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中文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投资标准条例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工业手工业部工部字第1950号老挝矿产投资标准条例根据1997年4月12日国会字第04/97号矿产法,根据2002年10月30日总理字第209号关于组织实施矿产法的总理政令,根据1999年4月19日总理字第33号关于工业手工业部组织与活动的总理政令,工业手工业部部长颁布本条例:第一条: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明确在老挝从事矿产开发投资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条:矿产投资内容矿产投资包括:--普查勘探投资;--原矿石开采投资;--矿石加工投资。
第三条:普查与勘探普查和勘探是指对矿产进行调查。
每个投资者或公司皆有权申请一处或多处区域作为特许经营区,用于普查和勘探各类矿种,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矿产普查、勘探面积的规定(详见下表):序号矿产种类面积(平方公里)1. 贵金属:金、银、铂:-大型-中型-小型1000-2000平方公里500-1000平方公里500平方公里以内2. 一般金属:铜、铅、锌、铝....-大型-中型-小型1000-2000平方公里500-1000平方公里500平方公里以内3. 与铁有关的金属:+ 铁、锰、铬、镍....+ 钛、镁、黄铁矿....300平方公里以内100平方公里以内4. 稀有金属:锑、钼、铋、汞、稀土 100平方公里以内5. 锡、钨 100平方公里以内6. 宝石和宝石似类品:琥珀、紫水晶、绿宝石、石榴石、蓝宝石、尖晶石、黄晶、锆石30平方公里以内7. 各种盐及与盐有关的矿产:+ 石膏、无水石膏、食盐+ 钾盐、泻盐及其他盐类50平方公里以内200平方公里以内8. 工业矿石、装饰用的矿石和建筑用的岩石:石灰岩、白云石、白云石岩、大理石、玻璃砂、明矾石、砾石、粘土、高岭土;花岗岩、片麻岩、装饰石料;砂石、建筑石料…;重晶石、石棉、石墨、云母、菱镁矿;Pansapa、独居石、寿山石、磷矿、石英石、硫磺、Tank....8平方公里以内9. 煤、石炭、可燃页岩 50平方公里以内10. 石油、天然气 50.000平方公里以内11. 本条例第四条第6项以外的各类沉积矿 5平方公里以内或按河流的长度(100¬500)米X 10.000米12. 地下水、矿泉水、温泉:特许面积根据适合水源的实际条件和投资者的可行性酌情审批。
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中文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老挝国会编号/国会万象市、年月日促进投资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促进投资法的宗旨促进投资法指定投资原则、规定、促进措施及投资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投资商提供便利、确保投资商、政府及老百姓的权益、另外是为了鼓励增加国内外的投资、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强大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2条投资促进投资的促进是为了给投资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以让投资商能够在老挝投资各个行业及各个领域。
第3条定义与理解在本法律中,下列用语含所述意思:1、“投资”是指投资商引进有形资金及无形资金以投资经营;2、“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代表;3、“国内投资商”是指在老挝境内生活或投资经营的老挝市民、侨民、无国籍或这些人群的法人代表;4、“国外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代表;5、“有形资金”是指外汇、建筑物及房地产;6、“无形资金”是指知识产权、未来的收入、租赁权、商贸权及专营权承包资金;7、“专营权承包”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协议中明确、在政府的所有权之下、条件及年限给予投资商的使用权;8、“专营权承包协议”是指政府机构或受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法人代表签署关于专营权承包的协议;9、“专营权执照”是指政府同意给投资商在某个项目拥有专营权的文件;10、“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是指根据政府的指定、直接用于投资活动的设备、重载车等等;11、“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或投资商将资金用于运营让他们变成企业主人、企业经营管理或扩展有关企业;12、“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未直接参与有关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购买公司的股份、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包括在金融担保基金的投资、债券及其他有价值的文件;13、“价值的文件”是指可以有金钱价值的文件、可以买卖、交换或担保比如:土地证、股票、债券。
第4条促进投资的政府政策政府以政策促进各国内外的投资企业为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比如:主要的信息资料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一门式投资服务、劳动的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包括合法的确认及保护投资者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
课题_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
根据2009年7月颁布实施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促进法》,老挝实行以下投资促进政策:1.对外贸易法规及政策1.1 贸易主管部门老挝贸易主管部门为老挝工业与贸易部(下设省市工业与贸易厅、县工业与贸易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订、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发展与各国、地区及世界的经济贸易联系与合作,管理进出口、边贸及过境贸易,管理市场、商品及价格,对商会或经济咨询机构进行指导以及企业与产品原产地证明管理等。
1.2 贸易法规体系老挝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投资促进法》、《关税法》、《企业法》、《进出口管理令》、《进口关税统一与税率制度商品目录条例》等。
1.3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老挝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有检疫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1)动物检疫:根据老哦我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须向农林部动物检疫司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
