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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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维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第四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在人员配备、档案库房、查阅室建设及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

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含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二)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三)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形成过程的管理,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下文是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四条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1—(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二)负责接收、整理本单位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移交的登记档案;(三)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集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库房、办公室、阅览室。

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产权档案管理的工作量和管理的难度也在加大,因此,只有科学的制定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才能使档案的保管、检索、调阅等工作变得简单、快捷,才能使产权档案资料更加完整,更加安全。

也才能使单位的业务顺利开展得到有力的保障。

一、档案资料保管制度(一)、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单位的产权登记和交易档案都应及时交到档案室统一保管,分类存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

档案室管理人员在收进档案时,应逐卷审查,如发现资料不全,欠缺无效,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找齐补全。

(二)、档案装具要齐备充足,符合规范要求,做到档案柜排列整齐,档案的存入要合理有序,保证日常的查找和借阅方便。

(三)、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档案库最好与借阅室分开,以便档案库随时上锁以免非档案管理人员随意进出。

同时,档案库还要符合防潮、防火、防阳光直射、防尘、防虫、防鼠、防有害气体污染的要求。

(五)、库房内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温湿度要保持在适宜保存档案的范围之内。

(最好在库房内安装温湿度计,并定时观察记录,进行定期分析,便于掌握规律,进行科学管理。

)二、档案查询制度(一)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利用档案只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如果查阅内容与本职工作无关,则不予提供。

档案查阅者在查阅档案时应说明查阅用途,经档案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调阅、一定要有记录,一定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二)外部人员查阅档案司法机关和执法单位借阅、复印档案材料,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其本人或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及单位介绍信(律师办公须持调查证明及律师证)等,必须经领导批准签署意见后方可查档、借阅、复印。

三、档案室管理规定(一)、档案室设有专人负责,严禁在室内会客,开会或干其它工作。

(二)、库房内严禁放杂物,严禁吸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原创版4篇】篇1 目录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和作用三、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四、如何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三化”体系五、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发展趋势篇1正文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不动产权属登记、权籍调查、确权登记、档案归档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对于保证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维护不动产权属关系的稳定和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和作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档案的唯一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安全性。

其中,唯一性是指每个不动产档案都具有唯一的标识符,确保档案的唯一性;完整性是指档案应当包含不动产的全部信息,确保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是指档案应当记录不动产的历史变更情况,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安全性是指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档案遗失、损坏或被非法访问,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维护不动产权属关系的稳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等方面。

三、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档案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导致档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连续;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导致档案查询、更新和维护效率低下;档案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档案遗失、损坏或被非法访问等问题。

四、如何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三化”体系为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我们需要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三化”体系,即规范化、信息化和安全化。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查询等环节;推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加强档案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标准化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标准化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标准化不动产登记档案,这可不是个陌生的名词,它就像我们生活中的重要账本,记录着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成长历程”和“身份信息”。

那怎么把这份“账本”管理得妥妥当当,实现标准化呢?咱先来说说为啥要搞标准化。

你想想,如果每个人管理档案都随心所欲,今天张三这么弄,明天李四那么来,那不乱套啦?这就好比一个球队,没有统一的战术,球员们各踢各的,能赢球吗?肯定不能啊!所以标准化就是给档案管理定个“规矩”,大家都照着做,才能井井有条。

标准化的第一步,得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这制度就像是给档案管理穿上了“铠甲”,保护着档案的安全和准确。

比如说,规定档案的收集范围,哪些要收,哪些不要,得明明白白。

不能像买菜似的,挑挑拣拣,最后重要的没留下,没用的倒一堆。

然后是档案的整理。

这整理可不是简单地把文件堆在一起,那是得有讲究的。

就像整理衣柜,得把上衣、裤子、袜子分类放好,找的时候才能一下子找到。

档案也一样,按照时间、类型、区域等分类,清清楚楚,一目了然。

存储也很关键!档案不能随便找个角落一扔,得有专门的地方,还得保证环境合适。

这就好比把珍贵的珠宝放在保险箱里,防潮、防火、防虫,一个都不能少。

不然档案受损了,那不就像宝贝丢了一样让人痛心?再说说利用。

档案不是摆在那里当摆设的,得发挥作用。

但也不能谁想拿就拿,得有严格的手续。

不然档案满天飞,秘密都泄露了,那还得了?还有信息化管理,这可是现代档案管理的“神器”。

就像有了导航,找路方便多了。

通过信息化,查找档案变得轻松快捷,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总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标准化,就像是给不动产打造了一个安稳的“家”,让它们的信息得到妥善的保护和利用。

