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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7.09.12•【文号】民函[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近年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推动了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但我部在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为改进和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

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二、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

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浙民民﹝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民民〔2014〕142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评估是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快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社会组织诚信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14年7月8日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构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民民〔2009〕18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民民〔2013〕226号)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是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立科学、高效的评估机制,健全公开、透明的信用环境,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浙江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2]332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2]332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2〕332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扎实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的宣传和动员实施工作。

河南省民政厅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省民政厅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凡注册登记满2年(含2年)或评估登记有效期满前2年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评估。

第六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七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川民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8〕33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社会团体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全省性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的范围凡在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且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2017年度检查(以下称: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

在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报送2017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称:参加年报的社会团体)。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督促其所辖社会团体按时参加年检或者提交年度报告。

二、年度检查(一)年度检查的办法及要求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应于2018年4月23日至6月8日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资料报送地点: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厅年检窗口(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其他问题线索及相关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结论。

(二)所需资料年度工作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纸质3份,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团体纸质2份)、法人证书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及脱贫攻坚单项材料。

已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还应同时报送资产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书。

年度工作报告书(模板--年检)(电子版见附件1),参检社会团体填制年检报告书并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年检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地点报检。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鄂民政函〔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21〕30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一)2020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二)2020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年检时间(一)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逾期,年检系统关闭,不受理年检。

(二)拟参加2021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查。

逾期,不受理2021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请,或参加下一年度等级评估。

三、年检内容(一)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二)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三)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四)党组织建设及开展党的活动情况;(五)依章程换届及开展活动情况;(六)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七)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八)财务管理情况;(九)参与脱贫攻坚情况。

四、年检工作流程根据省政府“一网通办”相关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

为方便全省社会组织网上办理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系统进行了优化,并在政务网首页的“特色服务”中设立“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入口。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为深入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民民﹝2013﹞226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民民﹝2014﹞14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今年社会组织评估对象是2011年12月31日之前经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需符合《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

所有符合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均须积极参加评估,取得相应的评估等级。

二、评估程序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申报表、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评估流程依照《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进行。

三、评估成果应用社会组织参与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将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通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作为制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社会组织目录的重要参考依据。

具有较高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享受资金扶持、承接职能、购买服务、评先评优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四、评估经费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

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不向社会组织收取。

五、其他事项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继续动员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

申报评估所需各项资料请登陆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http:///)下载。

联系人:刘春萍、林少波联系电话:*************、87050956。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湘民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民发〔2016〕13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6〕3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6年4月8日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没有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民发〔2000〕41号)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民发〔2000〕41号)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民发〔2000〕41号)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团体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各业务主管单位必须对其所主管社会团体负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选派政治强、作风正、素质好的同志具体从事社团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单位对其所主管社会团体在其业务主管单位未做新的调整之前,必须负责到底,决不能撒手不管。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三)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五)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二、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一)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二)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地方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县级以上上述机关的相应部门;(四)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浙民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助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1月4日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由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其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三种类型。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和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豫民文〔2024〕6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豫民文〔2024〕64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2023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请各参检社会组织按时报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管理的社会组织按时向省民政厅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对象范围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除外),均应参加2023年度检查。

三、年检申报材料各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省民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年检步骤(一)网上填报。

参检单位应在2024年5月10日前登录河南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登录系统(登录用户名为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Shzz@2023,登录后请及时修改登录密码),在“法人服务”栏目选择本单位对应的类型,点击进入“河南省社会组织信息申报系统”--“在线办事”--“年检申报”,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粤社党工字[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党工字〔2010〕1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工委,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现将《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经验,或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随时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反映。

联系人:李志华电话:(020)83372159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维护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党员是指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含长期聘用的离退休党员),以及其他单位外派至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

第四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二)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三)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党费管理;(四)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四川省民政厅将对省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开展2018年度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所辖社会组织按时进行年度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和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为认真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对2018年度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实行网上填报与窗口受理相结合的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报告、年度检查的对象范围年度报告: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

年度检查: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但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

二、年度报告、年度检查的时间地点年检时间:2019年6月20日至7月31日年检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厅年检窗口。

