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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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仓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储存仓库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仓库的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资质。
第五条10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5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从业人员必须经批发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取得上岗作业证。
第八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储存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责任制主要包括:
(一)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警卫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装卸搬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主要包括: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三)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四)值班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六)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七)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八)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九)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监控管理制度;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十二)采购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十五)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十六)车辆进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七)监控设备操作规程;
(十八)保管和销售操作规程;
(十九)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二十)测温、测湿操作规程;
(二十一)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第十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的要求。
10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3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80米;与铁路、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0米。
1000平方米以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1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65米;与铁路、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5米。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设置密砌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和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设置消防设施。
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可设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防栓或利用天然河、塘。
消防用水量应不小于15升/秒,延续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保护半径应不大于150米。
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和防冻的措施。使用后及时补给。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设置远程可视监控系统,配置手摇报警器,并配备与外部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储存库区内不得设置锅炉、茶炉等明火取暖、做饭设施,不得设住宿等生活用房。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在围墙外侧和库区内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
警示内容包括:
(一)仓库重地严禁烟火;
(二)仓库重地禁止吸烟;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库内禁止携带火种;
(五)进库关闭手机;
(六)机动车辆进库必须安装阻火帽;
(七)库内严禁检修汽车;
(八)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七条库房应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应采用轻质易碎结构。库房每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6米。库房与值班室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第十八条库房的门、窗、地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的门应为两层,均应向外开启,不得设门槛,门宽不得小于1.2米。内层门为通风用门,门的下面要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二)库房的窗应能开启。通风窗应设置在勒脚处,间隔不大于5米,长宽不小于200x200毫米。所有窗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
(三)库房的地面应铺设木地板或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应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第十九条库房内照明灯应为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并确定专职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登记。
第二十一条库房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二十二条库房门外应设置标示牌,内容包括:负责人、储存品种、储存数量和库内限制人数。
第二十三条库房设置有装卸平台的,平台内应与库房地面平接,平台外应不高出装卸车厢地板。平台两侧应分别设置人行台阶和车行坡道。库房的门开启时,不得阻碍人行台阶和车行坡道通行。
第二十四条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穿戴不防静电的衣物和钉底鞋。不得带入金属制品。
第二十五条库房内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应分级分类,专库存放。烟花爆竹必须装箱堆垛码放,堆垛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0.70m,堆垛距内墙距离应不少于0.45m,堆垛高度应不超过2.5m,搬运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0m.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应当每天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必须由防静电材质制成。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配备专门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每隔一小时巡逻一次,巡逻时应两人同行。对巡逻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记录,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有专职保管员对货物进行管理。
保管员对所贮存的烟花爆竹应建立台帐,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做到帐卡物相符;应根据存量变化、品种变化以及产地变化情况等,盘点库存,并如实记录。
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配备专职门禁人员。对进出的人员、车辆、货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进出库时间、事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进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由专人引导,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地点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