只有这样,我们的不动产市场才能更规范,更有序,咱们的生活才能更踏实,更安心!难道不是吗?。

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实施方案一、目标。

咱们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档案那可是宝贝,就像宝藏一样。

咱们管理档案的目标呢,就是要把这些宝贝管理得井井有条,让它们好找、好查、好保存,就像把家里的东西都整整齐齐地放在该放的地方一样。

二、档案分类。

1. 按不动产类型分。

房子相关的档案,不管是住宅还是商铺,都放在一起。

就像把所有的房子模型都放在一个大盒子里,不过这个盒子是咱们的档案柜啦。

土地相关的档案,从大的农田到小的宅基地,也单独归为一类。

这就好比把所有关于土地的故事书都放在一个书架上。

2. 按登记业务分。

初始登记的档案,这是不动产刚开始登记的那些资料,是最基础的,要单独放好,就像一个房子的出生证明一样重要。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同业务的档案也要分开。

这就像不同阶段的照片要放在不同的相册里,方便我们回忆不动产的“成长历程”。

三、档案收集。

1. 登记窗口把关。

在不动产登记的窗口,工作人员就像守门员一样。

每一份来办理登记的资料都要仔细检查,不能缺胳膊少腿的。

如果少了什么材料,就像拼图少了一块,那可不行,一定要让申请人补齐了才能收进来。

2. 内部流转收集。

咱们中心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也得配合好。

比如说,审核部门审核完了,相关的审核意见表、补充材料等都要及时送到档案管理部门。

这就像接力赛,一棒接一棒,不能掉链子。

四、档案整理。

1. 装订。

把档案资料整理得像书本一样整齐。

用结实的装订线或者装订夹,把纸张都固定好。

就像给档案穿上一件整齐的衣服,不能让它们乱成一团。

2. 编号。

给每一份档案都编上一个独特的号码,就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身份证号一样。

这样找档案的时候,只要输入这个号码,就能像雷达定位一样准确找到它。

3. 录入电子系统。

除了纸质档案,咱们还要建立电子档案。

把档案的关键信息都录入到电脑系统里。

这就像给档案做了一个电子副本,方便我们在电脑上快速搜索和查看。

五、档案存储。

1. 实体档案存储。

档案库要像一个安全的城堡一样。

要有防火、防潮、防虫的措施。

房产交易所的档案管理制度

房产交易所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产交易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交易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交易所所有房产交易、登记、评估、中介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二)科学分类,便于查找、利用;(三)规范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四)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各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齐全性;(二)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清晰,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三)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档案资料按时间、类别、项目等要求进行分类整理;(二)立卷时应确保卷内文件的完整、关联;(三)档案卷内文件应按照顺序排列,编制卷内目录;(四)立卷完成后,由立卷人填写卷内目录,交档案管理员审核、登记。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档案资料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霉变的场所;(二)档案柜、档案室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档案整洁;(三)档案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发现破损、丢失等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四)档案借阅、复制等事宜,需经档案管理员审核批准。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档案资料供内部查阅、借阅、复制等,需填写借阅单,经档案管理员审核批准;(二)档案资料对外提供查阅、复制等,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档案资料利用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不得擅自修改、篡改。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一)档案资料达到规定保存期限后,由档案管理员组织鉴定;(二)鉴定结果报经领导批准后,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予以销毁。

第九条档案销毁:(一)销毁档案资料前,应编制销毁清单,经领导批准;(二)销毁档案资料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在场监督,确保档案资料全部销毁;(三)销毁后的档案资料,应由销毁人员填写销毁记录,并报领导备案。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原创实用版2篇】目录(篇1)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与作用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四、现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五、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六、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建议正文(篇1)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不动产权属登记、转移、变更、注销等信息进行记录、归档、查询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不动产权属交易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产权基础。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与作用1.特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具有专业性、权威性、永久性和共享性等特点。

专业性体现在对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专门管理;权威性体现在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法律效力;永久性体现在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长期保存价值;共享性体现在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可以与其他部门共享,便于政府和社会公众查询。

2.作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于维护不动产权属交易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保障不动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不动产登记档案还为政府决策、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房产税征收等方面提供重要依据。

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

自上世纪 80 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不动产登记法规和政策。

2015 年,我国正式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标志着不动产登记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四、现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现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范围:包括不动产产权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

