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所队刑事案件报批流程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汇总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汇总具体来讲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具体流程图一、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1、检察院可立案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譬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公安机关可立案的刑事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4、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这么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讯问犯罪嫌疑人(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号: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颁布⽇期:2020-07-20执⾏⽇期:2020-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节拘传第⼆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案、撤案第⼀节受案第⼆节⽴案第三节撤案第⼋章侦查第⼀节⼀般规定第⼆节讯问犯罪嫌疑⼈第三节询问证⼈、被害⼈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节技术侦查第⼗⼀节通缉第⼗⼆节侦查终结第⼗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刑罚第⼀节罪犯的交付第⼆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章特别程序第⼀节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节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第⼗⼀章办案协作第⼗⼆章外国⼈犯罪案件的办理第⼗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四章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13⽇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 根据2020年7⽉20⽇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条为了保障《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为作⽃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案、侦查、预审;决定、执⾏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需要⾏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以下的,代为执⾏刑罚;执⾏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正文:
---------------------------------------------------------------------------------------------------------------------------------------------------- 公安部令
(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已经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
公安部部长 XXX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一、将第三百三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二、将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
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结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根据收到的刑事案件报警或发现的犯罪线索,进行事实核实、证据收集、侦查处理等一系列工作的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派出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内容涵盖1200字以上。
1.案件受理当派出所接到刑事案件报警或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及时受理。
接警人员需向报案人了解案件发生地点、时间、案情经过等相关情况,并将受案回执交给报案人。
2.立案登记派出所依照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是侦查工作的基础,需将案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安排案件编号。
3.报批上级对于严重案件或需要上级批准的案件,派出所应将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批准是否接受、调查等。
4.案件调查派出所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民警应从报案人、目击者、嫌疑人等人员中搜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如需要对嫌疑人进行传唤、笔录、检查等,应依法征求嫌疑人的意见并制作相关记录。
5.证据收集在案件调查中,民警需要收集、保护和固定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民警会通过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取证、调查笔录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
6.嫌疑人讯问对于案件中的嫌疑人,派出所可以依法进行讯问,但需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员会向嫌疑人询问案件相关事实,并制作讯问笔录。
7.提取物证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侦查时,需要提取物证进行检验。
派出所可以委托公安技术部门对物证进行鉴定、检验,依法分析物证的性质和作用。
8.调取监控录像如果案件发生地点附近有监控设备,派出所可以调取监控录像进行研究分析。
9.报告上级对于一定程度的重大刑事案件,派出所会将案件材料上报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调查工作。
10.侦查报告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派出所需要编写侦查报告。
侦查报告需详细记录案件发生经过、嫌疑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保全和收集情况等,以供上级批准逮捕或起诉。
11.抓捕犯罪嫌疑人对于经过侦查,有一定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派出所会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组织抓捕行动,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4)第二章管辖 (6)第三章回避 (10)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2)第五章证据 (17)第六章强制措施 (22)第一节拘传 (23)第二节取保候审 (23)第三节监视居住 (30)第四节拘留 (35)第五节逮捕 (38)第六节羁押 (42)第七节其他规定 (45)第七章立案、撤案 (47)第一节受案 (47)第二节立案 (49)第三节撤案 (51)第八章侦查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54)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57)第四节勘验、检查 (58)第五节搜查 (59)第六节查封、扣押 (61)第七节查询、冻结 (63)第八节鉴定 (65)第九节辨认 (67)第十节技术侦查 (68)第十一节通缉 (71)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73)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75)第九章执行刑罚 (76)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76)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77)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79)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80)第十章特别程序 (80)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80)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83)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85)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86)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87)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89)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93)第十四章附则 (95)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管理规定
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管理,妥善处理发生在学校内部的各类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院内部涉及刑事治安案件部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是负责刑事治安案件报告制度业务的归口管理。
主要负责:学院内部处置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