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老挝农林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2)植物检疫:老挝农林部负责植物检疫工作。
进口植物及其产品须在老挝的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检查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
1.4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1)海关管理规章制度老挝政府于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统一制度和进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2005年5月颁布实施《关税法》及2001年10月颁布实施《商品进出口管理法令》等法律法规,对海关管理作了系列规定。
其中《关税法》对进出口商品限制、禁止种类、报关、纳税、仓储、提货、出关、关税文件管理及报关复核等做了相关规定。
老挝关税分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减让关税和零关税等5种不同的税率。
详情可参看《统一制度和进出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及有关关税调整通知等文件。
(2)报关流程货物进入仓库→过磅→做仓库临时报关单→打货物临时报关单→报海关审核→报海关领导签字→打税单上税→海关检验货物→付仓库费→海关作记录、进关。
老挝投资政策
老挝企业税收规定老挝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企业和个人与老挝本国的企业和个人一样同等纳税。
老挝共有6个税种,其中,间接税包括营业税和消费税2种,直接税包括利润税、最低税、所得税、手续和服务费等4种。
经老挝国会通过,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
主要税赋和税率如下:营业税:个人、法人或者机构在老挝境内进行商品买卖和服务时必须按比例缴纳营业税(部分免税商品除外),缴纳比例一般为5%和10%,但出口商品免交营业税。
消费税:燃油、酒(含酒精)类、软饮料、香烟、化妆品、烟花和扑克牌、车辆、机动船只、电器、游戏机(台)、娱乐场所服务、电信服务、彩票和博彩业服务等15类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缴纳消费税,具体税率从10—110%不等。
个人所得税:薪金、劳务费、动产和不动产所得、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所得等必须缴纳所得税,具体税率以30万基普为起征点,30-150万基普为5% 、150-400万基普为10%、400-800万基普为15%、800-1500万基普为20%、1500万基普以上为25%。
外国人按总收入的10%计征。
利润税:按可收税利润(6千万基普以上)的35%计征。
红利税:公司股东年终分红时须缴纳红利税,税率为10%。
最低税:生产单位每年需缴纳最低税,按年度收入的0.25%计征。
增值税:企业在购买产品同时需额外支付产品进项价格10%的增值税。
老挝的金融环境老挝金融环境相对宽松,外汇管制逐渐放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了较好环境,但金融业务种类仍较单一。
老挝政府鼓励使用本国货币基普(KIP)并规定基普为有条件兑换货币,但在市场上基普、美元及泰铢可相互兑换及使用,人民币目前在中老边境地区可兑换使用。
近些年,老挝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呈稳定上升趋势。
2005年老挝公布的汇率是10,600基普兑换1美元,最近公布的基普兑换美元汇率为8,470基普兑换1美元,升值约20%。
老挝政府规定在老挝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老挝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外汇进出老挝需要申报,个人携带现金如超过5,000美元,需要申报并获得同意方可出入境。
一带一路之老挝投资法律规则及实践上
“一带一路”之老挝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上)老挝是中南半岛北部唯一的陆国家,北邻中国,南接柬埔寨,东界越南,西北达缅甸,西南毗邻泰国。
老挝矿产资源丰富,属中国三江成矿带延伸部分,金、银、铜、铁、钾盐、铝土、铅、锌等矿藏储量可观;水电资源充沛,湄公河水能蕴藏量60%以上在老挝境,全国200公里以上河流20余条,有60多个水能丰富的水电站建站点;土地资源丰厚,日照时间长,雨水充足,农业开发条件较好。
近年来,在老挝党的九大方针政策的引导下,老挝政治保持稳定,经济快速发展。
中老两国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两国人民自古以来和睦相处。
进人21世纪以来,两国关系在“长期稳定、睦邻友好、彼此信赖、全面合作”的方针指导下一直保持着健康稳定的发展。
2009年9月,两国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老关系进入加速发展新时期,双方在经贸、政治、人文、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不断深化,是名副其实的“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
近年来,随着两国经济快速发展,中老经贸合作成绩显著,中资企业对老挝投资迈出可喜步伐,一批有实力的中资企业进人老挝市场,投资领域不断扩大,投资方式呈现多样化。
本文作者:周金虎金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Ta的文章进入专栏>> ·“一带一路”之缅甸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下) ·“一带一路”之缅甸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上) ·“一带一路”之老挝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下) 老挝虽属世界上经济最不发达国家之一,但与中国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很大。
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将有助于老挝实现从“陆锁国”转为“陆联国”战略,对老挝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老挝政府制定了2020年摆脱最不发达国家行列的战略规划,并为进一步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打好必要的物质和技术基础。
要实现上述目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尤为重要,在国家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目前,老挝的陆路、水路、航空和铁路等基础设施都极为落后,亟待解决。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指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指南作者: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指南为目前主要投资法规的汇总,旨在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本国相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方法、投资促进的流程及管理。
