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结算业务会计核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系统进行。

第二章结算中心宗旨及职能第四条结算中心宗旨:盘活存量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发挥资金规模效益,降低资金成本,优化集团公司融资结构,为集团公司经营和发展服务。

第五条结算中心职能(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资金统一进行结算与管理;(二)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现金流量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资金日常调度和收支结算工作;(四)负责各企业新开账户的审核和批准;(五)负责结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和制度建设;(六)负责拟定存量资金的运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七)负责构建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统一设置集团公司系统帐户体系;(八)负责向各企业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九)负责构建资金流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监控各企业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资金收支存在问题;(十)负责资金结算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结算中心管理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努力做到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建立高效、有序、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七条结算中心资金日常调度和运用,在集团公司资金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八条企业在结算中心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企业向结算中心借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结算中心岗位设置(一)资金结算岗位:负责归集各企业资金,在批准的资金预算范围内录入拨付资金指令,整理银行单据,并与银行帐户核对无误。

(二)资金审核岗位:负责审核拨付资金录入指令是否符合批准的资金预算,审核付款,审核资金归集清单并与银行帐户系统核对无误,与结算中心台帐核对无误。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结算业务会计核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系统进行。

第二章结算中心宗旨及职能第四条结算中心宗旨:盘活存量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发挥资金规模效益,降低资金成本,优化集团公司融资结构,为集团公司经营和发展服务。

第五条结算中心职能(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资金统一进行结算与管理;(二)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现金流量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资金日常调度和收支结算工作;(四)负责各企业新开账户的审核和批准;(五)负责结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和制度建设;(六)负责拟定存量资金的运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七)负责构建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统一设置集团公司系统帐户体系;(八)负责向各企业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九)负责构建资金流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监控各企业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资金收支存在问题;十)负责资金结算的其他职能第三章结算中心管理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努力做到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建立高效、有序、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七条结算中心资金日常调度和运用,在集团公司资金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八条企业在结算中心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企业向结算中心借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结算中心岗位设置(一)资金结算岗位:负责归集各企业资金,在批准的资金预算范围内录入拨付资金指令,整理银行单据,并与银行帐户核对无误。

(二)资金审核岗位:负责审核拨付资金录入指令是否符合批准的资金预算,审核付款,审核资金归集清单并与银行帐户系统核对无误,与结算中心台帐核对无误。

企业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制度制定。

第二條本制度所称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是指公司管理资金结算活动的专门机构。

第三條结算中心负责公司内外的资金结算活动,统筹安排各项资金结算工作。

第四條结算中心除需严格执行本制度外,还要遵守公司的其他管理规定和要求。

如果结算中心制定的有关制度与公司的其他管理规定、要求相抵触的,以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五條结算中心应设置健全的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依法合规,有效降低资金运营风险。

第六條结算中心在资金结算活动中,应当加强对公司各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跟单位沟通解决,不能解决的需上报高一级主管部门。

第七條结算中心应当依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制定资金计划,确保公司资金能够流动性合理、适应公司经营需要。

第八條结算中心应当利用先进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司资金进行科学管理,确保资金结算活动的高效、准确和安全。

第九條结算中心应当落实优质、高效、诚信、廉洁的服务理念,为公司内外部客户提供优质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十條结算中心应当注重培养员工素质,加强员工教育和管理,全面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條结算中心设主任一名,分管副主任一名,内勤、外勤、信息化、风险管理四个部门,各部门职责具体登记在职责表上,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條结算中心实行总干事负责制,主任对结算中心的工作负总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好日常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表对各自工作负责。

第十三條结算中心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审岗位,使内部审计得以顺利进行。

第十四條结算中心可以设置专业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岗位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并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档案,加强规章制度法制宣传教育,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六條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调查研究机制,积极搜集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和信息化等方面的相关信息资料,为结算中心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资金结算中心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资金结算中心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资金结算中心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集团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统筹安排调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根据《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规范集团公司与权属单位之间资金往来,包括集团公司归集使用权属单位资金、向权属单位发放内部借款以及向权属经营单位注入资本金的行为。

