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刑法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重点掌握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哪些人适用。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使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的范围:领域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即使航行在别国或公海上,中国也有权管辖。
注意不包括火车、汽车。
中国驻外使馆内犯罪的,中国通常有管辖权。
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地区犯罪适用港澳地区的法律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刑法作适当变通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特别法的规定。
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适用中国刑法;普通公民: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罚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中国行驶保护管辖权的条件: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罪行严重,最低刑为3年以上;双重犯罪原则:注意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重婚罪。
普遍管辖权:也就是一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如何使用中国刑法。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驶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条件:必须是国际性犯罪。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注意劫持航空器罪。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定罪量刑使用中国刑法普遍管辖权的功能:弥补以上三项原则的缺陷。
对国外刑事责任判决的承认问题: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追诉。
已经受过刑法处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注意只是“可以”。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地域有效,对什么人有效,在什么时间有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第七条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八条规定:
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第452条和第12条规定了刑法的生效和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不是对刑法生效以前的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而言的。
)
现代各国立法对溯及力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①从旧原则。
即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②从新原则。
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旧法处理。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新法处理。
对以上有关溯及力的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采取的也是这一原则。
它既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也适应实际需要。
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领陆、领水、领空、延伸意义上的我国领土。
我国船舶、 航空器
我国驻外使领馆
(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 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 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 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 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施行。”
从旧
从新
从轻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 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 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 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 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 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 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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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A.刑法对地的效力 B.刑法对人的效力 C.刑法对事的效力 )。
D.刑法对时的效力
2、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不论罪行轻 重、法定刑高低,都适用我国刑法的中国公民是( )。
A.工人
C.因私出国的国家工作人员
B.军人
D.国家工作人员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特 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 法。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3.我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 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隔地犯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刑法的适⽤范围,⼜叫刑法的效⼒范围,它指的是⼀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的效⼒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和刑法的时间效⼒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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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1.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效⼒,它是解决⼀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在理论上⼀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所谓属地它是⼀个⽴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
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个原则是属⼈管辖原则,所谓属⼈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家⼯作⼈员和军⼈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适⽤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的问题,即刑法⽣效以后,对于其⽣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的问题。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适用的效力或约束的效力,即什么地方发生的犯罪、什么人实施的犯罪、什么时间发生的犯罪应受刑法的追诉。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对刑法的效力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适用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什么地方发生的犯罪、对什么人实施的犯罪适用的问题。
它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都会在其刑法中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作出规定。
因社会政治、历史文化传统等原因,在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各国曾采取过以下不同的解决原则。
(1)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管是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实施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管其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非本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人类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国际公约、条约所规定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刑法。
前述四项原则,孤立地看,各有合理性和局限性。
在现代社会,单纯实行其中某一个原则,都无法准确行使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均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折中性、综合性原则,即“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3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
由于难以将其引渡,政府不得不特案处理,承诺对 其不处死刑。
练习题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采取的判断标准是( )
A.行为地主义 C.行为地或结果地主义 B.结果地主义 D.行为地与结果地主义
2、A国公民在公海上空将B国民航客机劫持到C国, 该犯罪嫌疑人潜逃后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则 我国对该犯罪嫌疑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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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 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 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 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 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是指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保证 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 予的一种特别权利和待遇。1975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公约, 1986年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 例》,详细规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具体内容,涉及刑 事、民事、行政等诸方面。与刑事有关的规定主要包括: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外交代表、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 不受逮捕或者拘留,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非中 国公民的外交代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 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 官员等,也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与豁免权。这些人 都不受我国刑法管辖。注意:外交代表和非中国公民的与 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豁免权, 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 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 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 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 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 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
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 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 的范围问题。
该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 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三)保 护 原 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 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 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 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该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 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 适用属地、属人或保护原则之一行使管 辖的,就不必适用普遍原则。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上述四种原则的适用存在 一定的先后顺序,线索如下:
犯罪地
(属地)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四)普 遍 原 则
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 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 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 用本国刑法。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采取综合原则,兼取上述四种原则 之长: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 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第6—11条)
