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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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区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以及配套使用的电梯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酒店式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是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物业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业主和住户的利益,因此务必要了解清楚相关收费标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首先,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主要包括基本管理费、公共维护费和公共能耗费三部分。

其中,基本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社区设施设备维护等日常管理服务支出;公共维护费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和修缮支出;公共能耗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能源消耗支出。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基本管理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或住户套数进行计算,一般以每平方米或每套房屋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大会协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公共维护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和修缮支出,具体费用由物业公司定期公示并报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 公共能耗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支出,具体费用由物业公司提供相关账单并报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除了上述基本收费项目外,根据实际情况和业主需求,物业管理服务还可能涉及其他费用,如停车费、垃圾清运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取必须合理合法,并经过业主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在收费标准的执行过程中,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收费程序,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或增加额外收费项目。

业主和住户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收费明细和相关支出票据,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总之,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是为了维护社区秩序,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大会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收费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业主和住户能够了解相关收费标准,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价联发〔2013〕3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11月4日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

哈价联发〔2013〕3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11月4日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居民的合法权益。

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管理费、水电费、清洁费、绿化维护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基本管理费。

基本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的基本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日常巡查、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等。

按照居住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2至3元。

2.水电费。

水电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的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使用所收取的费用。

按照实际使用量计算,费用由居民按比例分摊。

3.清洁费。

清洁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的公共区域清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楼道、电梯、垃圾处理等。

按照居住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1至2元。

4.绿化维护费。

绿化维护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的绿化养护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花草树木的修剪、浇水、施肥等。

按照居住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0.5至1元。

以上为哈尔滨市常见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二、其他收费项目。

除了物业管理费外,物业管理单位还可能收取一些其他费用,如停车费、装修押金、维修基金等。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损害居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停车费。

停车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停车位使用权所收取的费用。

按照停车位数量和位置的不同,收费标准有所差异,一般为每月几十至几百元不等。

2.装修押金。

装修押金是指居民在装修期间交纳的一笔押金,用于保证装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坏或污染的赔偿。

一般为每平方米100至200元不等。

3.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的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所收取的费用。

按照居住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0.5至1元。

以上为哈尔滨市常见的物业其他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哈尔滨最新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最新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人注意了!新物业法出台,赶紧收藏!不要被物业糊弄了!新物业收费标准一共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每一级的收费标准都各不相同,根据楼房的基本情况、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的服务的周到性等因素决定。

物业费收取标准一、基础条件:1、小区封闭;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物企“先服务后收费”试行仨月业主不满意一律不调价本报讯(记者王辛娜杨建平)昨天,经过近一年的蕴酿和对200个物业项目样本的调研摸底,市物价局、市住房局联合出台《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为全市提供了全新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和与之相配套的收费政策。

今后,破解物业难题和化解物业矛盾,全市物业行业有了可操作性的“抓手”。

业主交多少费用,物企该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双方都将有可约束性的依据。

《办法》从定价结构和物业服务标准方面有了本质性改变。

强化了服务项目与服务成本的对应性,制定出了比较完备的物业服务项目和考核标准,实现了服务项目的细化与要素成本的量化相对应,增强了服务收费标准的支撑力。

在物业服务要素成本的构成上,突出保障业主最关心的清扫保洁、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部分,在收费标准上增加了这部分比重,相应减少了综合管理方面的比重,使物业新政更趋于完备成熟。

《办法》按照“质价相符”的基本管理要求,规定“物业服务监管实行日常考评制度,对于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按级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下浮10%的处理,对于连续考评不合格的,应降低级差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对认真整改达到要求的,可上浮10%,回到原标准;对于不认真整改的,经考核确认后可以降低服务等级,直至辞退。

市住房局负责人表示,物业企业凡涉及需要按照新标准调整的,必须先行搞好服务,试运行3个月,业主满意同意的,方可调整;业主不满意的,一律不能调整,擅自调价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市区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对有争议、有纠纷的物业收费确定,要坚持双方自愿委托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调节价格矛盾的职能作用,制定详细具体的操作规则,让广大业主、物企满意。

哈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单位:元/月·m2(建筑面积)基础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服务项目基础管理屋面日常保养维护二次加压供水化粪池清淘单元电子门维护合计金额— 0.033 0.052 0.040 0.005 0.130 级差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服务项目综合管理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公共区域公共区域绿公共部位设施合计日常清冰雪保洁化养护(绿地设备日常运行(不含绿保洁合计面积年成本)保养维修化养护)秩序维护一级 0.10 0.16 0.01 0.17 0.08 2.36 多层 0.03 0.38高层0.04 0.39 二级0.17 0.18 0.01 0.19 0.13 2.86 多层0.05 0.54高层0.07 0.56 三级0.25 0.24 0.02 0.26 0.21 4.40 多层0.14 0.86高层0.17 0.89 四级0.32 0.31 0.02 0.33 0.30 4.94 多层0.24 1.19高层 0.28 1.23 特有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限额车辆管理服务项目电梯管理室内停车泊位物业服务费住宅区道路公共空装修管理公共责任险间停车泊位服务费金额11—120 1.平面车位物业服务费元/月·户 80元/月;有塑胶或环氧树 5元/次·m2——脂地膜加10元/月。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物业服务费;(二)物业维修基金;(三)停车服务费;(四)特约服务费;(五)其他服务费。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和程序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以下计费方式:(一)按面积计费;(二)按户计费;(三)按车位计费;(四)其他计费方式。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应当包括:(一)制定收费方案;(二)征求业主意见;(三)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定期向业主公布收费情况。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收费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三)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费用。

