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病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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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病历制度
1.凡来院就诊病人,不论是否属于本院范围和本科疾病,均应遵照首诊科室、首诊医生负责制的要求,积极进行诊治和抢救,并做好各项诊治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2. 病历记录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3.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要简明扼要。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
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
师书写签字。
4. 科室接诊危重患者后,依据相应症状及检查快速做
出初步诊断,提出处理意见,快速完成生命体征的测量和记录,迅速开出医嘱交护士执行,病情紧急可先下口头医嘱由
护士复述后执行,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4.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5.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