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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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企业税收规定

老挝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企业和个人与老挝本国的企业和个人一样同等纳税。老挝共有6个税种,其中,间接税包括营业税和消费税2种,直接税包括利润税、最低税、所得税、手续和服务费等4种。经老挝国会通过,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主要税赋和税率如下:

营业税:个人、法人或者机构在老挝境内进行商品买卖和服务时必须按比例缴纳营业税(部分免税商品除外),缴纳比例一般为5%和10%,但出口商品免交营业税。

消费税:燃油、酒(含酒精)类、软饮料、香烟、化妆品、烟花和扑克牌、车辆、机动船只、电器、游戏机(台)、娱乐场所服务、电信服务、彩票和博彩业服务等15类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缴纳消费税,具体税率从10—110%不等。

个人所得税:薪金、劳务费、动产和不动产所得、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所得等必须缴纳所得税,具体税率以30万基普为起征点,30-150万基普为5% 、150-400万基普为10%、400-800万基普为15%、800-1500万基普为20%、1500万基普以上为25%。

外国人按总收入的10%计征。

利润税:按可收税利润(6千万基普以上)的35%计征。

红利税:公司股东年终分红时须缴纳红利税,税率为10%。

最低税:生产单位每年需缴纳最低税,按年度收入的0.25%计征。

增值税:企业在购买产品同时需额外支付产品进项价格10%的增值税。

老挝的金融环境

老挝金融环境相对宽松,外汇管制逐渐放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了较好环境,但金融业务种类仍较单一。老挝政府鼓励使用本国货币基普(KIP)并规定基普为有条件兑换货币,但在市场上基普、美元及泰铢可相互兑换及使用,人民币目前在中老边境地区可兑换使用。近些年,老挝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呈稳定上升趋势。2005年老挝公布的汇率是10,600基普兑换1美元,最近公布的基普兑换美元汇率为8,470基普兑换1美元,升值约20%。

老挝政府规定在老挝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老挝银行开设外汇

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外汇进出老挝需要申报,个人携带现金如超过5,000美元,需要申报并获得同意方可出入境。在老挝工作的外国人,其合法税后收入可全部转出国外。

老挝中央银行即老挝国家银行是老挝金融管理部门,下设3个商业银行,即老挝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老挝外贸银行和1个政策性银行,即老挝政策银行。老挝政府鼓励外国金融机构到老挝设分支

机构或成立合资企业。目前已有4个合资银行,即合作开发银行、老越银行、老法银行、老泰银行;7个外资银行,即曼谷分行、大众银行、SIAM银行、泰京银行、泰国军人银行、阿由他雅银行、印度支那银行等;2个私营银行,即万象商业银行、蓬沙旺银行和1个外资银行代表处,即渣打银行代表处。我国商业银行开拓老挝市场起步较晚,今年富滇银行有望在老设立办事处。此外,还有日本、泰国等国的保险公司进入老挝经营保险金融业务。

老挝银行资产少,经营方式单一,尚未建立个人信用体系,银行也较弱小,银行惜贷,贷款条件及利息较高。当地信用卡使用尚未普及,但中国发行的带有银联标志或VISA及万事达卡可以在当地较大商店使用。老挝政府已做出计划并经国会通过定于2010年正式建立证券交易市场,目前正在做前期准备,包括人才培训、建证券交易所等。

老挝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老挝重视对外招商引资发展本国经济。从2000年开始至2009年,老挝共吸引合同外资130多亿美元。2005-2007年是吸引外资的高峰年,分别为12.5亿美元、27亿美元、和11.4亿美元,2008年降为3.6亿美元,2009年达到43亿美元。外商投资领域为:水电、矿产、电信、农业、酒店餐饮等。累计在老投资前10位的国家依次为:泰国、中国、越南、法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目前,老挝政府准备出台一项新的投资促进和管理法律,将

原来的《国内投资促进和管理法》与《外国投资促进和管理法》合并,形成新的《老挝投资法》。新法将会对投资的优惠政策、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并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期限,将个人投资纳入鼓励范围等。按《老挝投资法》(草案)规定,老挝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利润税优惠:属于一类地区(指无辅助设施的偏远地区)内投资按项目类别可减免4-10年的利润税;属二类地区(指有一定辅助设施的地区)内投资按项目类别可减免2-8年利润税;属三类地区(指有较好辅助设施的地区)内投资按项目类别可减免1-6年利润税。

其他税收优惠:将利润用于扩大再投资的,可减免下年利润税;进口项目所需设备、原料和车辆可按相关规定减免进口关税;来料加工出口产品可免出口关税等。

投资项目优惠:老挝政府对部分优先发展行业采取投资项目优惠政策,如投资医院、学校等项目可按情形享受场地使用租金优惠和额外的5年利润税减免政策等。

投资老挝注意事项

老挝是一个刚刚起步发展的国家,治党治国都还在探索和学习中进行,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尚在完善之中。企业在贸易往来和投资时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老挝目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农业、通信、电力等行业至今仍缺乏行之有效的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行政干预时有发生。

二是汇兑限制和金融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汇出利润,但必须得到老挝国家银行批准。这一审批过程等待时间长,不透明和不确定性较多。老挝外汇储备较少,对外支付能力有限,银行资本金不足,金融体制相对脆弱。因此,企业对老挝出口商品存在对方延期支付货款的风险。

三是政府机构办事效率不高。虽然老挝政府为改善投资环境设立了“窗口”式服务,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依然繁琐,审批时间较长。

四是基础设施落后,基础建设条件较差,产业不配套,物流成本高,运输时间长。工业用煤紧缺,目前尚未发现有大型煤矿。虽水电资源丰富,但电网建设滞后,全国仍有六分之一的村不通电。

五是文化教育落后,劳动力不足,技能单一,素质偏低,当地雇员一般不愿加班加点,赶时间、工期的项目执行中难度较大。同时,老挝人口少,市场容量小,难以实现规模化生产,大部分物品靠进口,成本相对高,投资经营中需注意成本调查、核算。

老挝外汇管理规定

为了扩大外国在老挝投资,有效做好管理资金引进工作,老挝国家银行于1990年9月7日制定了第53号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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