本指南包括八部分,即管理机构;针对投资的海关、税务及财政方面的优惠措施;投资形式及投资年限;投资审批程序;进口法规;投资行为报告;法律事项变更规定;争端解决机制。
希望本指南能协助投资看更好地了解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投资环境。
同时,欢迎对本指南提出批评指正,更好地完善本指南的内容。
第一部分管理机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在中央及地方成立各级投资管理促进委员会(CPMI),具体如下:中央投资管理促进委员会:计划与投资委员会主席兼任投资管理促进委员会主席。
成立国内外投资促进与管理局(DDFI)作为其常设办公室,下设一站式服务站。
地方投资管理促进委员会:各省省长或首都万象市市长兼任地方投资管理促进委员会主席,省级计划与投资部门为其常设办公室,下设一站式服务站,与计划与投资部门的投资处合署办公。
第二部分海关、税务及财政对投资采取的优惠措施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及税务体系常规进口关税率为3%~40%间接税包括:营业税为5%~10%消费税为5%~90%直接税包括:利税为35%最低税额为年总营业额的0.1%个人所得税为0%~25%(累进税率)各种服务费此外,与矿产勘探及开发、能源、土地出让行为等自然资源相关的投资行为应缴纳自然资源税(或称土地出让费),此项由老挝政府定期征收或根据协议执行。
2、投资促进优惠措施为促进国内外投资,为重点项目吸引投资,老挝政府已建立如下财政优惠制度:2.1公司所得税率及减让年限(见表)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及标准享受优惠政策以投资区、行业或具体项目划分,并参考项目的具体条件。
具体规定如下:A)出口生产(企业注册资金达30万美元,出口不少于总生产量的80%);B)与农林业、农林及手工艺品加工有关的项目(企业注册资金应在30万美元或以上)C)工业加工项目、使用现代技术的工业、科研及开发、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美元或以上、且全部使用带有生产商或有资质机构颁发的合格证的新机械。
老挝2016年《投资促进法》评述
老挝2016年《投资促进法》评述老挝2016年《投资促进法》评述10000摘要老挝国家经济的发展与投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老挝国家经济方面的限制,导致国家经济发展缓慢,所以需要迫切的打开国门,通过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流带动本国经济发展,所以说对外来投资的引入管理就尤为重要。
本文以老挝2016年最新的《投资促进法》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文献资料法,概述了老挝《投资促进法》的特点和内容,阐述了老挝2016年新推出的《投资促进法》实施后的效果和评价,剖析了《投资促进法》在目前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内外资不平等、立法规定不明确、投资管理主体不健全、无法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统一立法模式、明确立法规定、规范管理主体、增加投资者救济措施的对策建议,相信老挝投资经济的长远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老挝;投资;《投资法》一、老挝《投资促进法》概述(一)《投资促进法》特点1.内外资相统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一直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老挝投资。
投资者具体指在老挝有经营活动的个人或法人,而这些人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
其中国内投资者指的是居住在老挝的居民、外籍国人或者没有国籍者经营的法人机构;国外投资者指的是国外进行投资的法人及个人。
《促进投资法》生效后,《鼓励国外投资》还有《鼓励国内投资》(两部立法也就此失效,统一的立法形式也逐渐建立。
因此,投资促进法的国内立法风格采用了国内外投资的统一立法模式,这在发展中国家仍然是一个创新。
政府使用统一投资法管理在老挝的外国投资,所以国外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总体而言,执行与国内投资者相同的政策处理原则,是政府促进双边投资(出口投资政府和投资吸收政府)的标准。
立法将国内外的投资模式相统一,改变了发展中国家传统的国内外投资立法模式。
这意味着对于同一类调整对象,仅仅因其主体国籍不同而有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造成外资法规结构繁杂,层次不一,且存在着大量的相互矛盾、重复的地方,严重影响了外资立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给实际操作与执行增加了难度。
老挝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老挝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东盟十国资源2008-02-18 09:00:46 阅读3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欢迎和鼓励外国个人法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互惠互利原则和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基础上到老挝进行投资。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性和贸易性投资,如农林业、加工制造业、能源矿产业、手工业、交通通信业、建筑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
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投资和财产充分受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国家不征用,不占有和收归国家所有,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家将尽快给以相应合理的补偿。
第二章投资方式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一)国内投资者之间的合资企业方式;(二)外国独资企业方式。
第五条合资企业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进行注册成立的由外国和国内投资双方共同经营和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企业。
合资企业的组织管理活动和投资双方的关系由符合老挝法律的合资企业章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做出规定。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在合资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
依照老挝法律,以外汇形式投入的资本将按出资之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的汇率折算成老挝货币(基普)。