第三条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一)有偿使用原则。

集团公司与权属单位之间相互占用资金,均应参照市场资金价格支付资金使用成本。

(二)效益优先原则。

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三)预算控制原则。

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各项资金使用包括投资行为均实行预算控制,遵循“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

(四)安全性原则。

资金的投放和使用要有配套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预警机制,健全风险识别和应对预案,使每一项风险都在可监督、可控制范围内,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第二章内部借贷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权属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权属单位在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内部账户,现金收入通过资金结算系统每日归集到集团公司。

资金结算中心在保证各权属单位正常支付业务的前提下,将暂时“闲置”资金在权属单位之间调剂使用,以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五条资金结算中心引入“内部银行”机制。

对于归集上来的权属单位资金,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支付存款利息。

对于集团公司内部拆借资金,比照银行贷款业务,向权属单位收取贷款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六条在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内部账户的权属单位均可成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款对象。

内部贷款原则上用于权属单位生产经营用流动资金,借款单位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投资有价证券、期货以及其他违规事项。

第七条内部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利率按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其中: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含)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执行;借款期限在六个月至一年(含)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借款期限为一年至二年(含)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执行;借款期限为二年至三年(含)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资金结算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结算业务会计核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各子公司及下属基层单位).第三条******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通过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开立的账户进行资金管理。

第二章结算中心宗旨及职能第四条结算中心宗旨:盘活存量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发挥资金规模效益,降低资金成本,优化集团公司融资结构,为集团公司经营和发展服务.第五条组织机构及职能1、集团公司财务收支审核委员会主席:董事长副主席:总经理成员:集团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结算中心主任。

具体职责:(1)审批集团公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方案和收支计划;(2)审定财务结算中心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审定预算外重大财务收支报告;(4)对调整和修改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审批。

2。

结算中心职能(一)负责对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资金统一进行结算与管理;(二)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现金流量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资金日常调度和收支结算工作;(四)负责成员单位新开账户的审核和批准;(五)负责结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和制度建设及业务培训;(六)负责拟定存量资金的运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七)负责构建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统一设置集团公司系统帐户体系;(八)负责向成员单位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九)负责构建资金流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监控成员单位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资金收支存在问题;(十)负责资金结算的其他职能.第三章结算中心管理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银行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努力做到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建立高效、有序、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

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暂行管理办法.doc

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暂行管理办法.doc

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暂行管理办法.doc 资金结算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结算业务会计核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各子公司及下属基层单位,。

第三条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通过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开立的账户进行资金管理。

第二章结算中心宗旨及职能第四条结算中心宗旨:盘活存量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发挥资金规模效益~降低资金成本~优化集团公司融资结构~为集团公司经营和发展服务。

第五条组织机构及职能1、集团公司财务收支审核委员会主席:董事长副主席:总经理成员:集团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结算中心主任。

具体职责:,1,审批集团公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方案和收支计划,,2,审定财务结算中心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审定预算外重大财务收支报告,,4,对调整和修改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审批。

2.结算中心职能,一,负责对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资金统一进行结算与管理,,二,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现金流量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资金日常调度和收支结算工作,,四,负责成员单位新开账户的审核和批准,,五,负责结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和制度建设及业务培训,,六,负责拟定存量资金的运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七,负责构建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统一设置集团公司系统帐户体系, ,八,负责向成员单位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九,负责构建资金流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监控成员单位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资金收支存在问题,,十,负责资金结算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结算中心管理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银行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努力做到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建立高效、有序、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

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总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心、指挥协调中心、管理控制中心”的管理职能,规范和加强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结算中心是根据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在总公司内部设立的,为成员企业办理资金融通和结算的内部监督、服务机构。

