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是指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必备文书,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监督管理和追责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联单的基本要求1. 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地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2. 联单必须由转移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转移双方对废物的转移情况达成一致。
3. 联单必须及时完整地填写,确保在转移过程中随时查阅和监督。
4. 联单必须留存备查,转移双方应分别留存一份,并在转移结束后归档备查。
二、联单的编制和使用1. 联单的编制:联单的编制由转移双方共同完成,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转移双方的需求进行制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2. 联单的使用: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转移双方应使用规定的联单进行记录。
联单应随同危险废物一起传递,并在危险废物到达目的地后由接收方确认并签字。
3. 联单的复制和保存:转移双方应分别复制一份联单,并在转移结束后保存备查。
联单的保存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少于5年。
三、联单的监督和追责1. 监督责任:转移双方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督,确保联单真实、准确地记录了废物的转移情况。
监督机构和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2. 追责机制:对于联单记录失实、虚假的行为,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污染事件等严重后果,责任方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和追责。
四、联单管理的改进和完善1. 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使用电子联单等新技术手段,可以提高联单的操作效率和准确性,并方便监督和追溯。
2. 信息共享和协同:各地的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建立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平台,实现跨地区的联单信息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____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长解振华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_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____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__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第1页共4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的一项管理制度。
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编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详细记录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转移目的地等信息,并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确认。
2.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使用规定的转移容器或包装,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污染环境。
转移容器或包装必须标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相关警示标识。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随废物一同运输,并在废物到达转移目的地后由转移接收单位签字确认收货。
接收单位应对废物进行接收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前言: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毒性、腐蚀性、爆炸性、可燃性、感染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为了确保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得到正确处理和安全运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得以制定。
该管理办法将在下文中予以详细说明。
一、概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确保转移联单的准确、完整和合规,从而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而制定的。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产生单位到接收单位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
二、转移联单管理要求1. 转移联单的填写与审核- 转移联单必须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提供。
填写时,应准确详细地描述废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运输方式等信息。
- 转移联单填写后,应由产生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确认。
审核时需要核对废物的性质、数量和运输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接收单位收到联单后,应及时进行验收,核对联单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产生单位,并及时更新联单。
2. 转移联单的保存与备案- 转移联单应保存在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各自的档案中,至少保存5年。
- 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定期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废物产生量、转移量、处理方式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统计。
3. 转移联单的追踪与监管- 监管部门可通过各种方式对转移联单进行抽查,以确保转移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 转移联单应与危险废物运输行为相结合,实行追踪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转移联单填写不准确、不完整,导致信息不对称或错误;2. 转移联单审核不严格或漏审;3. 转移联单违规保存或不备案;4. 转移联单随意更改或篡改;5. 转移联单追踪与监管不力等。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以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警告、责令改正;2. 罚款;3. 暂停相关许可证;4. 撤销相关许可证;5. 吊销生产或经营许可证;6. 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11—0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又称之为废物流向报告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寡,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实施转移联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废物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
本流程说明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6月22日令)编制。
一、流程说明①产生单位将废物交付运输者启运时•产生单位事先按要求,在第一联上完成第一部分产生单位栏目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将联单连同废物交付运输者;•运输者核实联单内容(主要核实该批次拟转移废物种类、特性、数量是否与联单所载定内容一致)无误后,在第一联上填写联单第二部分运输企业栏之后,将第一联的副联与第二联的正联交还给产生单位;•产生单位将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保存期限为5年),第二联的正联在废物启运起2个工作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②运输者运输废物时•运输者将联单其余第一联正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等各联随废物一起转移运行。
③运输者将废物运抵目的地,交付接受单位时•运输者将所承运废物连同联单一起交付接受单位;■接受单位须按照联单内容对所接受废物核实验收无误,在第一联上填写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栏并加盖公章后,将第四联自留存档;•接受单位将正确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联单的第三联交还给运输单位存档;•接受单位将第五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二日内寄送接受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第一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____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长解振华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_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____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__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第1页共4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二)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总则(二)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有关生产企业、场站、集中收集装运企业和废弃物处理单位之间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凭证文书,是通过危险废物转移后形成污染防治环节,起到对危险废物转移追溯、跟踪污染状况及污染防治过程的证明文件。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的生产、使用、转移、危害性特点的监测/提取测试、有害废料的集中收集统一装车、集中排放、统一处置、批量报废等污染防治行为。
(一)危险废物联单基本管理范畴(1)基本信息采集,危险废物联单中应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版危险废物联单号、危险废物提供者、废料接收者、装运去向、转移路线、转移量等。
