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9•【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5.06.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散装水泥的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和基建、施工单位应当提高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散装率到本世纪末达到70%以上(具体比例由市、行署确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
扩建设计审查时,应当有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参与审批。
第八条对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增加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确有困难的企业,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从专项资金中适量提供有偿投资。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时按量完成散装水泥生产计划。
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作为考核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泥散装管理工作,维护水泥散装市场秩序,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相关单位。
三、水泥散装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所有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生产。
2. 生产设备和条件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3. 检验检测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每批次产品必须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 质量管理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四、水泥散装运输管理1. 运输许可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依法获得运输许可证,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运输。
2. 车辆装载水泥散装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安全装置,严格按照水泥装载要求进行装载,保证安全运输。
3. 路线管理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进行运输,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运输。
4. 运输记录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运输记录,对每次运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车辆信息、装载量、运输路线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五、水泥散装销售管理1. 销售许可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所有销售产品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销售。
2. 产品质量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劣质产品。
3. 价格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出售产品,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4. 信息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对产品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产品批次、生产企业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等,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可靠。
六、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散装水泥出厂管理,提高散装水泥产品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散装水泥的企业。
三、管理要求1. 企业应具备生产资质和相应的认证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 企业应制定散装水泥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能够准确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
5.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和投诉。
四、生产管理1. 原材料采购:企业应选择优质、合格的水泥原料供应商,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2. 生产工艺: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3. 设备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 质量检测:企业应建立独立的质量检测部门,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抽检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5. 包装标识:企业应规范产品包装,标识清晰、完整,包装前应对产品进行外观检查,确保产品无破损和泄漏。
五、储存管理1. 企业应建立干燥、通风、防潮、防火的散装水泥储存库房,定期清理、消毒和除尘。
2. 对储存的散装水泥应实行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存储条件,保证产品质量。
3. 对产品实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六、运输管理1. 企业应选择资质合格的运输公司进行散装水泥的运输,确保产品运输过程中不容易受到挤压、震动等影响。
2. 在运输过程中,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适应散装水泥的特殊运输要求。
3. 对散装水泥的装卸作业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操作,确保产品包装不受损。
七、销售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网络和渠道,保证产品畅销。
2. 对产品销售情况应及时掌握,定期进行销售数据分析,为产品改进和市场拓展提供依据。
3. 对用户提出的投诉和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用户满意。
散装水泥厂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厂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散装水泥厂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厂长负责全面工作,对厂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生产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技术部负责产品质量控制、技术改进和设备维护。
第八条质量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控制及客户投诉处理。
第九条设备部负责设备采购、安装、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流部负责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产品的销售。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和资金筹措。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人力资源管理及后勤保障。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建立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
第十八条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严格检验。
第二十二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维护。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三十条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水泥厂散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泥厂散装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泥厂所有散装作业区域,包括散装水泥、熟料、矿粉等。
第三条散装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散装安全管理实行全员参与、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水泥厂成立散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散装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散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散装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散装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定期检查散装作业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负责散装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负责散装安全信息统计和上报。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散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散装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散装安全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散装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散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散装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散装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散装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散装安全管理制度;2. 散装作业现场安全操作规程;3. 散装设备安全操作规程;4. 散装事故案例分析;5. 应急救援知识。
第四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散装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散装作业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散装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第十四条散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散装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第十六条散装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散装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水泥放散管理制度
水泥放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泥的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保障环境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泥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保障水泥的合理使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水泥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单位要加强对本制度的理解和遵守,确保整个水泥产业的规范运作。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水泥产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水泥生产管理第五条水泥厂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合理布局厂区,严格控制水泥厂周边环境污染,确保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六条水泥厂要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减少因设备损坏带来的环境污染。
第七条水泥厂要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减少环境污染。