三、年度报告、年度检查网上填报地址四川省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网上填报系统,链接http://221.237.160.200:8082/scsxcms/member/shzzLogin.jspx,用户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123456,登录后自行修改,系统于6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开放。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管[2009]92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管[2009]92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管[2009]92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会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福建省民政厅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

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

各地可参考民政部制订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科学、有效、可行的具体评估指标及实施细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3年。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晋民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晋民发〔2023〕13号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全省性社会团体:现将《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23年3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三章会员资格审查第四章会员代表推选第五章候选人产生第六章财务审计第七章选举准备第八章换届选举和审议表决第九章备案登记第十章提前或延期换届第十一章届中增补第十二章附则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有关工作,保障社会团体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61号)、《山西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晋办发〔202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依照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社会团体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社会团体会员的意愿。

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四条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一般由理事会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代表、会员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9.24•【字号】青民社〔2019〕81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的通知QHFS08-2019-0003青民社〔2019〕81号各市、州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经2019年第5次厅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将《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2019年9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的规范第三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四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五章监事会第六章社会团体负责人第七章选举的组织筹备第八章选举方式和程序第九章罢免第十章补选第十一章提前或延期换届第十二章选举的监督第十三章附则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已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对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充分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反映会员的意愿、充分进行酝酿。

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2014年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时间和地点检查范围:凡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参加2014年度检查。

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登记的社会组织按自愿的原则参加年检。

年检时间: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年检地点: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阳头广场广电大楼四层)民政局窗口。

联系电话:0593—2130521。

二、年检的程序社会组织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一)下载填报社会组织依据自身类型在福安民政网(/)民政业务栏下载《2014年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2014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有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还需下载《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填写后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社会组织印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加盖印章。

业务主管单位不出具初审意见的,不予受理。

(二)报送材料请将下列书面材料于2015年5月31日前报送至年检地点。

1.社会团体需报送的材料:(1)《2014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1份;(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1份;公益性社会团体还需对接受捐赠情况和公益活动支出情况进行专项说明(详见网站《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3)登记证书副本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报送的材料:(1)《201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1份;(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1份;(3)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许可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4)登记证书副本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齐。

民间组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民间组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民间组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一、进—步明确全省性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与其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包括党务部门),以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在我省,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一)省政府组成厅局、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办事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

(二)省委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

(三)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及县级以上上述相应部门。

(四)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我省曾授权下列组织为省属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XX省社会科学院,XX省科学院、XX省农林科学院、XX省委党校、XX省总工会、共青团XX省委、XX省妇女联合会、XX省作家协会、XX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XX省归国华侨联合会XX省科学技术协会XX省残疾人联合会.XX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经省政府授权的组织。

省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及业务范围的管辖。

目前省政府未授权其他组织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省性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的组织。

省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对基金会所属行业及业务范围的管辖。

目前省政府也未授权其他组织做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省性基金会只限省本级办理。

二、进—步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麦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的初审。

(二)负麦社会团体人事安排及按程序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闽民管[2009]164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通知(闽民管〔2009〕164号)各设区市民政局、监察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彻底解决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问题,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37号)精神,按照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现就我省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理顺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用一年时间完成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脱钩。

把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脱钩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按规定进行脱钩。

1. 与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职能混淆不清的;2. 与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的;3.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在行业协会中任职或兼职的;4. 与行政主管部门会计合账的。

(二)内容1. 职能分开。

行业协会职责不得与行政主管部门混淆。

行业协会履行或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必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全省性)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全省性)

(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函(参考文本)民政厅:(社会团体)发起人申请该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并由(单位名称)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经研究,我单位予以同意(见附件)。

现出具如下意见:一、成立(社会团体)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就其职能涵盖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进行说明;就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

若该社会团体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或者存在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就此进一步说明。

二、对申请成立登记材料的审查意见。

我单位对发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符合本单位对所属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查标准,具体审查意见如下:(一)关于(社会团体)中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的审查意见;(二)关于(社会团体)名称合规性的审查意见;(三)关于(社会团体)章程合规性的审查意见;(四)关于发起人在(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的审查意见;(五)关于(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六)关于(社会团体)会员广泛性的审查意见;(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审查意见。