第三条.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行应遵循“资金集中管理,帐务分帐核算”的原则,即由总公司统一进行资金管理,各法人企业的财务核算由其内设的财务部独立核算.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隶属于总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其业务受财务资产管理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企业的财务会计事项.二、结算中心的任务和职能第六条.资金结算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成员企业办理资金结算和融通,监督和控制企业的资金收支,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收益.资金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资金融通为以企业整体的名义进行的外部融资和在成员企业之间的内部资金融通。

第七条.结算服务职能:统一办理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经济业务结算工作。

按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或办法及时、准确、优质的做好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内部和外部结算服务工作。

服务范围:所有成员单位所涉及到的货币资金收入、支出以及成员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经济事项。

第八条.监督控制职能:结算中心办理每一笔结算业务时通过审核原始凭证等手段来监督、控制各成员单位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杜绝不正常开支,以促使各单位有效的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内部资金调配职能:调剂总公司内企业资金余缺,减少企业外部贷款,降低资金成本。

第十条。

外部融资功能:发挥企业整体规模效应,开拓筹资渠道,获取授信优惠和扩大授信额度,以联合授信的名义统一管理企业外部贷款,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职能:根据总公司董事会的长期战略决策所确定的投资计划和长期资产构建计划,筹集资金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信息反馈职能:结算中心通过日常的核算资料,准确的反映各单位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结存情况,及时为总公司和各单位的各级管理层提供经营决策和资金信、贷信息.三、结算中心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集团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资金结算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集团资金结算管理,规范资金结算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金结算管理。

1.3 资金结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统一管理、分级负责;(2)合法合规、安全高效;(3)权责明确、监督制约。

二、职责分工2.1 财务部门是资金结算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资金结算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指导集团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金结算工作。

2.2 集团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资金结算工作,确保资金结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2.3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资金结算工作。

三、资金结算方式3.1 集团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采用以下资金结算方式:(1)银行转账;(2)支票;(3)现金;(4)其他合法合规的结算方式。

3.2 资金结算应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付。

3.3 禁止使用非法结算方式,如虚假交易、套取现金等。

四、资金结算流程4.1 支付申请支付申请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填写支付申请单,明确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事由等信息,并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提交审批。

4.2 审批审批部门应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支付事项合法合规、符合预算要求,并对支付金额、支付对象等进行审批。

4.3 支付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支付申请,及时办理支付手续,确保资金按时到账。

4.4 跟踪管理支付完成后,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支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资金结算监督与检查5.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集团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金结算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5.2 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如实反映资金结算情况。

5.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doc 11页)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doc 11页)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doc 11页)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企业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范文企业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保障企业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

第三条企业资金结算中心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企业内外的资金结算和管理。

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的职责包括:资金收付款、银行结算、资金调拨、资金预算与分析、资金周转等。

第五条资金结算中心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加强与银行的合作,确保资金结算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第八条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加强与企业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资金使用与分配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当为资金结算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人员支持,确保其正常运作。

第二章资金收付款管理第十条资金结算中心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资金收付款管理办法,并提交企业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收付款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

第十二条资金结算中心应当按照企业的规定,及时核对、入账和报账资金的收付情况。

第十三条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制定严格的财务审批流程,对资金收付款进行审批和监督。

第十四条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定期对企业的资金收付款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五条资金结算中心应当保管好企业的资金收付款凭证,并按要求进行归档存储。

第三章银行结算管理第十六条资金结算中心应当与企业所持有的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资金结算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及时提交银行结算的申请和资料,并按时核对账户余额。

第十八条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定期和银行进行对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九条资金结算中心应当与银行保持密切的沟通,了解银行的政策和规定,及时调整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限制人员的操作权限,确保资金的安全。

资金管理运营中心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运营中心管理办法

资金运营管理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降低资金成本,提升集团整体的资金优势,公司成立资金运营管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

为明确资金中心的定位、职责、业务范围等,保障资金安全和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包括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含集团本部)。

