编写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有效数字前不得出现“0”。

2.5不动产登记档案目录的填写(见附表2)2.5.1顺序号: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份材料应编一个顺序号。

不重复,不遗漏。

2.5.2材料题名:填写该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

如材料没有标题,应根据材料内容准确、简练地拟写一个标题。

材料题名栏内不得填“其他”。

2.5.3页次: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页号(即单页材料标明材料所在页号,两页以上材料标明材料首页的页号,卷内最后一份材料有多页要标明起止页号)。

2.5.4备注:需要注明的内容。

2.6不动产登记档案案卷封面的填写(见附表3)2.6.1案卷封面的规格、样式统一规定如下:(1)案卷封面的设计及表面尺寸、字体型号、文字排列、天—10—地页边、封面设计的规格和处置都应得体、划一;(2)书写一律自左而右,横写横排,左侧装订,装订线严禁写字、印字;(3)用纸规格:参照文书档案国家标准,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硬卷皮)。

2.6.2卷皮封面项目包括:案卷号、立档单位、不动产登记档案、坐落、权利人、权证号、保管期限。

2.6.3案卷号编写:不动产登记档案案卷号编制参照不动产证书、证明编号规则制定,案卷号由省份简称汉字、年度、属地行政区划简称汉字、类别和案卷顺序号五部分组成。

具体分类根据业务开展需要,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1)示例1:石景山2015年不动产登记(证书类)档案归档案卷号编写为:京2015石ZS0000001。

具体解释为:京(北京)-2015(年度)-石(石景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ZS(证书类)-0000001(案卷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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