第三章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管理第四条凡发现治安案件、涉嫌刑事案件的教师、学生和发生案件当事人都有权、有责任立即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五条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进行认真记录,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发生重、特大案件和人身伤亡事件,发现人或受害者可先拨打“110”、“120”或通过其他途径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急救中心求助,再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和学院领导报告。
第七条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办法委托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权责清单附件2:刑事治安案件报告流程附件1权责清单附件2:刑事治安案件报告流程图1.控制目标阐述学院刑事治安案件报告流程2.流程图3.流程说明编号流程步骤责任部门/岗位控制编号流程步骤描述相关文档01 报告当事人凡发现治安案件、涉嫌刑事案件的教师、学生和发生案件当事人都有权、有责任立即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02 记录并上报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进行认真记录,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03 重、特大案件报案当事人发生重、特大案件和人身伤亡事件,发现人或受害者可先拨打“110”、“120”或通过其他途径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急救中心求助,再向学院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和学院领导报告。
公安基层所队行政案件报批流程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公安基层所队行政案件报批流程一、受案工作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投案、扭送、移送→受案单位制作《受案登记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办案民警。
二、传唤传唤非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到案接受询问→办案民警制作《呈请传唤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办案民警制作《传唤证》、《告知记录》、《通知记录》。
案情复杂,可能使用拘留处罚,询问查证时间超过八小时→办案民警制作《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办案民警制作《询问笔录》。
三、检查需要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人身、物品进行检查→办案民警制作《呈请检查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领导审查→治安部门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检查证》。
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需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办案民警制作《呈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领导审查→治安部门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办案民警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五收缴,追缴需要收缴、追缴物品→办案民警制作《呈请收缴物品审批表》(或《呈请追缴物品审批表》下同)→派出所或办案部门领导审查→治安部门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收缴物品清单》。
收缴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或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办案民警制作《呈请收缴物品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收缴物品清单》。
六、没收需要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派出所或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领导审查→治安部门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七、鉴定查获淫秽物品需要鉴定→办案民警制作《呈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报告》→治安管理部门鉴定并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八、终止调查终止案件调查→办案民警制作《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派出所、办案部门以上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刑事案件办理简易流程接警T处警T (一级领导审批)T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T (一级领导审批)信息采集T (案件分析信息、人员信息、物品信息)嫌疑人抓捕归案后完善嫌疑人信息立案呈请立案报告书T (一级领导审批、二级领导审批)T案卷待办事项:立案告知书、完善[李强家被盗案]立案信息、立案决定书案件移交:事先沟通好,案卷管理T移交案卷登记案件移送: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T (一级领导审批、二级领导审批)T案卷待办事项:移送案件通知书(刑事)、关于[李强家被盗案]的移送登记接受方有“接受移交移送案件”权限的民警才可以接收案件,如所领导,左侧案件办理T移入移出案事件列表强制措施拘传:强制措施T呈请拘传报告书T (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T案卷待办事项:拘传证拘留:强制措施T呈请拘留报告书T (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T案卷待办事项: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强制措施T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T (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T案卷待办事项: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注:可再次延长拘留,把嫌疑人状态进行更改。
释放:侦查终结T呈请释放报告书T (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T案卷待办事项: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强制措施T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T (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T案卷待办事项: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刑事)、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T取保候审保证书(搜索)解除取保候审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搜索)T (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T案卷待办事项: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监视居住强制措施T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T案卷待办事项: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 -(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T案卷待办事项: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逮捕呈请逮捕报告书 -(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f案卷待办事项:提请批准逮捕书 T强制措施T检察院批捕决定情况-案卷待办事项: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撤案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 -(一级领导审批、二级领导审批)- 案卷待办事项:撤销案件决定书在填写“呈请撤销案件报告前”,办案民警首先应该对查看该案件是否有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有,首先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业务”。
八类严重暴力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八类严重暴力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八业严重暴力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如下:1、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公安机构立案侦查流程主要是什么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安机构立案侦查流程主要是什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流程是先接受受害者的报案材料,报案人在公安机构填写完一系列的表格之后由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只有确实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才能在立案之后进入到侦查阶段,等公安机关掌握了所有的犯罪证据之后,侦查工作正式结束。
一、公安机构立案侦查流程主要是什么?一)受理案件立案必须有一定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为依据,即必须有一定的材料来源。