第七条独资企业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注册成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数人,无老挝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单方面投资的企业,企业可以是新创立的,也可以是外国公司在老挝的分公司或代理。
第八条外国公司在老挝的分公司或代理,必须有自己的符合老挝法律的并获老挝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章程。
第九条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注册和成立,必须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老挝政府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基础上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所有权;外国投资者有权在老挝租赁土地,有权转让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权益,有权拥有和转让自己在所租土地上修缮和建设的动产和不动产。
老挝最新版《促进投资法》述介
老挝最新版《促进投资法》述介
韦健锋
【期刊名称】《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2016年11月,老挝八届国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促进投资法(修正)》,但目前该法仍未正式颁布实施。
笔者按照目前拿到的最新版的修正草案,分析了新法的一些变化,包括:对注册资金作了更加明确的要求,缩短了利税免税期限,对投资经营类别进行了细化。
并将原来的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表述统一为''''经济特区'''',把老挝投资者的海外投资纳入本法管辖范围、增加了''''促进投资委员会和一站式投资服务''''''''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成立及其活动''''等。
强调投资项目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计划相一致。
新法对投资准入门槛、权限等的规定较旧法更加严格和苛刻。
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新法收紧或曰规范投资的意图。
【总页数】2页(P5-6)
【作者】韦健锋
【作者单位】昆明市委组织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29
【相关文献】
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J],
2.老挝的现行投资准入制度述介 [J], 韦剑锋
3.老挝外商投资土地权益制度述介 [J], 韦健锋
4.老挝最新版《促进投资法》述介 [J], 韦健锋;
5.对外贸易怎样促进经济发展——西方贸易发展论介述 [J], 吴峰;陈文平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法(2004年10月22日国会第11号决议通过2004年11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73号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鼓励和保护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效利用资金、智力发展生产力,为逐步向工业化、现在化转变服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富国强国做贡献,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名词定义本法的所有名词含意如下: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为开展经营而把资金、资产及技术和经验等带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
外国投资者指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的个人或法人。
国内投资者指由老挝人、外籍人以及无国籍的个人或法人与外国的合资和合作。
资产指货币、财物和知识财产如商标、版权、专利权等。
外国投资企业意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设立的100%的外国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和按合同合营企业。
第三条鼓励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所有领域内开展生产、经营,但涉及国家安全、对目前或将来健康或民族的良好文化、环境有严重影响的经营除外。
政府以制定关税、税收政策、规章、措施、提供信息、服务及便利等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投资领域和部门。
第四条外国投资的保护(修改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投资和财产依法得到充分保障,将不被以行政手段征收、不被侵占包括不被转为国有。
除非有必要用于公益,外国投资者将依法获得补偿。
第二章外国投资形式第五条外国投资形式外国投资者可以以下形式在老挝投资:(一)按合同合营。
(二)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联营企业。
(三)100%的外国投资。
第六条按合同合营是指国内投资者法人与未在老挝重新设立法人的外方之间的共同经营。
至于开展经营的期限、合作形式、原料、各方权利与义务、责任、利益,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第七条联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的依照老挝法规在老挝设立和注册的企业,其开展经营、产权共享。
联营企业的组织、管理、活动以及合资人的关系以双方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并在本投资企业章程中规定。
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老挝政府于1988 年4 月9 日制定、颁布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89 年3 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1994 年将外资投资法修订为《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2 0 0 1 年3 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2002 年2 月颁布了《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规定》和有关设立经济特区的总理令。
