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6.29
•【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施行日期】1995.06.2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散装水泥的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和基建、施工单位应当提高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散装率到本世纪末达到70%以上(具体比例由市、行署确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扩建设计审查时,应当有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参与审批。
散装水泥管理建议
散装水泥管理建议
概述
散装水泥作为建筑行业中重要的原材料,其管理对于施工质量和工期控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讨如何进行散装水泥的有效管理,以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散装水泥采购管理
选择优质供应商
1.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和口碑。
2.考察供应商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
3.了解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合理的采购计划
1.根据项目需求量和工期制定散装水泥采购计划。
2.考虑节假日、交通等因素,预留充足的采购时间。
签订明确的合同
1.确定合同的供货量、质量标准和价格。
2.明确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3.建立合同履行的监督机制。
散装水泥运输管理
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1.根据工地位置和交通情况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如卡车、铁路、水运等。
2.考虑散装水泥的容易损坏和泄漏风险,选择相应的运输工具和保护措施。
运输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性和装载能力。
2.对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和密封,以防止湿气和雨水侵入。
运输过程中的管理措施
1.监控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和湿度,避免散装水泥受潮。
2.定期检查运输工具的状态,确保其运行正常。
散装水泥储存管理
储存场地选择
1.选择干燥、通风良好的场地,避免散装水泥受潮和结块。
2.尽量避免储存在高温、阳光直射的地方,以防止水泥剧烈变化引起质量问题。
储存环境维护
1.定期清理储存场地,确保无积尘和杂物。
2.安排专人负责散装水泥的储存和管理。
质量监控措施
1.对入库的散装水泥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标准。
2.拍摄并保留水泥批次号和检测报告,以备后期追溯。
散装水泥使用管理
准备工作
1.根据施工计划提前调拨所需的散装水泥。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水泥散装管理工作,维护水泥散装市场秩序,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相关单位。
三、水泥散装生产管理
1. 生产许可
所有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生产。
2. 生产设备和条件
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3. 检验检测
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每批次产品必须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 质量管理
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四、水泥散装运输管理
1. 运输许可
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依法获得运输许可证,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运输。
2. 车辆装载
水泥散装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安全装置,严格按照水泥装载要求进行装载,保证安全运输。
3. 路线管理
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进行运输,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运输。
4. 运输记录
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运输记录,对每次运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车辆信息、
装载量、运输路线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五、水泥散装销售管理
1. 销售许可
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所有销售产品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
销售。
2. 产品质量
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劣质产品。
3. 价格管理
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出售产品,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10.15
•【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2010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增加经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泥包括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贮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场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场建筑工程材料
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建发[2010]168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6.10
【实施日期】2010.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场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建发〔2010〕168号)
各县(市)、有关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建材生产、供应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范建筑材料使用行为,从源头上把好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进入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是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管控的有效措施,也是杜绝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迫切要求。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
视,积极配合,落实责任,加强自律,确保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预拌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号)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业经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已
二○○七年十月八日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含粉磨站,下同)、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行署)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省、
市(行署)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统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到二○一○年全省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产量的比率(简称散装率,下同)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五以上。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报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
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5.18
•【字号】黑建建[2012]42号
•【施行日期】2012.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
市场秩序的通知
(黑建建[2012]42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但目前,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出现无资质、挂靠生产,生产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混凝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规问题,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商混市场秩序已经刻不容缓。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商混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省住建厅决定对全省商混市场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动态监管
(一)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建设规模及市场需求,对商混企业实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保持行业的适度有序竞争。
(二)新申请的商混企业要严格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要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现场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具备检测能力,按程序予以审批。
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15年
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12.18
•【字号】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施行日期】2008.03.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应用散