2.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归档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登记簿等资料归档,并确保归档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为不动产权利设立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事项,或者依法审查确认不动产权利,所进行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关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用以处理不动产登记事务、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机构。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机关为市级、县级两级。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享有不动产登记的独立行使权。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保证登记工作的及时性和有序性;(二)配备符合登记工作需要的人员;(三)确保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四)保障不动产权益人合法权益的查阅权。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事项第七条不动产登记事项包括:(一)设立不动产权利的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二)变更不动产权利的登记;(三)设立权利限制的登记;(四)注销不动产登记;(五)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应当核实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基本情况;(二)不动产权属人;(三)不动产权利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不动产的地址和坐落;(二)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地址;(三)不动产权利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四)设立不动产权利的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情况。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程序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程序包括提出登记申请、接受申请、验证情况、登记核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地址;(二)不动产的地址和坐落;(三)不动产权利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四)其他必要的申请事项。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填写并加盖公章或者个人签名。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1. 受理登记的费用和时限;2. 需要补充、改正的内容;3. 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房产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房产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房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房产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全面、准确、完整;2.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严格保密;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率,为房产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房产档案收集范围:1. 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证书;2. 房地产登记申请表、登记审批表、登记证明等登记文件;3.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4. 房地产测绘成果、房屋竣工资料、房屋维修记录等;5. 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抵押等合同;6. 房地产税费缴纳证明;7. 其他与房产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方式:1. 纸质档案:通过档案室、档案馆、房产管理部门等渠道收集;2. 电子档案:通过网络、电子邮件、光盘等途径收集;3. 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收集方式。

第六条档案收集要求:1. 收集的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2. 档案收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资料的保密性;3. 收集到的档案资料应进行分类、整理、编号。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七条档案整理原则:1. 分类原则: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来源、时间等分类;2. 编号原则:采用统一编号,便于查阅;3. 按时原则:按照档案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整理;4. 稳定原则:保持档案资料的稳定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程序:1. 分类:根据档案资料的性质、来源、时间等进行分类;2. 编号:为每份档案资料编制统一编号;3. 编目: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存放位置等;4. 汇总:将同类型档案资料汇总成册;5. 档案装订: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便于保管和查阅。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实用版4篇】篇1 目录I.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II.我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III.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IV.完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对策和建议篇1正文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统一管理,确保登记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制度。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房屋、森林、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的权属、面积、用途等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存在着管理分散、协调难度大等问题。

目前,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多个部门管理,如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林业部门等,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登记资料难以实现统一管理。

其次,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面临着信息安全风险。

登记资料涉及公民的财产权益,一旦泄露将给公民带来巨大的损失。

然而,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存在着管理手段落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容易导致登记资料被篡改或泄露。

为了完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和建议:一、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系。

可以通过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规划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实现登记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共享。

二、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可以通过引进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和管理手段,加强对登记资料的信息安全保护,确保登记资料不被篡改或泄露。

总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篇2 目录I.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II.我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III.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实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IV.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议和措施篇2正文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概念 (1)1.4 职责分工 (1)1.5 档案管理部门 (1)2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 (1)2.1 归档范围 (1)2.2 资料移交 (1)2.3 归档要求 (1)2.4 归档验收 (2)2.5 移交目录 (2)3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 (2)3.1 整理项目 (2)3.2 立卷原则 (2)3.3 卷内文件的排列 (2)3.4 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 (2)3.5 卷内文件目录的填写 (2)3.6 备考表的填写 (3)3.7 卷皮与档案盒的标准 (3)3.8 卷皮与档案盒项目的填写 (3)3.9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订 (3)3.10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盒 (4)3.11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入库排列 (4)4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 (4)4.1 保管要求 (4)4.2 库房技术标准 (4)4.3 档案保管技术标准 (5)4.4 检查和鉴定 (6)5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 (6)5.1 利用原则 (6)5.2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外利用 (6)5.3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内利用 (6)6 档案管理人员 (7)6.1 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原则及标准 (7)6.2 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7)6.3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设置 (7)6.4 档案管理岗位人员设置 (8)7 纸质档案数字化 (8)7.1 纸质档案数字化基本要求 (8)7.2 档案整理 (8)7.3 档案扫描 (9)7.4 图像处理 (9)7.5 图像存储 (10)7.6 数据建库 (10)7.7 数据关联 (12)7.8 数据验收 (12)7.9 数据备份 (13)7.10 电子档案的保管 (13)8 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14)8.1 监督事项 (14)8.2 监督责任 (14)9 附则 (15)附录A (16)A各类登记资料的排列 (16)附录B (29)B.1移交目录 (29)B.2卷内文件目录 (30)B.3卷内备考表 (31)B.4卷皮封面 (32)B.5档案盒 (33)B.5.1档案盒封面 (33)B.5.2档案盒盒脊 (34)B.5.3档案盒封里 (35)B.6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和登记册 (36)B.6.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 (36)B.6.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登记册 (37)B.7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和登记册 (38)B.7.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机构内部) (38)B.7.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 (39)B.7.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登记册 (41)1 总则1.1 目的、依据为提高我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程度,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部门第二条内江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从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登记档案、从农业部门移交的承包地登记档案、从林业部门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

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七条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章立卷归档第八条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接收的电子档案应留底存档,同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逐步进行档案资料融合形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库;接收的纸质档案应单独保存,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逐步整理为不动产登记档案。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6〕23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6〕23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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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6〕23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标准,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未来5-10年的规划,在档案人员、设备设施、库房建设、档案数字化等方面不断改善和提高,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安全,为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水平奠定基础。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2016年9月5日
——结束——。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产权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二、规范目标1、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2、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优化服务水平;3、推动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三、规范内容1、档案收集: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与不动产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明、交易合同、评估报告等。

