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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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内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27号2012年2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二〇一二年一月)第一条为规范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与审批,提高行政效率,明确环评管理工作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以及在自治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本意见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盟市及主管部门审批的资源开发类、煤化工、盐化工等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风电基地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盟市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各类规划及旗县(市、区)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物流园区等)总体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盟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各类园区管委会下设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第十三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
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限
第十八条 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审查)意见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审查)意见
审批负责人:
分(协)管领导:(盖章)
审核人:经办人:月日
2.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并根据报告表及批复要求逐项落实有关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废水、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
3.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灌。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环保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限值要求。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审查)意见:
宁鼎环审[2019]058号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1.福建鼎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米石油防砂筛管项目主要从事石油防砂筛管制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编号:2019-350982-35-03-032992),选址位于福鼎市柏洋工业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是可行的。建设规模:年产石油防砂筛管3万米。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订单内容;危险废物在厂区的临时贮存和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环保部门在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1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的时限内,按照政务公开的承诺,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批时限自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之日算起。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进行技术评估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其中。报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议政府对不符合环境要求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迁,并通过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区域环境整治,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等,为新建项目提供环境容量。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管理台帐。
3、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依照有关规定原则上与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我省近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省及省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按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执行。
2、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环办〔2004〕65号);
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进一步加强环保部门廉政建设的通知》(环办2004〕104号)
4、定期举办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监察、监测、技术评估和环评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有关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
5、修改完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试行)》及报告书技术评审评分细则;提出本省严格控制排放的有机毒物名单及相关行业名单,加快制订相应的地方标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三、该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限值;营运期泵站边界臭气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营运期泵站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的2类标准。
3、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分类回收进行综合利用,不得乱堆乱弃;施工生活垃圾应集中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4、污水提升泵站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音、减震等综合治理措施,并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厂界噪声和恶臭污染物达标达标排放。
5、污水提升泵站运行过程中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清运处置,严禁随意堆放、倾倒或焚烧。
四、项目竣工后,Biblioteka 按要求做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盖章)
经办人:二O一九年九月六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长环评[2019]46号
1、我局经研究,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内容,同意在长乐区金峰镇华刘村、仙高村建设陈塘港流域金峰片区(华刘、仙高)村庄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项目建设规模:新建管径为DN300~600的污水管道10.114km,新建检查井517座,新建规模为27m3/h的污水提升泵站1座,对华刘村西侧150米的旧渠道进行治理,并建设配套附属设施。
二、陈塘港流域金峰片区(华刘、仙高)村庄污水管网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下列环保措施:
1、建设单位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防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
2、应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文明施工、保护生态,防止施工废水、噪声和施工扬尘、垃圾等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公众正常生活;施工期生产废水应经有效处理后回用,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在环境敏感点处不得进行午夜间施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3.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生产固体废物应尽量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设垃圾箱分类收集后处理。
三、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对策和要求、并选择先进生产设备和技术,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项目生产地点、规模、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评。
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自本项目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需申请我局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二、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如下环保工作:
1.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雨水采用雨水井等设施汇集外排;污水经生化池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后外排。
2.生产车间应加强通风换气。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收集后综合利用,废气经高15m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
六、本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及日常环境监管查由福安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6年6月21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一、根据项目备案表(闽发改备[2015]J020105号)、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981201508002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同意福安市春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分装玉米小麦建设项目建设,建设地点:福安市溪柄工业园区田坂小区A2地块,建设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7349m2,总建筑面积6480.64m2,新建1个研发车间、1幢厂房及1间门卫室,并配套建设给排水、停车场、厂区道路等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1220万元,环保投资43万元。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的原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废止。

国务院2013年12月2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1日)环发[1999]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主管部门预审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日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审查)意见:同意明溪县供销总公司明溪县烟花爆竹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地点为明溪县瀚仙镇龙湖村,建设规模及内容为占地面积7819.68m2,总建筑面积1171.6m2,年储存烟花爆竹15000箱(含药量10000kg))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意见。

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工艺)应按环评要求实施不得变更,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一、按照该环评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减轻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环保设施须与项目实行“三同时”。

二、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1、项目施工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用水;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用于厂区绿化。

2、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项目运行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3、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二中无组织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的要求。

