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图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依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规范了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劳动者、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责任落实,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实施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第六条国家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惩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制、公开的原则,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用户、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节总则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参与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威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依法予以保密。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赋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2023修正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故灾害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方针,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应急控制,强化事后救援,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综合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履职、综合治理、全过程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防控,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目标是建立以安全第一为核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形成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实现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协调统一,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达到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从而保护劳动者、公众、环境的安全与利益。
第八条社会组织安全生产目标是增强社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协调,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相统一。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条国家建立安全监管和监察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监察,维护公众安全利益。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的,使用和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必要的管理、技术、劳动防护措施等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管理过程。
第四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广先进合用技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鼓励和支持使用高端装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七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认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纠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精准监管和评估,更好地激励和约束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信息公示、评审、修订和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当量评估和安全生产技术监测、评价、预警体系,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和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提升等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最新安全生产法图文培训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 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 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 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 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议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 他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 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利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 评、检举、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 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 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年度: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财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行为提供生产安全服务的组织、个人及其行为。
第三条生产安全第一责任在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生产安全工作科学发展。
第五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预防事故、消除事故隐患,以及在事故发生时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并防止事故扩大的活动。
第六条本法所称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制度,对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检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检查和评估,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真实性。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与从业人员的岗位和工作内容相适应,包括对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操作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章危险作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对涉及重要部位、关键环节、特殊条件、特种作业以及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作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综合防护;依法管理、分类施策;责任落实、各负其责。
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三条国家保障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安全第一;(二)预防为主;(三)综合治理;(四)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确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节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第四节安全生产的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部门,并在每个班次聘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外来承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地点,核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并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安全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促进科技与安全生产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鉴定等机构和组织发挥作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和物质保障。
第八条全社会各个方面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养安全生产文化。
第二章安全生产设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和材料,严禁使用过期、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情况,并定期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防范事故、减少危害、保障安全的生产活动,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农业生产、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和社会生活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责任制,实行企业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科技进步和安全技术研究,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
第五条国家加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体系,保护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品,依法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购买产生危险的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修,对生产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对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活动,认真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发现危险和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生产安全监管第十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对事故易发、事故重大的行业、领域、企业和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评价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应急救援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安全预警、应急救援和事故应对工作,依法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事危险作业的自然人。
第三条国家实行综合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技术和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应当由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其他工作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属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安全生产守法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事故处理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要求。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并应当向劳动者和有关方面提供便于查询的方式。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用具、材料等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消防设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国家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遵循生产安全的基本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灾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预警、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责任明确、依法治理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科技进步和安全管理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安全的主体,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社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安全生产风险。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相关标准,推动标准与法律相衔接。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应急管理措施,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图文版
1、知 原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情权
(第50条)
对本单位旳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提议 (第50条 )
2、提 议权
3、 批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旳问题提
评、控
出批评、检举、控告;
51
告权
(第51条 )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51条 )
4、拒 绝违章
权
5、停止作业权:发觉直 接危及人身安全旳紧急情 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 在采用可能旳应急措施后 撤离作业场合。
生产 经营 单位 安全 生产 主体 责任
4
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动安全生产原则化建设
5
主要责任人 全方面负责
6 从业人员
7
组织职员参加安全生产工作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员在安全生产方面 旳正当权益
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制度, 应该听取工会旳意见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A
B 预防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
C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D 增进经济社会连续健康发展,
1
制定 本法
2
3
安全生产理念
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员参加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
检验及处理情况 如实统计在案
立即处理
立即处理
43
报有关 责任人
不及时 处理
安全管理人员能够向 主管安监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
44
安全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1.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鼓励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职责,必须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和组织体系,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措施,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有关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组织对产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保障事故损失的迅速控制和恢复重建。
第十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公布,及时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进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访客和协作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三条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标准,不得损害职工、公众和社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消除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
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新安全生产法》制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社会管理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事
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继续改善和
依法行政的原则,科学、合理、全面地采取技术、管理、制度和文化等手段,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进安全生产新
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装备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和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领导责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负责整体协调和
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部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安全生产的义务,不得违
反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参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章配合。
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
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一、背景介绍202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草案)》,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更加注重严格监管,切实维护公众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为企业及个人了解《安全生产法》的最新变化和如何在实践中正确执行提供参考及匡助。