三、关于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意见。

我单位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将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要求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附件:关于同意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单位印章)年月日附件关于同意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参考文本)(社会团体)发起人:你们关于申请我单位作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单位同意作为由你们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请发起人依法向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发起人在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前,不得以拟成立社会团体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发起人责任。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豫民文〔2023〕55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3〕55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性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豫政办〔2017〕80号)要求,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省民政厅决定对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委托河南天明会计师事务所、河南永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大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辅助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对象2022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二、抽查内容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管理等。

财务主要抽查2021年1月份至2022年12月份的账目。

抽查具体内容包括:1.党组织建设及党的工作开展情况;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及作用发挥情况;3.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报备情况;4.按章程开展业务情况;5.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情况;6.重大活动决策执行情况;7.社会团体涉企收取情况;8.财务管理和制度执行等情况;9.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价值确认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10.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包括项目执行方、受益人的选择是否遵循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项目资金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11.信息公开情况;12.其他需要抽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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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

加大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力度;推进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的发展,全面推行全县行政主管部门与社会团体的“三分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县软环境建设的具体要求,以整治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发展,发挥社会团体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磴口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同配合的原则。

推行全县行政主管部门与社会团体的“三分开”制度是完善我县软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需要广大社会团体积极参与。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尽其责,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共同促进行政主管部门与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2.坚持有错必纠、举一反三的原则。

个别社会团体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政会不分及乱收费等问题,个别业务主管单位,在监督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漏洞,严重影响了社会团体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全省软环境建设。

因此,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抓住症结所在,彻底堵塞漏洞,解决存在的问题。

3.坚持依法清理、严格整顿的原则。

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建设,明确政府及协会的职责内涵,正确区分合法收费与不合法收费的界限。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要求,从严把关。

在整顿中,区分不同情况,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注销、撤销的要依法定程序注销、撤销。

二、清理整顿任务
(一)大力推进政会分开。

一是机构分设。

社会团体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实体等机构的办公场所要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办公场所分开。

二是人员分离。

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要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厅的有关要求执行,并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在2011年12月1日前依法定程序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三是职能分开。

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将能够由行业协会行使的管理职能尽快下放给行业协会”的要求,理顺业务主管单位与社会团体的关系,“把应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某些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
使”。

四是资产分开。

业务主管单位与所属社会团体应明晰资产产权关系。

社会团体应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财务审计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推荐的审计机构进行。

(二)严格执行财务公开。

一是单独设立账户。

社会团体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并单独建立财务账目。

二是健全财务制度。

社会团体应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并逐步实行电算化。

社会团体财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财务资格,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要分开。

社会团体应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三是规范会费收取制度。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规定的原则和办法合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并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出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应加强会费使用的管理,定期公开会费收支情况。

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应当用于与其章程相符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社会团体,或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向有关会员单位收取费用。

(三)办公地点分开。

行业协会应设立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机构分设、场所分离。

.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三分开”制度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的各类社会团体。

按照部署准备、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检查验收5个步骤进行。

(一)本《通知》下发后,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向所属社会团体传达本《通知》的精神,做好宣传发动,尽快安排部署开展清理整顿。

(二)社会团体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部署,召开理事会,开展自查,认真梳理社会团体政会分开、财务分开、办公地点分开的情况,填写《清理整顿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连同审计报告,于2011年9月1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的社会团体提交的《报告书》和变更、核准、备案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在《报告书》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涉及变更等事项的,还要提出变更、核准、备案的初审意见,再由社会团体将此表和相关资料一并移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社会团体及时改正。

未参加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应说明原因。

社会团体注销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导社会团体做好清算和善后工作。

(五)。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将本部门所属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送县政府办公室。

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监察局。

以上程序完成后,通过对社会团体评估方式进行验收。

并将社会团体合格、整改、撤销的结果在公开出版的《磴口周报》上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此次“三分开”制度推行,是县委县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大
精神,在县人大常委会广泛调研、提出问题的基础上,为加强我县软环境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

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三分开”制度的全面推行。

(二)落实责任,按时完成任务。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组织所属社会团体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及时部署,涉及其他部门的,要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

各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召开有关会议,落实工作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0一一年六月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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