新的法案强调了原则上不限制外资投资的领域并简化了外资投资的申请手续,并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一)税收政策在老挝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强制性法规规定,每年向老挝政府缴纳20%的利润所得税,其他税收和手续费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颁行的税法缴纳;外国投资者进口的用于项目和生产经营上的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应向老挝政府缴纳占进口物资总额的1 % 的进口关税;用于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免征进口关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进口用于生产进口替代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享受老挝政府规定的关税减让政策。
特获老挝政府批准,有助于老挝社会经济发展或对老挝社会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大规模投资,老挝政府将给予外国投资者各种优惠条件,免征各种进口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的进口关税,减免利润所得税等。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向老挝政府缴纳本人总收入10% 的个人所得税。
(二)外资投资行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性和贸易性投资,如农林业、加工制造业、能源矿产业、手工业、交通通信业、建筑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
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
独资企业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注册成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数人,无老挝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单方面投。
中国老挝双边投资协议书
中国老挝双边投资协议书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老挝”)为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与投资,加强双方在经济领域的互利互惠关系,特制定本投资协议书。
第一条定义1.1 “投资”指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资本,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设备、技术、知识产权及其他形式的资产。
1.2 “投资者”指在中国或老挝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投资促进2.1 双方应通过政策支持、信息服务、法律保障等措施,促进和便利对方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活动。
2.2 双方应鼓励本国投资者在对方国家进行投资,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投资保护3.1 双方应确保对方投资者的投资不受非法没收、征用或类似措施的影响。
3.2 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实施不合理的限制或歧视。
第四条投资待遇4.1 双方应给予对方投资者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不公平待遇。
4.2 双方应保证对方投资者的投资在法律、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对待。
第五条投资争端解决5.1 双方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端,可提交至投资所在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第六条投资促进机构6.1 双方应设立或指定投资促进机构,负责协调和促进双边投资活动。
6.2 投资促进机构应定期交换信息,共同举办投资促进活动。
第七条信息交流与合作7.1 双方应加强在投资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7.2 双方应鼓励各自的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加强交流,促进投资合作。
第八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8.1 本协议可根据双方的共同意愿进行修改。
8.2 任何一方均可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生效9.1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其他10.1 本协议的解释和实施应遵循双方的国内法律和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本协议书由中国和老挝双方代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老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老挝有关担保及投资法律介绍
老挝有关担保及投资法律介绍1、担保:依据老挝法律都可以设立哪些类型的担保?老挝《合同履行担保法》对担保交易,包括项目融资中的担保类型进行了规定。
合同担保可分为三种形式: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以及自然人或法人担保(即保证)。
老挝法律规定可针对如下动产设定担保:原材料/有形物品;所有权证明文件,如股票或债券;仓库存货;无形资产,如公司股份;知识产权;银行储蓄账户;契约性权利;应收账款;审批项下利益;经营许可;未来可获得的资产或收益。
可设定担保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
除以上两种担保类型外,《合同履行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类型还包括第三方保证。
老挝《合同与侵权法》对通常意义上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有对履行合同的担保措施的规定,还规定了设备与其他资产融资租赁的相关内容。
2、担保的完善和优先权:各种担保权益如何完善?优先权如何确立?是否需要交纳任何税费以完善担保权益?若有,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减少相关税费?一家公司法人能否作为贷款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持有担保?以上各种形式的担保都可以通过在老挝国有资产管理部—1 —(State Assets Management Department,SAMD)进行登记使担保权益得到完善,但不动产担保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Land Management Authority,LMA)进行登记。
登记时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签订了担保协议,协议中担保物的价值已明确;第二、不动产担保的担保协议签订时至少有三个见证人在场;第三、担保协议需在老挝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需支付公证和登记的费用。
公证全过程内容需完整翻译为老挝语。
登记全过程内容需用老挝语完整翻译或提交一份老挝语概要。
尽管根据《文件登记法令》规定,所有类型合同项下的登记均在国有资产管理部办理,但在实践中,只有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不动产担保的登记。
