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关于“串通投标罪”适用的思考
(二)与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在串通投标 罪主 体 规 定 上 的 冲 突 。
《刑法 》将 串通投标罪的 主体仅 限于招标 人和投标 人 ,但 招标投标 法》已经将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延伸到 “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采购法》也 涵盖 “采购代理机 构 ”。 招标 投标 法》第 50条 的规定 ,招标 代理机构违反 本法规定 ,泄露应 当保密 的与招标 投标 活动有关的情况 和资料 的 ,或者与招标 人、投标 人 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 、 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构 成犯 罪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 任。 政府采购法》第 72条规定 ,采购代理机 构及其 工作人 员与供应商恶意 串通 ,构成犯 罪的 ,依法 追 究刑事责任;其第 77条规定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 恶意 串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究刑 事责 任。可见 ,追 究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 串通投标 行为 的刑事 责任于法 有据 。因此 ,出现前述 串通的 ,完全可以按 照
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其内容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 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或者单处 罚金 。投标人 与招标 人串 通投标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规定较为简单,在应对招 投标实践 中复杂 多样 的串通投标情形时 得有些捉襟 见肘;与之 后颁布施行的 招标投标法))、 政府 采购法 和 招标投 标法实施 条例 在相关 问题 的理解上并不 一 致 ,导致了司法适用上 的困难 。
第二种观点认为,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不能成为 串通 投标罪的犯罪主体 。因为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既不是招标 人也不是投只能是招标人和投标 人,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既不是招标 人也不是投标人,因而不能成为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
211275792_“视为串通投标”的立法、案例及治理
串通投标,又被称为“围标”“串标”,是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领域中一种比较典型的违法行为,亦因其对招标投标制度的破坏,以及对公共利益尤其是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还是诸多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中唯一一个被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确定为犯罪的违法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禁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均有相应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则面临着刑事、行政及民事三重的法律责任:刑事方面,《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设定了罚款(含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定年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之项目的投标资格或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
民事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包括串通投标在内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视为串通投标的相关规定虽然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对串通投标行为都明令禁止,但在实践中,参与实施串通投标的主体尤其是不同投标人之间并不会对此主动承认。
串通投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大宗商品的买卖等通常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来进行。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招标投标行为强调“公平、公正、公开”,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都是被法律禁止的。
串通投标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一、串通投标行为的含义及表现形式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二类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给没有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补偿费”。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人在投标人作标书澄清事实说明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使其中标;6、招标实行差别对待;7、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8、投标人贿赂招标人以获取招投标的信息。
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时,是否投标报价高于标底就可认为没有造成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损失,就不构成串通投标?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为了争取中标并通过提供商品、工程实施或服务取得经济效益,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估价,并根据投标策略确定的价格。
标底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是招标人预定的招标的底价。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标题: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中,投标是一种常见的商务行为。
然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有些企业或个人会通过串通投标的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对串通投标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刑事责任。
本文将对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系统解析。
二、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投标单位以合同、协议等方式,约定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报价,串通中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当投标单位通过暗箱操作、非法垄断等手段,通过约定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价位并成功中标,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与串通投标罪相关的其他刑法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刑法规定与串通投标罪直接相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的规定:“经营者组织、引诱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投标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对于通过串通投标进行欺诈行为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
三、司法解释为了更好地适用刑事法律和维护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串通投标、行贿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串通投标、行贿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具体的答疑和解释提供了参考。
司法解释中指出,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投标单位以合同、协议等方式,约定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报价;②投标单位之间明知对方的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异常差距,并能够互相影响投标结果;③成功达成串通中标的结果。
串标罪的立案标准
串标罪的立案标准
串标,即在投标、招标过程中,由竞争对手或利益关系方一起行贿而产生的违法行为,所谓的“串标”,是指在投标、招标过程中,企业、个人、政府部门等参与当中,通过企业间、个人间的财务交流、组织结构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双方约定由一方投标的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而获取招标投标项目的,属于“串标”的范畴。