第八条水泥厂要对废气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减少大气污染。
第九条水泥厂要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储存和处理制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水泥厂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章水泥运输管理第十一条水泥运输车辆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过合格的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水泥运输车辆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段进行运输,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三条水泥运输车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产生扬尘污染。
第四章水泥储存管理第十四条水泥储存库要建设在远离居民区的位置,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第十五条水泥储存库要建立健全的防尘、防雨设施,确保水泥储存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水泥储存库要加强对库区的清洁和维护,避免因水泥堆放不规范而导致的环境污染。
第五章水泥销售管理第十七条水泥销售单位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确保销售的水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水泥销售单位要对销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散装水泥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散装水泥行业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散装水泥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教育培训1.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安全隐患整改应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
3.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上级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六、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管理1.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2. 严禁使用不合格、报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
3. 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散装水泥。
第十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泥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汪光焘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损失浪费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实行集中拌合、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协助进行商品混凝土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内下列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一)市区主干道两侧和城市中心区的建设工程;(二)高层建筑、重点住宅小区、大中型工业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三)根据本市商品混凝土供应能力由市建委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鼓励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开办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市建委制定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展规划。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当征求市建委意见。
第七条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同意,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混凝土一次浇筑量不足6立方米的;(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散装水泥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高效、环保,提高散装水泥运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散装水泥运输活动,包括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工等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运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质量为本,服务至上;3. 环保优先,绿色运输;4.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运输车辆管理第四条运输车辆应具备合法的行驶证、驾驶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运输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车辆外观整洁,罐体完好无损,罐内无锈蚀、破损、漏气等情况。
第六条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警示标志、反光镜、灭火器等。
第七条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和时间。
第八条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熟悉运输路线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驾驶员应熟悉散装水泥运输操作规程,掌握车辆性能和保养知识。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文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驾驶工作。
第四章装卸工管理第十三条装卸工应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熟悉装卸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装卸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确保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装卸工应爱护运输车辆和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第五章运输过程管理第十六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清洁,不得在车辆内吸烟、饮食。
第十七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密切关注车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与甲方保持联系。
第十九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废气。
第六章运输费用管理第二十条运输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运费。
哈尔滨市实施《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办法
哈尔滨市实施《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办法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1995]9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10.25
【实施日期】1995.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实施《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办法
(哈政发法字[1995]9号)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散装水泥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水泥生产、使用、经销企业及运输散装水泥的单位,应当加强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经销及运输的管理,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生产、使用指标。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下同)生产的水泥自每年四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在市内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销售的,一律散装出厂,自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散装水泥生产量。
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20修正)(2007年10月1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含砂浆,下同)的应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8【实施日期】2018.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增加经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泥包括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贮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
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并通过应用、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用、推广、发展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9年5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和基建、施工单位应当提高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散装率到2010年达到70%。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为限制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凡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每吨5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征收或委托水泥生产企业代征。
从省外水泥生产企业购买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袋装水泥准入证》并缴纳每吨5元专项资金,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年产量在30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代征的专项资金应当全额上缴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水泥生产企业代征的专项资金应当全额上缴市(行署)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市(行署)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按实征额的20%上缴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代征专项资金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次月10日前向省或市(行署)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上月专项资金。
逾期缴纳的,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水泥生产企业完成上级下达的散装水泥供应计划的,应当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扎实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扎实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李丹【期刊名称】《散装水泥》【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2页(P21-22)【作者】李丹【作者单位】绥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正文语种】中文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城乡区域建设任务重,对各种建材的需求量很大,尤其是对水泥的需求量更为突出,袋装水泥不仅浪费大量资源,而且污染环境,难保工程质量,所以散装水泥的优势就明显显现出来。