(一) 受理刑案的材料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自首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等。
(二)受案的一般程序1、认真对待、全面接受。
2、对报案人员说明法律责任,防止诬告、错告3、询问案件有关情况。
4、接受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等提交的犯罪证据材料并加以保全或做出其他应急性的处理。
5、制作笔录或录音。
6、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初查简单地说就是侦查机关对所接受的案件材料的初步审查。
目的: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一) 初查的内容从实体上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从法律上判断,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程序上判断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 初查后对案件的处理(1)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的,予以立案,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2)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规定,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首选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手续(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涉及到犯罪行为,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
办理刑事案件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手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手续进行详细介绍。
二、立案手续1.报案:报案是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步。
报案人可以是当事人、目击者、受害人或其他知情人。
报案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人应当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据。
2.受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
3.立案:公安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明确案件性质、管辖范围、侦查期限等内容。
4.移送: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三、侦查手续1.侦查措施:侦查措施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调查取证、鉴定、扣押等。
(1)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
(2)询问证人:侦查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
(3)调查取证:侦查人员可以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4)鉴定:对案件中的物证、书证等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
(5)扣押: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侦查人员可以依法扣押。
2.侦查期限:侦查期限分为一般侦查期限和特殊侦查期限。
一般侦查期限为六个月,特殊侦查期限为十二个月。
3.侦查终结:侦查人员对案件侦查完毕后,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四、起诉手续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
2.起诉书: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应当制作起诉书,明确案件性质、犯罪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等。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五、审判手续1.庭审准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合议庭、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等。
刑事案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看,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由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和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由法院负责审理,最后由监狱负责执行。
热门城市:富蕴县律师珙县律师海拉尔区律师东台市律师屏山县律师市中区律师顺庆区律师华蓥市律师在大家的印象中,刑事案件往往都会比较严重,办案程序会很复杂,那么▲刑事案公安办案程序到底是什么样的,需要多长时间,大家恐怕还说不清楚,对于刑事案的立案标准也是不甚了解,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公安办理刑事案件流程一、刑事拘留阶段----10至37天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二、批准逮捕阶段-----两个月至五个月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三、审查起诉阶段----30至45天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四、补充侦查-----30天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
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五、提起公诉-----一至五个月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六、审判------一审-----30至45天最后是到法院。
民警办案流程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民警办案流程程序是如何进行的民警办案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与我们生活紧密相连的办案机关,它的办案流程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的合法性是否落实也反映了国家机关的廉洁性,先进性。
在此主要介绍一下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现在就跟随365小编一起认识下治安案件中▲民警办案流程是如何进行的。
▲一、管辖1、治安大队办理特行特业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治安案件和上级机关明确指定管辖的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处臵工作及非正常死亡案件。
2、派出所管辖本辖区内的治安案件。
3、巡警大队办理发生在巡控范围以内的治安案件。
4、保卫科办理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
5、刑侦大队办理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 辖区内有争议的治安案件由局主管领导指定办案单位办理。
▲二、受案受案单位对受害人报案、群众检举、扭送和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由民警当场问明情况,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制作受案材料,填写《受理治安案件登记表》,并认真接警。
▲三、立案对受案材料,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应当迅速整理,然后填写《治安案件立案报告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立案。
▲四、传唤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时,要向被传唤人表明身份,口头传唤与书面传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必须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五、询问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行为人,对各个行为人要分别进行询问,要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六、取证取证的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七、结案根据调查取证的事实,认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写明终结报告提出处罚意见。
▲八、处罚案件需要治安处罚的,按规定履行处罚程序▲九、执行1、受拘留处罚的人对拘留没有异议的应立即执行。
刑事案件流程详解(侦查阶段)
刑事案件流程详解(侦查阶段)⼀、案件受理。
(⼀)什么是刑事案件受理。
刑事案件受理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主动投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接受,并对犯罪线索进⾏审查,案件受理是整个刑事案件办理过程的第⼀步。
(⼆)什么是案件移送管辖。
案件受理后,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管辖的案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三)什么是告知向法院提起⾃诉。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案件性质属于侮辱、诽谤、暴⼒⼲涉婚姻⾃由、虐待案、侵占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知当事⼈应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案(⼀)⽴案阶段“3⽇”是指——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案件之⽇起3⽇以内进⾏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案的。