通过担保的完善,担保权人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优先于所有无担保的债权、未登记的担保权益以及登记顺序在后的担保权益。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实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依法迅速有效地使吸引、促进、管理工作通过一道门,逐步长期稳固地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社会作贡献,本政令制定了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护外国投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承认外国投资者的资金、财产的产权及各种利益。
上述资金、财产和利益将不被征收、不被侵占,并不得以行政权力转为国有。
除非有必要,为了人民和国家的共同利益,以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程序的方式,政府将依法合理地以公平的价格予以补偿金,以确保对外国投资者的公正待遇。
第三条法律保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包括依据《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和依据本政令成立的外国投资企业法律上的保障。
具体如下:(1)在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2)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经营活动;(3)忠实地履行老挝法律规定、老挝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保护和促进外国投资协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达成的协议或某一契约项下自己应尽的一切义务。
(4)除本政令另有特殊规定外,老挝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企业提供同国内投资者、国内企业同等的便利;(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完全认可并尊重外国投资者的有关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财产权以及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外国投资企业有关的权益。
第二章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和行业第四条对外国投资开放的领域和行业外国个人或法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不批准的各种经营和场所以及按本政令第五条非开放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第二条载明的内容,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经济部门投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
投资委"将在各个时期作详细规定和公告哪些行业为非开放行业、有条件开放的行业、鼓励行业以及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行业。
老挝投资贸易政策
老挝投资贸易政策1988年4月,老挝政府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1994年3月,老挝政府颁布修改后的《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2001年3月《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出台。
上述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优惠政策”透明度不高,影响了外商的投资信心和积极性。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最近老挝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老挝政府新颁布《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的规定》和有关设立经济特区的总理令。
2、重新将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划归国家计划委员会。
老挝国内外投资促进管理局(DDFI),前身为国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FIMC),它是老挝投资管理、外国合作和国内投资委员会(CIC)旗下的中央政府机构。
DDFI主要负责评估投资申请,并与老挝有关部委合作,报告CIC获最终批准。
该部门也负责监控CIC认可的投资项目,并向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信息。
3、针对外商反映较多的老投资委收费环节多、审批慢等问题,老政府在《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规定》中规定,实施“一道门”服务,取消项目审批手续费和资料费,限定审批时间。
少于1百万美元的投资,15个工作日。
大于1百万美元低于5百万美元的投资,45个工作日。
大于1百万美元低于1千万美元的投资,60个工作日。
4、将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非重点领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将万象市、琅勃拉邦省、沙湾那吉省、占巴色省的审批权限扩大到200万美元。
5、根据2002年1月21日总理令,在沙湾拿吉省沿泰老边境地区设立占地325公顷的“沙湾-色诺经济特区,在老中边境设立“磨丁边境贸易区”,并颁布有关政策法令。
6、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加东盟自由贸易区,参与开发湄公河次区域、湄公河-恒河经济区、越老柬三角经济开发区等。
主要政策规定-除了那些关于国家安全,环境和公共健康的行业之外,其他的每个行业都是向国外投资者开放的。
-投资可以为完全控股或者合资。
-国家的货币可以自由兑换。
-在利润和分红方面没有限制。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完整翻译版)
第三章 投资经营
第一节 投资经营的分类
第十三条 投资经营的分类
投资者可进行下列投资经营:
1.普通经营;
正。
4.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投资。
5.由国家依法承认和保证投资者的所有权、保障其权益。
6.做好环保,维护社会和投资区的稳定和安全。
第六条 本法适用的范围
12.有价凭证是指代表一定量的财产、可以进行买卖、交换或进行担保的各种凭证,包括土地证、股票、债券等。
第四条 老挝政府鼓励投资的各种政策
老挝政府鼓励老挝国内外的个人或经济实体到老挝投资,并通过制定各项政策,包括制定路线、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给以税收、劳动力等方面的优惠、允许其有土地使用权、开设投资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为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并由国家依法承认和保证投资者的所有权、保障其权益等。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确定