发展散装水泥,是国家的重要产业政策,是建材行业和建筑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国民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协调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发展散装水泥的意义,尤其要认识发展散装水泥确有许多现实的好处。
首先,发展散装水泥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发展散装水泥,可以节约大量资源,保护森林资源,较好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其次,发展散装水泥可以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劳动强度大、效率低下、工作环境恶劣,对劳动者身心健康危害很大。
而散装水泥的生产和销售是在密闭状态下的机械化操作,不仅可以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极大地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
因此,水泥散装化可以改变企业落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方式,达到保障职工权益和人民身心健康的目的。
第三,使用散装水泥,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
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必然带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的发展,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同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又是相互联系的,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诸多弊端,有利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和文明生产,减少粉尘和噪声污染。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办以此为契机,掀起宣传“发散”工作新高潮,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班、座谈会、散发资料、张贴标语等宣传活动,使我市的发散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认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建发[2005]167号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建发〔2005〕167号)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现将《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市区粉尘及噪声污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部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如下:一、凡本市城区内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三、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将应用预拌混凝土纳入工程概(估)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报价及竣工结算,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
四、预拌混凝土价格以《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为主要参考价格,可按照市场实际价格调找价差。
五、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条件:(一)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并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二)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水泥、集料、外加剂、掺和料,不得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三)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及规范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向使用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
哈尔滨市建委召开《哈尔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条例》立法座谈会
哈尔滨市建委召开《哈尔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
条例》立法座谈会
佚名
【期刊名称】《散装水泥》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4月19日,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委法规处就哈尔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项地方立法工作组织召开座谈会。
市政府法制办农村城乡立法处,委法规处、市散装办,在哈建设、施工单位、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表近30余人参加会议。
与会人员针对《哈尔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条例》(讨论稿)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共有五项建设性意见被采纳,对于完善条例内容、确保条例高质量和审议通过具有重要作用。
【总页数】1页(P3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哈尔滨市召开散装水泥"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暨促进行业发展专家座谈会 [J],
哈尔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哈尔滨市召开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协会会员大会 [J], 《散装水泥》编辑部
3.发展活力显著增强发展基础愈加坚实发展模式更加优化黑龙江省实现“十二五”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开门红——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 [J],
4.哈尔滨市政府召开《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宣贯大会[J], 《散装水泥》编辑部
5.发展散装水泥打造宜居家园——哈尔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综述 [J],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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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颁布实施
贺《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颁布实施
《散装水泥》编辑部
【期刊名称】《散装水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黑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业的一件大事,是全省散装水泥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多年来的夙愿,<条例>的发布实施为改善全省散装水泥发展环境、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发展原则和维护散装水泥生产、流通及使用的社会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值此新年伊始、万象更新之际,龙江<条例>颁布实施,可喜、可贺!
【总页数】1页(P1)
【作者】《散装水泥》编辑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扎实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J], 李丹
2.《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颁布实施 [J], 《散装水泥》编辑部
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修改《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内容 [J], 本刊编辑部
4.黑龙江散装水泥立法系列报道二《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发布实施
[J], 元杰
5.《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赣州市散装水泥事业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J], 危礼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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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哈建发[2010]54号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哈建发〔2010〕54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哈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保证在建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和结构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要求1.企业应要求原材料供应企业提供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文件。
2.预拌混凝土企业对进厂的各种原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检。
3.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的水泥和外加剂必须做适应性检验。
4.预拌混凝土企业严禁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有害以及对混凝土耐久性有危害的原材料。
5.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对进厂的水泥按品种、厂家、强度等级分别储存,水泥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
6.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的外加剂应通过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推广认证,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二、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泵送的质量要求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国家和地方标准中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试配的混凝土应有28d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值;对于使用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还应有60d或90d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值,或按合同约定龄期的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值。
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1)合同有特殊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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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55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28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4日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宗璋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护森林资源,提高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县(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散装水泥市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到2010年水泥散装率达到70%。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下同)应当积极生产散装水泥,按时完成散装水泥年度生产计划,保质、保量满足市场对散装水泥的需求。
水泥生产企业年散装水泥出厂率到2010年应当达到水泥总产量的70%以上;现已达到70%的,2010年应当达到80%以上。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均化、化验、计量等项工作的管理,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