(⼆)控告⼈对公安不予⽴案如何救济(⼆)控告⼈对公安不予⽴案如何救济。
1、控告⼈对不予⽴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案通知书后7⽇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通知控告⼈。
2、控告⼈对不予⽴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
(三)检察院对公安的⽴案监督如何监督。
(三)检察院对公安的⽴案监督如何监督控告⼈对公安机关不予⽴案的决定不服的,除了申请复议、复核以外,还可以⾃⼰或者委托律师,申请检察院对公安的⽴案进⾏监督。
、应⽴案⽽不⽴案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7⽇以内,说1、应⽴案⽽不⽴案的:明不⽴案的理由,认为公安不⽴案理由不能成⽴,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5⽇以内,应当⽴案。
、不应⽴案却⽴案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7⽇以内,说明2、不应⽴案却⽴案的:⽴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案理由不能成⽴,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应当⽴即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1 报案/举报/控告举报人控告人部文书包含《报案材料》《举报信》《移送案件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等。
2 接处警接处警主体接处警主体接到110指令后最先赶赴案发现场,判断案件性质,对刑事案件则保护现场后交由刑警队侦查。
本部的文书有《接处警登记表》。
3 勘查案发现场侦查人员刑警队接到派出所通知后,组织刑侦、技侦警力乘现勘车赴案发现场。
到达案发现场后,对于有被害人或证人的案发现场要首先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估算案值,之后根据现场之实际情况提取物证材料,包括现场足迹、指纹、汗渍、血迹和其他痕迹。
此后,录制现场图像及视频并绘制现场草图。
现场勘查完毕后,一般将被害人或证人带回刑警队做《询问笔录》。
而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其现场警力由刑侦与技侦(法医)构成,法医现场对尸体进行检查。
现场有犯罪嫌疑人的,将其双手背后戴上械具。
本部文书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侦查实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见证人身份信息》等。
4 立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该文书经法制员、责任区刑警队队长及分管副局长逐级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出具《立案告知书》给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
此外,及身份证号码、自我介绍、签名及日期、涂改处和关键陈述及涉案金额上画押。
在尾部,还应当在“属实”、“看过”和“相符”字样上画押。
本部文书含《人身检查笔录》《提取指纹信息》《提取笔录》或《采集生物样本笔录》;《安非他命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
7 询问证人或被害人侦查人员本部文书含《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和《询问笔录》《亲笔证词》等。
《询问笔录》右上角标明第几次询问及页码,笔录首部写明询问起止时间、地点、侦查人员姓名和被询问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文化水平、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等。
公安机关内部文件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内部文件审批程序一、概述在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内部文件的审批程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公安机关内部文件审批程序的具体步骤和相关要求,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文件起草1. 内容准备:起草人应当对文件的主题和内容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准备,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2. 文件格式: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统一采用规范的文件格式,包括文件标题、编号、日期等要素。
三、初审流程1. 提交审批:起草完成后,文件应当提交给直接上级进行初步审批。
2. 审核内容:上级审批人员应当仔细审查文件的内容,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修改意见:如有需要修改,审批人员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并及时与起草人进行沟通。
四、部门审批1. 内容评审:通过初审的文件将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内容评审,确保文件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2. 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提出与文件内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3. 汇总意见:主管部门应当将各个部门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汇总,并反馈给起草人进行修改。
五、综合审批1. 总体评估:公安机关的领导层应当对文件进行总体评估,确认文件与公安工作的战略目标和政策导向相符合。
2. 批准决策:经过综合审批和评估后,公安机关的领导层进行最终的批准决策,决定文件的生效与否。
六、文件备案1. 生效过程:文件经过批准决策后即生效,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收到文件,并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执行。
2. 文件归档: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文件归档系统,对文件进行归类、编号和归档,确保文件的安全和便捷管理。
七、审批要求1. 法律合规:所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过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2. 审批时限:各审批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办理,确保文件审批的高效性和准时性。
3. 内容准确:审批人员应当对文件内容进行仔细核对,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八、总结公安机关内部文件审批程序是确保文件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发生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
发生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1.目的确保在本辖区内发生刑事案件时能够迅速有序的得到有效处理,减少和降低各类损失。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润世中心大厦内所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处理。
3.职责3.1保安部经理为总指挥,负责整个事态的协调和指挥。
3.2保安部当值主管为现场第一负责人,根据总指挥的统一部署,负责对现场的控制;当值保安领班及班(组)长带领保安部全体保安员负责具体实施。
3.3客服部当值人员负责协助调查受害人、受伤者身份,并与其亲属联系,必要时对其实施救护和善后处理。
3.4工程部当值人员负责协助对相应的电气、工程设备实施开启或关闭操作。
4.工作流程4.1凡在所辖区域内遇有凶杀、伤亡或其它重大刑事案件时,第一发现人应保持冷静,并立即报告保安部。
保安部当值主管接报后4.1.1及时上报保安经理,并由保安经理上报项目经理。
保安经理及项目经理接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
4.1.2经领导同意后,迅速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中心(拨打电话时要简要说明事发的具体地点、性质、人数、特征、损失价值、伤亡情况及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并安排人员接应“110”、“120”。
4.1.3立即组织保安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设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并认真组织调查,劝阻无关人员离开,留意现场周围的情况;如现场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对其进行严密监视和设法实施抓捕。
4.1.4要求监控中心当值保安员密切注视各监控点的状况,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并对此区域予以监控录制,以备后查。
4.1.5 如需必要,及时通知工程部对相应的电气、工程设备予以开启或关闭。
4.1.6及时通知客服部,由客服部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协助调查受害人、受伤人身份,并与其亲属联系,必要时实施救护,同时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2“110”和“120”急救中心到达后,各部门所有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处理。
4.3 事后,由保安部负责组织写出《特殊事件报告》上报项目经理阅示。
5.相关文件5.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手册》6.相关记录6.1《特殊事件报告》。
刑事案件立案流程