第三条资金中心定位及运行管理模式(一)资金中心作为集团资金管理部门,是集团财务管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金中心依托信息化软件、银行系统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进行内部资金的监控调剂、投资理财等活动,逐步实现对成员单位资金的集中结算,实现资金计划与资金结算的有效结合,实现资金拨付审批及实时监控分析。

(二)资金管理采用直接管控模式,即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均直接作为资金中心的成员单位,其资金由资金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三)资金中心依托资金管理系统,对分账户资金进行实时归集,各行总账户反映全集团被归集资金的规模。

(四)资金中心监控独立账户、未直联账户资金余额及变化。

独立账户、未直联账户除业务规定外,不得沉淀大额资金,原则上要求将资金转移至分账户。

第四条资金中心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中管理,权属不变资金中心集中管控各成员单位资金,但不改变其资金的所有权,不影响其正常的资金支配权。

(二)控制风险,安全第一资金中心及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使用集团财务信息化系统,合理计划及运营管理资金,防范资金风险;各司其职,层层把关,确保资金安全。

(三)有偿使用,收益共享各成员单位使用资金中心调剂款需按合同协议支付占用费;资金中心收益将按照归集资金存款积数、考核评价结果分配至各成员单位,原则上资金中心不留存收益。

(四)流程统一,规范运营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账户管理,统一报表格式、统一预算编制、统一信贷管理;规范资金收付操作,规范资金内部信贷,严格执行审批流程;考核和收益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促进内部资金的统一平衡和运用,理顺内部结算关系,合理控制资金流向,减少资金沉淀,降低筹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结合春龙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结算中心是集团内部之间及对外经济活动的中心,在财务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结算中心的职能第三条结算中心是集团根据用款计划和实际情况集中统一调度使用全部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结算中心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的管理部门。

它既是集团内部结算中心,又是资金管理中心,具有以下职能:1.方便服务职能。

集团内部各开户单位之间及对外的经济业务通过结算中心进行结算,手续简单,结算及时。

2.监督调控职能。

严格审核各单位用款计划,并根据用款计划及集团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办理内部拨款或对外付款业务,从而达到充分运用资金,监督资金合理使用的目的。

3.节约增效职能。

通过集团结算中心将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货币收入全部集中起来,融通资金,统一调度,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财务费用,增加经济效益。

同时,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利率,对集团内部各单位结算中心存款和贷款按月计算利息,调动各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的积极性。

三结算中心的职责第四条统一办理集团各单位外部资金收入的划转业务,一切外部收入直接划入指定的外部银行收入专户,同时增加各单位在结算中心开设的账户中的存款。

第五条统一办理集团各单位对外的付款业务。

财务部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经平衡后支付各单位对外用款,同时减少该单位结算中心存款。

第六条办理集团各单位之间经济往来业务的结算。

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通过结算中心进行结算。

第七条办理集团内部拨款业务。

财务部对各单位下拨的经费、工程款项等直接拨入各单位结算中心账户。

第八条办理集团内部借款业务。

各单位根据需要在财务部核定的贷款额度范围内向结算中心申请贷款,结算中心审查平衡后予以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办理集团结算中心贷款和存款的计息业务。

国有企业资金中心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资金中心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对资金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全公司资金的整体优势和总体资金实力,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防范财务风险,为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保障,依据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办法、集团有关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公局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是经公司批准设立的从事公司内资金结算管理工作的内部常设机构。

第二章资金中心的组织与管理第三条资金中心在局长领导下由总会计师分管,在财务处下设常设机构,设主任、会计、出纳三个岗位(运行初期分别由财务处处长、资金主管、资金主办兼职),履行全公司资金的筹集、结算与管理职能,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金中心借助“网上银行”建立内部资金结算系统,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均必须按要求通过指定银行开设帐户,形成公司内资金结算系统。

第五条资金中心实行纵向垂直管理,各二级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资金中心办理,相互间原则上不再发生横向资金联系。

