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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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互免海运(空运)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光租、干租等方式出租船舶、飞机,或者出租集装箱及其他装载工具给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执行(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以取得运输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除执行税收协定涉及的其他税种外,本办法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或运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供经营资格证书、经营航线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境内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非居民企业选择境内一处口岸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当在其他业务口岸发生业务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资料、运输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非居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改革开放经济、培育新的经济成长点、促进税收稳定增长,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代理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简称纳税人登记)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人登记后的管理,并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第五条纳税人登记应当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第二章登记主体第六条纳税人登记的主要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下属各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及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纳税人登记。

第八条申请纳税人登记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或者合法存在。

(二)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有履行纳税义务的经济往来。

(三)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

第九条个人应当在居住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登记。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其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登记。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一条纳税人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批、领证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申请环节(一)纳税人在申请纳税人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获取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资料。

(二)纳税人通过全程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写纳税人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所需法定资料。

(三)税务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问题。

第十三条审批环节(一)税务机关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批复。

(二)申请人超过审批时间未获得批复,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投诉或者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三)税务机关应当在全程网上办理平台公示已经批准的登记信息,以供社会公众查询。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现将《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8月1日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1号)、《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4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税收委托代征、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13〕106号、“鞍山市国税局鞍山市地税局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交通局鞍山市公用事业局转发《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税收委托代征、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纳税人凡利用机动车辆提供货物和旅客运输劳务取得运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以上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本细则是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主体。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四条纳税申报应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款,并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缴纳。

第五条纳税申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填报虚假信息、逃避申报或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存在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实,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包括现场核查和账务核实。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八条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账务凭证、金融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

对于拒绝配合、抗拒稽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解除稽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0日,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并按照规定缴纳逾期税款。

第五章组织协调与监督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税务信息的全面管理和共享。

第十四条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并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国税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国税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国税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1. 检查对象本办法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代扣代缴义务人等纳税人主体进行税收管理日常检查。

2. 检查内容2.1 纳税申报•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各类税款信息进行核对,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所得信息进行核实,确保所得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特定区域、行业以及大额交易等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和检查。

2.2 税款缴纳•对于纳税人缴纳的各类税款,确保缴纳的税款金额和期限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纳税人未及时、未足额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督促和催缴。

2.3 发票管理•对于发票开具的凭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税率等信息进行核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及时开具或报送发票,或者存在发票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罚或惩罚。

2.4 财务管理•审查纳税人的财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确保纳税人的账务记录真实、准确、规范。

•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或者存在财务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罚或惩罚。

2.5 税收筹划•对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进行关注和检查,防止企业滥用税收政策、逃税和漏税等行为的发生。

•对于存在虚开发票、假冒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给予处罚或惩罚。

3. 检查程序3.1 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调取相关信息等。

3.2 检查通知在进行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之前,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检查通知,并告知检查的时间、地点、目的和检查方式等内容。

3.3 检查过程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尊重纳税人的人身、财产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3.4 检查结果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反馈检查结果,并告知纳税人如何处理。

4.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5. 结语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监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税收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税收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税收日常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日常巡查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依法规范税收征管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收主管部门对税务稽查、税务检验和其他税收征管工作进行巡查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坚持“发现问题就解决问题,为民服务”宗旨,提升巡查工作的规范性、效率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巡查工作要积极配合、互通有无,有效解决征管中的问题,促进税收工作的规范化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巡查目标第五条巡查的目标是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巡查的重点是对税务稽查、税务检验等征管工作的规范执行、查漏补缴、应收尽收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七条巡查的对象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人员及相关纳税单位,要求其服从巡查工作的安排和指挥,积极配合巡查的进行。

第三章巡查内容第八条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得以有效实施;(二)对税款的征收、汇缴、执法检查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效率、公平等方面进行评估,为税收管理提供依据;(四)对税收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巡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数据核对、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可以配合使用科技手段,提高巡查的效率和精确度。

第四章巡查程序第十条巡查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一)确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目标、对象、内容和具体时间节点;(二)成立巡查组,明确巡查组成员及各自职责,做好协调工作;(三)准备巡查材料和工具,确保巡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四)实行巡查现场记录,及时汇总巡查结果,形成巡查报告;(五)对巡查结果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措施,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六)定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巡查工作制度,提高巡查工作水平。

第五章巡查责任第十一条巡查组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严谨、公正、客观、尽职。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有关税务登记业务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有关税务登记业务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有关税务登记业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19•【字号】鞍地税发[2003年]154号•【施行日期】2003.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有关税务登记业务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发[2003年]154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文件、市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发[2003]145号)文件精神,现将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工作中有关地方税务登记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工作”的指示,涉及大量相关纳税人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

考虑到2004年初全国将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及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问题明确如下:1、对已取得工商部门执业证照(“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其他管理部门核发的执业证照,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各种经济类型纳税人,按照现行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由相应的地税机关受理登记及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2、对无正式执业证照(含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纳税人,由相应的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登记申请并经审批后,只发地方《税务登记表》不发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对此类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3、对没有纳入地方税务登记管理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单位或个人,地方税务机关禁止对其出售或开具货物运输发票。

