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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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9•【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5.06.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散装水泥的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和基建、施工单位应当提高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散装率到本世纪末达到70%以上(具体比例由市、行署确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

扩建设计审查时,应当有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参与审批。

第八条对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增加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确有困难的企业,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从专项资金中适量提供有偿投资。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时按量完成散装水泥生产计划。

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作为考核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泥散装管理工作,维护水泥散装市场秩序,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相关单位。

三、水泥散装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所有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生产。

2. 生产设备和条件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3. 检验检测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每批次产品必须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 质量管理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四、水泥散装运输管理1. 运输许可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依法获得运输许可证,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运输。

2. 车辆装载水泥散装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安全装置,严格按照水泥装载要求进行装载,保证安全运输。

3. 路线管理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进行运输,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运输。

4. 运输记录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运输记录,对每次运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车辆信息、装载量、运输路线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五、水泥散装销售管理1. 销售许可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所有销售产品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销售。

2. 产品质量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劣质产品。

3. 价格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出售产品,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4. 信息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对产品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产品批次、生产企业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等,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可靠。

六、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散装水泥出厂管理,提高散装水泥产品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散装水泥的企业。

三、管理要求1. 企业应具备生产资质和相应的认证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 企业应制定散装水泥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能够准确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

5.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和投诉。

四、生产管理1. 原材料采购:企业应选择优质、合格的水泥原料供应商,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2. 生产工艺: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3. 设备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 质量检测:企业应建立独立的质量检测部门,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抽检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5. 包装标识:企业应规范产品包装,标识清晰、完整,包装前应对产品进行外观检查,确保产品无破损和泄漏。

五、储存管理1. 企业应建立干燥、通风、防潮、防火的散装水泥储存库房,定期清理、消毒和除尘。

2. 对储存的散装水泥应实行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存储条件,保证产品质量。

3. 对产品实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六、运输管理1. 企业应选择资质合格的运输公司进行散装水泥的运输,确保产品运输过程中不容易受到挤压、震动等影响。

2. 在运输过程中,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适应散装水泥的特殊运输要求。

3. 对散装水泥的装卸作业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操作,确保产品包装不受损。

七、销售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网络和渠道,保证产品畅销。

2. 对产品销售情况应及时掌握,定期进行销售数据分析,为产品改进和市场拓展提供依据。

3. 对用户提出的投诉和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用户满意。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推动建筑材料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是指采用散装水泥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及采用非粘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产业等方面支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并落实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数字政府框架下建立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行业管理。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8)-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8)-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8)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二○○八年十二月二日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制定工作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四条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政府工作目标编制本地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推进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主管机构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船和泵送车等专用运输工具,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批准,符合减征养路费、航道养护费的,予以减征。

前款规定的专用运输工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的,由县、市主管机构汇总后报省主管机构核实,有关征稽规费主管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减征手续。

第七条各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运输工具定为“工程特种车”,给予进入市区的特殊通行证。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设施、设备,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达到80%以上,经主管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第九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监管。

第十条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和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鼓励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

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负责全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本行政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业务接受省散办的指导。

县(含县级市,下同)、乡镇原则上不设立散办。

第五条各级散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行政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

制订散装水泥年度生产计划,经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推广、生产、使用方面的信息交流,职工培训,宣传教育以及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应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新建的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本世纪末必须配备发放70%以上散装水泥能力的设施。

因客观原因需推迟配备的,须经主管部门和散办批准。

第七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必须坚持生产项目与散装水泥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9月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张国光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散装水泥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计划、经贸、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省发展散装水泥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发展散装水泥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备案。

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散装水泥规划,编制发展散装水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供应散装水泥。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

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企业,按照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6年10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2003年6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中转、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金融、物价、建设、铁路、交通、公安、乡镇企业、税务、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特别是立窑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确保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企业,新增散装水泥供应能力必须占新增水泥总产量70%以上。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郑州市政府令第158号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郑州市政府令第158号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正文:---------------------------------------------------------------------------------------------------------------------------------------------------- 郑州市政府令(第158号)《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遵循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提高水泥散装率,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与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或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二○○四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应用和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含粉磨站,下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水泥散装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五条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技术措施,应把发展散装水泥的散装量、散装率列入节能减排考核内容。

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统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全市“十二五”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引导企业利用工业废渣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新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规划,项目审批前应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意见,并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旅行。

省长;季允石1999年8月11日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埠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中转、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指导,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价格、税务、建材、物资、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公安、技术监督、统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付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散装水泥管理第六条发展散装水泥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城市和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

洛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洛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洛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水泥作为建筑材料中重要的一部分,其使用量也大幅度增加。

为了规范洛阳市的散装水泥行业管理,保障建筑质量和公众安全,制定了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境内散装水泥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涉及生产企业、运输企业、销售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等相关方。

三、生产环节管理(一)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生产。

对生产企业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二)严禁使用废旧水泥袋进行包装和销售。

生产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水泥质量,并妥善保管生产记录和产品样品。

(三)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有合格的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运输环节管理(一)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关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水泥不受污染和损坏。