从而实现双方的利益交换。
二、串标立案标准
1.有约定或者有可能影响投标、招标结果的行为:涉嫌串标者不正当行为为了实现投标、招标利益交换,有中标或者投标结果发生变化的可能,并影响投标、招标结果性质的行为,必须进行调查,可立案审查。
2.妨碍投标、招标活动的行为:行政处罚机关如果对涉嫌串标者的行为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扰乱投标、招标活动,可以认定其为涉嫌串标并立案调查。
3.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投标、招标活动中参与方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得采取贿赂行为,必要时,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涉嫌串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三、串标处罚标准
1.对于涉嫌串标者,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予以行政拘留、责令改正、行政罚款等处罚。
2.对于控制、利用投标、招标项目的其他利益关系方,依照《刑
法》的规定,应予以行贿以及其他刑事处罚。
3.于投标、招标中损害到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
在投标、招标活动中,企业、个人和政府部门都有参与,为了维护投标、招标公正性,确保正常进行投标、招标,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串标行为,保护投标、招标的正常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只有坚持联手打击串标,保护投标、招标的正常进行,才能切实保护公平竞争的公正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无删减范文
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对外公开发布采购需求,并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承建方的过程。
然而,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如串通招投标。
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达成秘密协议,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操控招投标结果,用以牟取私利。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防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法律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涉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其中对于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定明确而严格。
根据该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串通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和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招标投标的原则,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2. 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串通招投标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1 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串通招投标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该法明确规定,竞争当事人不得达成垄断协议、限定竞争范围、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串通招投标行为,执法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2.2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涉及招投标的串通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比如,串通招投标行为可能涉及到行贿犯罪、受贿犯罪、职务侵占犯罪等。
对于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涉案金额较大的,有可能面临刑事追究的处罚。
3. 处罚和监管措施为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透明,防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罚和监管措施:3.1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对于招投标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发现的串通招投标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2 处以罚款当发现有招标人或投标人存在串通招投标行为时,依法可以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
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罪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招投标领域违法案件频发,其中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罪成为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对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罪案例分析,探讨该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7年,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一起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案进行了调查处理。
该案涉及某市某区政府采购中心的一起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公司A在代理该招标项目过程中,与投标单位B、C串通投标,共同侵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招标代理公司明知串通投标行为,故意为之。
(2)客观方面:招标代理公司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投标结果。
(3)客体:侵犯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案件事实(1)招标代理公司A在代理该招标项目过程中,与投标单位B、C串通,商定投标报价,并通过虚假报价、围标、串标等手段,使投标单位B、C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单位。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执行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B、C的虚假报价、围标、串标行为未予查处。
(3)最终,投标单位B、C以低于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中标,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招标代理公司A及其负责人因串通投标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金。
四、预防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招标代理公司法律意识。
2.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行为。
3. 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机制,加大对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行为的查处力度。
4. 完善招投标信用体系,对违法失信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联合惩戒。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刑法的根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22年5月7日公通字[2022] 23号〕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工程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到达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一、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分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串通投标法律规定
一、哪些情形属于串通投标1、下列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下列情形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公正、平等的竞标秩序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串标及其法律责任
串标及其法律责任取中标的行为。
串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串标的,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并由此而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对串标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但是串标仍然屡禁不止,已成为业内路人皆知的行业潜规则,甚至常态。
与黑白合同、行贿一起成了招投标市场的三大顽症。
