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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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区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以及配套使用的电梯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酒店式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哈尔滨最新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最新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最新物业收费标准哈尔滨人注意了!新物业法出台,赶紧收藏!不要被物业糊弄了!新物业收费标准一共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每一级的收费标准都各不相同,根据楼房的基本情况、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的服务的周到性等因素决定。

物业费收取标准一、基础条件:1、小区封闭;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是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物业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业主和住户的利益,因此务必要了解清楚相关收费标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首先,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主要包括基本管理费、公共维护费和公共能耗费三部分。

其中,基本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社区设施设备维护等日常管理服务支出;公共维护费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和修缮支出;公共能耗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能源消耗支出。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基本管理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或住户套数进行计算,一般以每平方米或每套房屋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大会协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公共维护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和修缮支出,具体费用由物业公司定期公示并报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 公共能耗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支出,具体费用由物业公司提供相关账单并报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除了上述基本收费项目外,根据实际情况和业主需求,物业管理服务还可能涉及其他费用,如停车费、垃圾清运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取必须合理合法,并经过业主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在收费标准的执行过程中,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收费程序,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或增加额外收费项目。

业主和住户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收费明细和相关支出票据,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总之,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是为了维护社区秩序,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大会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收费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业主和住户能够了解相关收费标准,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共同物业共有部分和各单位专有部分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管理服务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不得变相提高费用标准。

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主要参照当地的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并结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费,按照小区面积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进行计费,一般以每平方米每月1-2元进行收取。

2. 物业维修基金,按照小区建筑面积和建筑结构的复杂程度进行计费,一般以每平方米每月0.5-1元进行收取。

3. 绿化维护费,按照小区绿化面积和绿化设施的数量进行计费,一般以每平方米每月0.5-1元进行收取。

4. 安全防范费,按照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数量和管理标准进行计费,一般以每户每月5-10元进行收取。

5. 公共设施维护费,按照小区公共设施的数量和维护标准进行计费,一般以每户每月5-10元进行收取。

6.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进行计费,一般以每户每月20-50元进行收取。

以上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地物价局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公布的为准。

二、其他收费项目。

除了物业管理费之外,物业服务企业还可能收取其他一些费用,如停车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代缴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业主在缴纳这些费用时,应当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详细的收费依据和明细账单,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三、费用调整。

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表决,并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备案。

在调整费用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业主公示调整方案,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在调整费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费用调整幅度,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哈尔滨最新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最新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人注意了!新物业法出台,赶紧收藏!不要被物业糊弄了!新物业收费标准一共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每一级的收费标准都各不相同,根据楼房的基本情况、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的服务的周到性等因素决定。

物业费收取标准一、基础条件:1、小区封闭;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哈尔滨市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市物业收费标准

基于基础物业服务项目在单体车库物业服务中基 本不体现,级差物业服务项目也只是部分体现,根 据质价相符的原则做降价调整。《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与住宅配套建设使用的单体车库的物业服务费, 按照同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未解决小区内停车难问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前提下, 可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设置停车泊位, 根据《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规定,每月每台60元至90元,所得收入扣除管 理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并按照业主大会的 决定使用
特有物业服务包括电梯管理、车辆管理、装修管理、 公共责任险等4项服务内容。其中,电梯管理服务费 保留了原标准规定的每月每户11元至120元的标准,但 对电梯管理中的基础费用管理作出相应的补充修订。 室内停车泊位物业服务费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实行 平面和立体车位两档价格,平面车位物业费80元/月, 有塑胶地膜90元/月;立体车位物业费110元/月,有塑 胶地膜120元/月。立体车位要求有专业的维保公司定 期维修保养,若不能通过相关部门质检,则不允许使 用。同时,室内停车场泊位物业费与热费分别收取。
物业服务包含,二次加压费电子门维护。 与过去不同,《办法》将物业服务等级倒置, 由原来的一级为最高等级变成最低等级,逐 级上升,开放了服务等级设置,为今后更高 等级服务标准的设定预留了空间,避免目前 指导价格封顶导致的高端物业服务收费困境。
新的物业服务内容分为基础物业服务、级差 物业服务和特有物业服务三个部分。其中,基 础物业服务包括基础管理、屋面日常保养维护、 二次加压供水、化粪池清掏、单元电子门维护 等5项服务内容。基础服务不分等级,实行无 差别化定价成本,不论其他等级服务高低,这 部分统一定价为每月每平方米0.13元。这是所 有物业企业必须达到的服务标准。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解读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解读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解读今后,本地物业收费指导标准将改为“菜单式”,电梯收费则分基础费和运行电费,并按户数和楼层计价。