二、修订内容1.关于责任压实,新增和修改了多项相关规定,增加了违法行为的罚则。
2.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和培训,完善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规定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和意外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4.增加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
5.加强了安全风险防控、生产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
三、主要条文1.责任压实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强了责任压实,增加了多项相关规定。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众口一词,安全重于泰山”,所有从业人员都有安全生产责任。
还规定了多个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从业人员安全保障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外,还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工作现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风险。
3.安全生产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针对安全生产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意外事件,应当即将通知相关行政部门,并进行紧急调查,报告最终处理结果。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赔偿。
4.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
在安全生产方面被违法行为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为了人员伤亡或者严重损失,责任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新安全生产法(图文版)
新安全生产法(图文版)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三节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第四节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第三章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第一节生产安全风险评估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二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三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原则第二节法律责任的适用第三节法律责任的追究和裁判附则注释:1、本文档涉及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责任制、管理体系、工作机构、培训和教育、风险评估和控制、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和执法、法律责任等方面。
2、本文档所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指中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责任制:指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面、彻底的监管和检查。
(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企业内部建立起来的,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管理、组织和执行体系,旨在保障企业所有员工的安全健康。
(4)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指企业内部通过成立专门机构,对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科学的管理和检查。
(5)风险评估和控制:指企业对安全生产方面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和管理。
(6)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指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通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全面、彻底地对可能出现的各种事故进行预测和预防,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7)监督管理机构:指国家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8)监督检查:指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不定期检查,以发现企业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并对其进行整改和管理。
(9)监督执法:指监督管理机构在遇到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管理的行为。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和增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培育形成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法治文化氛围。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共治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
第五条国家将安全生产纳入国家生产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安全产业政策,提高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装备研发和应用,促进安全生产工艺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国家推动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健全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力量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准确、公正地查明事故原因,推动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国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应对安全生产风险。
第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煤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物流运输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特种设备、高危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消防安全等易发生事故行业和环节的监管,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专业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1年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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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从业人员的义务
严格遵守安全 制度和SOP •服从管理
54
正确佩戴和 使用PPE
第54条
1、 在作业过程中:
•2、 接受安 全教育和培 训,掌握安 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 产技能,增 强事故预防 和应急处理 能力。
•3、发现事 故隐患或者 其他不安全 因素时,应 立即向现场 安全管理人 员或者负责 人报告;接 到报告的人 员应当及时 予以处理。
不得生产
18
安全制度、SOP 安全教育 培训计划
报告事故
安全生产 责任制
安全投入
应急预案
检查、消除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
19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范围
建立机制
考核标准等 监督考核落实情况
20
予以保证 投入不足导致的 后果承担责任
专款专用
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财企【2012】16号
31
矿山建设项目
金属治炼建设项目
生产、贮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竣投入生产 或使用前
并对安全设施的 工程质量负责
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
投入生产 和使用
不得投入生产 和使用
32
较大危险因素 生产经营场所 设施、设备
33
安全设备
维护、保养。(记录、签字)
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造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9
矿山建设项目 金属治炼建设项目
安全评价
生产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贮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 金属治炼建设项目
30
生产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贮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按国家有关规定 安全设施设计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负责 审查人员对审查 结果负责
立即处理 经常性检查
43
安全管理人员
报有关 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 如实记录在案
立即处理
不及时 处理
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向 主管安监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44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5
1、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2、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3、甲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1
安全生产 委员会
生产部
XX部
XX部
22
组织或参与拟订制度、 SOP和应急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安全培训 如实记录
督促落实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建议
安全管理 人员
组织或者参与应急 救援演练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SOP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 全生产整改措施
74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
向社会公告 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金融机构
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人员 作涉及安全的 经营决策
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
23
听取
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见
安全管理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 高危行业 安全管理人员任免
不得
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解除劳动合同
告知
主管的安全监督部门
24
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矿山、 冶金、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
8.1
国务院
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衔接
城乡规划
国务院
加强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8.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8.3
乡、镇人民政府 以及街道办事处
15
国家鼓励和支持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 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6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7
生产经营单位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
50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51条 )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51条 ) 4、拒 绝违章 权
51
52
5、停止作业权:发现直 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 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 撤离作业场所。 •6、索赔权: 因生产安 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 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 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 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 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 位提出赔偿要求。
促进生产经营 单位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
发挥自律作用
13
………
安全生产责任仍有 本单位负责
………
生产经营单位
…… ……
……
委托
(为安全生产提供) 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 …
……… ……… ………………
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14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The
依照本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 ------------
10
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
应急按照 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制定
修订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11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多种形式 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12 有 关 协 会 组 织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4
生产 经营 单位 安全 生产 主体 责任
遵守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
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
6
从业人员
7
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益
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报废
34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较大的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专业生产单 位生产 并经专业资质 检测、检验机构
合 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 或安全标志
投入生产 和使用
结对 果检 负测 责检 验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5
72
居民委员会
事故隐患或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 所辖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
当地人民政府 或有关部门
村民委员会
73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 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举报违法行为有功
给予奖励
74
•进行安全生 产公益宣传 教育
权利与义务
•对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 的行为进行舆 论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 应当互通情况
负有安全监督 职责部门
发现的问题应属于其他部门 处理的,应移交其他部门
67
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监督部门 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或者设备的决定
拒不 执行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 部门负责人批准 24小时书面通知
停止供电、 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68
依照行政监察法 监察机关 实施监察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监督检查
64
安全监督 检查人员
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秉公执法
65
安全监督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地点、 内容、发现的问题 及其处理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拒绝 签字
记录在案 向部门报告
66
负有安全监督 职责部门 安全检查 互相配合 实行联合检查
25.2
派遣劳动者 实习生
实习生
安全培训
PPE
学校协助
建立档案,如实记录 时间、内容、考核结果
26 新工艺 新技术
从业人员
了解、掌握 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安全培训
新材料
新设备
27
特种作业人员
取得资格,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由安监总局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确定
28
新建
改建 扩建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使用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A
1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B C
制定 本法
D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
安全生产理念
3
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
具备
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
危险物品、矿山、 冶金、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
配备
注册 安全工程师
鼓励 其他行业
25.1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
未经 培训合格
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