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含砂浆,下同)的应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推广个人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推广个人奖励办法
一、目的
为了激励个人在黑龙江省散装水泥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以鼓励个人积极参与推广活动,促进散装水泥在本地区的推广和应用。
二、奖励对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从事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员工、销售人员、市场推广人员等。
三、奖励条件
个人在散装水泥推广工作中需满足
参与推广工作的个人必须在黑龙江省工作,且推广范围应涵盖黑龙江省内;
个人需积极参与散装水泥的宣传、销售、推广等相关工作,并取得显著的成绩;
个人需达到预定的推广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散装水泥销售额、市场份额、客户开拓等方面的指标;
个人在推广过程中应秉持诚信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四、奖励内容
根据个人在散装水泥推广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将进行
个人成果奖:根据个人推广工作的效果和贡献,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个人成果奖,以表彰其在散装水泥推广中的杰出表现;
荣誉证书:颁发荣誉证书予获得个人成果奖的人员,以表彰其在散装水泥推广工作中的突出贡献;
奖金激励:对获得个人成果奖的个人将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激励,以鼓励其继续在散装水泥推广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8]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正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8〕16号)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
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家庭装修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二环路以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二)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平房区内的主干路、次干路两侧的各类建设工程以及除上述区域以外的高层建筑、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和其他非砌筑工程;
(三)松北区松北镇内各类建设工程。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预拌砂浆。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图,明确所使用的预拌砂浆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和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三、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6.02
•【字号】哈政办发〔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0年
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哈政办发〔2020〕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20年1月16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和5月9日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纳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为市政府确定的本年立法工作目标,各承担起草、调研任务的单位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调研、充分论证、保证质量,及时向市政府提报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及调研报告(报市司法局),其中正式项目和条件成熟的预备项目草案送审稿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提报。同时,各起草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类政府立法项目,鼓励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在报送立法项目送审稿时,一并报送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报告。调研项目的调研报告应于2020年9月31日前报送;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立法项目起草、调研单位要书面向市政
府说明情况。
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列入《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起草和调研情况,并加强指导,保证《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
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1.15
•【字号】哈建发[2005]167号
•【施行日期】200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05〕167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现将《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市区粉尘及噪声污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部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本市城区内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三、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将应用预拌混凝土纳入工程概(估)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报价及竣工结算,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
四、预拌混凝土价格以《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为主要参考价格,可按照市场实际价格调找价差。
五、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正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汪光焘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损失浪费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实行集中拌合、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协助进行商品混凝土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内下列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市区主干道两侧和城市中心区的建设工程;
(二)高层建筑、重点住宅小区、大中型工业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
(三)根据本市商品混凝土供应能力由市建委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鼓励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开办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市建委制定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展规划。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
二○○四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公司厂内用袋、散水泥管理办法
水泥公司厂内用袋、散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厂内基建工程施工用袋装水泥的管理,堵塞漏洞,减少因管理不善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袋水泥管理办法
(一)综合办公室成品管理员对于施工用水泥从开票到上交出门证、提货、烂袋上交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完善管理,堵塞各个环节的漏洞。
(二)施工队使用水泥开票时必须使用特定的预收款帐户户头,施工队提前将所使用户头报综合办公室、销售处、财务处、票房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监督,出现施工队不按指定户头开票提货现象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三)施工队开具水泥票后,必须及时将出门证提交综合办公室,并由综合办在提货票签字确认后方可装运水泥,未经签字不得装车。出现一次未经签字就提前装车现象发生,罚200元、施工队500元。
(四)施工队每天必须将用过的水泥袋及时上交袋子库,袋子库对于施工使用过烂袋进行专门登记,上报综合办公室进行统计,施工队每少交一条水泥袋,必须补一袋水泥的货款。
第三条散水泥管理办法
(一)需使用散水泥的厂内施工队伍必须使用指定的散装车(限定两辆)且不得在夜晚放装散水泥。
(二)施工队伍指定散装过磅签字负责人,每次使用散水泥时可与指定车辆司机联系先到磅房过皮重,过完皮重后在物料管理单上签字,磅房司磅员必须在管理单上注明使用单位和水泥品种,然后到水泥放散处将物料管理单交放散员放散,水泥放完后到磅房重车过磅,
磅单一式三联由施工队伍指定负责人签字,签字后的磅单一联留磅房、一联留施工队伍、一联由施工队签字人员交放散人员(如不及时交放散人员磅单下一车可暂停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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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55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28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4日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宗璋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护森林资源,提高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县(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散装水泥市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到2010年水泥散装率达到70%。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下同)应当积极生产散装水泥,按时完成散装水泥年度生产计划,保质、保量满足市场对散装水泥的需求。
水泥生产企业年散装水泥出厂率到2010年应当达到水泥总产量的70%以上;现已达到70%的,2010年应当达到80%以上。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均化、化验、计量等项工作的管理,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