昨天,由市物价局和市房产住宅局共同起草的《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了解,该《办法》是哈尔滨市第一部系统的物业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将使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不同住宅执行不同价格政策该《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普通住宅及配套使用的电梯费;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收取的综合服务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酒店式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

根据该《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暂时采用包干制,即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其物业费=基准价格×(1±浮动幅度),其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另外,物业服务费用以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具体计收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收费指导标准改为“菜单式”据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所谓“菜单式”,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成本构成,将物业服务收费细分为综合管理费、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公共区域保洁服务费、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不包括电梯运行)5个项目,每个服务项目分为5个收费等级(业主每项只能选择一个等级),最高为一级;每个收费等级对应收费指导标准和服务内容,这样业主与物管企业在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分别选择各项服务的收费等级,最后加总形成其收费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菜单式”指导标准可以组合出3000多种收费标准,既可以保证物业服务收费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又为广大业主提供了合适的选择空间;同时还充分体现了按项收费、分等计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又突出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指导性”。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物企“先服务后收费”试行仨月业主不满意一律不调价本报讯(记者王辛娜杨建平)昨天,经过近一年的蕴酿和对200个物业项目样本的调研摸底,市物价局、市住房局联合出台《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为全市提供了全新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和与之相配套的收费政策。

今后,破解物业难题和化解物业矛盾,全市物业行业有了可操作性的“抓手”。

业主交多少费用,物企该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双方都将有可约束性的依据。

《办法》从定价结构和物业服务标准方面有了本质性改变。

强化了服务项目与服务成本的对应性,制定出了比较完备的物业服务项目和考核标准,实现了服务项目的细化与要素成本的量化相对应,增强了服务收费标准的支撑力。

在物业服务要素成本的构成上,突出保障业主最关心的清扫保洁、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部分,在收费标准上增加了这部分比重,相应减少了综合管理方面的比重,使物业新政更趋于完备成熟。

《办法》按照“质价相符”的基本管理要求,规定“物业服务监管实行日常考评制度,对于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按级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下浮10%的处理,对于连续考评不合格的,应降低级差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对认真整改达到要求的,可上浮10%,回到原标准;对于不认真整改的,经考核确认后可以降低服务等级,直至辞退。

市住房局负责人表示,物业企业凡涉及需要按照新标准调整的,必须先行搞好服务,试运行3个月,业主满意同意的,方可调整;业主不满意的,一律不能调整,擅自调价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市区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对有争议、有纠纷的物业收费确定,要坚持双方自愿委托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调节价格矛盾的职能作用,制定详细具体的操作规则,让广大业主、物企满意。

哈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单位:元/月·m2(建筑面积)基础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服务项目基础管理屋面日常保养维护二次加压供水化粪池清淘单元电子门维护合计金额— 0.033 0.052 0.040 0.005 0.130 级差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服务项目综合管理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公共区域公共区域绿公共部位设施合计日常清冰雪保洁化养护(绿地设备日常运行(不含绿保洁合计面积年成本)保养维修化养护)秩序维护一级 0.10 0.16 0.01 0.17 0.08 2.36 多层 0.03 0.38高层0.04 0.39 二级0.17 0.18 0.01 0.19 0.13 2.86 多层0.05 0.54高层0.07 0.56 三级0.25 0.24 0.02 0.26 0.21 4.40 多层0.14 0.86高层0.17 0.89 四级0.32 0.31 0.02 0.33 0.30 4.94 多层0.24 1.19高层 0.28 1.23 特有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限额车辆管理服务项目电梯管理室内停车泊位物业服务费住宅区道路公共空装修管理公共责任险间停车泊位服务费金额11—120 1.平面车位物业服务费元/月·户 80元/月;有塑胶或环氧树 5元/次·m2——脂地膜加10元/月。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物业服务费;(二)物业维修基金;(三)停车服务费;(四)特约服务费;(五)其他服务费。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和程序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以下计费方式:(一)按面积计费;(二)按户计费;(三)按车位计费;(四)其他计费方式。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应当包括:(一)制定收费方案;(二)征求业主意见;(三)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定期向业主公布收费情况。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收费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三)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