二、关于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对无正式执业证照(含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纳税人,一律纳入个体地方税务登记管理,使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表》”。

税务工作人员的旅客运输费税收管理法规

税务工作人员的旅客运输费税收管理法规

税务工作人员的旅客运输费税收管理法规税收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方面,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熟悉并掌握税收管理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税务工作人员如何管理旅客运输费的税收问题展开探讨,以帮助税务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一、旅客运输费的征税对象及标准旅客运输费指的是由运输企业从旅客身上收取的运输费用,包括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各种运输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旅客运输费应纳税,税率为5%。

二、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1.纳税义务税务工作人员在管理旅客运输费的税收过程中,应向运输企业明确其纳税义务和纳税责任。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并扣除应纳税款,并及时缴纳纳税款到国家财政。

2.纳税申报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旅客运输费的纳税申报表。

税务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申报表中的各项数据进行审核。

三、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旅客运输业的发展,国家对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旅客运输费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残疾人、军人等享受免税待遇的旅客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减免税收或者免予征税。

税务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客进行相应的减免或者免税操作。

四、税收征管措施1.信息管理税务工作人员应在税源信息系统中建立相应的旅客运输费纳税档案,并将运输企业的纳税信息与旅客运输费的交易信息进行对比,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不及时、不完整和错误的情况。

2.税收稽查税务工作人员应定期对运输企业进行税收稽查,确保运输企业按照法定规定纳税。

稽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于纳税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或者逃避纳税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宣传指导税务工作人员还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税收宣传和指导工作,提高其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可以通过开展税收培训、发放税收政策宣传资料等方式,增强税收知识普及,提高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

税务部门车辆管理制度

税务部门车辆管理制度

税务部门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部门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部门所有机关单位及直属单位的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部门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保证车辆的安全、稳定、有效使用。

第四条车辆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人性化、高效化。

第五条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车辆管理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第二章车辆管理职责第六条税务部门领导班子应当加强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车辆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支持和推动。

第七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车辆使用计划的制定、车辆调度的安排、车辆使用数据的统计分析等。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证车辆使用规范、安全。

第九条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车辆管理职责,维护车辆的正常运行,确保车辆安全,保护国家财产。

第十条税务部门员工应当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定,正确使用车辆,保障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一条车辆使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安排,保证车辆的充分利用。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车辆,并对使用车辆负有保养、维修和保险等责任。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合理使用车辆设备,确保车辆的安全。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车辆时如需超时、超程使用,应事先向单位申请并经批准。

第十五条车辆出现故障时,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报修,不得私自修理或维修。

第四章车辆维护管理第十六条车辆维修保养应当委托正规维修保养单位进行,不得私自维修和修改车辆。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维修标准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八条车辆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保留维修保养资料,为车辆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车辆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最新整理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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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一章总则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

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五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二章组织管理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七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

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

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八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培训、锻炼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加强廉政监督。

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营改增”试点以来,货物运输业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营方式多样,流动性较大,管理手段滞后,税务部门面对“营改增”后行业税收管理的巨大变化,如何更好地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我们通过调研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货物运输业政策执行问题及对策我市“营改增”工作自2012年12月1日试点运行以来,已顺利实施近两年,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总体运行情况良好,结构性减税效应初显。

作为最先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因涉及面广、影响力深而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其中公路货物运输因其覆盖面广、易于组织、批量适中、机动灵活的特点,是货物运输中最普遍的方式,它实现了门到门运输的重要作用,也成为基层税务部门税收管理的重点对象。

现结合我市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分析该行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性地提出工作对策。

一、我市货物运输行业经营特点(一)行业现状“弱、小、散、乱”。

就该行业发展现状来看,个体经营者数量仍有不少,大部分经营者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市场份额少、服务功能单一、抗风险能力差;行业准入门槛过低,行政约束力不够和物流市场监管缺失;车辆挂靠现象非常普遍,挂靠经营行为极不规范;经营主体多而散,主要存在着自有经营、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运输市场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现象广泛存在。

(二)经营活动流动性大。

相对其他行业来讲,公路货物运输业流动性特别明显。

不象公路客运有固定的营运线路、发车时间,公路货运是逐货而走,货源在哪里,车就去哪里,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常在货物供需两地奔波,车辆登记注册地与经营业务发生地往往不一致。

4、从经营发生地看,主要分本地经营和异地经营两种。

本地经营的业务立足于当地企业的运输需求,运出或运进货物在本地;异地经营的业务则是运输业务发生在外地,启运地或到达地都不是本地。

(三)经营方式灵活多变。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本(2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本(2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维护税收的正常征收秩序,依据税收征管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工作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和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工作,包括税收征收、税收管理、纳税人义务履行监督等。

第三条税收征管工作应当依法公正、高效、规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收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七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倡导依法纳税的理念,加强纳税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税收征收第十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征收法定税种的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的税收税目、税率和税基,自行计算纳税金额,并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可以选择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但纳税人仍然对其纳税义务负有最终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发布关于税收征收的政策法规和税务通知,向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办税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务检查、税务调查等手段,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和纳税金额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的账户、财产等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纳税款的及时缴纳。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款或者缓缴税款,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设立一套完善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税收征收工作的高效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主席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法进行税收工作】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务查验管理规定