某甲站在云南和缅甸国境线以内 开枪射击,杀害了缅甸境内居民乙。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2、法律的特别规定 ——
① 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 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他们不受我国的刑事管 辖; 《刑法》11条
刑法的效力范围相关考点
刑法的效力范围相关考点刑法是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是保护社会以及维护公序正义的法律工具。
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行为以及惩罚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它决定了一国社会的道德和法治水平。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刑法学中一道必考的重要试题,下文将对刑法的效力范围进行相关的讨论。
刑法的效力范围涉及的法律主题比较广泛,包括的内容有国内刑法、国际刑法、刑法适用范围等方面。
另外,刑法的效力范围也与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实践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刑法案例密切相关。
国内刑法国内刑法指的是一国在本国范围内制定的刑法,其适用范围一般只限于本国国内。
在国内刑法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往往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以及文化背景,来确定惩罚的标准以及方式。
国内刑法的制定可以将犯罪行为进行分类,从而便于司法机关的判断和惩罚。
国际刑法国际刑法指的是各国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其目的是通过合作来惩治超越国界的刑事犯罪。
国际刑法的主要适用范围是符合国际刑法协议的国家,这些国家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制定共同的刑法规则,来打击国际上的犯罪活动。
国际刑法常见的案例有恐怖分子、跨国制贩毒等案件,这些案件一旦超越了国界,就需要各国通过协商来协助办案。
刑法适用范围刑法适用范围指的是针对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地域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进行惩治。
刑法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其中主要涉及到保护人权、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安全等方面。
在刑事案件中,罪犯可能会选择在外国作案,而在回国或是逃亡到其他国家时面临着不同的司法国家和刑法规则。
针对这种情况,各国之间通常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协同办案,从而更好地维护国际刑法的权威,打击犯罪行为。
刑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由于法律的适用具有复杂性和时效性,因此很多时候解决实际刑法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和解决。
在刑法学习中,典型案例的分析通常是重要的学习方法之一,也是提高法律操作能力的有效途径。
例如,利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可以更好地研究国际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 定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特别刑 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若出现 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处理。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 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不能定 罪。李作为该国有外贸公司经理,在 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而受骗,致 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根据 目前刑法的规定,属于签订、履行合 同失职被骗行为。
C、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 罪。
6、我国刑法的普遍原则
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 辖权
关于事实上的双重管辖的问题
在跨国犯罪中,事实上存在着双重管辖甚 至多重管辖的问题。 (1)属地管辖优先; (2)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 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 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 处罚。” 案例3
刑法第264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刑法-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上的主要原则: 1、属地原则:地域 2、属人原则:国籍 3、保护原则:本国利益 4、普遍原则: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5、折衷原则: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 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第6条)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理 解 1、领域包括; (1)领陆 (2)领水(3)领空 2、拟制领土:船舶和航空器。 注意:火车不具有船舶、飞机的法律地位, 可视同汽车、自行车。 3、驻外使、领馆
适用情况 当时 现在 原则上:适 用当时 现在
有无溯 及力 无 有 无
从 旧 兼 从 轻 原 则
是(处刑重)
是(处刑轻)
有
甲在1998年5月5日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对这个犯罪 行为,旧刑法规定的刑罚较轻,新刑法规定的刑罚较 重,根据有关规定,甲的犯罪行为适用: ( )。 A.根据从旧原则,适用旧刑法。 B.根据从新原则,适用新刑法。 C.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刑法。 D.不涉及刑法溯及力问题,直接适用新刑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 效力,何时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 犯罪是否适用,亦即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 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自公布之日生效。 2、在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 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 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 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 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 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刑法第三章
第一节 刑法效力范围的概述
一、刑法效力范围的含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多大的空间、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多大的空间、对什么范围的人 和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和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 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 二、刑法效力范围的分类 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要解决刑事管辖权 的范围问题; 的范围问题; 时间效力则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 时间效力则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它 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与罪刑法定原则密 切联系。 切联系。 三、刑法效力范围的意义 1、解决一国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2、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原则 3、为刑事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针对 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 )。针对 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人犯罪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 保护管辖权】 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 者公民犯罪, 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它的适 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 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应当同时遵循 三个条件:(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三个条件:(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例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 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 处置? 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2.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 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 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炔规定的犯罪行 为
第四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 教好教坏他都向人民现身说法。犯罪是可以 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知法犯法,就会滋生 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是,把自己 看作法的化身。 —— 【美】本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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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 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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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E、普遍原则 F、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A、领陆: 大陆及其沿海岛屿;B、领水:内水和领海 及其以下的地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起 为12海里,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C、 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他只及 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的效力范围,对于 正确运用刑法同各种刑事犯罪作斗争,保 证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 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述
• 1、概念: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 2、采用的原则: • A、属地原则 • B、属人原则 • C、保护原则 • D、折衷原则(即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
3. 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 判处5年徒刑。新刑法实施后李某以现行刑法无此 罪名为由要求改判无罪。 法院应当( ) A、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 驳回申诉 D.改判为2年徒刑并予释放
4、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 )。 A.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C.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受害人与犯罪人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的效力范围
通常会听到某某某因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处以刑事处罚,又有多少人知道刑法是怎么适用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刑法效力的适用范围。
一、概念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二、分类(一)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刑法的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2)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的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刑法的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刑法的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时间效力1.概念: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2.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三、中公解析:1.(单选)中国“郑和”号邮轮停靠在W 国的H 港,M 国的汤姆在邮轮上盗取了我国公民栾某的旅行包,包内有5000 美元。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 【例2】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 应如何处置?(2005年试卷二第3题) •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D.直接驱逐出境 • 【答案】A