哈价联发〔2013〕3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11月4日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哈尔滨人注意了!新物业法出台,赶紧收藏!不要被物业糊弄了!新物业收费标准一共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每一级的收费标准都各不相同,根据楼房的基本情况、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的服务的周到性等因素决定。

物业费收取标准一、基础条件:1、小区封闭;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讲诉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讲诉

哈价联发〔2013〕3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11月4日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

哈尔滨最新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最新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人注意了!新物业法出台,赶紧收藏!不要被物业糊弄了!新物业收费标准一共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每一级的收费标准都各不相同,根据楼房的根本情况、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的效劳的周到性等因素决定。

物业费收取标准一、根底条件:1、小区封闭;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效劳用房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平安防范设施;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平安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平安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效劳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效劳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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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价联发〔2013〕3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11月4日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宅物业服务内容分为基础物业服务、级差物业服务和特有物业服务三个部分。

基础物业服务是最基本的物业服务项目,是物业服务必须达到的服务标准。

包括基础管理、屋面日常保养维护、二次加压供水、化粪池清掏、单元电子门维护5个服务项目。

级差物业服务是满足基础物业服务,根据服务项目及服务质量提供分等级的物业服务标准。

包括综合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保洁服务、清冰雪、绿化养护6个服务项目。

每个服务项目按照服务等级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至四级。

基础物业服务和级差物业服务构成了基本物业服务。

特有物业服务是根据建设配套及物业服务需求,为业主提供的单项物业服务。

包括电梯管理、装修管理、车辆管理、公共责任险4个服务项目。

第七条物业服务项目、标准及服务等级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详见《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附件1)基本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详见《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附件2),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基本物业服务收费,由基本物业定价成本、利润和法定税金3部分构成。

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本物业定价成本(包括基础服务成本和级差服务成本)+利润(政府指导价标准幅度6%—12%)+法定税金。

未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公有住房的租金包含了基础物业服务、级差物业服务中的综合管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应重复计入公有住房物业服务定价成本。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以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服务特点和要求,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

其中,所选综合管理等级指导标准应与所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等级标准相一致。

物业服务标准确定后,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未予规定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套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下同)。

三、通过协商无法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定。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确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房屋预(销)售前,由建设单位结合物业的特点,将设计提供的物业服务标准报请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请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建设单位与住宅买受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三、办理住宅进户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报请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际物业服务标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请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室内停车场泊位物业服务费、电梯服务费等予以核定。

四、办理住宅进户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经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请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服务等级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内容应当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住宅办理进户手续的建筑面积或套数其中一项超过50%或入住满2年且办理进户手续的比例超过25%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交付手续的,其间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买受人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负责结清物业费、电梯费等。

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监管实行日常考评制度,对于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按级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下浮10%的处理,对于连续考评不合格的,应降低级差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服务费用包括基础费用和运行电费,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电梯收费指导标准》(附件3)确定。

第十七条与住宅配套建设使用的单体车库的物业服务费,按照同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八条与住宅配套建设使用的室内停车场停车泊位物业服务费,包括停车场综合管理、保洁、保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附件2特有服务中车辆管理:室内停车泊位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前提下,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并收费的,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附件2特有服务中车辆管理:公共空间停车泊位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对于有房屋装修需求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之签定装修管理协议,督促其遵守有关规定。

物业企业可收取装修管理费,用于装修期间清运建筑垃圾、电梯垂直升降及装修管理支出,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附件2特有服务中装修管理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物业企业在收取装修管理费之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它与装修有关的费用。

本办法实施前,签订并履行装修合同的,可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为住宅物业服务区域投保公共责任险。

所需费用按照物业服务面积分摊。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宅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备案程序》(附件4)的规定,将物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应当作为业主预购物业服务的费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结转滚存备用。

第二十四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96365物业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实行定期监审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已交纳当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在本办法实施后尚未到期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选择相应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物业服务质量方面的事宜,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收费标准方面的事宜,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其它性质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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