(2)危险废物转移记录,用于记录生产单位向外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联单、采样单,以及临时出库的危险物品。
(3)危险废物转移报告,是生产单位向使用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报告所需准备的文件,提供废料类别、转移量、特性和转移单位等信息。
(二)装运单位或废物处理单位的联单(1)装运单位或处置废物处理的危害性特点监测或批量报废,有关收发废物的清单,以及有效的收支表格。
(2)废物处理单位的联单,指的是进行废物处理的收发废物的清单,以及处理结果的确认报告。
(一)准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装运单位及废物处理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联单及相关记录文件,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路线、装运情况等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备案。
(二)形式危险废物联单应当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形式维护,双重形式应当保持一致性,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三)存档危险废物联单和相关记录文件,应当在联单提供者处认真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五、危险废物联单监测危险废物联单填写录入完毕后,应当按照上游、下游两个转移环节和处置环节,定期体系化进行抽查和监测。
六、责任追究(一)生产单位未按时进行危险废物联单的填写,在污染防治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使用单位在废物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级及本地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管理部门需申请获取联单。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在转移前3日内向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计的到达时间。
第五条规定,每当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一车、船(次),须填写一份联单。
若一车、船(次)包含多种危险废物,每种废物应分别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指出,产生单位需在联单的产生单位栏目中准确填写,并盖章。
经运输单位验收签字后,保留联单第一联的副本,将联单第二联交给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联单第一联的正本及其余联应随同危险废物交给运输单位。
第七条中,运输单位应如实填写运输单位栏目,遵循国家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危险废物安全抵达指定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的第一、二、三、四、五联交给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
第八条规定,接受单位应对照联单内容对危险废物进行核实接收,真实填写接受单位栏目并盖章。
接受单位须在接收危险废物后的10日内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的副本交给产生单位,由产生单位保留作为档案,同时在2日内将联单第二联的副本送交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单位应将联单第三联交给运输单位存档,将第四联自留作为档案,且需在接收危险废物后的2日内将联单第五联送交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若在验收中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或包装方式与联单不符,接受单位应及时向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二)根据要求,我将保持内容的含义不变,并以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语言风格进行改写,结果如下:分五联,联单编号采用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1. 第一位与第二位数字代表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2. 第三位与第四位数字则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
3. 第五位与第六位数字用于标识危险废物的具体类别代码。
4. 剩余四位数字则由负责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依据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进行依次编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 引言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从产生单位转移到处置单位的过程。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的操作和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本文档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转移的过程中,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文件,记录了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的原因等重要信息。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要求3.1 联单的基本信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转移联单编号:用于标识每一份联单的唯一编号。
•产生单位信息:包括产生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处置单位信息:包括处置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详细记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转移日期: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日期。
3.2 联单的填写要求•联单应由产生单位填写,并在转移过程中随废物一起移交给处置单位。
•联单的填写应准确无误,不得出现错误或遗漏信息。
•联单应加盖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公章,并由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4.1 联单的归档每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按照转移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归档,归档期限为五年。
4.2 联单的保存归档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妥善保存,确保联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3 联单的核对每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过程中应进行核对,确保转移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4.4 联单的备份为了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丢失或损坏,应进行联单的备份,备份的方式可以是电子存储或打印纸质副本。
5.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规行为和处理5.1 违规行为的定义•提供虚假的危险废物转移信息。
•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超过规定的转移时间限制。
5.2 处理措施•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立即停止转移行为。
•对于未按规定填写联单的,责令其补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超过转移时间限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概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转移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追踪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提高危险废物转移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环节中涉及的联单管理。
三、联单的定义和要求3.1 联单的定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中,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转移单位填写的包含转移信息的文书。
3.2 联单的要求1.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包装情况等。
2.联单必须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填写,确保便于阅读和管理。
3.联单必须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转移单位负责出具,并在转移过程中随附危险废物一起进行传递。
四、联单的流转和监管4.1 联单的流转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先填写联单并在联单上作出真实、准确的签名和日期。
2.转移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时,必须查验联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联单上作出签名和日期。
3.联单必须随危险废物一同进行流转,转移过程中不得更换或丢失。
4.2 联单的监管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转移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联单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2.监管部门有权随时对联单和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联单和危险废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违反联单管理要求的单位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联单的保存和归档5.1 联单的保存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转移单位必须对联单进行及时的保存和整理,确保联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联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方式可以采用电子存档或纸质存档。
5.2 联单的归档1.联单的归档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分类进行,方便查询和检索。
2.联单的归档必须保密,确保不对外泄露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