第六条资金中心不对外营业,不对外拆借资金,最大限度降低其操作风险。

第三章资金中心的任务与职责第七条资金中心代表公司统一筹集、管理和调控资金,开展资金结算,为公司投资项目及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保障。

第八条资金中心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组织开展资金预算管理。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按年、季、月编报资金预算(格式见附表一),资金中心经平衡、协调后编制公司资金预算,发挥全公司资金整体优势,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第九条资金中心监督、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开展资金结算与管理,建立全公司资金结算与管理体系。

第十条资金中心办理银行中间产品,控制贷款及银行授信规模,核定公司所属单位银行贷款、保函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资金中心确定内部资金结算、借贷的程序及权限,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基本原则第十二条资金分级管理原则。

建立公司、各单位两级资金调控管理体系,公司对所属二级单位实施资金调控,原则上不干涉项目的资金使用;各单位对所属项目(或三级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资金调控,原则上项目不得自留富余资金。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机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的内设机构,在资本运营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2、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3、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4、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5、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6、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7、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及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3、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4、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

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08-7-2 15:51:56 浏览:49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提升企业资信水平,拓展筹融资渠道,提高资金整体运营效益,适应集团改革发展需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集团公司权属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第三条省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负责权属企业资金集中结算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结算中心主要职责是搭建筹融资平台,办理筹融资业务;集中内部资金,开展内部信贷;办理内部结算,监督资金运营。

第五条结算中心坚持安全、效益、流动性原则,依法对内部单位存款保密,维护资金自主支配权,存贷计息,有偿使用。

第六条结算中心负责管理权属企业结算账户。

权属企业必须在公司结算中心开设内部结算账户;在所在地银行同时开设收入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基本存款账户。

实行开户申请、销户备案、年度审验的账户管理制度。

第七条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权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资金收入必须全部进入收入专户,该账户资金只能定向上存省集团公司结算中心账户。

资金支出由权属企业申请,省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划拨到支出基本账户后,从该账户开支。

对目前有融资能力的权属企业,资金上存后,结算中心及时划拨到其支出基本账户。

第二章内部存款管理第八条权属企业在省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的内部存款分为内部活期存款和内部定期存款。

各单位收入专户上存于结算中心的存款为内部活期存款。

内部活期存款可转为内部定期存款,根据开户单位需要,内部定期存款可及时解活。

第九条结算中心维护存款单位的资金自主支配权,权属企业支出基本账户资金不足时,由结算中心及时从其内部结算账户划拨。

结算中心依据权属企业的资金预算及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支出基本账户资金额度,对有融资能力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结算中心比照国家规定支付内部存款利息,内部存款利率在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

集团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资金管理办法1.总则1.1 目的: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充分地发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优势,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成本,特制定《***集团资金收支结算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控股或管理的集团及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各级子公司”)。

1.3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国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等各类支付手段。

本办法所称账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所有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含本、外币账户)。

2.管理模式2.1 集团财务中心设置资金结算中心(简称“集团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集团结算中心为财务中心内设机构,在财务中心的直接领导下按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2.1.1 经营性收支执行以收定支的原则:即①集团及各级子公司经营性支出额度根据经营性收入给予核定②集团及各级子公司付款结算方式、时段分布需与收款结算方式、时段相匹配③当经营性收支倒挂时所属公司财务部必须至少提前30天预见到,并必须在实际用款的20天之前向集团总部申请调整资金需求(附件一“资金计划调整审批单”)④具体各级子公司经营性收支控制措施由集团财务中心结合各级子公司经营特征与各级子公司协调,确认后执行。

2.1.2 各企业对自己的资金拥有所有权,这种权利不因资金存放地点的变化而改变,也不受任何单位的侵犯。

保持相对独立,各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体,不因资金的集中运营而影响其独立性。

2.1.3 资金有偿存借和使用:集团与各级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均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支付存借款利息和费用,集团财务中心应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制定当年资金拆借利率。