由投资与计划部结合其他的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意见,通过比较、招标、评估等方式,依法确定有意投资进行特许经营的投资者
确定投资者必须遵循透明、公开的原则。
确定特许经营投资者的方式另有专门的细则作规定。
第十六条 经济特别区的开发经营
经济特别区的开发经营是指投资者对经济特别区内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经营,以完善经济特别区内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
特别经济区包括工业、特殊经济、出口生产、旅游、保税、信息技术开发、边境贸易等经济区。
企业注册证是指企业通过注册,获许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的各种文件,包括投资许可证、优惠政策、税务执照以及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投资者当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投资期限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草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老挝国会编号/国会万象市、年月日促进投资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促进投资法的宗旨促进投资法指定投资原则、规定、促进措施及投资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投资商提供便利、确保投资商、政府及老百姓的权益、另外是为了鼓励增加国内外的投资、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强大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2条投资促进投资的促进是为了给投资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以让投资商能够在老挝投资各个行业及各个领域。
第3条定义与理解在本法律中,下列用语含所述意思:1、“投资”是指投资商引进有形资金及无形资金以投资经营;2、“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代表;3、“国内投资商”是指在老挝境内生活或投资经营的老挝市民、侨民、无国籍或这些人群的法人代表;4、“国外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代表;5、“有形资金”是指外汇、建筑物及房地产;6、“无形资金”是指知识产权、未来的收入、租赁权、商贸权及专营权承包资金;7、“专营权承包”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协议中明确、在政府的所有权之下、条件及年限给予投资商的使用权;8、“专营权承包协议”是指政府机构或受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法人代表签署关于专营权承包的协议;9、“专营权执照”是指政府同意给投资商在某个项目拥有专营权的文件;10、“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是指根据政府的指定、直接用于投资活动的设备、重载车等等;11、“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或投资商将资金用于运营让他们变成企业主人、企业经营管理或扩展有关企业;12、“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未直接参与有关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购买公司的股份、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包括在金融担保基金的投资、债券及其他有价值的文件;13、“价值的文件”是指可以有金钱价值的文件、可以买卖、交换或担保比如:土地证、股票、债券。
第4条促进投资的政府政策政府以政策促进各国内外的投资企业为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比如:主要的信息资料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一门式投资服务、劳动的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包括合法的确认及保护投资者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
除了影响社会安宁及国家稳定的行业、对目前及未来的环境严重影响、影响老百姓的健康或破坏地方的良好文化的行业之外、政府将会促进各方面、各行业及各区域的投资。
第5条投资促进的原则投资促进是按以下原则实施:1、必须符合发展策略、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其他部门及州县的经济社会扩展计划、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及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2、必须通过一门式投资服务、确保投资商能够享受到便捷服务;3、必须给予各方面的政策以提高招商引资的竞争能力;4、必须确保投资商、政府、大众及老百姓的权益;5、必须确保环境保护及发展、社会的安宁与安全;6、必须做到透明、公平及平等。
第6条法律使用权限本法律适用于涉及到各种投资的个人或法人、除政府的公益投资项目之外。
第7条国际合作政府以互相交流经验、信息资料、技术及其他投资促进与管理经验、市场、与地区及国际接轨的方式来促进关于投资方面与外国、地区及国际的合作。
第二章投资方式第8条投资方式投资方式有如下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1、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独资;2、国内与国外投资者的合资;3、按协议合资企业的投资。
第9条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独资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独资是指在老挝的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个人或多人对某个行业或某个项目的独立投资。
第10条国内与国外投资者的合资国内与国外投资者的合资是指国内与国外投资者合作一起投资建立企业、一起拥有所有权及按老挝法律一起成为法人。
合资者的组织与实施、经营管理、权利和义务是在合资协议明确及新的法人规定。
以这种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参股总额至少要占投资总额的10%以上。
第11条按协议合资企业的投资按协议合资企业的投资是指国内企业的法人与国外法人合资投资并没在老挝注册新法人或新分部。
国内法人必须向工贸部门、计划与投资部门及财政部门通报以按规定管理。
按协议合资企业的协议必须到法院去公证。
第12条注册资金的确定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注册资金是不能低于总投资总额的30%,对于其他行业是按企业法规定。
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是有形资产、同时在企业运营期间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能低于注册资金。
