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法官审理案件应遵循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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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初任法官在刚刚承办案件时,常常会觉得无从下手,不知道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什么样的步骤、应注意哪些问题。简要说来,初任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工作步骤、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庭前准备

在立案受理后,承办此案的法官和书记员就要进行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其内容有:

(一)审查诉讼主体

1.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当事人的审查一般要区分自然人与法人。对自然人,一般审查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法人,首先要审查诉讼主体与营业执照注明的主体是否一致。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上是否注明了证据的提供方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字样,法院是否签收认可。其次要审查合同主体与营业执照注明的主体以及有效期是否一致,如果有效期不一致的,则要求其提供签订合同时的营业执照,以证明签订合同时主体已经存在。如果合同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则应有两份营业执照、两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一份说明,说明合同主体与现在主体不一致的原因,是公司名称变更还是其他原因,

合同主体如何演变为现在的诉讼主体,同时要求提供企业变更为现主体的证据。

2.审查是否需要追加诉讼主体。审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法院不能依照职权追加原告;追加被告应征得原告同意;不能任意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案有义务关系的应当追加。此外应结合民事法律中具体条文衡量是否需要追加诉讼主体。如民法通则中规定,共同侵权案件中若原告只起诉数个侵权人中的一个,那么对其他侵权人不应予以追加,被告在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侵权人分担。

3.审查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授权。对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审查,首先看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备、合法,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否注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特别代理的还要注明具体所授的权限。其次,对于代理律师还要查验其律师执业证并抄录执照号码及有效期,或留存有效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注明本件与原本是否核对无异,并签收认可。代理律师所在律所一般也会出具所函,证明其确实在此律所执业。

(二)审查诉讼请求

审查诉讼请求的目的,在于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这在民商事案件中是关键的关键。诉讼请求审查若不准确,必然造成案件性质

定位偏差,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首先,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反诉的请求进行客观归纳确定,并经原被告认可记录在案,对当事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及时进行增加变更。其次,根据诉讼请求确定案件的性质,当事人主张的案件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根据案情重新确认案件性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根据案件性质选择具体相关的法律条文,根据法律条文中所应满足的法律事实,确定正确的举证责任主体,并在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中,判断能否支持原、被告的请求。

(三)审查收取的诉讼材料和诉讼证据

人民法院是否正确收取当事人诉讼材料和诉讼证据涉及材料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人民法院收取的材料证据不合法,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因此,法院收取任何材料证据应当审查下列相关事项:

1.是否注明诉讼材料及诉讼证据的提交人。

2.是否有审判员或书记员的签名。

3.复印件是否与原本核对,并注明“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4.当事人提交多份证据的,法院应编制证据序号,并把编制情况制作笔录,由当事人认可。

(四)审查发出的诉讼材料、期间和送达

从立案受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陆续发出的诉讼材料包括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回避决定书、听证传票、开庭传票等等。这些诉讼材料均要加盖法院公章,并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送达当事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向公众发出开庭公告、向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出庭通知书、调卷前后向其他法院发出调卷函和退卷函、诉讼保全时向银行等其他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人民法院在发出各类诉讼文书时,要注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法院还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等。

向当事人发出的各类诉讼文书,均需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因此,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哪种送达方式,法官应当提前确认。对于当事人有可能拒收最终裁判文书,或者当事人无固定住所、流动居住的,可以在开庭前让当事人签认《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以保证及时有效送达。

(五)审查鉴定、评估、审计、计价的申请

民事鉴定、评估、审计、审价程序常常出现于经济纠纷案件涉及比较专业的经济类问题时。以鉴定为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出现较大争议时,法官不能随意判断几百上千万元的工程价款,常常需鉴定机构依据建筑行业标准出具专业意见。其启动一般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主动申请,二是法官依职权提出。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二是在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的前提下如何选定相应的鉴定机构。

对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双方自愿启动鉴定。对于双方自愿要鉴定的,法院原则上不能不给鉴定。如果双方同时选定了一个鉴定机构,法官只需要审查选定的机构有无鉴定资质、是否需要回避。如果双方各自选择了不同的鉴定机构,经过协商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根据资质原则和回避原则进行指定。二是一方申请启动鉴定,另一方反对,此时要综合案件情况来判断。如建设工程上的闭口合同如果已经完成履行或已经竣工验收,那么不应启动鉴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法,应按《合同法》规定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撤销权、解除权,不能以申请鉴定变相抵制履行。如果闭口合同建设工程完成到一半不能得出价款结论的,必须进行鉴定,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也要强制鉴定。如果法院已做出鉴定决定而原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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