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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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难以确定

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于此,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然而,意识形态是一种难以把握的东西,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很难确定,很多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并非一直延续,是跟随事态的变化而变化。一部分是开始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后来发现犯罪事实难以掩盖,就放弃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行为上,也表现为偿还被害人。一部分是一开始没有主观故意,在过程中萌生出非法占有目的,抱着一种能骗则骗、骗不到就算了的心态,一旦发现事件败露,就会采取偿还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故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类犯罪往往会仔细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在相关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都会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2、涉案金额难以确定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很多受害人不在案发地,导致其不清楚案件的侦查情况,甚至有的还没发现被骗,导致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无法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这样一来,受害者无法完全统计,涉及的犯罪金额也无法尽数统计。即使在涉案单位及犯罪嫌疑人处能找到记载的账目清单作为书证,由于受害人证实的犯罪金额与账目记载金额出入较大,认定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矛盾如何认定,能否保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难以确定。

3、涉案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是共犯难以确定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大多设立专门的投资公司,公司机构健全,内部设有很多部门,并相应的招聘各部门工作人员,有的负责业务拓展,有的负责公司财务,有的负责公司内部事务等,这些人员的分工都是按照公司的安排,主要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但是,一旦发案,他们都称自己对涉案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晓,自己只是在完成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职务工作,也并未从中获取利益,只是领取自己的工资。实践中,这一类人员较多,认定他们系共犯的证据也不足,为此,往往对这一类人都会做出不诉决定。

4、追加诉讼现象较多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区域广,很多被害人在案发初期并不知晓,且司法机关并未对案件进行大范围的公示公告,导致很多被害人没有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在案件程序结束后,才发现被骗的事实,又陆续报案,于是司法机关再重新启动司法程序,一而再再而三,十分浪费司法资源。

5、追赃困难

涉众型经济犯罪牵涉的犯罪金额巨大,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案,普遍的涉案金额就达到上百万、上千万乃至上亿元,犯罪分子主要是将这些集资款项用于投资转贷、风险经营、非法占有、糜烂生活挥霍等,由于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挥霍消费导致损失难以挽回。如,B区检察院办理的宋某某、何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7000多万

元,截止目前为止,仅追回1500多万元,缺口之大,让人瞠目结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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