2.1.4 保证安全、操作方便的原则:为提高效率各级子公司负责人不参与内部资金调度审批,集团结算中心根据需要直接负责资金调度工作(流程见附件二),集团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资金调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金结算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结算业务会计核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各子公司及下属基层单位)。

第三条******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通过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开立的账户进行资金管理。

第二章结算中心宗旨及职能第四条结算中心宗旨:盘活存量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发挥资金规模效益,降低资金成本,优化集团公司融资结构,为集团公司经营和发展服务。

第五条组织机构及职能1、集团公司财务收支审核委员会主席:董事长副主席:总经理成员:集团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结算中心主任。

具体职责:(1)审批集团公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方案和收支计划;(2)审定财务结算中心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审定预算外重大财务收支报告;(4)对调整和修改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审批。

2.结算中心职能(一)负责对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资金统一进行结算与管理;(二)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现金流量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资金日常调度和收支结算工作;(四)负责成员单位新开账户的审核和批准;(五)负责结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和制度建设及业务培训;(六)负责拟定存量资金的运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七)负责构建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统一设置集团公司系统帐户体系;(八)负责向成员单位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九)负责构建资金流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监控成员单位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资金收支存在问题;(十)负责资金结算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结算中心管理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银行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努力做到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建立高效、有序、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七条结算中心资金日常调度和运用,在集团公司财务收支审核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八条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调配,主要用于支付经营服务过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费用,同时结算中心不向各成员单位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各项费用,年末利息结余全部上交集团财务部第九条结算中心岗位设置(一)结算中心主任岗位:1.在财务部长的领导下,负责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

2.认真执行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3.负责结算中心各个环节的复核和监督工作,及时与银行进行业务联系,准确及时传递联行票据,交换时认真核对本行范围内的印鉴、支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严防假票、错票入帐。

4.随时掌握各成员单位资金运行情况和结存余额,并及时向部长报告资金的运行及结存情况。

5.做好银行票据的签发工作,严密手续,认真负责。

6.认真审查银行对账单,定期与成员单位对账,防止串户。

7.严格管理结算中心的全部印鉴,银行的定期存单要指定专人保管,及时核对与结算。

8.完成部长交给的其他工作(二)资金结算岗位:1.负责归集成员单位的资金。

2.负责在批准的资金预算范围内录入拨付资金指令。

3.负责整理银行单据,并与银行帐户核对无误。

4.负责结算中心有关印鉴保管工作。

5.基层单位支取备用金管理及借、还支票的管理。

6.拨付各成员单位计划内相关支出及支付成员单位对内、对外付款。

(三)资金审核岗位:1.负责审核拨付资金录入指令是否符合批准的资金预算,审核付款。

2.负责审核资金归集清单并与银行帐户系统核对无误,与结算中心台帐核对无误。

3.做好银行票据的签发工作,严密手续,认真负责。

4.负责结算中心档案装订保管和清交工作。

(四)系统管理员1.负责筹划、开发、推进、管理并维护集团的财务信息系统。

2.对集团信息化处理流程进行整合及优化,确保流程畅通。

3.负责集团财务系统及结算中心软件的基础数据添加维护、人员权限分配、系统角色管理。

4.负责集团财务系统机房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5.负责所有登录结算中心财务人员的智能卡与机器证书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6.负责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网络及其计算机的维护管理,保证其能安全可靠的登录结算中心第四章银行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第十条各成员单位按照《******集团帐户管理办法》和《建立集团公司网上银行帐户体系的要求》设置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帐户体系目前,针对各成员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资金管理模式。

主业公司的下属基层单位根据需要,在银行开设一个收入账户,负责基层单位资金的收入,主业公司下属基层单位不再设立支出账户,所有的支付业务统一由结算中心负责。

如有特殊业务需要开立账户,必须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审批后方可开立。

其他各子公司及下属基层单位,开设收入和支出两个账户,负责其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成员单位要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严禁坐支,即收入帐户中不得有支出内容,支出帐户中不得有收入内容。

