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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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在倾销与反倾销方面问题 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小组作业(做成PPT格式演示) 基本内容应回答: 1.中国产品被控倾销有何特点? 被控倾销的主要是那些商品? 指控我倾销的是什么国家?
பைடு நூலகம்
2.对我出口产品遭遇如此多的反倾 销你有何评价?
产品竞争力分析
企业营销观念分析 是否存在歧视因素
了解: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
美国商务部负责进口产品的倾销及其幅 度,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产业损害调查, 海关署则主要负责反倾销案件的执行,而 当事方可以对反倾销案件中相关的行政裁 决向美国贸易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氯化苦反倾销
1983年4月,美国商务部接到氯化苦 行业提交申诉,申诉人LCP、Niklor 两家化学公司。商务部审查了该申诉 后,认为理由充足,并通知国际贸易 委员会。
3、短期性倾销:短期内为占据海外 市场连续以低价出口,而后再提高 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
WTO规定:只要倾销对进口国产 业造成损害,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 施,而不论其原因和目的。
(三)倾销的经济影响
1.对进口国的损害:直接和间接损 害
2.对出口国的损害:资源的错误的 分配、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和挤 占其它企业的海外市场
以上方法对中国均不适用,因为中国 被美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对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标准- -企业生产是否Market-oriented
A.货币的可兑换程度 B.劳资双方对工资谈判的自由度 C.设立合资或外资企业的自由度 D.政府的生产方式控制的程度 E.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
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
1)替代国必须是市场经济国家; 2)替代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出口国应
尽可能相似;
3)替代国应是被调查商品的重要生 产国;
说明:
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 区别主要在于--
在国内正常价值的确定上,市场经 济国家的国内价格可以作为出口价 格的判断标准,而非市场经济国家 的国内价格由于没有可比性,进口 国不愿将其作为判断出口价格的标 准。
5.1994年反倾销协定:真正国际性 的反倾销守则。
三、反倾销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倾销的确定:出口价格低 于 正常价值
1.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交易过程 中的价格。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 场经济国家。
2.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商将产品 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进口产品首 次转售给独立购买者的价格基础上 确定;合理基础上推定。
2)第三国价格:同类产品在正常贸 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 性的可比价格。
3)结构价格: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 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 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 格。
正常价格与结构价格(推定价格) 不同,前者会比后者高出20%- 30%,甚至更多。
正常价格:以被调查商品首次出售 给非关联人的价格作为起始价格 Starting price再加上出口包装费 和出口国给予生产商的原材料进口 退税,再减去出口运费与出口税费。
当事人通过独立的司法对终裁及行 政复审进行监督--保障被征收反 倾销税的当事人利益
所谓日落复审,就是在征收产品反倾 销税5年期满进行的行政复审,又称期 满复审。日落复审将决定反倾销是继
续生效、提高税率还是终止。因此, 积极参与反倾销日落复审,被看成是
企业和产品重新回到国外市场,打破 反倾销裁定的转折关键。
自身因素
3.我国对此应采取哪些对策?为何 企业应积极应诉?
除课本资料外,最好有所补充。演 示时间控制在15分钟之内。
案例二:中美苹果汁争端(了解)
中国浓缩果汁生产量大约占全球生产量的1 /4,加工年产量达20多万吨,出口占到 85%以上。美国是国内浓缩苹果汁最大的 出口市场,约占全国出口总量的40%-50 %。
1983年6月2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决 定,证明氯化苦的进口严重损害美国 工业。
6月3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化工进出口公 司发出调查问卷,9月15日和10月7日美 方接到问卷答复。
9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出口价格低于 正常价值的初步决定。
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最后反倾销决 定的延期通知。
3.损害的累积评估
在确定产业损害,反倾销当局在一 定条件下可以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 区的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影 响进行综合评估。(三个条件)
(三)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进口方必须排查其它可使国内产业 受损的“已知因素”
1.未以倾销价格进口的产品价格和 数量;
2.进口方需求的减少和消费模式的 变化;
规避是国际经济贸易竞争日益加剧和生产商追逐 最大商业利益前提下的产物,是指一国商品在被 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生产商或出口商 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 税的方法或行为。
规避是出口商面临世贸组织自由贸易制度中的反 倾销制裁而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必 然产物,其行为或方法一般表现为通过改变商品 的生产地、组装地或产品形态、产品价值等。反 规避措施正是针对此种规避反倾销行为而采取的 一种反倾销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节能灯生 产国。在全球20亿美元的产值中,中 国占80%。在2001年7月19日欧盟 的反倾销终裁决定中,大部分中国节 能灯企业被征收为期5年的66%的反 倾销税。
今年9月8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出公 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紧凑型节能荧光 灯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也被称为“日落复审”)。
欧盟对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标 准
A.企业各项决策根据市场供求关系 作出,并能合理反映市场价值;
B.企业拥有一套符合国际会计标准 的会计记录;
C.成本与资本状况:不受非市场经 济因素干扰或优惠;
D.企业受破产法与财产法约束;
E.外汇兑换按市场汇率进行;
非市场经济国家
其产品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 值,而是根据替代国的标准推定:
思考与讨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分析
--美国至今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 位”,根据中美入世谈判协定,美国在中 国入世15年内仍然可以使用现行的反倾销 规则;
--欧盟:“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根本没 有资格将自己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出 口价格,而是直接采用第三国价格替代。 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 名单中撤销,但仍将中国视为“特殊市场 经济国家”。
1995年至1998年,中国苹果汁从3000公 吨激增至4万公吨,增幅达1200%。而出 口价格却从1995年的每加仑7.65美元跌 到1998年的3.57美元,降幅超过50%。
1998年10月,美国苹果汁协会酝酿 对从中国进口的浓缩苹果汁提起反倾 销调查。1999年6月,美国对中国出 口的苹果汁进行第一轮反倾销调查。 美国苹果汁生产企业向美国商务部递 交申请,要求对中国输美浓缩苹果汁 征收91.84%反倾销税。同年6月27 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中国浓缩苹果 汁案正式立案调查。我国部分企业积 极参与了应诉。
调查的时间
问卷调查的答复时间
终止倾销调查的条件
无充分证据证明三要素、倾销 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可 忽略不计
听政会:提供各当事方见面、陈述 和辩论的机会。
现场调查:受到调查表的答复后才 能进行;应得到有关公司和政府的 同意
(四) 反倾销裁定
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
(五)行政复审司法审查
年度/情势变更/新出口商/日落复 审
2.损害:
A.实质损害
倾销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其价 格对国内市场价格形成抑制;其对 进口方有关产业产生不利影响。
B.实质损害威胁
倾销产品虽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 损害,但根据各种迹象将会对相关 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这种迹象不 是猜测而是基础一系列的客观依据。
C.损害阻碍
倾销产品严重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 的建立。须有充分证据,受阻的应 是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
1)为何欧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中国 的市场经济地位?
