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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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表格填写范例与指南

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表格填写范例与指南
地文件 2.3勘察设计文件 2.4招投标及合同文件 2.5开工文件 2.6商务文件
3.1工程概况 3.2标准层及户型 3.3进度计划 3.4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名单
A1类监理管理资料 A2类进度控制资料 A3类质量控制资料 A4类造价控制资料 A5类合同管理资料 A6类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A7类竣工验收资料
B1类施工管理资料 B2类施工技术资料 B3类施工进度和造价及合同资料 B4类施工物资资料 B5类施工记录 B6类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 通用表格: 建筑与结构工程专用表格: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专用表格: 建筑电气工程专用表格: 通风与空调工程专用表格:
表C01工作单 表C02工程变更单 表C03索赔意向通知书
本书目录
01
建筑工程资 料管理
02
工程准备阶 段文件
03
范例工程项 目概况
04
A类-监理 资料
06
C类-通用 表
05
B类-施工 资料
E类-工程竣工文件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B7类)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 动相关文件
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 管理标准配套软件
1.1概述 1.11工程资料的重要性 1.12工程资料的作用 1.13工程资料的基本规定 1.2工程资料管理 1.21工程资料的分类与形成 1.22工程资料编号 1.23工程准备阶段资料 1.24竣工图的编制及审核 1.25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装订 1.26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
9.1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9.2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9.3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4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9.5建筑五方责任主体的授权及承诺书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界定按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对第十二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供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照、细化的文书式样共10份,包括: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另附填表说明。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工程名称:(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背面有正文)特殊建设工程情形:(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标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

竣工验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是检验项目立项、勘察设计、设备制造与施工建设质量、考核生产能力和投资效益、检查落实国家有关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政策法规的重要环节。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范围:〖HT〗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正式生产或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都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以上建设项目除生产性项目外,也包括独立建设的办公楼、营业楼、教学、科学试验楼和住宅等一般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应依据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有关审批、修改、调整建设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应先按照签定的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然后再按本办法进行建设项目的正式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备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并经规定的生产期试车考核(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行业有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执行),能满足正常生产要求的,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就应及时组织验收。

2、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能与主生产装置同时投入使用。

3、非工业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4、对分期建设的项目,本期工程主要生产装置已建成,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具备生产合格产品(含可商品化的中间产品)的条件,就应按时对本期工程组织验收,交付生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集中一次办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加强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有:(一)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部门应当完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机构和管理体制;(二)防设计审查单位应当注册营业执照,并严格按照技术人员的分工来进行审查;(三)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四)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设计要求;(五)设工程的消防设施、设备、电器安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六)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有效的运行;(七)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检验和验收环节应当做到技术、资金、时间的有效把控,保证消防安全;(八)级消防部门应当落实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的审批程序,组织检查和整改,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在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安全问题方面,暂行规定提出了完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机构和管理体制的建议,提出要求技术人员严格按分工审查,以及对消防设施、设备、电器安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等,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的监督,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暂行规定还提出要求各级消防部门要落实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的审批程序,对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依法处理,并要求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查,以确保有效的运行。

以上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本规定,可以有效地提高技术水平,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和改善社会环境,实现安全建设,促进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皖消防〔2009〕78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支队: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做好当前法律法规交替期间的工作衔接,更好地便民利民,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总队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部局统一部署,总队已正式启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

各支队要尽快明确“一定规模的改建建设工程界定标准”,积极主动地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的衔接,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支队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告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办事大厅”的系统使用方法、程序和要求,确保社会单位和群众能够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要求,正确使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顺利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三、各支队要抓紧对所辖大队建审、验收和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操作使用培训,尽快掌握系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使用方法。

同时,各支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各支队、大队都要确定一名系统后台管理人员;如有人员变更,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持续、有效地完成备案抽查工作。

四、各支队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以及配套的法律文书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学习,进一步提高建审、验收和备案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1_《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_《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模板】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模板】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供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照、细化的文书式样共10份,包括: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另附填表说明。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工程名称:(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背面有正文)特殊建设工程情形:(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2.审查与验收内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
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审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消防设计文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文件等。

3.审查与验收程序: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
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审查验收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抽查与告知: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
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5.从业人员要求: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6.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吉林省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施工技术建 筑 技 术 开 发·54·Construction Technology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16期2020年8月倾斜角度,利用反复上下切割的方式以缓慢的速度不断向前移动。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按建筑物透水地基的相关标准,对防渗墙建设的各项数据信息予以进一步确认。

在对混凝土表面进行处理的过程中,相关施工者需借助高压水枪及人工凿毛的措施,着重针对混凝土表面存在的废渣、浮浆与浮皮等所有杂物予以全面处理。

然后,还应在混凝土表面涂抹适量的冷底子油,并采取涂抹2次的措施,使冷底子油涂抹的均匀性得到有效提升。

针对混凝土防渗墙模板施工而言,需借助U 形卡环、专用支撑对模板予以连接或固定。

在这一环节中,模板两侧应预先平起,同时借助填筑适量的过渡料,防止模板发生下沉现象。

还应积极借助垫钢筋固定的方法,避免回填压实模板两侧过渡料时极易发生的变形及位移现象。

4 强化水利工程水库堤坝防渗防治工作的有效措施4.1 上游围堰防渗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而言,因为上游围堰通常承担的都是建设过程中水库堤坝对外交通道路的挡水作业,所以,防渗技术人员需积极借助刚性围堰加土石弃渣加宽处理相结合的措施,促使其作用的可靠性得以有效提升。

