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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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0人及以上
20人以下
建筑业
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
6000万元及以上
300万元及以上
300万元及以下
5000万元及以上
300万元及以上
300万元及以下
批发业
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
5000万元及以上
1000万元及以上
1000万元及以下
20人及以上
5人及以上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行业类型
中小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资产总额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
500万元以上
50万元及以上
50万元以下
工业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
2000万元及以上
300万元及以上
300万元及以上
300人及以上
8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以下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100人及以上
10人及以上
10人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以下
100人及以上
20人及以上
20人以下
邮政业
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
2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以下
300人及以上
20人及以上
20人以下
住宿业
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2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行业类型
中小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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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
500万元及以上
50万元及以上
50万元以下
工业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
2000万元及以上
300万元及以上
300万元及以上
300人及以上
20人及以上
20人以下
建筑业
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
1000万元及以上
50万元及以上
50万元以下
100人及以上
10人及以上
10人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
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以下
5000万元及以上
2000万元及以上
2000万元以下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
100人及以上
10人及以上
10人以下
餐饮业
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2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以下
100人及以上
10人及以上
10人以下
信息传输业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以下
100人及以上
10人及以上
10人以下
软件信息技术服务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6000万元及以上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适应市场需求,我部联合企业与各相关部门梳理了定义、标准及管理办法,并制定了以下通知:一、定义中小企业: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入库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注册登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面向市场的企业组织。

企业组织形式可为独资、合伙、有限合伙、股份制等。

二、划型标准1.规模标准:(1)按照企业年雇工人数划分:- 小型企业:雇工人数≤100人;- 中型企业:雇工人数为101人~500人。

(2)按照企业年销售收入划分:- 小型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 中型企业:销售收入为5001万元~2亿元。

2.工业类企业与非工业类企业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类型,划分为工业类企业和非工业类企业。

三、标准管理办法1.划型标准的确定:企业应按照实际经营状态,结合员工人数、销售收入等核心指标,自行申请划型标准。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划型标准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准。

2.划型标准的调整:企业划型标准调整的情况包括企业发生重大变化、经营范围扩大或缩小、再分立等。

企业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查并做出决定。

3.划型标准管理的监督: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划型标准进行检查和核实,对不符合划型标准的企业,应要求其及时调整。

附件:划型标准申请表格(见附件1)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参考《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入库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注册登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面向市场的企业组织。

2.划型标准:根据企业的员工人数、销售收入等指标,将企业划分为不同规模的分类标准。

此致工信部联企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联合企业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现印发给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背景和目的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就业、推动技术创新、扩大内需和实现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划型分类,以便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服务。

本规定的目的是建立中小企业划型的统一标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提供精准的政策和服务。

通过明确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可以为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清晰的参考和依据,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划型标准的制定与调整1. 初次制定划型标准本规定于〔2011〕300号文件中正式制定,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行业类型、资产状况、人员规模、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三个类型,分别为: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小型企业:指在上年度具册资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万元)及以下、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及以下、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的企业。

中型企业:指在上年度具册资本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但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2000万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但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不含2亿元)、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但不超过1000人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指在上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 划型标准的调整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应密切关注并报告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改变需求,并及时提出相关调整建议和意见。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0人及以上
10人以下
软件信息技术服务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上
50万元及以上
50万元以下
100人及以上
10人及以上
10人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
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以下
5000万元及以上
2000万元及以上
20人及以上
20人以下
建筑业
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
6000万元及以上
300万元及以上
300万元及以下
5000万元及以上
300万元及以上
300万元及以下
批发业
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
5000万元及以上
1000万元及以上
1000万元及以下
20人及以上
5人及以上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行业类型
中小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资产总额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
500万元及以上
50万元及以上
50万元以下
工业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
2000万元及以上
300万元及以上
300万元及以上
300人及以上
100万元以下
100人及以上
10人及以上
10人以下
餐饮业
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2000万元及以上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分类表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分类表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30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9
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10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6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30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
7
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30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8
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
2
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40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3
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
第一,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

首先,微型企业是企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政府给予扶持的群体。

第二,微型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

第三,划分微型企业有利于分类指导,增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有利于与国际比较。

第二,标准的行业覆盖面广,基本涵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

涉及到84个行业大类,
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
行业小类。

第三,指标选取注重灵活性。

一是简化了指标。

从原标准的3个简化为2个或1个。

二是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注意结合行业特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三是与现有制度相衔接,便于实际操作。

第四,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划型标准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划定中小企业的类型和标准。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类型划分第三条根据企业的所有制、规模、行业和地区等因素,将中小企业分为以下类型:1.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2.中型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5000万元;3.大型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第四章中小企业的规模划分第四条根据企业从业人数和年营业收入,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以下规模:1.微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2.小型企业:从业人数超过10人且不超过50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3.中型企业:从业人数超过50人且不超过100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4.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超过100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中小企业的行业划分第五条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以下行业:1.制造业2.服务业3.农业4.信息技术产业5.建筑业6.商贸业第六章中小企业的地区划分第六条根据企业所在地区,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以下地区:1.北京市2.上海市3.广东省4.江苏省5.浙江省6.其他省份第七章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申请表2.中小企业划型审核准则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1.中小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控制在国内范围内的企业。

2.年营业收入:指企业在一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全部销售收入。

3.从业人数:指企业正式聘用的全职员工人数,包括企业所有制以及委托的劳动力。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一、工信部联部门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表所示: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500万元——20 000万元小型50万元——500万元微型50万元以下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 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从业人员300人—1 000人,且营业收入 2 000万元—40 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20人—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 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建筑业营业收入80 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营业收入 6 000万元—80 000万元,且资产总额 5 000万元—80 000万元小型营业收入300万元—6 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5 000万元微型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从业人员20人—200人,且营业收入 5 000万元—40 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5人—20人,且营业收入 1 000万元—5 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 000万元以下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从业人员50人—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20 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人—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5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 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从业人员300人—1 000人,且营业收入 3 000万元—30 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20人—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3 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企业划分标准
中⼩企业划分标准
⼀、⼯信部联部门规定
⼯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企业划型标准如表所⽰: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基本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并符合下所列条件
的企业:
别⼯
业企业不超过
30万元
不超过100⼈
不超过3
000万元

他企业不超过
30万元
不超过80⼈
不超过1
000万元
(⼆)特别规定--⼩规模纳税⼈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规定,⼩规模纳税⼈的标准如表:企业类型⼩规模纳税⼈
1.⽣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3.个体⼯商户以外的其他个⼈按⼩规模纳税⼈纳税
4.⾮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增值税应税⾏为的企业可选择按⼩规模纳税⼈纳税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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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
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

100万元及以

100万元以下100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上10人以下
信息传输业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

100万元及以

100万元以下100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上10人以下
软件信息技术
服务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及以

50万元及以

50万元以下100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上10人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
营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及以

100万元及以

100万元以下
5000万元
及以上
2000万元
及以上
2000万元以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

500万元及以

500万元以下300人及以上10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
1000万元
及以上
500万元及
以上
500万元以下
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
100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上10人以下
8000万元
及以上
100万元及
以上
100万元以下
其他未列明行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100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上1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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