4、项目产生的固废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6月8日修订)。

三、项目建成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整理,回填土方、平整地面,恢复沿线植被,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以免破坏生态环境。

四、固体废物必须分类集中收集,妥善处理处置,处理处置率达100%。

弃土应堆放在指定的弃土场。

运营期产生的过期或者损坏的烟花爆竹暂存于危废间,交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五、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运营期风险防范工作,加强运行管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作的通知⽂号:环发[2015]86号颁布⽇期:2015-07-14执⾏⽇期:2015-07-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审批制度改⾰的决策部署,进⼀步推进简政放权,现就变更⾃然保护区有关审查事项,并做好监督管理⼯作通知如下:⼀、关于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的地⽅管理建设项⽬审核凡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其环境影响报告⽂件中关于建设项⽬对⾃然保护区的⽣态影响的审查,⼀律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环境管理⼯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中“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的地⽅管理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同意”的规定不再执⾏。

凡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要严格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项⽬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建设项⽬⽣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环办函〔2014〕1419号)编制⽣态影响专题报告,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件。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态影响专题报告时,可以征求省级有关⾃然保护区⾏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然保护区⾏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建设项⽬的后评价制度,及时开展跟踪评价,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进⾏整改。

国家级⾃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动态监测,如发现项⽬建设和运⾏对⾃然保护区产⽣重⼤不利影响,应当及时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的环境违法⾏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的法定编制机构。

为规范环评从业行为,促进环评机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机构管理的必要性截至2014年2月,全国共有环评机构1158家,其中甲级机构192家,乙级机构966家。

多年来,环评机构在环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环评机构发展仍不平衡,专业性的大型环评机构数量偏少,部分地区工作能力严重不足;一些环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质量审核体系不健全,环评工程师负责制流于形式,档案合同管理混乱;一些环评机构编制报告书(表)过程中不踏勘现场、不开展环境状况调查、不分析数据可靠性和代表性,甚至弄虚作假;一些环评机构超越资质范围从业,出租、出借资质,甚至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评制度的执行,制约了环评事业的发展,部分问题甚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环评机构的社会信誉。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环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环评市场加大环评资质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环评资质受理和审查情况,全面公开环评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工作业绩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相关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环评机构发生利益关系,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向建设单位推荐环评机构,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

严禁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备案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外埠环评机构在本地承接环评业务。

环评机构须在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报告书(表)编制,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环评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21•【文号】环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8号2001年2月21日)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完善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决定在环保系统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4月1日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验收结果应按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逐级备案,是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指导工作的需要,也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

通过备案,可及时掌握地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状况,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和部署,建立专人负责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原则。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项目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原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附件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结果,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填写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附件三)。

其中编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项目还应另附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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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一、根据建设项目规划意见批复(安建[2015]544号、安建[2014]425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安国土资(2016)规预审字第005、019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同意福安市铁湖机电配套工业小区标准化厂房一期、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建设地点:福安市铁湖工业小区,建设规模:总用地面积66799m2,总建筑面积112794.4m2,分两期建设:一期用地面积16699.60m2,一期建筑面积300682731.99m2。建设内容:新建四层标准化工业厂房4座、三层(局部四层)标准化工业厂房9座、六层综合办公楼房1座、门卫、垃圾中转站、园区绿化、园区道路及停车位等基础设施。其中:一期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四层标准化工业厂房4座、门卫、园区绿化、园区道路及停车位等基础设施。二期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三层(局部四层)标准化工业厂房9座、六层综合办公楼房1座、垃圾中转站1座、园区绿化、园区道路及停车位等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0578.17万元,环保投资1340万元。
运营期:1.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雨水采用雨水井等设施汇集外排;建设单位必须预留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入驻企业产生的废水必须自行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管。园区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衔接前,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二级标准;污水管网接入污水处理厂后,执行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2.新建厂房应预留废气排气管道、排放口位置;3.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三、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对策和要求,对入驻企业加强环保监管,要求企业入驻前依法报批项目环评。
四、本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及日常环境监管查由福安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2016年6月16日
二、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施工期:1.施工废水经沉淀过滤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设置简易厕所和化粪池处理后及时清运。2.施工场地、土石方临时堆场应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以减少扬尘扩散;运输车辆采用密闭措施封闭运输,按照指定线路和时段,避开居民敏感区;施工扬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3.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0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施工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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