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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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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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国会编号/国会
万象市、年月日
促进投资法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促进投资法的宗旨
促进投资法指定投资原则、规定、促进措施及投资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投资商提供便利、确保投资商、政府及老百姓的权益、另外是为了鼓励增加国内外的投资、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强大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2条投资促进
投资的促进是为了给投资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以让投资商能够在老挝投资各个行业及各个领域。
第3条定义与理解
在本法律中,下列用语含所述意思:
1、“投资”是指投资商引进有形资金及无形资金以投资经营;
2、“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代表;
3、“国内投资商”是指在老挝境内生活或投资经营的老挝市民、侨民、无国籍或
这些人群的法人代表;
4、“国外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代表;
5、“有形资金”是指外汇、建筑物及房地产;
6、“无形资金”是指知识产权、未来的收入、租赁权、商贸权及专营权承包资金;
7、“专营权承包”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协议中明确、在政府的所有权之下、
条件及年限给予投资商的使用权;
8、“专营权承包协议”是指政府机构或受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法人代表签
署关于专营权承包的协议;
9、“专营权执照”是指政府同意给投资商在某个项目拥有专营权的文件;
10、“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是指根据政府的指定、直接用于投资活动的设
备、重载车等等;
11、“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或投资商将资金用于运营让他们变成企业主人、企
业经营管理或扩展有关企业;
12、“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未直接参与有关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购买公司
的股份、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包括在金融担保基金的投资、债券及其他有
价值的文件;
13、“价值的文件”是指可以有金钱价值的文件、可以买卖、交换或担保比如:
土地证、股票、债券。
第4条促进投资的政府政策
政府以政策促进各国内外的投资企业为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比如:主要的信息资料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一门式投资服务、劳动的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包括合法的确认及保护投资者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
除了影响社会安宁及国家稳定的行业、对目前及未来的环境严重影响、影响老百姓的健康或破坏地方的良好文化的行业之外、政府将会促进各方面、各行业及各区域的投资。
第5条投资促进的原则
投资促进是按以下原则实施:
1、必须符合发展策略、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其他部门及州县的
经济社会扩展计划、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及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必须通过一门式投资服务、确保投资商能够享受到便捷服务;
3、必须给予各方面的政策以提高招商引资的竞争能力;
4、必须确保投资商、政府、大众及老百姓的权益;
5、必须确保环境保护及发展、社会的安宁与安全;
6、必须做到透明、公平及平等。
第6条法律使用权限
本法律适用于涉及到各种投资的个人或法人、除政府的公益投资项目之外。
第7条国际合作
政府以互相交流经验、信息资料、技术及其他投资促进与管理经验、市场、与地区及国际接轨的方式来促进关于投资方面与外国、地区及国际的合作。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8条投资方式
投资方式有如下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1、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独资;
2、国内与国外投资者的合资;
3、按协议合资企业的投资。
第9条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独资
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独资是指在老挝的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个人或多人对某个行业或某个项目的独立投资。
第10条国内与国外投资者的合资
国内与国外投资者的合资是指国内与国外投资者合作一起投资建立企业、一起拥有所有权及按老挝法律一起成为法人。
合资者的组织与实施、经营管理、权利和义务是在合资协议明确及新的法人规定。
以这种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参股总额至少要占投资总额的10%以上。
第11条按协议合资企业的投资
按协议合资企业的投资是指国内企业的法人与国外法人合资投资并没在老挝注册新法人或新分部。
国内法人必须向工贸部门、计划与投资部门及财政部门通报以按规定管理。
按协议合资企业的协议必须到法院去公证。
第12条注册资金的确定
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注册资金是不能低于总投资总额的30%,对于其他行业是按企业法规定。
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是有形资产、同时在企业运营期间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能低于注册资金。
第三章
投资种类
第1节
投资种类
第13条投资种类
投资者可在以下投资种类投资:
-普通行业;
-专营权承包行业。
第14条普通行业
普通行业是指其他普通行业的投资包括否决单(Negative List)里面所注明的行业同时以上行业也不是专营权承包行业。
第15条专营权承包行业
专营权承包行业是指政府根据规定批准在政府的所有权之下给予投资商使用权的投资行业以作开发及运营某种企业比如:经济特区建设的专营权承包、土
地的专营权承包、地矿、电力、航线、通讯、保险、金融机构、证券市场。
专营权承包行业政府另有清单。
第16条经济特区开发行业
经济特区开发行业是一种专营权承包的行业以建某经济特区,主要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吸引及提供给投资商的便利条件,政府允许投资商用于开发建立经济特区,出口生产区、工业区、旅游城市区、商业免税区、信息技术开发区、边贸开发区等等。
组织结构,实施与管理每一个经济特区的条例另有规定。
第二节
普通投资行业
第17条投资申请
有意向要在其他普通行业投资的投资商必须根据企业法到工贸部门的一门式投资服务申请注册。
在其他普通行业投资的外国投资商必须有10亿老挝币以上的资金。
第18条投资审批
对于其他普通行业投资的营业执照审批程序与时间是根据企业法的第14条。
对于将要扩展自己现有企业的投资商、申请的文件仅要根据特别规定里注明的主要文件,同时审批时间也要比新投资快。
第19条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合法的企业登记证。
营业执照是包含了投资许可证及优惠政策、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的营业许可证。
领取营业执照后投资商的企业有权开始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