串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一)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1.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在实践中,上述两种形式可能会出现多种隐蔽的形式。
比如,招投标市场中所常说的围标和陪标就存在各种各样的形式。
围标和陪标称谓本身也形象地揭示了串标的本质和特点。
关于串标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见本期的《招投标过程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若干情形解读》中的二(三)。
(二)串标行为的法律责任1.刑事法律责任(1)具体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上述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最新研究报告
串通投标罪最新研究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公共建设项目数量逐年增长,招投标市场日益活跃。
然而,串通投标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造成了国家财产损失。
为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串通投标罪。
本报告立足于当前串通投标罪的司法实践,探讨其现状、问题及对策。
研究背景在于,当前串通投标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罪名适用、证据采集、法律责任等,亟待深入研究。
本研究的重要性在于,系统分析串通投标罪的现状,揭示存在的问题,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提供理论支持。
研究问题的提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核心问题:1)串通投标罪的法律适用问题;2)证据采集与认定的困境;3)法律责任及刑罚的合理性。
研究目的在于:1)梳理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2)分析串通投标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为立法和执法提供参考。
研究假设:1)完善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规定,有助于提高司法实践的效果;2)加强证据采集和认定,有助于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3)合理设置法律责任和刑罚,有助于震慑潜在犯罪行为。
研究范围限定在我国串通投标罪的司法实践,重点分析近几年的典型案例。
报告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串通投标罪的立法背景和现状;2)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对策和建议。
本报告旨在为我国串通投标罪的立法和执法提供有益参考,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文献综述针对串通投标罪的研究,学界已有一定成果。
在理论框架方面,学者们主要从刑法、招投标法、竞争法等多个角度展开分析。
主要研究发现包括:1)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2)证据采集和认定是办理串通投标案件的关键环节,但目前存在一定难度;3)法律责任和刑罚设置对于震慑潜在犯罪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现有研究也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之处。
一方面,关于串通投标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学界对于部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分歧,如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等。
关于串标围标的定刑标准和认定标准
关于串标围标的定刑标准和认定标准《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刑法》规定:⼀、串标定义及串标罪量刑标准:串标定义: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也称为围标。
串标罪量刑标准:1.⾃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串标”认定标准:纸质标书“串标”认定标准参考1、属于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之间约定中标⼈;投标⼈之间约定部分投标⼈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采取的其他联合⾏动。
2、视为投标⼈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的投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编制;不同投标⼈委托同⼀单位或者个⼈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的投标⽂件载明的项⽬管理成员为同⼀⼈;不同投标⼈的投标⽂件异常⼀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的投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的投标保证⾦从同⼀单位或者个⼈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编制的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致;不同投标⼈的投标⽂件由同⼀电⼦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的投标⽂件由同⼀投标⼈的电⼦设备打印、复印;不同投标⼈的投标⽂件由同⼀投标⼈送达或者分发;参加投标活动的⼈员为同⼀标段其他投标⼈的在职⼈员;●●●●●●●●●●●●●●●不同投标⼈的投标保证⾦从投标⼈各⾃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来⾃同⼀单位或者个⼈账户;投标⼈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费⽤补偿。
3、招标⼈与投标⼈串通投标:招标⼈在开标前开启投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招标⼈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明示或者暗示投标⼈压低或者抬⾼投标报价;招标⼈授意投标⼈撤换、修改投标⽂件;招标⼈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为特定投标⼈中标提供⽅便;招标⼈与投标⼈为谋求特定投标⼈中标⽽采取的其他串通⾏为。
【案例分析】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
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刑事法律风险提示】串通投标,俗称围标,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并不少见,很多人并未将其视为法律风险,特别是没有作为刑事法律风险,常见的原因是:其一,自认为这种现象很多,受到追究的少;其二,很多人认为,只要不行贿,并保证工程或者货物、服务质量,商量商量价格,相互沟通一下,甚至找人帮忙围围标,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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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本案源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
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钟海山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利用其担任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宇新天地小区项目经理的便利,在金宇新天地小区4号公寓楼精装修工程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公司的过程中,与三家投标单位互相串通,使得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北京凯跃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748918.3元中标。
【法院裁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海山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辩护人谢连顺关于被告人钟海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钟海山串通投标行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意见,因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惩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钟海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海山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构成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
串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串标罪其实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串通投标罪,这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严重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那么此时串标罪的量刑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1)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