刑事案件立案流程刑事案件立案流程是指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依法确定案件立案并进行调查、审理的过程。
以下是一个一般的刑事案件立案流程的梳理。
首先,案件立案的前提是有人对某一具体犯罪事实提出检举、控告或报案。
这些可称为案件的原始标记。
原始标记不一定具有实际侦查和审理案件的正式权力,所以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进行调查。
其次,当原始标记被送交给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必须对原始标记通过预审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
预审的目的是为了排除一些明显的非立案事由,例如违反时效、证据缺失、不符合受案范围等问题。
只有通过预审,案件才能正式立案。
第三,一旦案件通过预审,司法机关应当指派专门的办案人员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
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收集和固定案件的证据,以确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和方法,例如询问、搜查、抓捕等来获取和确认案件的证据。
此外,办案人员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DNA鉴定、指纹比对等来加强证据的确凿性。
第四,当办案人员完成了案件的侦查工作之后,应当将侦查结果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并提出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意见和建议。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要对办案人员提交的侦查结果进行审核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最后,一旦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经过审核和审查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做出起诉决定,并将案件送交审判机关进行审理。
而审判机关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公正、独立的审判,以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立案流程大致包括原始标记、预审、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
刑事案件立案流程的相关程序和步骤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保护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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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所队刑事案件报批流程
一、接受案件
工作发现、报案、投案、移送、扭送→受案单位民警进入系统,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办案单位领导审批→办案民警。
二、是否立案
1.立案。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办案单位
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立案决定书》。
2.不予立案。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
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3.移送案件。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
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三、破案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破案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
四、撤销案件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
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五、强制措施
1.拘传。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拘传报告书》,经办案单位
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拘传证》。
2.取保候审。
①取保候审,办案民警填制《呈请取保候审
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
副职)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
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
执行通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②解除取保候审,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
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法制部
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
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③没收保证金,办案民警填制《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
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
→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
办案民警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
书》。
④退还保证金,办案民警填制《呈请退还保证金
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
副职)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
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3.监视居住。
①监视居住,办案民警填制《呈请监视居住
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②解除监视居住,办案民警填制《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4.刑事拘留。
①刑事拘留,办案民警填制《呈请拘留报告
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②延长拘留期限,办案民警填制《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5.批捕。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提请批准逮捕报告书》,经
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提请批准
逮捕书》→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签发《逮捕证》,执行后办案民警制作《逮捕通知书》。
6.变更强制措施。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变更强制措施报告
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7.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重新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8.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延长侦查羁押
期限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报送检察院批准→办案民警制作《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9.释放。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释放报告书》,经办案单位
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释放通知书》。
六、搜查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搜查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
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搜查证》、《搜查笔录》。
七、调取证据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八、扣押,查询,冻结,解除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扣押/查询/冻结报告书》或《呈请解除扣押/查询/冻结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扣押/查询/冻结通知书》或者《解除扣押/查询/冻结通知书》。
九、鉴定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鉴定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技术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十、通缉
1.通缉。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通缉报告书》,经办案单位
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通缉令》。
2.撤销通知。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关于撤销xx号通缉令
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关于撤销xx号通缉令通知书》。
十一、起诉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移送审查起诉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十二、刑事案件转治安处罚
刑事案件经刑转治信息注册后,办案民警填制《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