六、附则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环字〔2015〕4号)同时废止。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含有有害物质,在废弃后会对人类、动物和大自然造成严重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处理、转移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因此需要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
一、法律法规基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
其中,《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种类、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等管理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则规定了危化品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和作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和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种书面文件,用于登记和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以便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和跟踪。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性质、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信息,是确保危险废物转移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1.发放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放必须由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或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转移经营单位进行。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责任在发送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共同承担。
填写时要注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明确,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签字确认。
2.储存与备案被发放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储存备案,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
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等因素建立相应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档案,并进行归档管理。
3.盖章与验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发运前必须由发送单位盖章,并预先通知接收单位关于危险废物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信息。
接收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后,要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验收,确认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4.监管与处罚监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在运输、转移、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危险废物,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检查,要求发送单位进行整改,并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号:部令第23号颁布⽇期:2021-11-30执⾏⽇期:2021-12-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相关⽅责任第三章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和管理第四章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第五章 ? 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 ?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污染环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 本办法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本办法。
第三条 ?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 ? ⽣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为。
第五条 ? ⽣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 ?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态环境部另⾏制定。
第七条 ?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危险废物电⼦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和维护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概述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动物和环境有危害或者有潜在危害,需要专门处理和监管的废弃物。
为了保护人体、动物和环境的安全,危险废物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进行转移处理,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本文旨在介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以建立有序的危险废物管理系统。
什么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一种记录危险废物转移信息的文书,包括转移的废物种类、数量、来源地点、去向地点、运输方式等重要信息。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转移的必要步骤,也是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手段。
通过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监管,可以有效减少危险废物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填写。
具体要求如下:•废物种类:填写废物的名称、代码、毒性等级等信息。
•数量:填写废物转移的数量。
•来源地点:填写废物的原产地,包括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去向地点:填写废物转移的目的地,包括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运输方式:填写废物运输的方式,包括车辆、船舶、铁路等信息。
•转移日期:填写废物转移的日期。
•接收单位名称和地址:填写接收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签字和盖章:填写转移单位和接收单位的签字和盖章等信息。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保存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转移的重要依据,必须保存和管理好。
具体要求如下:•转移单位必须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保存,并定期进行备份。
•接收单位也必须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保存,并按照规定时间向环保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保密,并防止泄露。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销毁,并确保销毁和处理工作的安全和可控性。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监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监管是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和管理手段。
具体要求如下:•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监管和检查,以确保危险废物的转移符合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
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
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汕头市年度危险废物本市转移计划备案表
1、计划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如实填写表格中各项内容,份数为一式二份,属地环保管理部门和产生单位各一份。
申请单位本市转移危险废物原则上于每年度末计划次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按自然年进行备案,以便于环境统计。
2、“生产规模”指产品设计生产能力;“种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写;“贮存方式”指本单位如何存放产生的危险废物。
3、计划转移接收处置单位须为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
须提供其营业执照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前者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后者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
附件3
汕头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发放登记表
填表单位:年月日单号[ ] 号
填表人:
附件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回执(存根)
汕危转[20xx]第号
现收到(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份。
编号为。
报送单位签名:联系电话:
年月日……………………………………………………(骑缝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回执
汕危转[20xx]第号
现收到(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份。
编号为。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汕头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回收登记表
填表单位:年月日单号[ ] 号
填表人:
附件6
汕头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情况台账
(年度)
市(区)环保主管部门(公章)
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7
汕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台账
(年度)
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