该工程中,上游围堰基础开挖到中等风化岩石,底部位置需浇筑1 m 厚且宽4.3 m 的C15垫层混凝土,上部位置主要以浆砌块石形式为主,高程为64.500 m ,堰顶超高为1.25 m ,顶宽为1.55 m 。

在对上游围堰予以建设时,需借助开挖弃渣堆填的措施对上游子围堰进行施工,而下游则需借助大块石护坡的措施予以建设,由于上游侧借助粘土铺盖防渗截流后极易出现渗水严重的现象,本工程借助加厚粘土铺盖、增加河床粘土铺盖及铺设复合土工膜等多种措施降低渗流量,待完成渗水集水井工作并集中抽排达到理想降水效果以后,再开展浆砌石围堰建设工作。

4.2 度汛孔封堵若是水利工程水库施工跨越主汛期,相关技术人员则应对堤坝度汛底孔予以封堵处理,从而改善水库堤坝渗漏问题。

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表格(一)

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表格(一)

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表格(一)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表格,是为了规范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水平,保障消防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表格。

以下分点分述:一、背景概述吉林省地处中国东北地区,是一个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工程数量庞大。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吉林省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制度。

二、表格类型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包括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消防设计单位信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资料、消防技术措施内容等。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包括审查结果、审查意见、审查时间、审查人员签名等内容。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审查记录表:包括建设工程名称、消防图设计单位、图纸名称、审查人员、审查时间等内容,是对消防图审查的一份记录。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报告表:包括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单位信息、消防验收资料、消防设施验收记录等。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包括验收结果、验收意见、验收时间、验收人员签名等内容。

三、使用流程使用以上表格需要遵循以下流程:1.建设单位或消防设计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并提交所需资料。

2.消防设计单位按照要求审核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3.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图进行审查,并记录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审查记录表》中。

4.工程建设完毕后,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报告表》并进行消防验收。

5.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总结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表格的使用,为规范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水平提供了保障。

建议建设单位和消防设计单位积极配合并规范操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吉林省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吉政发[1982]81号

吉林省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吉政发[1982]81号

吉林省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吉林省消防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4月28日吉政发〔1982〕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消防监督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各部门、各单位行政领导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监督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

省内驻军,林业部门的森林,交通运输部门的火车、飞机、船舶以及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各该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省、市、地、州、县、市辖区、街道办事处、人民公社(镇)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

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政府有一名负责人兼任主任,领导本地区的消防工作。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五条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研究部署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二、督促各部门、各单位确定消防负责人,落实消防责任制;三、根据季节特点和消防安全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宣传、检查;四、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除重大火险隐患;五、其他有关消防事项。

第六条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防火专、兼职干部。

第七条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团体、农、牧、林场等单位和城镇街道、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要确定一名领导人为消防负责人。

消防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消防工作指示与消防法规;二、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三、划分消防责任区,指定各该责任区的消防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任务;四、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主持消除火险隐患的工作;五、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工作;六、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水源,指定专人检查维护;七、组织群众扑救火灾。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勘察设计和消防专项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勘察设计和消防专项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勘察设计和消防专项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吉建办〔2020〕153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消防管理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勘察设计和消防专项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吉建办〔2020〕15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建设〔2020〕14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图消防审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建消〔2020〕19号)要求,我厅于2020年10月至11月对2020年度全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报审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进行了勘察设计和消防专项设计质量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质量检查重点是工程勘察质量、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建筑节能、光纤到户、海绵城市、绿色建筑、无障碍和配套幼儿园建设等国家标准和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覆盖10个地区,33 家勘察单位(含省外单位1家)、78家设计单位(含省外单位17家)、15家审图机构,共抽取90个工程项目,其中住宅工程项目54个,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项目34个,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工业建筑项目2个,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检查涉及勘察、建筑、结构、水暖、电气5个专业。

二、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一)政策执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未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文件的单位印章加盖、人员签字不齐全不规范;设计文件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项目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与加盖的执业资格印章不一致等。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8.05
•【字号】建办〔2020〕86号
•【施行日期】2020.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建办〔2020〕8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全面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消防监督管理处
反馈,以便于今后对《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联系人:姜英丁立新
电话:*************
邮箱:**************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5日。

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范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

第二章级别管辖第四条总队工作职责1、负责对各地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确定各地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辖范围。

2、确定省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的管辖权。

3、参加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方案论证、初步设计审查。

4、对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备案、复核和参加验收。

5、组织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和性能化消防设计评估专家论证。

6、参加市(州)、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

7、其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支队管辖范围1、支队本级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确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

2、支队本级负责设有消防控制室或具有消防联动控制功能的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工作。

3、负责支队本级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监督检查。

4、负责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大队(科)管辖范围1、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工作。

2、负责本级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监督检查。

3、负责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制定的管辖范围,各支队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抽查比例第八条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实行分类抽查,抽查比例如下表: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抽查:1、应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不依法备案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消防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消防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消防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吉建消〔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消防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吉建消〔2020〕1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强力推进全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确保全省秋冬季节建设行业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向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省安委会2020年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全省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视频会议任务落实清单>的通知》(吉安委办〔2020〕92号)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坚决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为目标,针对秋冬季节防火规律和特点,深刻汲取省内外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更完善的源头治理、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有效的防控措施、更严格的监管执法、更有力的基础保障,全面提升施工现场防火水平,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二、治理重点专项执法检查要重点整治建设、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使用不合规的彩钢板和保温材料,现场管理责任不清等突出问题。

在做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检查、临时施工用电配电设备、线路敷设等事项检查的同时,重点应加强三方面的检查:(一)查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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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联系人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复)查 不合格通知书》文号及时间
工程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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