第三章投资种类第1节投资种类第13条投资种类投资者可在以下投资种类投资:-普通行业;-专营权承包行业。
第14条普通行业普通行业是指其他普通行业的投资包括否决单(Negative List)里面所注明的行业同时以上行业也不是专营权承包行业。
第15条专营权承包行业专营权承包行业是指政府根据规定批准在政府的所有权之下给予投资商使用权的投资行业以作开发及运营某种企业比如:经济特区建设的专营权承包、土地的专营权承包、地矿、电力、航线、通讯、保险、金融机构、证券市场。
专营权承包行业政府另有清单。
第16条经济特区开发行业经济特区开发行业是一种专营权承包的行业以建某经济特区,主要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吸引及提供给投资商的便利条件,政府允许投资商用于开发建立经济特区,出口生产区、工业区、旅游城市区、商业免税区、信息技术开发区、边贸开发区等等。
组织结构,实施与管理每一个经济特区的条例另有规定。
第二节普通投资行业第17条投资申请有意向要在其他普通行业投资的投资商必须根据企业法到工贸部门的一门式投资服务申请注册。
在其他普通行业投资的外国投资商必须有10亿老挝币以上的资金。
第18条投资审批对于其他普通行业投资的营业执照审批程序与时间是根据企业法的第14条。
对于将要扩展自己现有企业的投资商、申请的文件仅要根据特别规定里注明的主要文件,同时审批时间也要比新投资快。
第19条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合法的企业登记证。
营业执照是包含了投资许可证及优惠政策、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的营业许可证。
领取营业执照后投资商的企业有权开始运营。
第20条投资年限除某些在法律注明必须有时间限制的投资行业之外,其他普通行业的投资是没有时间限制。
第三节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投资第21条投资申请有意向要在专营权承包行业投资的投资商必须到计划与投资部门的一门式投资服务申请以按程序审批。
第22条选择投资商在专营权承包行业申请的投资商事先要通过计划与投资部门从各方式、各条件的选择如:比较、谈判、投标或评估。
在选择投资商时必须确保透明、公开、同时还可以检查。
专营权承包行业投资商的选择方式另有特别规定。
第23条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投资审批计划与投资部门将按以下程序审批:-关于投资的研究及原则上的审批;-介绍投资商准备关于所需的主要文件及支付投资的担保资金;-将本项目的文件带入一门式投资服务的会议上去探讨;-向政府或地方管理机构申请审批。
审批通过后计划与投资部门再根据规定颁发专营权承包许可证。
领取专营权承包许可证后投资商的企业必须在60天内开始运营,如果投资商在规定时间里还不运营到期后有关部门将在6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两次,通知到期后投资商还是没有开始运营、该企业的专营权承包许可证将被收回同时担保资金也将被没收。
第24条专营权承包执照的颁发计划与投资部根据政府的同意在自己的权限给专营权承包行业颁发专营权承包执照。
省、市的计划与投资厅根据省、市政府的同意在自己的权限给专营权承包行业颁发专营权承包执照。
第25条专营权承包执照专营权承包执照是投资商合法获得专营权的确保文件。
专营权承包执照是包含了营业执照、投资许可证及优惠政策、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的营业许可证。
领取营业执照后投资商的企业有权开始运营。
第26条专营权承包协议的成立专营权承包协议必须在投资商与政府双方的统一及同意的基础上成立,协议内容将注明投资目标、总额、年限、条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与投资商谈判时计划与投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优先权提关于协议的内容。
第27条专营权承包协议内容的调整根据双方的统一及同意的基础上、专营权承包协议内容的调整、更换或补充也许可以通过,如果调整、更换或补充不是关键问题是可由计划与投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及通报政府。
专营权承包协议的更改即转让专营权时必须按税务法缴纳转让税。
第28条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投资年限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投资年限的确定是要根据投资模式、规模、条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最高不能超过99年、到期后还可以延期但是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及政府的批准。
第四节吸引投资清单里的项目或行业的投资第29条吸引投资清单里的项目或行业吸引投资清单里的项目或行业是指各部门及地方政府进行研究及成立的其他普通行业或专营权承包行业,该项目或行业对国家经济基础具有极大作用、同时也有对自然资源发展的潜在能力,政府及地方的管理机构确认通过后必须要找资金来实施与发展的项目或行业。
第30条吸引投资项目或行业的主要内容吸引投资的项目或行业的主要内容是包括:-开发的总体规划;-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条件;-资金来源。
第31条吸引投资项目或行业的审批各部门或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计划及策略主动找出项目以吸引投资,然后向计划与投资部门申请以研究、总结然后向政府申请审批。
政府对项目或行业审批通过后将会交给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计划与投资部门的一门式投资服务及工贸部门包括大使馆、领事馆及商贸代表处等等以做为国内外的招商引资资料。
第32条吸引投资项目或行业的投资审批吸引投资项目或行业的投资审批是由工贸部门或计划与投资部门直接批准。
第五节投资开发经济特区第33 条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是承包专营区、政府允许投资商用于开发建立经济特区,出口生产区、工业区、旅游城市区、商业免税区、信息技术开发区、边贸开发区等等。
组织结构,实施与管理每一个经济特区的条例另有规定。
第34条建立经济特区原则以下为经济特区建立的基本原则:1、必须明确经济特区的目的与目标;2、必须明确政府、开发商与老百姓的利益;3、必须符合各个经济特区的目标;4、必须明确面积与边界;5、每个经济特区必须有专门的促进经济政策;6、每个经济特区必须有独立的经济管理制度;7、根据政府的同意必须在政府或当地政府管理之下;8、必须让开发商有权在承包协议期限给其他人出租土地及有权自己指定出租价格;9、必须让开发商在经济特区有权自己开发;10、必须让开发商有权自己招商及批准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投资者;11、必须保证维护与保护环境、安宁和特区内的安全保卫。
第35条建立程序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是根据计划与投资部的申请及研究、跟其他有关部门及当地配合并且要符合政府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方面各领域的潜在能力、经济特区的建立由政府决定批准。
有目的建立经济特区者必须通过计划与投资部部门申请、然后由该部门向政府申请批准。
经济特区的建立程序是类似于其他承包专营权项目的审批程序,同时还必须建立经济特区的专门管理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