2)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出口企业被 控倾销有何关联?
3)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有何意 义?该争取还是不作为?
(二)损害的确定
1.国内产业:
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 产者的总称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 内相同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但 是,那些与被诉产品的进口商或出 口商有关系的生产商被排除。同时, 进口国的市场可分割。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学习要点: 1.倾销和损害的确定标准; 2.反倾销程序和反倾销措施; 3.中国在倾销与反倾销领域的特点、
发展趋势;
从本质上讲,倾销是一种极不公平 的贸易行为,反倾销则是一种有效 地纠正倾销这样一种不公平贸易行 为的措施。
当前对倾销行为制定反倾销规定的 主要是GATT1994第6条及WTO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 协定第6条的规定》,即《反倾销 协定》。
一、倾销与反倾销的相关概念
(一)倾销的定义:
1、一要件说:价格歧视 2、二要件说:低于国内消费的正常
价值出口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 损害
3、三要件说:更趋完善、准确
(二)倾销的分类
1.持久性倾销:长期低价对外出口 (企业的经营战略/政府补贴扶持)
2.偶发性倾销:偶然性的为处理积 压产品而低价出口(存在争议)
12月3日至19日,美国商务部对中方提交 的答复进行了审核。
12月14日,美国商务部举行听政会,认为 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随后选择了印度 为替代国。
通过以上的程序,美国商务部最终认
定从中国进口的氯化苦以低于正常价值 在美国销售,并征收了58%的反倾销 税。这项反倾销措施通过几次到期复审, 被延长至2009年。
3.倾销的确定:应在公平的基础上 (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选择 合适的比较方式。
关于正常价值确定的补充说明:
市场经济国家:强调可比价格
1)出口产品在国内的正常价格
A.国内销量须有代表性(出口企业 为国内主要的供应商)
B.国内销售价格应是正常贸易过程 中形成的价格(市场定价)
C.内/外销的产品应是相同产品
二、国际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1.自1904年加拿大反倾销法,到二 战前,美国和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制 订了反倾销法。
2.GATT1947第6条:第一个国际性的 反倾销协定,但过于原则性。
3.1967年肯尼迪回合:对倾销的概 念重新定义;明确倾销实质损害的 标准。
4.1979年东京回合:制订了价格承 诺条款;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特 殊考虑。
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以 及限制竞争的行为;
4.技术的发展;
5.进口方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与生 产率;
四、反倾销调查程序 申请 立案 调查 裁决 行政复审 (一)申请 申请人的资格
必须能够代表国内相关产业 申请书的内容
提供倾销存在并造成相关产业损害 的充分证据。
(二)立案 公告
(三)调查
3.对第三国的损害:影响其出口
(四)反倾销
进口国通过调查和征税等形式限制 倾销产品的进口,以救济国内受到 损害的产业。(从正常的保障手段 蜕变为贸易保护措施)
反倾销与反规避措施
规避和反规避,从广义上来说,包括对反倾销、 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和反垄断等的规避行为 和反规避措施;从狭义上来说,只包含对反倾销 的规避行为和反规避措施。
结构价格:除了正常价格中的增减 项目外,还要从起始价格中减去销 售行为在进口国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进一步制造或装配费用、销 售成本和佣金、广告支出、利息支 出、保险费和合理利润等等。
因此,对被调查的出口商品而言, 争取正常价格的计算方法就非常关 键了--当出口价格以正常价格为 标准确定时,其计算出的倾销幅度 就会比以结构价格为准算出的倾销 幅度小。
五、反倾销措施
(一)临时措施
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 采取,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可 延长到6个月。
(二)价格承诺
出口商自愿作出提高价格的承诺,进 口方当局并没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一 旦进口方接受,则该价格承诺期为5年。 (三)反倾销税
1.征收额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 2.多退少不补 3.遵循非歧视原则
倾销幅度=国内价格-出口价格
美国:如果被调查商品在出口国本国 市场有足够的销售数量(通常应超过 在进口国市场销量的5%),可以适用 其本国正常出口价格;如果本国市场 价格不能确定,则以合适的第三国 (在该国的市场销量超过进口国销量 的5%)市场价格来计算;上述二者均 无法采用时,则适用推定价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