税务查验管理规定

税务查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税务查验工作,促进税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及其他税务义务人报送的申报资料、税务机关自行取得的与纳税人征收管理工作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验的工作。

第三条税务查验的原则税务查验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查验时,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歧视或者打击报复纳税人;2.法定程序原则:税务查验依法进行,程序合法、合规;3.便利原则: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便利纳税人的措施,提供必要的协助;4.随机抽查原则:税务机关对于查验的对象应按照随机抽查的原则进行,不得有预设目标,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税务查验的程序和规定第四条纳税人申报资料查验1.纳税人申报资料查验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和审查的过程。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查验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查验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3.纳税人申报资料查验的程序包括:收集纳税人申报资料、复核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核对与其他税费征管业务有关的重要信息。

第五条税务机关自行取得的资料查验1.税务机关通过监管系统、信息共享平台等途径,可以自行取得与纳税人征收管理工作相关的资料,需要对这些资料进行查验和审查。

2.税务机关自行取得的资料查验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程序,确保查验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对于自行取得的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主动通知纳税人,并在查验过程中,根据需要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三章税务查验的方式和技术手段第六条查验方式税务查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现场查验:即税务机关派员到纳税人所在地或经营场所进行查验;2.联网查验:即利用互联网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远程查验;3.文件查验:即纳税人将申报资料寄送给税务机关进行查验。

第七条查验技术手段税务查验可以采用以下技术手段进行:1.数据比对技术:利用计算机技术对纳税人申报资料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异常情况;2.数据挖掘技术:通过从大量数据中获取有用信息的技术手段,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的问题;3.数据分析技术:对纳税人申报资料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实施日期】2019.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相关推荐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

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

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

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运输企业税务检查要点

运输企业税务检查要点

运输企业税务检查要点一、企业基本信息核查1. 税务登记证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核对,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2. 税务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3. 经营范围是否与税务登记范围相符;4. 企业类型是否正确分类,如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等。

二、税收缴纳情况核查1. 检查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等;2. 检查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如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3.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4. 检查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发票管理情况核查1. 检查企业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情况,包括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2.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是否存在发票超过限额、重复使用等问题;3.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购买虚假发票、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4.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发票的登记、保存和报备。

四、账务记录和凭证核查1. 检查企业财务账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账务记录的完整性等;2.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财务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3.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构账务、隐瞒收入、夸大费用等违法行为。

五、资金流动和交易情况核查1. 检查企业资金流动和交易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银行流水账、交易凭证等;2.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资金外流、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3.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转移资产、虚构交易等违法行为;4. 检查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和公平性原则。

六、调查取证和问询1.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查阅企业档案、调阅相关账簿、询问企业负责人等;2. 对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等进行问询,核实企业税务情况;3. 对涉及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取证,如银行、供应商等。

七、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核查1. 检查企业是否合法设立并依法经营;2.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报备并公示相关信息;3. 检查企业是否依法签订合同、支付税费、履行社会责任等;4.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偷逃税款、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

运输企业涉税核查制度范本

运输企业涉税核查制度范本

运输企业涉税核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运输企业涉税核查工作,规范运输企业税收行为,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涉税核查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纳税义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涉税核查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涉税核查,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涉税核查的主要内容第五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涉税核查时,应当对企业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核查:(一)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二)企业税款的缴纳情况;(三)企业税收优惠的适用情况;(四)企业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五)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

第六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涉税核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企业的账簿、凭证、资料;(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三)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看;(四)其他必要的核查措施。

第三章涉税核查的程序第七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涉税核查,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明确核查目标、内容、时间、人员和方式等。

第八条税务机关在进行涉税核查前,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明确核查的事项、时间和要求等。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涉税核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遵守下列程序:(一)对企业进行实地查看;(二)查阅、复制企业的账簿、凭证、资料;(三)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四)其他必要的核查措施。

第十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涉税核查后,应当及时向企业反馈核查结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法处理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章企业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一条企业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追缴税款;(二)加收滞纳金;(三)罚款;(四)吊销税务登记证;(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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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 __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__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
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

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

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

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
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培训、锻炼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加强廉政监督。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税收检查的业务组织、指导、监控、培训、考核及经验推广等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修订本办法,明确职责、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并结合CTAIS与辅助软件推广应用的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日常检查工作规程。

第十条各设区市国税局征管科(处)负责本局系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上情下达、汇总上报和考核监督,并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部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局范围内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国税局法规科负责处罚在2000元以上(含本数)违法行为案件的审理;县(市、区)国税局管理科和各税务分局的综合业务岗位负责本局处罚2000元以下或按规定不予处
罚的日常检查的审理,并报法规科备案。

以上两项审理均以本局的名义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等。

第四章检查程序
第一节检查确定
第十三条对相关部门转来税收管理案源,自受理之日起7个日内确定检查对象并完成检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报县级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发票协查:根据全国税务协查信息系统协查信息分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协查。

第十五条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针对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安排确定的检查对象,各税源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工作任务,并按所得税汇缴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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