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设备配备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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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航行于长江口以北水域的船舶,救生浮具应由救生筏替代;

②航行于长江口以南水域的船舶,可适当配备救生浮具。

表2 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救生艇筏配备表(2000HSC)

*1 每舷至少配备一台降落设备

*1-1 对客滚船,至少50%的救生筏应为自扶正的或为带两面可用的救生筏

*1-2 可吊筏可用海上撤离系统和救生筏替代

*2 救生筏存放在单一开敞甲板平面上

*3 救生筏不能存放在单一开敞甲板平面上

*4 对客滚船,其中之一应为快速救助艇

*5 每舷至少应配一艘机动救生艇

*6 长江口以北航区禁止使用救生浮具,应另配与救生浮具等容量的气胀救生筏

*7 未规定登乘方式

注①每舷至少应配一艘机动救生艇。

②长江口以北航区禁止使用救生浮具,应另配与救生浮具等容量的气胀救生筏。

③L为船长(m)。

④包括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的客船。

②长江口以北航区禁止使用救生浮具,应另配与救生浮具等容量的气胀救生筏。

③载客500人及以上的Ⅱ级客船应符合Ⅰ级客船的规定。

④载客500人及以上的Ⅲ级客船应符合Ⅱ级客船的规定。

⑤载客1000人及以上的Ⅲ级客船应符合Ⅰ级客船的规定。

注①每舷至少应配备1艘部分封闭式或全封闭式救生艇,其中吊架降落救生筏的容量不应超过20%。

②每舷至少应配备1艘部分封闭式或全封闭式救生艇。

③可由具有救助艇能力的救生艇替代。

从上述各表中可以看出:

04法规对高速船的配备要求与HSC 规则要求相差甚远。04法规常规船与SOLAS公约的要求也相差甚远,与欧盟的要求相差更大。而这次07法规拟修改的内容对常规船的救生在原基础上作了较大提高。自11.24事故以来,人命安全已成为社会化的政治问题,各级政府非常重视船舶安全营运,出台了一系列安全措施。而从安全角度出发,高速船与常规船都应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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