其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
(2)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以法定情节为视角解析串通投标罪
中 图分类号 : 9 2 2 D 2 .9 文献标 识码 : A
An Ana y i f t i e o lu i n i l ss o he Cr m fCo l s o n Ent r n d e i g Bi s
司法 实践 有所裨 益 。
一
、
犯罪情 节 的一般界 定
任何 一种 具体 犯 罪 的犯 罪 构 成 , 有其 保 持 都 自身质 的相对 稳定 性 的 量 的界 限 , 只有 对具 体 故 犯 罪构成 的 量进行 分 析 , 出决定 其质 的数 量界 找 限, 才能 精确 地认识 和把 握犯 罪的质 。例 如 , 根据 刑 法第 2 3条的规 定 ,构成 串通投标 罪 不仅要 求 2
Ab t a t Crmi a a s i ul t st tgr vec lu i n e e i dsi rm e sr c : i n ll w tp a e ha a o l son i nt rng bi sa c i .Howe e , c u e v r be a s
摘 要 : 刑法规定 串通 投标行 为“ 情节严 重” 的构 成 犯 罪 , 由于“ 节” 但 情 一词 笼 统含 糊 , 缺
乏 可操作 性 , 成 司法适 用 中的分 歧 。本文 以犯 罪情 节 的一般理论 为基 础 , 情 节严 重” 造 将“ 界定
为 串通 投标罪 的构 成要件 , 并对 司法 实践 中如何认 定“ 情节严 重” 进行 了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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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 国现行 的刑 法 分 则性 规 范 中 , 不 少 罪 有 名 以“ 节严 重” 为犯 罪的构 成要件 , 此 , 法 情 作 对 刑 理 论上称 为情 节 犯 。19 9 7年 《 法 》 增 设 的 串 刑 新 通 投标罪 即是一例 。串通 投标 罪 的立 法 意义在 于
串通投标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串通投标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犯罪进⾏招标投标活动时,有些投标⼈为了中标,可能会其他投标⼈串通投标,⽽串通投标是违法的⾏为,因中通投标⽽中标的,中标⽆效,那么串通投标罪是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犯罪?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串通投标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犯罪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可以是⾃然⼈,也可以是单位,所以串通招标罪的主体是个⼈还是单位,要依据具体案情⽽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百⼆⼗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投标⼈与招标⼈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的⾏为表现1、⼀个投标者与招标组织者串通。
这是招标活动中常见的⼀种现象。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或其个别⼈员,与某⼀投标者相互勾结,采⽤透露标底等⾮法⼿段;或让该企业以低价中标,再通过调整合同价款,增加变更、签证等⽅式,使其获利。
这种⽅式的危害是⼗分巨⼤的。
中标后,承包者不是千⽅百计⼲好⼯程,⽽是把⼼思放在偷⼯减料等歪门邪道上,致使有的⼯程建成之⽇就是⼤修之⽇,甚⾄是倒塌之⽇。
2、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利益。
为避免在招标中泄露标底等⾏为,有些地⽅采⽤⽆标底招标或复合标底招标。
这种做法有⼀定的积极意义,但也给投标者串通招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个投标者串通⼀⽓,统⼀⼝径提⾼投标价格。
这样,⽆论谁中标,⼏家都可以平分提⾼部分的差价,获取不义之财。
3、在邀请招标活动中,暗定⼀家,其他⼈“陪标”.招标投标法颁布后,议标被取消,但邀请招标⼜为某些招标者串通招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如招标者已暗定⼀家承包者甲,但⼜不敢违反法律规定不招标,就采⽤邀请招标⽅式。
邀请另两家实⼒和⽔平都远不如甲的承包者,或者直接由甲安排两家承包者“陪标”,使甲在评标中脱颖⽽出,中取标的。
原创串通投标案件无罪裁判要旨
原创串通投标案件无罪裁判要旨作者:程晓璐律师团队根据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罪行为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所谓“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暗中商定,在投标过程中,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指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串通,事先根据招标底价确定投标价、中标价格。
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根据《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二)》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招标人和投标人,而且是必要的共犯,只有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时,才可能成立本罪。
本罪罪过是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共检索到17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整理如下:1.区分招投标与竞价,涉案交易的实质是在参与投标的客户中通过询比价挑选一个价格高的客户中标,是一种竞价的买卖方式,被告单位与其他客户串通买卖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招投标罪。
(2018)赣0403刑初569号;对被告人拍卖竞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采取类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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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刑法的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号)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一、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相关说明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2、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三、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
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
到一定时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进行交易。
投标具有要约性质。
其要件主要有:(1)应指向招标人;(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
招标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一般的竞争招标。
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招标;二是指名的竞争招标。
即指定两个以上的人参加招标,然后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特定招标。
即指定一个对象(声誉信用、技术较高者)来投标。
除特定招标外,一般是招标投标。
即以招标的表示,使投标人分别提出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
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
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 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
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标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标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
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
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
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
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
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可以说任何一个刑事犯罪都有这四方面构成要件的内容,但是不同的犯罪,在具体的内容上肯定是不一样的。
这也能方便我们区分相似的犯罪。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节录)(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
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
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节录)(2000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