(二)运输企业应按照合理安排加强货物装卸,使用适当的防尘设施,减少水泥粉尘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同时,运输企业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三)对于违规运输、超载运输和其他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严肃处理,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罚。

五、销售环节管理(一)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许可证。

销售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销售企业应提供准确的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产品标志、使用说明和质量检测报告等,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三)对于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投诉,销售企业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问题源头进行追溯和整改。

六、建筑施工单位管理(一)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使用散装水泥,确保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施工现场应进行合理的防尘措施,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三)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督散装水泥的使用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七、监督检查与处罚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散装水泥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p.o42.5散装水泥技术规格

p.o42.5散装水泥技术规格

p.o42.5散装水泥技术规格
散装水泥是一种常见的建筑材料,用于混凝土和砂浆的制备。

具体的技术规格如下:
1. 类型:P.O4
2.5
2. 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 主要成分:主要由石灰石、石膏和其他辅助材料经过石膏烧成的熟料制成。

4. 物理性质:
- 初始细度:≥300㎡/kg
- 限制重力:≥3150 g/cm³
- 28天体积稳定性:≤10%
- 28天饱和系数:≤0.95
- 28天标准蠕变:≤2.5mm
5. 化学性质:
- 硅酸三钙(C3S)含量:≥42%
- 硅酸二钙(C2S)含量:≤30%
- 微量氧化钙(CaO)含量:≤1.5%
- 2天、28天、90天标准强度:按照要求进行测试。

6. 使用方法:根据具体工程需求进行调配,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使用。

7. 包装:散装水泥一般以散装、袋装或者大型容器装运。

以上是P.O42.5散装水泥的一般技术规格,实际使用时还需根据具体施工要求和工程环境等因素进行调整和确认。

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号

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号

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照肃二000年十二月一日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州、市(地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支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公安机关应将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专用车和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定为“工程特种车”,凭通行证进入市区交通限制路段通行。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供应散装水泥。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

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50%以上、立窑生产线20%以上配备散装水泥生产设施。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16年修正)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16年修正)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的水泥。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在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对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散装水泥生产、储存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相关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核准、用地、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研究与开发。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

散装水泥取样规范

散装水泥取样规范

散装水泥取样规范篇一:水泥取样要求一、水泥取样要求同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散装水泥每500t(袋装水泥每200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

二、粉煤灰取样要求同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的产品每120t为一批,不足120t时也按一批。

三、钢筋取样要求以同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同交货状态的钢筋,每60t为一批,不足60t也按一批计。

四、细骨料取样要求连续进场的同料源、同品种、同规格的细骨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 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

五、粗骨料取样要求连续进场的同(来自: 小龙文档网:散装水泥取样规范)料源、同品种、同规格的粗骨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 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

六、外加剂取样要求同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的产品每50t为一批,不足50t时也按一批。

篇二:常用水泥试验的取样方法、数量规定水泥试验的取样应按下述规定进行:(1)散装水泥: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厂(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

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

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车罐中各采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 水泥作为检验试样。

取样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通过转动取样器内管控制开关,在适当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关闭后小心抽出。

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2)袋装水泥: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厂(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

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200T。

随机地从不少于20袋中各采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水泥作为检验试样。

取样采用“取样管”,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3)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必须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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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散装水泥拌制混凝土需要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报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生产和使用;水泥的品种、标号、厂别及牌号应符合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
要求。

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及进场试试验报告。

同厂同期同品种同强度的同一出场编号500t为一批。

取样方法随机从不少于三个车罐中,用槽型管在适应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不超过2m)。

取样搅拌均匀后从中取出不少于12kg 作为试样放入标准的干燥密封容器中,同时另取一份封样保存。

在随机取样进行化验、检验不合格时,必须进行对于同批检验、化验对象,进行双倍取样,再做复试。

检查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及和易性,每一工作班至少两次。

商品混凝土拌合物搅拌合
物应搅拌均匀、颜色一致,具有良好的流动性、粘聚性和保水性,不泌水、不离析。

不符
合要求时,应查找原因,及时调整。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对现浇商品
混凝土结构,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有抗渗要求的
商品混凝土,应按规定留置抗渗试块。

如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 d 低于5 ℃,混凝土工程施工除材料及施工要求应符合规
范规定外,应提交一份关于冬季施工方案,详细说明施工方法和设备,保证温度在浇筑后
的前7 天不低于10 ℃。

在已硬化的混凝土上继续浇筑混凝土时,结合面的温度至少应有
5 ℃,且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仍应维持5 ℃或以上的温度。

搅拌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应
延长50 %.
施工前应向施工班组及技术人员进行书面技术、安全、环保交底。

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粗砂,
并应过筛,且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

砂中含泥量:对于不小于M5的砂浆,不应超过5%;对于
于M5的砂浆,不应超过10%。

硫化物折合为三氧化硫(SO3)应小于2%。

受客观条件所限,采用人工、砂及特细砂时,在能满足砂浆技术条件时,通过合理增加水泥用量,对含泥量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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