• 【例3】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2005试卷二第56题) •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 犯罪行为 •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 实施犯罪行为 •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 犯罪行为 •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 犯罪行为 • 【答案】AC
•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 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 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 丙追究刑事责任 •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 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答案】ABC
• 四、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司法解释
• 1、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 法律) • 2、行为继续或连续到97年10月1日后—新
•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 三、刑法的溯及力 • 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 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 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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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 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A 旧法不认为犯罪,新法认为犯罪——旧 B 旧法认为犯罪,新法不认为犯罪——新 C 新、旧法都认为犯罪——适用轻法 D 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经解决 • B 民族自治地方——指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报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 C 香港、澳门——司法独立
第3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1、领域的含义
自然领土:领陆、领空、领水、底土
领陆:陆地和珍岛宝屿岛
领水:江河湖泊、界水(河流/主航道中心线为界) 内海、领海(12海里)
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100-110km 底土:领陆和领水以下,理论上至地心
国际列车 使领馆
2、属地原则之“地”
实行地
预备地
共同犯罪,尤其是犯罪集团,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 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可适用我国刑法。
3、除外
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 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
要求派遣国召回
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外国代表 与外交官一起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宣布其为 不受欢迎的人
限期离境
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
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
分析下列各行为人的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8、美国人汤姆在日本盗窃了我国公民陆某3000美元,后趁 来我国旅游之机,刺探我国经济、军事情报并卖给A国,到 A国后强奸了中国妇女吴某,并参加贩毒集团,从A国贩毒 到B国,后被通缉逃窜到我国,被我国警方抓获。
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1、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初因涉嫌犯罪 被捕。李某有以下犯罪事实:1996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 中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导致公司数百万元的 货物被骗。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新刑法规定的罪名,旧法未 规定,从旧——无罪
2、赵某因倒卖外汇于1996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 有期徒刑5年。新刑法实施后,赵某提出申诉,理由是: 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刑法对于具体效力范围具有明确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法效力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刑法的效力范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中。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但具体适用起来也暴露出一定的片面性。
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一原则的愈来愈少。
而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做法。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就是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足之处。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 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主要包括:刑法的空间效 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主要包括:刑法的空间效 力、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含义: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的 效力所及的地域,亦即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 适用。(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2、各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折衷原则 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 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3、属人管辖 (1)对普通公民的适用 (2)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适用 4、保护管辖 也称“自卫原则” 也称“自卫原则” 适用的条件: 侵犯了我国的国家利益或公民利益 5、普遍管辖 适用条件 “或引渡或起诉” 或引渡或起诉” 6、外国判决的效力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 双重犯罪原则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从何时发生效力,何时 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是否适用, 亦即刑法是否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 1、刑法的生效 2、刑法的失效 3、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在生效后,对于在其生效之前的犯罪是否适 用,这就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不同的观点: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规定 1、属地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领陆 领水 领空 a.移动的领土:船舶、航空器 (旗国主义) a.移动的领土:船舶、航空器 (旗国主义) b.在领域内犯罪的界定:行为地说、结果地说 b.在领域内犯罪的界定:行为地说、结果地说 综合说 (2)例外规定
原则上不予承认;但在国外受过处罚的,可以从宽 处理。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的途径是建立引渡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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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 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2.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3.刑法施行后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
定 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做出的特别规定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 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 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 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 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刑法在我国域内域外的效力 2、刑法对中国人和外国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第6条)
(1)领域的含义 (2) 船舶和航空器(拟制的领土) (3)关于使领馆里的犯罪问题 (4)犯罪地问题 (5)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适
用”“本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 任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即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基本包 括两种方式:
一是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某项法律效力终止,从宣布之日 起该法律不再适用,可称为明示废止。刑法第452条第2款 规定,列于附件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15件单行刑法,自 1997年10月1日起予以废止。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第8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 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但是按照 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犯罪的 外国人,如果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 我国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
1.在犯罪性质上,所犯之罪必须是针对我国 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犯罪;
2.所犯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当受到处罚。
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1.犯罪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者也非中国人; 2.犯罪未直接侵害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的利益; 3.犯罪性质是绝大多数国家公认的危害不特定的
多数国家利益的犯罪; 4.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 法对哪那些人、哪那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有效 力。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本章重点: 一、 刑法的空间效力 二、 刑法的时间效力
本章重点法条: 刑法第6条至12条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念、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即刑法开始适用的时间,通常有 两种规定方式: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 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9条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例如,现行 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后,从1997年10月1 日起施行。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 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这 种情况可称为默示终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溯及既往的 效力。它所解决的是新刑法生效后, 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 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 适用,新刑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 用,新刑法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共有四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旧兼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所采取的原则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 旧兼从轻的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 认为犯罪或新法处理较轻的,可适用 新法。
我国刑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 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 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 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 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犯罪,在我国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来自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 失效和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