2、档案分类:根据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分类方法,方便查找和利用。

3、档案整理:对收集的档案进行系统化整理,确保档案的顺序、完整性和准确性。

4、档案保管: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长期保存。

5、档案利用:为外部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复制等服务,满足社会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需求。

6、档案移交:规定档案移交的时间、程序和责任人,确保档案的顺利交接。

7、档案管理信息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化档案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实施与监督1、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明确各项任务和责任人;2、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3、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规范的贯彻执行;4、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五、结语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是指导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加强规范的学习和实施,努力推动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

天津市公司变更登记档案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天津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也积极推进公司变更登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本文将围绕天津市公司变更登记档案的背景、意义、内容、特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天津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一直以来都积极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房地产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或参与制定房地产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二)对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归档指导和监督;(三)负责房地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四)负责永久性档案向有关档案机构的移交工作;(五)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第三章档案的种类与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档案分为以下几种:(一)法规性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企业执行的,或由企业发行的各种标准、规章制度等;(二)企业的重大决议:包括由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相关行政会议等形成的文件和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三)计划性文件:包括企业总体计划或规划、开发计划、项目质量计划、营销计划、财务计划等;(四)总结性文件:包括企业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下属部门的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单项性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产权登记档案,是企业、项目部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直接形成的资产产权登记表、证书和记载上述信息的计算机软盘以及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证明、报表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产权登记档案材料,并提供利用等服务。

第一条立卷与归档产权登记档案材料归档范围是:(一)经审定的各类企业资产产权登记表。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企业、单位设立、变动、终止的文件。

(三)注册资本金数额及来源证明。

(四)企业章程。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文件及上述事项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七)收回的产权登记证书。

(八)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二条产权登记档案的立卷原则:(一)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

(二)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卷,或一户数卷。

第三条产权登记档案的归档方法(一)产权登记档案的立卷工作应由产权登记人员负责。

(二)产权登记人员将办理完毕的产权登记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组成案卷。

(三)立成案卷的产权登记档案应及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或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并办理归档手续。

(四)产权登记档案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一定时期后,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保管与利用(一)产权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详见《实施细则》)。

(二)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将其保管的产权登记档案清点核实,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三)产权登记档案的排列方法:类—户—年(产权登记)。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产权登记档案时,需经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并向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证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五)查阅者不得在案卷资料上修改、涂抹、拆取、标注和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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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内江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从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登记档案、从农业部门移交的承包地登记档案、从林业部门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
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

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七条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章立卷归档
第八条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接收的电子档案应留底存档,同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逐步进行档案资料融合形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库;接收的纸质档案应单独保存,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逐步整理为不动产登记档案。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必须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条每件(宗)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好的权属资料、文件等经登记负责人审查后,
送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档案管理部门要对送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送来的资料符合要求后签字接收。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符合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手工填写的部分采用墨汁或碳素墨水书写档案,字迹要工整,图样要清晰。

由原电子档案或各级房管部门通过数据接口推送而来的电子档案资料转化的纸质资料应加盖档案专用章。

第十二条应建立电子档案库,方便档案的查询工作。

电子档案由纸质档案扫描录入而成,纸质档案的扫描入库工作须在信息化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进行,应建立电子档案与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关联。

单页材料采用JPG格式存储,多页材料可以采用pdf格式或JPG格式存储,适当减小页面数据量,以图面清晰能识别为度。

第十五条不动产档案的立卷归档整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第九章归档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档案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
应的库房和办公室。

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不动产登记局
(分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不动产登记档案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收集、保存和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四)出卖或者转让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五)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

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若需变动,应由级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主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
的保密规定,防止档案散失和泄密,定期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密级进行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档案密级。

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应设有独立的专用库房或专用区域,由专人负责管理。

利用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严禁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条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损失、泄密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非档案管理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档案存放
区,存放区内严禁接待非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实行AB岗岗位设置,每个岗位做到不断岗、不脱岗。

第五章档案的查询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字,方可借阅。

凡须将不动产登记档案借离不动产登记档案室的,须经各级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批准,借阅人和经办人均需在档案查询记录上签字,否则不予借出。

第二十五条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查询,查询人不能进入档案存放区。

查阅档案,一般不出档案室。

未经许可不得摘录、复制,特殊情况确需摘录或复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审核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章。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构正在受理、办理、整理、维护、修缮登记资料过程中暂不提供原始凭证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查阅人须对查阅的信息做好保密的
工作,严禁私自泄露,对于泄露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信息等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档案查询和利用的其他规定严格执行《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第八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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