严禁将收入帐户上的资金转入支出帐户。

第十二条收入账户的管理:用以归集各成员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预收账款和收回的用户欠费及其他各类来源的所有收入。

各成员单位应将实现的收入全额列入收入账户并由结算中心于当日上收集团公司,严禁从收入账户中支出资金。

第十三条结算中心支付账号的管理:主业公司及下属基层单位所有资金支出,由结算中心统一负责支付,主业公司及下属基层单位不再设置支出账户。

第十四条除主业之外的子公司及下属基层单位支出账户的管理:用于子公司及下属基层单位的正常经营开支,其来源由结算中心按集团公司月度收支计划审批后拨付,在计划内支配各项支出。

第十五条除集团公司核准的银行帐户外,各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各成员单位“收入帐户”不得发生坐支情况。

第十六条资金上划及拨付(一)资金上划。

结算中心于每个工作日16:30,全额上划各成员单位收入账户的资金;(二)资金拨付。

在批准的资金预算范围内向各成员单位支出账户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各成员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不得签发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结算凭证,套取结算中心资金。

第十八条结算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不得拒绝受理各成员单位正常结算业务,不得泄漏成员单位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要每月与资金结算中心进行对帐,对于出现的差错、未达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资金结算中心,以便调整。

第二十条资金结算中心只对各成员单位指定会计人员办理结算业务,其他外来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成员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纠正错误;性质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会计核算第二十二条内部核算单位会计核算内部核算单位是指集团结算中心各成员单位。

(一)上划资金核算1.收入上划时,结算中心根据银行收款单:借:银行存款贷:内部往来—成员单位2.内部核算单位根据银行付款单:借:内部往来贷:银行存款(二)下拨资金核算1.结算中心下拨内部核算单位经费资金时,集团公司根据结算中心内部付款单:借:内部往来—成员单位贷:银行存款2.无支出账户内部核算单位收到结算中心下拨经费资金时,根据结算中心内部付款单:借:费用等相关科目贷:内部往来3、有支出账户的内部结算单位收到结算中心下拨经费资金时,根据结算中心内部付款单:借:银行存款贷:内部往来第六章单据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单据使用和管理1、付款审批单:各成员单位需进行对外或对内付款时,需填列付款审批单,付款审批单由各成员单位负责按流程找相关领导签字,结算中心根据手续齐备的付款审批单开具付款结算单,付款结算单一式三份,第一份结算中心盖章,作为成员单位入账凭据,第二份加盖付款成员单位的印鉴,作为结算中心付款的凭据,第三份留底。

2、对帐单:结算中心月末根据各成员单位内部往来科目的发生明细出具对账单,各成员单位据此对账。

3、空白支票领取审批单:各成员单位发生业务需要领取空白支票时,应根据计划(内、外)填写用途、预计金额、使用时间(空白支票两天不对外进行支付,应及时交还结算中心,不得自行留存),待审核通过后填写支票领取单方可使用。

4、备用金领取审批单:各成员单位领取备用金时,根据使用情况填写用途、金额,当日盘点库存金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以保障资金管理安全;在审批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备用金审批单上报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根据上报情况统一安排备用金领取时间。

第七章违规责任和奖惩第二十四条财务部每月底对各成员单位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季进行全面检查考评,对大额支出及时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五条如遇突发事件,计划外支出,必须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计划外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当年各成员单位的经费中抵扣,并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除结算中心批准的账户,各成员单位不得另开设账户,否则视同为帐外帐,按清理“小金库”论处,追究行政一把手和财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审批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业务的真实性,票据的合规性,计划的严肃性负责,否则追究各成员单位所有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结算中心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如有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到追究行政处分。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有关人员以及检举揭发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页脚内容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