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费和公共服务费两部分。

基础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保障小区日常管理运营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水电费、清洁费、绿化养护费等。

公共服务费是指为小区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电梯维护费、消防设施维护费、保安服务费等。

二、停车费。

对于有停车场的小区,物业公司会对车位进行收费。

停车费的标准一般根据停车位的位置和大小来确定,通常会根据月租和临时停车两种方式收费。

月租车位费一般根据车位位置和大小而定,而临时停车则按照停车时长来计费。

三、其他费用。

除了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外,一些小区还可能会收取其他费用,比如垃圾清运费、污水处理费、绿化养护费等。

这些费用的标准一般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

四、费用调整。

物业收费标准一般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商定,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

如果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公司需要提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说明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向所有业主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后方可执行。

五、费用透明。

物业收费一直是业主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物业公司在收费时需要保持透明,将收费标准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同时,物业公司需要做好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六、结语。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努力,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营和业主的权益,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完整版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完整版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

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作者:-----------------------日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出台背景、目的、内容与实施效果等方面。

一、出台背景历史上,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一度存在较大的混乱现象,导致了许多不公平和不透明的情况。

例如,收费标准不一、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滥收费用等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不仅伤害了业主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的水平和品质,哈尔滨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14 年6 月1 日正式出台。

二、目的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为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推动行业规范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发展。

主要目的如下:1.规范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遏制“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2.加强对收费标准的监管,保证物业服务的价格合理公正。

3.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满足业主日益增长的需求。

4.建立健全的物业服务监管制度,规范行业发展,加强市场竞争。

三、主要内容1.收费标准的制定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应按照服务品质和服务项目分类收取,并依据面积、楼层、装修程度等因素确定标准。

若在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存在争议,业主可以通过监管部门进行申诉。

此外,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提前30 日公告,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涨价的行为是违法的。

2.服务内容的规范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提供清洁、保安、绿化、设施维修等各方面的服务,并建立相应的服务保障制度。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的意见和需求来调整服务内容,积极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3.监管机制的建立为保证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辖区内规范经营,不得压低技术水平或恶意竞争。

监管部门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开展业务。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讲诉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讲诉

哈价联发〔2013〕3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11月4日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基础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护基金两部分。

1. 基础物业管理费。

基础物业管理费是指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成本,包括物业管理人员工资、保险费、水电费、清洁费等。

哈尔滨市的基础物业管理费按照建筑面积计费,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2-4元不等。

2. 公共维护基金。

公共维护基金是指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和修缮的资金,包括绿化、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的维护费用。

哈尔滨市的公共维护基金按照建筑面积计费,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0.5-1元不等。

二、停车费。

停车费是指小区内停车位的使用费,一般由物业公司负责收取。

哈尔滨市的停车费按照停车位类型和位置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为每月100-300元不等。

三、其他费用。

除了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外,哈尔滨市的物业收费标准还包括一些其他费用,如垃圾清运费、供暖费等。

这些费用一般由物业公司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收取。

四、费用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哈尔滨市的物业收费标准调整一般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结语。

哈尔滨市的物业收费标准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收取不仅可以保障小区的日常运营和维护,也可以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希望各位业主能够理性对待物业收费问题,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共同维护小区的利益,共同营造和谐的居住氛围。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件号:黑价联字[2004]104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建设厅日期:2007-5-18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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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经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宅物业服务内容分为基础物业服务、级差物业服务和特有物业服务三个部分。

基础物业服务是最基本的物业服务项目,是物业服务必须达到的服务标准。

包括基础管理、屋面日常保养维护、二次加压供水、化粪池清掏、单元电子门维护5个服务项目。

级差物业服务是满足基础物业服务,根据服务项目及服务质
量提供分等级的物业服务标准。

包括综合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保洁服务、清冰雪、绿化养护6个服务项目。

每个服务项目按照服务等级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至四级。

基础物业服务和级差物业服务构成了基本物业服务。

特有物业服务是根据建设配套及物业服务需求,为业主提供的单项物业服务。

包括电梯管理、装修管理、车辆管理、公共责任险4个服务项目。

第七条物业服务项目、标准及服务等级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详见《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附件1)
基本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详见《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附件2),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基本物业服务收费,由基本物业定价成本、利润和法定税金3部分构成。

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本物业定价成本(包括基础服务成本和级差服务成本)+利润(政府指导价标准幅度6%—12%)+法定税金。

未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公有住房的租金包含了基础物业服务、级差物业服务中的综合管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应重
复计入公有住房物业服务定价成本。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以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服务特点和要求,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

其中,所选综合管理等级指导标准应与所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等级标准相一致。

物业服务标准确定后,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未予规定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套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下同)。

三、经过协商无法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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